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第10章计算规则 (24)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0日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环保、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逐步实行票决制。
建立城乡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建设、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开发园区规划、局部片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性安排。
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2013.4.23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三年四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1)1.1评估目的 (1)1.2评估对象 (1)1.3评估原则 (1)1.4评估依据 (2)1.5评估任务 (3)1.6工作内容与技术方法 (5)1.7评估资质与人员要求 (8)2准备工作 (9)2.1组织准备 (9)2.2人员准备 (9)2.3技术准备 (9)3资料调查与收集 (10)3.1资料调查与收集方法 (10)3.2资料调查与收集内容 (10)4土地规划执行情况评估 (11)4.1土地规划执行评估流程 (11)4.2土地规划执行评估内容 (12)4.3市、县执行评估的范围要求 (22)4.4执行评估小结及分析 (22)5土地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 (28)5.1土地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流程 (28)5.2土地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内容 (29)5.3市、县适应性评估的范围要求 (33)5.4适应性评估小结及分析 (34)6土地规划评估结论及建议 (35)6.1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35)6.2土地规划实施评估建议 (38)7成果要求 (39)7.1土地规划评估报告 (39)7.2土地规划评估附件 (40)7.3其他成果要求 (40)附表一土地规划实施评估主要资料收集清单表 (41)附表二评估体系指标解释 (42)附表三规划执行评估指标标准化表 (47)附表四土地规划实施评估调查表 (59)附表五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表 (61)附图 (82)前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工作指南(试用)》,为从评估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编制上指导、规范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提高实施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实施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宿州市城乡规划局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2)2 建设用地 (3)3 道路交通 (7)4 绿地、绿化 (12)5 工程管线 (15)6 单元与街区控制 (16)7 地块控制 (18)8 配套设施控制 (24)9 城市景观风貌 (25)10 历史文化保护 (27)11 城市设计 (28)附录:一、计算规则 (30)二、技术指引 (34)三、附图 (57)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以通则为基础建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是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核提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到规划核实等有关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均应当纳入规划管控,限定约束条件,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1.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整体控制、管理单元和街区控制、地块控制、特别控制组成,一般包括条文和相关图则,通过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以积累的方式不断完善,保证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
1.4 整体控制主要是指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且不因局部开发建设需要而改变的规划控制要求,如城市功能结构、城市道路、绿地系统、工程管线综合方面的控制要求等,主要通过吸纳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等规划中的要求,实现充实和维护。
整体性控制对于相关规划、建设实行严格、统一地规划要求。
1.5 管理单元和街区控制、地块控制主要指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资源通过分级配置、逐步细化,形成便于操作的控制要求,主要通过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分层次确定控制要求。
管理单元主要对建设开发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及对公共设施提出配置要求,是下一层级规划控制的基础;街区控制要求是前者的补充,一般在需要细化管理单元控制要求时提出;地块控制要求着重限定地块的建设强度、建设的具体要求等,是开发建设的基础。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黄山市规划编审中心黄山市规划设计院2013.6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4)第三章建设用地 (5)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6)第五章建筑间距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 (7)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 (10)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10)第五节其它规定 (11)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 (12)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 (12)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 (13)第五节其它规定 (14)第七章建筑高度 (15)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15)第九章配套设施 (17)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 (17)第二节市政设施 (19)第十章绿地 (20)第十一章景观与环境 (21)第十二章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 (23)第十三章附则 (24)附录一:计算规则 (28)附录二: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29)附录三:名词解释 (32)附录四:建筑间距图标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各区县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黄山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控规图则二个层级组成。
控规通则既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和控规的一般性通用规定,也是编制地块控规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年度建设计划,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
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它特殊控制要求,成果以图则为主、文字为辅。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课件(2015年.9.9)

++---------++-++-- - -
C3 - - - - + +
+++-----------+-- - -
C C4 - - - - - - -
+--------------- - -
C5 - - - - - - - -
+-------------- - -
C6 - - - + + - - - -
建筑体量 建筑形式 建筑色彩 建筑空间围合 建筑小品
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行政、商业、文教 体卫等)
交通方式
交通活动
出入口方式、数量 其他交通设施
停车泊位
环境保护 规定
噪音振动等允许标准值 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 废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固体废弃物控制 其他
• 土地使用控制
一、用地面积(Ap)
建筑间距包含内容
日照间距(居住建筑)
侧向间距,满足道路、消防通道、 通风、管线铺设
消防间距
通风间距
生活私密性间距,最小18米
城市防灾疏散间距(主要防灾疏散 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大于40米,且大 于建筑高度1.5倍)
日照间距简图
四、沿街建筑高度
1.沿街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新增加了一些用地分类
四、土地使用兼容性
土地使用兼容原则
同一地块上多种性质综合使 用的允许与否。多种用地性 质的混合布置,不应产生功 能干扰
由用地性质和用地 上建筑物的适建表 来反映
(1)促进相关功能建筑的集中布置;
(2)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整理)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用地分类2.2城市空间布局2.3基本生态空间2.4城市绿地与广场2.5居住用地布局2.6工业用地布局2.7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分级分类3.2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地块容积率4.2建筑间距4.3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城市景观5.2街区控制5.3建筑空间与环境5.4建筑单体5.5建筑附属物5.6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一般规定6.2地下交通空间6.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地下商业空间6.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地下仓储空间6.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城市道路7.2公共交通7.3停车场(库)7.4公共自行车交通7.5步行系统7.6交通综合体7.7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给水工程8.2排水工程8.3燃气工程8.4电力工程8.5热力工程8.6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环境卫生设施8.8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用地竖向8.10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人防工程9.3消防工程9.4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公布一、规划总则1、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和埇桥区,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为宿州市城区规划建成区的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为:东至蒿沟苗安村、大店镇天门村、朱仙庄镇;西至西二铺;南至桃园镇、西寺坡镇张桥村、芦岭镇路口村;北至符离镇的梁套水库、国道G206规划线路以东500米、泗许高速公路。
