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
伤害鉴定标准(集合7篇)

伤害鉴定标准(集合7篇)伤害鉴定标准(1)重伤害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None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嘿,你知道吗?在神秘的人体世界里,就像探险者要有精准的地图一样,判断人体损伤程度也有它的“神秘标准”,要是搞不清楚,小心在健康的道路上迷路哟!**“损伤等级大揭秘:轻重之分别糊涂”**在人体损伤的大舞台上,可别做个“糊涂虫”!损伤程度的划分就像给不同的敌人贴上危险标签,你得清楚谁是小喽啰,谁是大 boss。
轻损伤就像是调皮的小精灵,可能只是给你挠挠痒痒,比如一些轻微的擦伤、划伤。
但重损伤那可就是凶猛的怪兽了,像严重的骨折、内脏破裂。
比如说,小王不小心摔了一跤,只是擦破了点皮,这就是轻伤;而小李遭遇车祸,导致多处骨折和颅脑损伤,那就是重伤啦!为什么要清楚这个标准呢?这可太重要啦!要是分不清,那在法律判定和医疗救治上可就会乱套,就像炒菜没放盐,失去了关键的味道!**“致伤因素大扫描:多样‘武器’要认清”**在致伤的世界里,千万别做个“睁眼瞎”!各种致伤因素就像不同的武器,威力大小各不同。
机械性损伤就像是大力士的拳头,比如被车撞、被重物砸。
物理性损伤如同魔法的火焰,像高温烫伤、电击伤。
化学性损伤仿佛是有毒的药水,比如中毒。
就像小张在工作时被强酸溅到导致皮肤灼伤,这就是化学性损伤。
而小赵在雷雨天被闪电击中,这就是物理性损伤。
弄明白这些致伤因素,才能更好地应对和预防损伤呀!**“损伤后果细分辨:长远影响别小瞧”**对于损伤后果,可别做个“短视鬼”!有些损伤当下看起来没啥,其实可能埋下了长期的隐患。
短期的疼痛、肿胀可能只是小麻烦,像崴了脚,疼几天可能就好了。
但长期的功能障碍那可就是大麻烦了,比如脑部受伤导致的记忆力下降、肢体受伤后的活动不便。
比如老孙年轻时受伤导致腿部骨折,当时觉得没啥,可年纪大了之后,每逢阴雨天腿就疼,这就是损伤的长远影响。
好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就像一把把神奇的宝剑,掌握它们,你就能在健康的战场上披荆斩棘,战胜那些可能威胁身体的“妖魔鬼怪”啦!朝着这些标准努力吧,让自己成为健康的“守护神”,让各种损伤都在你的面前“瑟瑟发抖”!你难道不想拥有一个强大健康的身体吗?那就赶紧把这些标准牢记于心吧!。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残废:包括截肢、截趾、断骨等,可能导致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毁损:面部损伤、创瘢、畸形等,导致容貌的严重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丧失:损伤导致听觉器官的严重受损,无法听到或感知声音,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丧失:损伤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到或感知周围环境,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如语言能力、性功能等,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损伤:包括骨折、脱臼、关节扭伤等,可能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部分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创瘢、色素沉着等,导致容貌的轻度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损伤:听力损伤或听觉过敏等,导致轻度听力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损伤:视力损伤或视野缺损等,导致轻度的视觉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轻度损害,如语言能力轻度受损等,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轻微功能障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轻微的皮肤擦伤、挫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疤痕形成。
2.轻微的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3.轻微的骨折、脱臼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后遗症。
4.轻微的神经、血管损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5.其他轻微损伤,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残疾程度的鉴定对于受害人的康复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损伤的性质,包括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二是损伤的部位,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三是损伤的范围,包括轻伤、中伤、重伤等;四是功能障碍的程度,包括活动障碍、感觉障碍、语言障碍等。
其次,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不同的损伤情况,有着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例如,对于外伤的鉴定,需要考虑损伤的范围、深度、复杂程度和愈合情况;对于烧伤的鉴定,需要考虑烧伤的面积、深度和部位;对于冻伤的鉴定,需要考虑冻伤的程度、范围和愈合情况;对于中毒的鉴定,需要考虑中毒的原因、程度和影响等。
再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于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有着准确的判断能力。
同时,鉴定过程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执行需要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司法领域,鉴定结果常常作为判决和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鉴定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伤情程度:人体轻伤是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而导致身体损伤,经鉴定属于人体轻微损伤的情形。
一般表现为皮肤或黏膜的浅表损伤、轻微挤压伤、轻微擦伤、轻微扭伤等。
二、治疗方式:轻伤一般可以本人或家属进行简单的处理或在家中休息即可恢复。
如需进一步就医治疗,也属于常规的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或进行手术。
三、伤情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人体轻伤的恢复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或数周。
严重性较轻的挫伤、擦伤等损伤,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愈合。
四、后遗症:人体轻伤一般不会导致重大的功能损害或后遗症,恢复期后,被害人的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五、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被害人个人陈述、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过程和效果等相关证据。
