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4/24/2019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4/24/2019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1、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 • “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 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时,才成立故意; • “认识主义” :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 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时,就成立故意。
•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 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 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犯罪故意
直 接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预 谋 故 意
突 发 故 意
确 定 故 意
不 确 定 故 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 1 、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 素有二: •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 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 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A.认识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 素中的“明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 要件事实的认识。 • 关于“明知”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违法 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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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上: 定罪:认定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
量刑:定罪影响量刑;不同的罪过类型 影响量刑;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1、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态。
2、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基本类型: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分析着眼点: 1、甲窃取乙的相机是否是犯罪行为? 2、某乙的行为是否应对某甲重伤结
果负责?
可运用的知识: “目的犯”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分析过程:
1、某甲的行为可谓秘密的改变了高档相机的 占有,在外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但 在主观上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使 其行为并不是为实现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盗窃 行为。一句话,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因而不是盗窃罪。
2、甲对乙母亲死亡的结局(社会危
分析过程:
有能力!因为其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具体而言在当时环境下,在阶 梯旁边,作为一个正常的其完全可 以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
3、某甲对某丙的重伤结局有否认识? 有!但其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 首先将犯罪故意排除。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有错误认识。某甲是 否有义务认识到不应当造成某丙的
犯罪主观方面
-----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将发生的危 害结果所持有的应受责难主观心理事实。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罪过 目的犯的目的 表现犯的“表现”、倾向犯的“倾向”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价值: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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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①积极的放任: 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 危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 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认定: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分析: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 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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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 态度。
1、故意的学说: (1) 认识来自义与希望主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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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首先.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对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 认识。 第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第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 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 识。 第四.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 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第五.对其他法定事实的认识。
危害结果发生时是故意 ( 容认放任同意都是情绪的要 素没有心理实质,难以证明) 盖然主义:预见结果发生盖然性还实施行为即容 认放任结果因而是故意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 ——容认说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 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理由: A. 放任与希望都是积极否定法益因而本质 相同 B. 排除过于自信过失包含间接故意使范围 适度 C. 认识因素并非一定左右意志因素 D. 事实上难以判断结果发生的盖然性与可 能性
犯罪主观方面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其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要素、种类、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故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粗心、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这两个要素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程度。
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常见的要素。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意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例如,我拿起石头砸向别人的头部,虽然我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形式,也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粗心大意导致的。
例如,我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撞到行人,导致了对方受伤或死亡,尽管我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由于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对方的伤害,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二、主观方面的种类主观方面的种类不同,涉及到对犯罪的认识、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1. 直接主观方面: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和动机。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凭借自己的认知和意志,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我明知盗窃是违法的,但我因为贪婪的动机而去实施盗窃行为。
2. 间接主观方面: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部分的认识,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或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故 意
过 失
直接故意
故 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
过 失 过于自信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故 意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3: 甲宿舍在5楼。星期天晚上轮 到甲打扫宿舍卫生,由于垃圾太多, 甲不愿意承担清理垃圾的任务,最后 他发现宿舍楼后面没有路,晚上从没
见人从楼下经过,甲决定将垃圾从窗
口倾倒一部分出去以减少清理垃圾的 次数,不幸砸伤了在楼下谈恋爱的两 名同学。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故 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1、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认为是犯罪。见例27、28。 二、特征 1、损害结果必是人造成的:打雷电死人, 动物咬死人等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无故意与过失。 3、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三、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都不希 望结果发生。 2、不同点:不应当预见。见例12、23. 四、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 此三问题与意外事件均涉及到罪过的问题。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概念:注意与一般过失区别。 2、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之 处: (1)前者均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前者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前者法定刑低。
二、过失的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特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意志特征:希望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发生。司法机关无需查 明意志因素,就可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3、疏忽大意过失的三特征(即构成疏忽大 意过失犯罪的三条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 如何认定“应当预见”?其标准是什么? 第一,要有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 以下几方面:见例17、18、19、20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目的与动机一、概述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内心起因。产生动机要具备两条件,一 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目的与动机存在的范围: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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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 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事实认识错误,通 常只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它属 于故意认定的特殊情况。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包 括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解的是行为及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 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不影响。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 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第一1、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
的对象不一致。 对象错误的分类: (1)根据误认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可分为: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同类对象错误)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异类对象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的分类: (2)根据误认的对象的法律性质是否一致可分为:
练习: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 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 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 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 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形:
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 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 生。
第一节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 认识因素 ② 意志因素 ③ 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的意义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学理分类
3、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完成了 犯罪,出于其他的动机和目的又实施另一行为,实际 是由后一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
事后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必须持续进行的 行为之初并无故意,而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萌发故意 ,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
社会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 和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3.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概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 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2. 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定罪方面 量刑方面
对象错误 客体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的评价 ① 具体符合说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三、认识错误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 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了错误。它可能影响到 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到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未遂形态,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
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 的刑法处罚的不正确理解。包括两种情况: 1、对行为犯罪性的认识错误 (1)假想犯罪 (2)假想不犯罪 2、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学理分类
1、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施和后果有明确预 见,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结果,但发生何种具体结果并不明确,并希望或放任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又可分为:择一的故意、概括 的故意、未必的故意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学理分类
2、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预谋的故意,即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就 已形成犯意。即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以后 着手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
突发故意,指产生犯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 态,也称激情性故意或非预谋故意。指行为人非经预 谋而处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概述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 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 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一)概念
《刑法》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即“明知故犯 ”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会…… (1)明知的内容: 包括对行为本身、行为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相联系的其它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是否要求对“违法性”有认识? (2)明知的程度:会发生… 包括两种情况:“必然会发生”和“可能会发生”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构成要素: 2、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态度。 放任:即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的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案例
某甲将他的仇人某乙捆绑起来,从20层的高楼扔下去, 结果乙被当场摔死。但是在法庭上甲辩解说他是放任 他死亡,要求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他的辩解成立吗?
丈夫离婚不成,随起杀妻之意。一天,丈夫买了一包 老鼠药,临吃饭时,悄悄放在妻子的碗里面。在此之 前,丈夫意识到妻子吃饭时有可能喂小孩,小孩也可 能毒死,但为了达到杀害妻子的目的而放任了小孩被 毒死的结果。结果母子俩都被毒死。问此人对妻子和 孩子的死亡分别持何种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