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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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1】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
住承德市武烈路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xx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xx)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xx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xx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
致:尊敬的法官
原告:
被告: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代被告方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一、关于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XXXX事项违法,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我方认为,原告所述事实并不属实。
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显示,被告并未违法,其行为完全合法合规。
同时,我方将在庭审中提供更多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法律适用
被告认为,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正确适用,而非只听一方之辩。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三、关于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本案,对真相进行深入调查,充分
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
四、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将在庭审中提出充分的法律辩护意见,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相关证据提交
被告方将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并就证据进行解释和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被告方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请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护公正。
感谢法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被告方代理人:
年月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姓名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本案涉及的行政诉讼,我谨代表自己,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答辩,并提出如下意见和辩护:一、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本院判令我承担行政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履行了我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违反行政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原告无法提供任何充足的证据证明我存在违法行为,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二、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指称我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我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并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和事实支持。
三、诉讼时效未属于有效范围内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诉讼案件的时效应该是有严格的规定的,超出规定时限的行政诉讼无效。
但是原告在此案中并未提供有关该行政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及时效性。
因此,该行政诉讼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被视为无效的。
四、曾行政复议程序的缺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先行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确保行政机关有机会进行重新审查和作出调整。
但是原告在该案件中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复议程序的义务。
因此,原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不完整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范围原告在本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过于宽泛,既不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范围和内容,准确地表达出原告的主张和要求。
然而,原告在此案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范围过于宽泛,表述不清晰,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明。
因此,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人怎么写答辩状

第三人怎么写答辩状
在第三人案件中,当第三人认为原告或被告是在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侵犯时,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答辩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第三人应当遵循的答辩状格式。
答辩状
审理法院:XXX法院
案号:XXXXX
原告:XXX
被告:XXX
第三人:XXX
尊敬的法官:
我是第三人XXX,在本案中,我作为第三人受到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行为影响,特向法庭递交此答辩状,陈述如下事实和意见:
一、我对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我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及利害关系。
三、我对本案的请求或申请。
特此申明。
第三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如上所述,这是第三人在案件中应当提交的答辩状格式。
通过清晰明了的结构和内容,有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向法庭陈述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行政诉讼答辩状三篇

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地址:答辩事项:一、依法撤销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初字_____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公(石)决字【______】第_____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
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1、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_____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a;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_____提交了在______公安局复印出来_____举报_____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______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_____与妻子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在______的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______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_____和_____违法犯罪事实,和______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辩论状辩论人:地点:被辩论人:地点:因被辩论人诉____市人民政府撤除原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辩论人第 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辩论以下:恳求事项:恳求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起诉。
事实与原因:一、被辩论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切合起诉的条件,即使被辩论人以为其合法权益遇到入侵,也只好经过当时的法律法例主张权益,而不该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辩论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1、被辩论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年从 ____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成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市居民到现在。
故被辩论人早已不再是 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市拥有住宅。
2、被辩论人恳求撤除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反法律规定。
辩论人以为,被辩论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益,与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拥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辩论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辩论人以为:辩论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本重新建房,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益理应遇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
而被辩论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宅的状况下,基于当前房价的迅猛爬升,受利益的驱遣,不管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威望,任意编造谎话,已严重损害了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辩论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恳求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起诉。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辩论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附:辩论书副本 ___份;凭证资料 ____份。
行政诉讼答辩状(确认违法)

行政答辩状答辩人:xxxxx地址: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x关于xxxxxx诉xxxxx行政征收拆迁行为确认违法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答辩人于2016年3月10日与第三人xxxx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中约定第三人xxxxx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答辩人进行拆除。
答辩人并已于2016年8月11日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房屋征收的全部补偿款。
答辩人在此份协议当中给予行政相对人xxx相当充分的时间,于2017年7月6日才组织人员对行政相对人xxxxx的房屋进行拆除。
并且行政相对人xxxx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据此答辩人与xxxxxx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也没有损害原告相关利益,故答辩人认为原告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管辖范围xxxxxx诉称与第三人xx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鉴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效力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只能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
综上本案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故该行为没有对xxxxxxxx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主体资格,该行为是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原告对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原告的诉请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xxxxxx答辩人:x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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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XXX ,性别,年龄,住址
原告:XXX,住所:XXXXXXXX
被告: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XXXX
被告:XXXXXX
住址:
原告XXX因不服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
予以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X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7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