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鲁司〔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7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
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近日,省统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评估。
目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
一是《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统字〔2019〕84号),该基准自2019年10月27日施行以来,作为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为统计违法行为裁量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鲁统字〔2018〕36号),该办法对部门统计机构、人员、调查项目、资料管理、信息化等多个方面设置了条件和要求,为推动我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三是《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鲁统字〔2016〕40号),该规范对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夯实企业统计工作基础,提高企业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该规范将于2021年6月30日失效,目前,省统计局正在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其修改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领导小组制度第一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项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四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第五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有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第七条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分级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会志愿者接受培训的时间由各市自行规定。
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第十条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信息选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汇报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汇报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犯罪率不断上升,社区矫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本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汇报。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
其中,刑满释放人员占比最高,占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60%以上。
假释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分别占比20%左右。
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居多,女性占比较低,年龄集中在25-45岁之间。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心理矫正、职业矫正、教育矫正等多方面内容。
调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在心理矫正方面做得较好,有专业心理医生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
职业矫正方面,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开设了技能培训班,帮助矫正对象学习一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
但在教育矫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部分矫正对象缺乏良好的教育背景,需要更多的教育资源支持。
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资源不足、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
首先,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其次,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不够规范,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矫正工作的效果不佳。
同时,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矫正对象违规行为频发,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四、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加强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水平。
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系统,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跟踪和监督。
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通过本次调查评估,我们全面了解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 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就学等情况。
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应当综合考虑其监护人居
住地、犯罪原因、复学升学需要等因素。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 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被告人或者罪犯所属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近亲属等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形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活动。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扶危济困、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 ,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
第三H■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管 理等级,依法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被告人或者罪犯未发生居住地变更、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异地就业就学等可能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的 情形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得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应当通过法庭教育、出所出监教育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 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采集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接受社区 矫正。
调查评估办法

通知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近日,省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起草了《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并于6月3日前反馈修改建议。
市司法局基层科2014年5月28日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的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后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并向委托机关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职责分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或户籍地县级司法局具体承担调查评估工作。
(当前实践中,我局接到部分外出务工多年、鲜少回户籍地居住人员的调查委托函,村委会、周围村民甚至亲属都不了解其当前状况,很难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估意见。
建议由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将县级司法局做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或提请适用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违法犯罪等相关信息情况。
第五条【经费保障】县级司法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开展调查评估所需费用。
(省厅应当争取将调查评估经费纳入省财政、市财政预算,县司法局争取经费十分困难)第二章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第六条【委托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三)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社区矫正中对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区矫正中对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肖融【摘要】The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 about the basic imformation , familiy background , individual performance and community estimation of the defendant or criminal .The judge can use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to judge whether the defendant can serve his sentence in community or not . In China , the quality of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is unclear now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is ineffective . When the judge has to dudge whether the defendant can serve his sentence in community or not ,he cannot always use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The application of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in America is effective and worth following .Our law should define the legal status of social investigator and the quality of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We need to enact proper terms to achieve pre - tr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effective operation .%社区矫正中审前社会调查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犯罪人进行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一贯表现、社区评价等方面的调查,预测其再犯可能性,为准确适用社区矫正,保证矫正效果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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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
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
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
矫正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
(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
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
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
(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
(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
(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开展调查,包括
以下七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等;
(二)家庭情况。
固定居所、婚姻及经济状况,与家
庭成员融洽度,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等;
(三)个性特点。
身体健康状况和能力、气质、性格
等心理特征;
(四)犯罪以前表现。
工作生活、社会交往、遵纪守
法情况,与邻里相处是否融洽,是否有不良行为恶习等;
(五)犯罪行为评价。
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家庭及村(居)民、同事(同学)等对其犯罪行
为的态度,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态度,受害人无从查找的除外;
(六)监管条件评价。
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及家庭等对其管束能力;
(七)其他需要调查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调查评估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委托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
居住地,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送《调查评估委
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复
印件;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刑事判决
书和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服刑期间表现等。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委托机关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受害人居住地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
附带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
住地,制作《调查评估通知书》,启动调查评估程序。
发
现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委托机关,退回委托材料,并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
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
查评估意见书》。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
告知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要求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完成。
第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负责调查工作,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跨乡镇指派调查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走访的单位、个人出示工
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等,告知相关调查内容及回避、
保密等事项。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资料,走
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以及个别约谈等方式开展
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
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
录中注明。
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
确认无误后盖章。
必要时,调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调
查评估表》,围绕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
有效监管等要件,评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所居
住社区有无不良影响及不良影响的程度,连同调查笔录等
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调查材料,
组织人员集体评议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制作《调查评
估意见书》。
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同一调查对象,未发生可能影响调查评估结
果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六个月以
内有效。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在调查评估时限内,未收到《调查
评估意见书》,一般不得提前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作出的,应当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判决、裁定、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委托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
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
对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将其调查评估档
案归入执行档案。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惩罚改造为辅,专门机关、社会力量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
第五章调查评估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派员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委托函等材料,不得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转交。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接收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递的委托调查函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被
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透露拟判决、裁定、决定及调查评估的意见等,对调查涉及的有关内容、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调查评估人员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走访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调查评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不得接受其吃请、馈赠或者其他消费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