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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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69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96号2004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中组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工作。

这项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的关怀,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照顾对象
中组发[2002]13文件中“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是指:1949年10月
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我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组部审定的)的退休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国税发[1997]9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国税发〔1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县级局。

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会议。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六中全会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税制改革、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保证了各项税收改革和任务的完成。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部分单位,为税不廉的行业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纠正;在一些干部中,言行不文明、道德失范、纪律松弛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少数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信心发生动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7•【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请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请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请示【标 签】贯彻中组发文件请示【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4﹞181号【发文日期】2004-08-02【实施时间】2004-08-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工作,在今年初就已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云组通[2004]1号)精神层层传达贯彻。

对照顾对象的确定,由县(区)、州(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审核,填写并上报了审批表。

对部分同志反映的情况,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外调进行了核实。

2004年6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96号)后,我局人事处再次对拟上报人员档案又进行了认真审核。

经核实,全省国税系统符合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应当给予生活照顾的退休干部共39人。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的退休干部都是在本省参加革命工作,且现在都生活在云南省的实际,为保持他们与税务系统外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一致,中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研究,从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我省国税系统贯彻执行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照顾的内容、金额、执行时间比照云组通[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是: 一、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且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04年2月起,划入本人帐户医药费比例,在现行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40%。

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费个人自付10%。

已按规定享受当地医疗照顾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掌握,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照顾政策。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04年2月起,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照顾水平给以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89号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由我局负责牵头起草的文件,承办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

有特别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0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5.11.10【实施日期】199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206号1995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这标志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管理在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必将为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

《决定》的制定,自始至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

它的公布施行,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打击和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锐利武器。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并清醒地看到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而进行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以增强广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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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69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96号2004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中组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工作。

这项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的关怀,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照顾对象
中组发[2002]13文件中“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是指:1949年10月
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我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组部审定的)的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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