总面积约为942平方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3、规划期限近期:2010-2015年;远期:2016-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二、市域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策略1、市域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策略(1)区域联动发展;(2)产业集群发展;(3)城乡统筹发展;(4)创新协调发展。
2、市域空间发展策略(1)东向发展,全方位承接长三角;(2)生态优先,集约开发空间资源;(3)聚集要素,促进城市极化发展;(4)差异组合,构建特色功能板块。
3、市域空间发展格局形成“中心极化、组群互动、轴带发展、对接周边”空间开发格局。
(1)向心集聚,多方位、多角度参与区域协调发展。
(2)壮大中心城市,打造皖北地区经济增长极。
(3)依托产业发展轴,串接宿淮、萧砀、灵泗等各个城市组群。
(4)构建宿淮产业协调发展圈,建设安徽重要的煤电化产业基地。
三、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1、市域总人口预测。
近期(2015年):612万人;远期(2030年):711万人。
2、市域城镇化预测。
近期(2015年):45.0%;远期(2030年):63.5%。
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规划形成“一核、一轴、两板块”的空间结构:“一核”:宿州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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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第10章计算规则 (24)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2)功能区的相对完整性:以工业为主导的管理单元,宜按照工业组团、同类产业集聚区等作为划分依据划分。
(3)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性:管理单元的划分应当尽量保证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的完整性,形成城区—街道办—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
条件许可时应当考虑调整街道范围,加强管理单元街道管理范围的衔接。
(4)应考虑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合理的交通分区以及单元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对同一性等因素;(5)宜以河流、铁路、公路、城市主要道路等天然或人工的地理界限作为单元的划分界线。
2.2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上位规划的基本控制要求和深化规划的控制要求。
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应当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街区、地块的强制控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相关研究论证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应当作为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
2.3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街区,需要时可单独制定、维护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区与工业园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次干道(或重要支路)、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老城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支路、巷道或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
2.4 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适当划分地块,并提出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
如地块及其基本控制要求不能适应实际建设的需要,可以单独修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意见。
2.5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增补附件、局部修正以及整体修编等方式进行完善或补充。
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维护应当通过协调管理单元与地块控制内容实现。
当管理单元的主要控制性内容无法落实,应当适时启动跨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3 道路交通控制3.1 城市道路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骨架,任何规划建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
3.1.1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
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原有通达性。
3.1.2 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
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
3.1.3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鼓励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
3.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3.2.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3-1所列值:表3-1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2)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交叉口相交道路中等级高的道路建筑退让距离的1.5倍计算,如:h≤50 米的建筑后退支路与次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15×1.5=22.5米。
3)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地区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在上述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可最多减少5米;同一路段原则上保证同等退让。
3.2.2 拂晓大道、人民路、淮海路(汇源大道)、港口路、金海大道、东环路、二徐路、物流大道、拱晨路、唐河路、洪河路、银河一路、汴河路、淮河路、迎宾大道、南外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H≤50)、25米(50<H≤100)、30米(100<H);上述道路中拂晓大道、人民路、港口路、东环路汴河以北段及洪河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30米控制,迎宾大道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2.5米控制,南外环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6.5米控制,新建建筑退让上述绿线不小于10米。
3.2.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3.2.4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以经过组织专业论证后确定。
3.2.5 高层、多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统一按高层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3.2.6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3.2.7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非平行布置的,建筑距离道路的最小处不应小于道路退线要求。
雨蓬、阳台、台阶等外挑部分不得超出退线要求。
3.2.8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严禁建筑的基础、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3.3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1)需设置围墙的应为通透式围墙,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2)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3.4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地下建筑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3.5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边沟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3)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6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7 通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与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
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离,以距高等级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准。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7)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3.8严格限制制定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随意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央分隔带设置开口。
确需开口的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
限制建设项目因自身需要规划建设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
3.9 在公共建筑集中地区或者人流集中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应考虑就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库,并宜按照地上多层或地下停车库控制。
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3.10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2)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3)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4)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商住混合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4 绿地、绿化控制4.1 绿地系统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市民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活动的支撑,任何建设行为均不得损坏城市绿地的系统性;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