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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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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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张某与刘某打赌,双方约定刘某若在 10分钟喝掉一斤白酒,且不吐酒,张某就 给刘某200元钱并付酒钱;若刘某在10分钟 喝不完或喝后又吐出来,得支付给张某200 元钱并自付酒钱,刘某对着酒瓶一阵牛饮, 不一会儿酒瓶底朝了天,张某按照约定, 支付给了刘某200元钱和商店的酒钱。中午 饭时,刘妻发觉刘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经鉴定 刘某为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张某的行为构 不构成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的情形: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 重结果的发生。
甲上山打猎,发现仇人在山上,遂躲在暗 处朝仇人开枪,将仇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 还构成犯罪吗? 甲上山打猎,发现猎物旁边有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较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人打死,但打猎心切,开枪打猎, 结果将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还构成犯罪 吗?
放任结果发生 轻信结果能避免 (行为人不反对、 (行为人反对、 不排斥结果的发生, 排斥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 结果的发生违背 行为人意志) 行为人意志)
是否违背意志,应该以行为时的客 观表现为判断依据。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概念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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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理解明知的内容 首先,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第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第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第四.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 要件事实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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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案例三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甲发现猎物 旁边有一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 站的位置很危险,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 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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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案例四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猎物旁边突 然出现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但甲没有 发现猎物旁边出现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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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
依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意志因素的不 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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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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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罪中对幼女的明知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 强奸论,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通过网络约会, 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 否要按强奸罪而从重处罚?
1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 所谓“不能抗拒”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 条件的限制, 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 的发生。 的发生。 •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 1、概念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 2、特征 、
• (1)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认识特征上, 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 害结果。 害结果。 • (2)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意志特征上, 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的。 志的
•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 、在意志因素上,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在主观上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危害结果的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 事造成的, 事造成的,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 的。
•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 果发生, 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 无所谓的态度。 无所谓的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1被告人四川省阆中市的余英和杨英原是好朋友,1999年11月8日中午,杨英路经余英的小卖部时说自己还没吃早饭,想向余英借点钱,正好杨英以前买过9元钱的鸡蛋送给余英,所以余英说你不用借,我把鸡蛋钱还给你就是了,并拿出了10块钱给杨英。
而杨英只要9块,不要10块,余英说多1块钱没关系,不用那么客气,二人就这样相互谦让着。
突然,杨英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
余英和丈夫赶紧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杨英送到了阆中市人民医院。
经诊断,杨英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发两年后杨英报案称其伤害是因为当时余英将其推倒造成,因而引起一场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诉讼,结果余英被一审法官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二审法官认定余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2、一周姓男子,因与同村某成年男性甲某发生争执,后该周姓男子又找来另一周姓男子,说是要“教训教训”甲某。
于是二人就找到了该甲,一个抱着甲某,另一个就用拳头打甲某的上身,结果导致甲某死亡。
对甲某的死因鉴定结论是,甲某原患脾脏肿大疾病(其脾脏为正常人的两倍还要多),在外力作用下破裂,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3、某黄姓农村妇女,因儿子阿牛被子上生了跳蚤,用“敌百虫”药液浸泡了儿子的被头,然后,她为了洗净被头上的药液,用清水涮洗了好几遍,又用碱水将被头浸泡了两个钟头,然后再用清水洗涮后缝上了被头,阿牛盖被睡一夜后死亡。
4、2004年3月4日晚8时许,王某酒后骑自行车途经沪宁高速公路上的一座高架桥时,不慎被桥上的一块大石头绊倒,擦伤了手。
王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劲儿将石块搬至桥面护栏上,在没有观察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就将石头扔了下去。
当时王某就听到“咣啷”一声巨响,但没有理会,骑车回了家。
事后查明,王某扔下的石头正好击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辆轿车,致使司机陈某当场死亡。
5、医院婴儿室的护士见一个一个婴儿哭得心烦,就把原先仰卧的婴儿给翻过来成俯卧姿势,半个小时来看,婴儿已经窒息死亡。
一、犯罪的故意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3、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 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 • 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 实施某种行为。 • 例如,行为人在黑暗中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 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行为人没有放火罪 的犯罪故意,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意义上“故意”。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 述
•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主观上是有恶性的!
