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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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定义(教材113页)

往年试题

专科04年1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二)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13-115页)【难点】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15-116页)【一般了解】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教材116页)

往年试题

专科03年9月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116-119页)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16-118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18页)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118-119页)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往年试题

03年7月、06年1月、08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3题)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答案: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教材119页)

(1)定义(119页)

往年试题

本科补修06年7月、08年7月名词解释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表现形式(119页)

2、间接故意(教材119-120页)

(1)定义(教材119页)

往年试题

04年1月、07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5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教材119页)答案:可能放任

(2)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119-120页)

(3)犯罪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三种情况(120-121)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教材121-122页)

往年试题

本科补修09年1月问答题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122-123页)【一般了解】

往年试题

03年1月、04年7月、05年7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教材120页)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C

07年1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

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教材120页)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答案:D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23-124页)

1、定义(123页)

往年试题

专科03年7月、05年1月、06年7月、08年1月,本科补修05年7月、09年1月名词解释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23页)【一般了解】

3、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124页)【一般了解】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124-125页)

(1)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124页)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24-125页)

(3)请学生阅读如下补充案例

案情:

邓某某,女,45岁,小学教师。

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班主任。某日下午2时许,学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男,11岁)未按规定唱歌,与邻座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邓某某到教室上课时发现上述情况,便将蒋某某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某某,一边教育全班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蒋某某此时站在邓某某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从老师的批评,还顶了一句嘴。邓某某气愤地说:“你还要顶嘴?”同时左手反手向左后甩了一巴掌,打中蒋某某的右眼部。蒋某某当时感

到右眼不适,揉了几下。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觉。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法医鉴定认为,导致蒋某某右眼失明的原因是因为眼侧受外力打击,致使虹膜静脉窦发生撕裂伤,微血管出血,渗入前房,发生激化,使前房的透明流体变混浊所致。据眼科医生解释,如果打击来自眼睛正面,一般不会导致虹膜静脉窦撕裂,但如果打击来自侧面,只要较轻的打击力量就可能导致这种损伤。同时,当虹膜静脉窦微血管出血时,如果及时发现,止血清洗,就不会出现大问题。即使有少量血液渗入前房,也会慢慢被吸收。但如果没有发现,血流不止,就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

评析:

本案中,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邓某某在气愤之下打了蒋某某一耳光,单就打这一耳光来说,肯定是故意的,但是,故意的内容并不是要非法损害蒋某某的健康,即并非要有意伤害蒋某某的身体,而是只在于使蒋某某感到一定的疼痛和羞耻,从而达到教训和惩罚的目的。疏忽大意过失伤害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只能是一种相对的、概括性的预见。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应当并能够概括性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无论其是否能够预见到将会伤害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情况如何),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并引起了重伤他人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过失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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