此外,鉴定人员也会根据损伤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医学分析和判断。
在人体轻伤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并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医学检查和治疗情况等综合评估,最终做出鉴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本回答仅提供了一般的鉴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判断。
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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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轻重伤的标准,加强工作的管理,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对人体损伤程度做了划分。
最新的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小编会为大家提供详细的资料,请仔细阅读。
一、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1、本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被害人受伤程度的不同,来评估和确定其伤害程度的方法。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
1. 轻伤:轻微伤害,仅造成一时的不适或轻微的身体症状,如轻微擦伤、轻度扭伤等。
2. 轻伤加重伤:受伤较为严重,需要相对较长的恢复期或治疗,但并无造成永久残疾或重大功能障碍的情况,如长时间的扭伤、严重擦伤等。
3. 重伤: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导致部分永久功能损害,或者短期内的丧失,如骨折、严重烧伤等。
4. 重伤加残疾:造成严重身体损伤,产生永久的功能障碍或残疾,如截肢、重度烧伤等。
5. 危及生命伤:造成严重身体损伤,有可能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如重度刀伤、重型车祸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是一般性的参考。
具体的人体伤害程度鉴定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来进行。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登记鉴定标准一、损伤分类与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轻微损伤:如擦伤、挫伤等,对人体的伤害较小,无需特殊处理。
2.轻伤:如刀割伤、骨折等,需要医学治疗和康复,但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3.重伤:如脑损伤、多脏器损伤等,需要紧急医学治疗,且可能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二、伤口类型与程度伤口是指人体皮肤或黏膜的破损,根据伤口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割伤:由锐器或刀具划破皮肤或黏膜所致。
2.挫伤:由钝器撞击或挤压皮肤所致。
3.咬伤:由动物或人的牙齿咬破皮肤或黏膜所致。
4.烧伤:由高温、化学物质或电击所致。
根据伤口的大小、深度、部位以及是否引发感染等因素,伤口的程度可以从轻微到严重不等。
三、骨折类型与程度骨折是指骨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受到破坏,根据骨折的类型和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闭合性骨折:骨折处的皮肤和黏膜保持完整,骨折端未外露。
2.开放性骨折:骨折处的皮肤和黏膜破裂,骨折端外露。
3.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有多个碎片。
4.压缩性骨折:骨骼受到压缩,使其中一部分骨骼变形。
5.螺旋形骨折:骨折端呈螺旋形。
6.错位性骨折:骨折端移位。
7.撕脱性骨折:小块骨骼从大块骨骼上脱落。
8.骨裂:骨骼上出现裂纹,但未完全断裂。
9.骨挫伤:骨骼表面受到损伤,但未完全断裂。
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和部位,骨折的程度可以从轻微到严重不等。
四、器官损伤类型与程度器官损伤是指人体内部器官的损伤,根据器官的类型和损伤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心脏损伤:如心脏破裂、心肌梗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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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199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者;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
撕脱性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规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2.05.3 0.6 4.8 0.2 4.31.55.2 0.5 4.7 0.15 4.21.25.1 0.4 4.6 0.12 4.11.05.0 0.3 4.5 0.1 4.00.8 4.9 0.25 4.4A31-0204-2008-0-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1996-07-25发布199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
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做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部损伤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
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损伤,舌损伤。
3.14 涎腺及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征。
5.4 手、足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6.1 烧烫伤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烫伤。
6. 1. 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 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 1.4 烫伤达真皮层。
6. 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 3 受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 4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说明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伤,可以比照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述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司发[1990]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