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一起财产缺点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不是科学,台理,直接阻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可否取得有效的爱惜,可否真正表现男女平等的原那么。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说明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假设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成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爱惜夫妻两边的合法权利,稳固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难以调整进展转变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一起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关于夫妻两边没有专门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由夫妻两边共共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事实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夫妻一起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夫妻一起财产能够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直接成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这部份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两边所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和受赠(包括同意遗赠)的财产、两边一起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珍贵生活资料,婚后经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四年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

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总体⽽⾔,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特别是没有劳动能⼒或劳动收⼊的⼀⽅)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定的⽭盾。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是⼈⾝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因此。
⼀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该规定的不⾜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是⼀⽅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只归⼀⽅所有。
显然,在前⼀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不利;在后⼀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l8条的规定:夫妻⼀⽅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所有,则为夫或妻⼀⽅所有;如果遗嘱⼈或赠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新《婚姻法》的这⼀规定已考虑到配偶⼀⽅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与⼀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但是仍不彻底。
(1)不符合国际通例。
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看,⼤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夫妻⼀⽅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
(2)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必须是法定继承⼈。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
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
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但新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反思现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更科学、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couple personal unique property system, to build a common system of marriage procee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coexistence of three systems, the couple individ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bound to the new situatio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New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established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form of ownership, social and family property relations has occurred great changes, family and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complicat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2001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remained exposed too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defects. This resul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other issues, the long run, detrimental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family, and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necessary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ory,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system, proposed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mprehensiv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ncrete idea, more scientific marital property, th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more maneuverability and better adjust the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目录引言 (4)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4)(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4)(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5)(一)对法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5)1.仍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5)2.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种类较为齐全 (5)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5)2.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相辅相成 (6)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6)(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的不足之处 (6)1.缺乏通则性规定 (6)2.立法体例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6)3.缺乏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6)(二)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7)1.法定夫妻财产制缺陷 (7)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 (8)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9)(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构想 (9)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9)2.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9)3.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式 (9)(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9)1.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 (9)2.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10)3.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10)4.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0)(三)完善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0)1.增加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解释 (10)2.孽息归属的明确 (10)3.奖金归属的规定 (10)五、结论 (11)引言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婚姻法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对17条、第18条的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作了明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缺乏对夫妻财产制的变更 与废止的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夫 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变更或废止原来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意愿。 但是《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另外,《婚姻法》对夫 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没有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但对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如何 处理没有规定。
4、有关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完善。《婚姻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约定 夫妻财产制,但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内容,实践中难以操作。
5、夫妻财产制中有关救济性规定不完善。《婚姻法》仅对离婚时债务的清 偿作出了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如对于重婚、第三者插足而 导致离婚,夫或妻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的权利缺乏救济性规定。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一)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法律规定
为了使约定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应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 律规定。首先应对约定的时间、地点、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明确约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易变动性,从而保证约定 的有效性。最后应规定约定的变更或废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因口头协议 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 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婚姻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明确规定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应在什么时候作出、以什么方式作出,婚姻登记部门怎样 备案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和 要求,使本来可以有效的约定变为无效。另外,《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使约定具有不确定性。这样不仅不利于夫妻双方认真严肃地 作出约定,而且不利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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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是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也是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在夫妻财产制中,法定财产制是主要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2011年,针对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修改,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
标签: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2011 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仍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结合社会实践及相关理论,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不完整
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前者指在通常情况下,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另行约定的,依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的规定。
后者是相对于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告或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只是调整一般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而非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可以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在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都有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从整体结构看“ 仅有通常的法定財产制,而无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 法定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缺失,不利于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
在一般的情况下,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对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其利益足以满足要求,可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更为繁杂,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因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而损害另一方之合法权益、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夫妻分居或夫妻一方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等,另一方并无离婚的意愿,此种情况下,法律应采取何种方式,既能维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又能保护其财产权益呢?显然普通的财产制无法发挥作用。
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虽然在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下,法律已规定了诸如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对债务的连带责任,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等。
但这还不足以应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当婚姻一方出现支付不能或破产情况时,由于立法中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可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也未规定出现上述情况如何补救,通常法定财产制便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不利于为维护婚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安全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不能满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法律冲突
1.法定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的冲突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7条采用列举与概括相协调的方式指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的范围。
其第17条第(五)款规定:“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第18条也采用列举与概括的形式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第(五)款“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姻法的这两条规定,虽然对夫妻财产主要部分的归属规定的比以前更明确了,但对未列举的婚后所得的归属定性分歧比以前更大了,明显留有法律上的漏洞。
由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者并不兼容,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为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规定一个概括性的条款,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必然引起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认定上,法律适用的冲突。
2.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与继承法的冲突
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女婿、媳妇只有在丧偶以后仍对岳父母、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才享有继承权,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换言之,女婿、媳妇对岳父母、公婆的财产继承是有条件限制的,本质上属无权继承的例外规定。
” 但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赠与人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而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客观上就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
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悖,使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失之过宽。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通常都将婚后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划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例如:德国采用剩余共同制,英、美采用分别财产制,法国采用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均将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内容的缺失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应当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明确财产的对内对外责任,以保障夫妻财产关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夫妻财产与婚姻外部交易的安全。
婚姻法第17条仅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没有规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体现财产的责任规范,对于财产的管理、使用的规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处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因此,实践中,夫妻的财产权利应如何行使?行使权利超越了权利范围应如何处理?损害了夫妻一方或第三人利益应如何进行救济?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夫妻的财产权利规定的权限不明,责任不清,就会妨碍夫妻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影响其投资、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以一切合法手段获取财产的权利,同时
还会危及交易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规定不明确
夫妻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夫妻的有形财产比较重视,而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
对无形财产的规定仅限于知识产权的收益一种,对其它无形财产和夫妻财产中的期待利益,则没有做出规定。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交易客体范围日益扩大,无形财产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
在现实生活中,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可能为对方的学习、工作能力的培养等做出明显较大的贡献,甚至放弃了提高自己工作能力或进一步深造的机会等,该方因此而失去的及对方因此而获得的往往都是无形的人力资本。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认定财产权利?按照现有制度的规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此类无形的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个人技能、素质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操持家务、做出牺牲的一方能分到的实物极为有限甚至一無所有,而利用共同财产,把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种技能的一方,将来可以利用一技之长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如果付出义务较多的夫妻一方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对其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对于这种“ 牺牲者” 行为,婚姻法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评价。
此外,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无形财产权,以及尚未实际取得经济利益的期待财产权等,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转化为有形财产需要一个过程,其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收益的取得往往并不同步。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但实际经济利益还没有实现,夫妻关系就发生变动,这个经济利益该怎么分配,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纠纷。
3.未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
个人特有财产的设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划清了夫妻的个人财产责任与共同财产责任的界限,但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彼此之间的财产权属不可能完全做到径渭分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用一方财产清偿共同债务,或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尽了很大贡献的情况。
这就产生了个人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补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夫妻双方产生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诉请法院解决?依何种规则解决?对此婚姻法均无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却大量存在,法律的缺失不能正确引导夫妻双方依法履行义务,不能公平地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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