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10月13日15时59分40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计划物价“基础设施”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津政令第21号《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已于2009年8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第三条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城投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一次增资,分3年缴付到位。
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出资安排。
第四条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津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7日天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泛在互联、全域感知、数据融合、创新协同、安全可靠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着力创造新供给、激发新需求、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精准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趋势,高水平建设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以谋划实施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推动城市更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厚植现代化产业体系新根基,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定位。
深刻把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趋势,依托本市产业、人才和区位优势,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聚焦前沿方向,明确发展重点,打造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关联产业发展高地。
坚持市场化推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引领带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社会资本发展潜力和投资活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津政发[2001]5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7.25【实施日期】2001.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二00一年七月十日)为适应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步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将进一步放开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使企业逐步成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化、项目运作企业化、价格逐步市场化、融资借用还一体化的格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燃气、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
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经营的局面,除个别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外,其余项目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
当前重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本市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热力、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费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津政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收费,合理利用配套资金,充分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城市道路、桥梁及各类市政公用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重要的国有资源。
重组、盘活和经营城市资产,开发利用道路地下资源,是运用经营城市理念、加快天津发展的客观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上述资产资源的经营利用进行统一管理,采取特许经营等办法,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我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做法,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不再切分,市政府授权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路管网公司)以市配套办收费权作质押,扩大融资,超前进行配套建设。
电力、供热和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工程费,相关部门也要用足用活收费权,扩大融资,超前同步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以配套费贷款和财政投入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网、设施产权归道路管网公司所有,通过资产积累,实现滚动发展。
现有市政公用管网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方式不变。
新建资产的运行维护以托管方式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养管费用来源渠道不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da44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93.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基础设施对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其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也就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是确保城市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此外,要遵守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加强对建筑材料与设备的监管,保证其质量可靠,提高建筑的安全性。
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的安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维护是保障城市各项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
首先,要制定完善的维护计划和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和维护,及时排除潜在隐患。
其次,要加强设施运行监测,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此外,要加强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维护技能和应急能力。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风险评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过程中,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识别出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风险评估应包括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根据不同环节的特点和风险因素,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分析。
在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风险防控在建设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过程中,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防控机制,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任务。
其次,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此外,要加大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综上所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是保障城市运行稳定和居民生活安全的关键。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津建财〔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津建财〔2018〕58号各区财政局、建委,市财政局征收局: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企业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作为市级执收部门,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内)、海河教育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不再负责收费工作。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或市配套办已同意自行配套)未签订《供热配套合同》,或已签订《供热配套合同》未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的项目,应完善手续,按照原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或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到市配套办办理缴费手续,并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缴库,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其中《供热配套合同》缴费手续,由市配套办根据市供热办出具的资金收取委托证明办理。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供热配套合同》,并已缴纳部分费用的项目,原则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缴纳全部合同款项,其中《供热配套合同》缴费手续,由市配套办根据市供热办出具的资金收取委托证明办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津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的33条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的33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促投资稳增长政策措施和市委稳增长工作要求,用足用好我市机遇叠加、政策叠加的独特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措施:一、千方百计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一)抓紧对接国家重大投资工程包。
对已纳入投资工程包的总投资1222亿元的144个项目,视同我市今年的重点项目,尽快落实开工条件,形成投资量。
按月筛选符合方向、具备条件的项目,充实到投资工程包。
围绕国家新推出的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现代物流、轨道交通等新的投资工程包,抓紧谋划和筛选项目,积极争取纳入投资工程包,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二)推动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加快建设。
落实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83个市重点项目按期完成投资计划,107个重点前期项目当年开工率达到50%以上。
建立项目台账和进度旬报、月报制度,限期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三)加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2013年、2014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按规定调整投资计划,将资金用于同一领域内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对2012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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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10月13日15时59分40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计划物价“基础设施”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津政令第21号《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已于2009年8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第三条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城投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一次增资,分3年缴付到位。
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出资安排。
第四条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第八条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清偿;(二)负责对政府下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组织实施;(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四)在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其他活动。
第九条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全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城投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出资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资金管理使用、投资项目效益、融资项目风险审计,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城投企业从事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发行债券;(四)重大投资;(五)转让重大财产;(六)大额捐赠;(七)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向所属基础设施企业提供担保;(八)分配利润;(九)其他应当上报重大事项。
前款各项中关于重大、大额具体标准和数额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级城投企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家土地整理公司(中心)、一家城投(集团)公司。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家城投(集团)公司。
城投企业可以设立专业二级子公司,一般不得设立三级子公司。
有特殊情况、确需设立,应当经出资人和主管部门批准。
城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企业出资。
第十五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制度,防止下列行为出现:(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四)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五)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章项目计划和资金来源第十六条城投企业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需要自行组织经营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
实行政府采购非经营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根据项目进度按期拨付采购资金。
准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通过项目自身收入、财政补贴或者特许经营收入维持资金平衡。
由建设交通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来源,并按照建设投资计划和特许经营协议安排拨付资金。
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城投企业自行筹措,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下达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年度经营计划内组织实施。
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
应当逐个项目分析和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环评、土地、资本金、担保、抵押、质押和还款来源等事项,使项目具有投资建设开发和依法运营管理条件。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政府中长期项目规划、年度建设需要、财力供给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形成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总计划,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城投企业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平衡制度,每季度召开投融资会议,对下一季度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落实融资任务,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出资人报告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城投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出资人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城投企业不得转包工程项目。
城投企业不得准许中标承包单位转包工程。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城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养护管理,应当移交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对城投企业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发生。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城投企业负责人奖惩。
第五章融资和偿债第二十七条城投企业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
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采取拟整理土地资产植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注资、区域公益资产划转、资产回购、权益资本入账等方式,增加城投企业注册资本金,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企业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八条城投企业应当提高资产质量效益,防止负债率升高和资不抵债。
对资不抵债城投企业,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以增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以降低运营风险,偿还部分债务以降低负债率,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增资减债。
未经批准,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
未经批准,城投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九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城投企业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规模。
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一旦超过规定警戒线,城投企业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停止举借新债务,采取措施将监测指标降到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条城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金平衡计划,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并根据债务规模设立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作为偿债资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收益;(二)城投企业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三)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四)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增值部分;(五)城投企业其他收入。
城投企业应当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投企业出资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务风险预警应急机制。
科学设置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具体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