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屯溪区机关事务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案》及区委办[2010]61号文件的规定,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价值,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制定《屯溪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下简称《范围和期限表》)。
第一条本《范围和期限表》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公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的资料和载体,是机关工作历程的真实记录。
第二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分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几种编研材料编写的介绍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几种编研材料编写的介绍一、国家档案局8号令中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有4条原则性规定: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4、其他机关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国家档案局8号令对机关文书档案中应作为永久保管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2、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3、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4、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5、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6、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7、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三、国家档案局8号令对本机关文书档案中应作为定期保管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2、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3、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4、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5、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6、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9、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
四、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是以表册的形式列举文书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导其保管期限划分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思考

兰台世界2012·9月中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张晓本文阐述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对于档案保管期限的改革,分析了保管期限定量改革后的弊端和保管期限划分的不确定性,从而阐述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保管期限制度摘要关键词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八号令)(简称《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规定》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指导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规定》的改革内容《规定》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
关于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规定》改革了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将原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
原有的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往往是: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上都是保存50年,短期保存的档案都是保存15年。
到期后才考虑档案的鉴定工作,有的甚至一拖再拖。
我国大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采用了这种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违背了档案价值鉴定“效益性原则”的要求。
有学者指出,“尽管划分保管期限的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出决定,但是人为性和弹性过大,导致的鉴定结果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即永久的少、长期的多、短期的少。
这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手段,它也使我们的档案鉴定专业化进程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专业化的档案价值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操作标准要细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3•【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1997年11月3日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关于印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垦开管发〔2008〕3号垦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垦利县招商局关于印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为了进一步促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垦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垦利县招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文件材料是指在单位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凡属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1、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2、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3、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4、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1、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2、本单位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单位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3、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三、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四、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档案工作实务》 第2章《档案管理》第3节档案鉴定(含答案)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三节档案鉴定一、单选题1.(B)是整个文件生命历程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次鉴定关。
A初步鉴定B归档鉴定C保管期限鉴定D到期鉴定2.(D)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
A全面的观点B历史的观点C发展的观点D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3.决定档案价值最重要、最本质的因素是(C)A职能标准B来源标准C内容标准D形式特征标准4.档案自身所拥有的主要属性作为价值鉴定的标准是指(A)A自身属性标准B外在特征标准C社会需求标准D相对价值标准5.下列属于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是(A)A《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B《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C《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D《浙江省档案局(馆)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6.下列属于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是(B)A《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B《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C《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D《浙江省档案局(馆)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7.下列属于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是(C)A《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B《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C《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D《浙江省档案局(馆)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8.下列材料列为永久保管的是(C)A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B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C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D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总结9.下列材料列为定期保管的是(A)A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B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C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D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10.直接鉴定法一般以(C)为基本单位进行。
A全宗B年度C案卷D件二、多选题1.我国现阶段的档案价值鉴定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BCD)A初步鉴定B归档鉴定C保管期限鉴定D到期鉴定2.档案价值鉴定,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用(ABC)观点,判定档案的价值。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8﹞64号
【发文日期】2008-06-06
【实施时间】2008-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