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关于专利保护,其实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毕竟不同领域中专利保护方式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申请专利的过程是很繁琐的,同时也是很漫长的。
因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对专利的保护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不过一般专利权都是从授权公告之日开始生效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什么的内容为准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而使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确定。
具体来说,专利权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规定了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要求书中,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清楚地描述发明或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指出该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特点和实际应用范围,同时还需要列出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即所请求的专利权应当保护的技术范围。
这些权利要求通常由一系列的技术特征组成,具体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他人的行为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需要根据专利权要求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但是任何保护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范围的,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发明专利是⼀种知识产权,体现了当事⼈的创造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书。
这⾥的解释是为了整体把握权利要求书的要求,⽽不是当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某⼀技术参数和特征含糊时的参考。
当然也不是说这种解释可以超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扩⼤到专利权⼈所期望达到的范围,前述最⾼⼈民法院对此解释为,应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技术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员⽆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特征。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还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上应⽤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适应于⼯业应⽤的产品为前提,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是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是⾊彩、图案、形状的结合,并且这种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彩的结合应富有美感。
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有很⼤的主观性。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申请后就会收到国家的保护,那么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1、⼀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或者照⽚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题,约9124字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晫、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及其认定

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及其认定引言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为发明者提供了保护创新成果、获得经济回报的手段。
为了确保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专利法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及其认定方法。
什么是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覆盖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内容。
简而言之,当一个专利保护范围被确定后,它应该能够有效防止他人从事与该专利技术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行为。
这样一来,专利持有人就能够充分享有创新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
全面覆盖原则的认定方法1.依法规定的权利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由专利权利要求来确定。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及其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明确、具体,能够清晰地描述专利权的要求和保护范围,以便他人能够辨别专利权利要求的界限。
2.扩大解释原则在确认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适当运用扩大解释原则。
即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注重从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技术上的等效替代物,以确保专利权的全面保护。
3.效益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专利的实际技术效果相一致。
如果某项技术特征对于发明的实现没有实际贡献或只是常识性的,那么这个技术特征不应当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需要仔细考虑技术特征的实际效果,并排除其中无实际贡献或常识性的部分。
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的重要性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在维护专利持有人的创新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全面覆盖原则使得专利保护变得更加全面和有效,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他人对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
其次,全面覆盖原则鼓励创新,因为创新者可以更有保障地获得技术贡献所带来的经济回报,从而更有动力进行技术创新。
结论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是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依法规定的权利要求、扩大解释原则和效益原则的认定方法,能够合理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的要求:需要有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网友咨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律师解答: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律师解析: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大致如下: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5.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6.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7.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0.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协议关键信息1、专利权的类型: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2、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3、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4、侵权判定的标准5、等同侵权的认定6、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7、现有技术抗辩的条件8、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二、协议正文1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为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依据。
111 专利权的类型定义发明专利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112 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2 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121 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122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词语在所属技术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应当按照该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123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13 侵权判定的标准131 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32 等同侵权,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准,同时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技术水平。
133 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些技术方案,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4 等同侵权的认定141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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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
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
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
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
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
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
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
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
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
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言说者在言说之后形成的权利要求,之后,也作为了一个解读者存在。
于是,保护范围被言说者形成的权利要求的文本之下被解读者解读。
而能否尽可能地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解读的一致性,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言说者的信息量以及言说者和解读者所拥有的共同背景知识的程度。
权利要求的书写形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19-22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以符合文本形式主义的要求,例如权利要求记载的是技术特征,有几项的要编号,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是……”或类似用语的划界等等。
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需要清楚简要地划定保护范围,在进一步地需求尽量大的保护范围的私权请求下,其信息量必然不能记载过多,必然不能与说明书相比更多。
从追溯的过去看,权利要求是脱胎于说明书,是对说明书的归纳和提炼。
在说明书给出了足够信息量,达到了充分公开的程度下,言说者又如何确定尽量大的保护范围?
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必要技术特征和适当概括。
适当概括包括功能性概括、上位概括、并列概括和数值范围概括。
必要技术特征决定了特征的数量,适当概括决定了特征的容量(内涵)。
尽管以文字为载体描绘技术性的客观世界有其局限性,其在于语言本身具有一定的多义性和模糊性。
但在尽可能科学术语表达及法规的形式要求下,表达一个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清楚、稳定、适当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成为一个言说者(代理人)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