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如何确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如何确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定罪与刑期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首先,定罪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如暴力恐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如果符合刑法中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刑期的确定涉及到刑法中对不同罪名的刑罚幅度的规定,以及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刑期的量刑决定。
因此,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刑期的确定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结语
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定罪与刑期的确定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的。
根据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将面临严厉的刑罚,而积极参加者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他参加者也将面临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定罪与刑期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与合理。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在社会发展和治理过程中,黑社会组织的存在给社会安宁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准确的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对于打击和防范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等方面论述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
一、组织结构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是认定其身份的重要标准之一。
通常,黑社会组织具有严密的等级分明的组织架构,以及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这些组织往往有明确的首领、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并且采取类似于军事化管理的方式。
此外,黑社会组织还会有专门负责执行非法活动的分支机构,比如负责敲诈勒索、贩毒、赌博等活动的犯罪团伙。
二、犯罪行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是判断其性质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黑社会组织以非法活动为主要手段谋取利益。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贩毒、走私、赌博等。
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往往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对外进行活动,并通过这些非法手段获取权力、财富和地位。
三、社会影响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也是认定其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组织往往具有比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操控正常社会秩序,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组织通过控制地下经济、利益交换等手段获取合法企业和社会机构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的地位和势力。
针对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例如,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犯罪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其他国家也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黑社会组织进行打击和管制。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准确认定黑社会组织的界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时,需要权衡组织结构、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并且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然而,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常常隐蔽,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加大侦查和打击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各界的合作,共同打击黑社会组织的活动。
总之,准确的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涉恶立案标准

涉恶立案标准涉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
在我国,打击整治涉恶犯罪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确定涉恶立案标准则是对于这一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就涉恶立案标准进行详细的解析。
首先,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对于涉恶犯罪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恶势力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等。
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涉恶立案标准来进行认定,并依法立案。
其次,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程度。
恶势力犯罪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针对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涉恶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并及时立案侦办,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再次,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涉恶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和鉴定。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时,才能依据涉恶立案标准对涉恶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立案。
最后,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合规性。
在依法打击涉恶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在侦办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障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案件的办理合法、公正、公开。
总的来说,涉恶立案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对于涉恶犯罪行为的认定,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以及法律程序的合规性。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相关标准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涉恶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也是对于涉恶立案标准的一个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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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看法: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涵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以下规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性、控制性四大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原因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陆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由此从封闭转向开放,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关系的多元化,还有发展过程贫富差距,以及转轨时期社会制约机制的弱化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在中国大陆是有基础的。
中国有五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封建帮派的观念至今都在影响着人们,拉帮结伙,重江湖义气被其视为立足之道。
社会因素: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由于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工作,所以整天无所事事;对这些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
社会出现了一个由城乡失业者、失学少年等组成的庞大、复杂的阶层,在严峻的生存环境面前,一旦失去正确的引导极可能相互勾结,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
三、关于我国刑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基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及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分析,应当迅速启动刑法典的修改程序,对刑法中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
1、增设罪名、完善刑种、区分量刑由于我国刑法对涉黑犯罪行为涵盖面不足,在法律层面下,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处罚方面,我国的刑事制裁的轻重程度尚没有达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应,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完善。
严格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从重”定罪量刑。
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时,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严格剖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
(1)增设财产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只是在自由刑、权利刑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财产的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应该增设财产处罚方面的刑罚。
一是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成员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剥夺其组织成员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以达到斩草除根、禁绝黑社会犯罪的功效。
否则,仅将不法之徒监于牢狱中,而犯罪资产仍可有他人继续运用,则对犯罪行为或犯罪集团之组织活动将毫无影响。
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主要成员拥有的财产增设特别的没收措施。
主要是针对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要分子、领导者、组织者,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成员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将不再证明其个人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犯罪所得,均予以没收。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无法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所得而无法予以追缴的困惑,也有利于严厉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2)首要分子禁止适用缓刑、增设特别累犯、并从严适用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特别是领导者其反社会性倾向一般比较强,往往不会轻易接受改造。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认识到,没有改造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特别是领导者,一旦重返社会就有能力招集旧部或重新“招兵买马”再次组建新的犯罪组织,并且其犯罪的经验更丰富、手段会更加残忍,其对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安全的威胁将更大。
所以,在对他们适用减刑时一定要从严掌握。
可减可不减的则一般不减,依法确实应当减刑的也应注意控制其减刑的次数和幅度。
另外,我们认为,应当对刑法第81条第2款进行修改,增加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建议增设特别累犯制度,即黑社会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犯黑社会性质之罪,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3)完善“洗钱”犯罪洗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极为敏感的环节,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其经济实力的保持和增长。
因此,要打击和削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格控制其犯罪收益是最可行的措施之一。
对洗钱犯罪的完善,主要是针对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对象范围过窄的缺陷进行修改,扩大洗钱犯罪的范围。
现行刑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而把近几年大量出现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资本外逃、制造假币等行为排除在其上游犯罪的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
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行为”,以提高打击有关原生罪的司法效率,遏制其滋生蔓延。
2、在“严打”实践中,为了营造“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浩大声势,有些司法机关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执行等不正确作法;有的在所谓的联合办案过程中,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程序限制和约束,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罚轻泛化的世界潮流面前,死守重刑主义其实是不理智的,“严打”应充分尊重“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的最高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灵魂,它不仅是守法公民捍卫人权和自由、民主与进步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适用刑罚一律平等原则的提出,不仅否定了“特殊公民”的存在,也要求司法机关敢于刚直不阿、力排干扰,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罪犯厘定刑罚时应当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因此,“严打”的“从严从重”原则,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多年奉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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