•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
的、犯罪动机、无罪过事件、 认识错误
• 二、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案例7】
• 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 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 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 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 ;乙说先把火熄灭掉,不然会起火;丙说 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 ?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 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 下奔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 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 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的火 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都是有认识的,那 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 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
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常常导致
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 犯意转化主要有两种情形: • 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在实行阶段转化 彼犯意——以实行阶段行为性质定罪 • 2、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以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案例分析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案情]被告人:胡某,男,28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挣500等。
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500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500元,胡某到四川后,听张某说,她表妹陈某(21岁,未婚)也想到河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
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500元,梁某因胡为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元,但胡某只收了500元。
张某、陈某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
[问题]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法院依照刑法第13条规定,宣告胡某无罪。
[法理分析]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因此,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关于此案,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定性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篇一:犯罪主观方面案例】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因此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条)。
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盗窃犯只想盗窃财物,却盗窃到了军人的手枪,是否有盗枪的故意?被告人王某在火车站候车厅,趁一军人熟睡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抓获。
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及衣物等。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承认自己只想盗窃财物,没有料到手提包里有手枪。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有犯盗窃罪的故意,但是没有犯盗窃枪支罪的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因琐事捅刀子致人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2000年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崔某到一发廊闲晚,董某(男,21岁,与崔某素不相识)也来闲玩。
崔某问理发师姓名,理发师回答姓崔,属帮字派。
崔某说:我是昌字派。
董某则说:我是永字派。
崔某认为董某在其面前称长辈,便与其争吵,并拿出水果刀(长约24厘米)朝董某的左颈部扎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
董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董某被锐器刺伤左颈部,导致左颈部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
崔某于次日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即放任董某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崔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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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1)明知的内容: ①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②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③ 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
罪构成法性的认识是对刑法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 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
(2)“放任”: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 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 之的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1)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 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2)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 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 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② 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 成危害结果;
(3)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 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 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不同;
会的结果” (1)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① 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 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侵害
结果与危险结果); ③ 对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
的特定事实。
(2)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①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② 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抱的心理态度。
(二)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几个问题:
1、罪过与刑事责任的根据; 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
关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自学)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一)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二)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
由于构成要件必须表明行为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故如果在一般 情况下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刑罚就强调或者增加某个或某些具体要素,
使构成要件表明违法性达到这一程度。
2、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 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五)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 意义:
1、有助于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 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 内涵和外延;
1、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的存在类型: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 的发生;
① 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 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一)故意的种类概述 1、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划分:
2、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 3、根据故意是否依附于一定条件划分:
4、根据所认识和希望、放任的结果形态划 分:
(二)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C. 如果要求故意的成立以形式违法性的认识 为前提,那么,司法机关一方面根据行为人对 行为及结果的认识与意志来区分故意与过失, 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来区分 故意与过失,当二者存在冲突时,便难以认定 责任形式。
②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 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 则不成立故意。
① 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 式的违法性。
A. 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 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反 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并不是只有认识 到违法性时,才能反映这种态度。将这种态度认定 为故意,不会扩大故意犯罪的处罚范围。
B. 形式违法性是法益侵犯性的法律表现,既 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就没 有必要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形式违法性。
因为不知道法律的 存在而不能认识行 为的社会意义与危
害结果。
由于误解法律而不 能认识行为的社会 意义与危害结果。
(3)“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①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1)“希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 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 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目的;
观外化。
对应法条:《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一)容认说
——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时, 应根据其意志区分故意与过失,容认结果发 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结果发生的是过失,即 只要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不介意”、 “完全不关心”,就足以成立故意。
(二)容认说的合理性分析: 1、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时还放
任其发生,就表明其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法益, 而是积极地对法益持否定态度,与希望结果发 生没有本质区别。 2、容认说将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间接故意 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排除在故意之外,同时将间 接故意归入故意之中,使故意的范围适度。 3、放任具有心理实质,即行为人同意、认 可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反映出行为人对法益 的蔑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