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经典案例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税负成本,企业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某制药公司为例,对其税务筹划策略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某制药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员工人数500人。
近年来,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净利润1.5亿元。
然而,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公司也面临着较高的税负压力。
二、税务筹划策略分析1. 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某制药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每年投入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通过享受此项政策,该公司每年可减少企业所得税约5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某制药公司于2018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相比25%的普通企业所得税率,该公司每年可节省企业所得税约2000万元。
2. 合理安排纳税义务时间(1)推迟收入确认某制药公司在销售药品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通过推迟收入确认,公司可将部分收入延后到下一年度,从而降低当年税负。
(2)提前费用摊销某制药公司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积极争取与供应商协商,提前支付货款。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可在当期税前扣除。
通过提前费用摊销,公司每年可减少企业所得税约1000万元。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利润(1)跨境投资某制药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跨境投资,公司每年可节省企业所得税约2000万元。
(2)关联交易某制药公司内部存在关联企业,通过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财务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财务管理上的问题。
2018年,该公司因涉嫌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引发了一场税务风波。
二、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况1.虚开发票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虚构了部分销售业务,并向客户开具了虚开发票。
这些虚开发票主要用于抵扣真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账外经营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现象,部分收入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这些账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逃避税收监管,减少纳税金额。
3.偷税漏税该公司在申报税款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少计成本、费用,虚列支出等问题。
三、税务机关查处过程1.税务检查2018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的虚开发票、账外经营、偷税漏税等问题。
2.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恶劣。
3.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依法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偷税金额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了该公司应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
该公司违规操作的原因之一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违规风险。
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虚开发票等问题,暴露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该公司因涉嫌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损失了税款,还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财税法规专题案例分析

财税法规专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做,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
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答案(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做行使监督权。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做。
财政法律及税法相关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2019年年度审计中,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少计收入1000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0万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税款。
”2. 违法行为分析:- 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计收入10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少申报15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 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少申报30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增值税150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加收滞纳金;- 罚款30万元。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市B公司员工张某,在2019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5万元,其中含奖金1万元。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仅按工资收入计算。
后税务机关发现此问题,要求张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奖金,应当计入综合所得。
”2. 违法行为分析:- 张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奖金计入综合所得,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具体如下:- 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案案情简介:某市C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达到虚增收入、掩盖亏损的目的,公司负责人与财务部门共同策划,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虚构交易,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二、案情概述2018年,某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自2016年至2018年,通过以下方式虚开发票:1. 与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本公司的收入转移到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开具发票给本公司,虚增本公司收入。
2. 与非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以低价购进货物,高价开具发票,虚构交易额,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3. 伪造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经审计,该公司虚增收入累计达数千万元,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数百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违法行为,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
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确认了其犯罪事实。
2.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件评析1. 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严重侵犯了国家税收秩序。
2. 财务法律风险意识不足。
本案中,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对财务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公司陷入违法行为。
关于财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在2017年至2018年间,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国家税收。
经调查,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000万元,涉及税款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1.逃税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以下行为:(1)无真实交易行为开具发票;(2)明知他人无真实交易行为而为其开具发票;(3)利用虚假交易开具发票;(4)伪造、变造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开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虚开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3.本案的法律分析(1)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国家税收,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财税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8年,甲公司因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发生增值税纳税争议,涉及金额巨大。
甲公司认为其应纳税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遂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A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应按照A项目合同总价款全额缴纳增值税,而甲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款计算。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31号)四、案例分析1.甲公司A项目合同总价款与实际销售价款的关系甲公司A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等。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认为,实际销售价款应扣除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等,因此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款计算增值税。
2.税务机关的观点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A项目合同总价款为销售额,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3.法院审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A项目合同总价款虽为销售额,但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实际销售价款应扣除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等。
因此,甲公司A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款计算。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A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实际销售价款扣除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等后的金额。
税务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财税系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
本案涉及一起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旨在揭示违法行为的危害,强化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税务局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7年起,通过与多家企业勾结,采取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非法骗取国家税款。
经查,该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同时,该公司还通过虚开进项发票、虚报抵扣税款等手段,非法骗取国家税款数百万元。
三、违法事实1. 虚开发票:该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2. 虚开进项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非法骗取国家税款。
3. 虚报抵扣税款: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虚报抵扣税款,导致少缴税款数百万元。
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法院审理,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共计数百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虚开手段多样: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进项发票等多种手段,非法骗取国家税款。
2. 跨区域作案:该公司与多家企业勾结,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作案范围广。
3. 危害严重: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4. 执法力度加大:本案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税法学》经典案例全集1.财政法案例1. 1 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案情摘要】1998年上级拨给某县民政局40万元求灾款,该局挪用18万元办企业。
1999年,上级又拨给救灾款50万元,该局竟挪用41万元投资办企业。
两年总计挪用59万元。
市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其进行了查处:(一)追回被侵占、挪用的救灾款59万元;(二)对民政局通报批评;(三)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法律问题】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某县民政局两次挪用救灾款项,且挪用数目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1. 2 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进行行政处罚【案情摘要】S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将外市某经理部交来的1998年的鱼粉差价款150万元,长期挂在往来帐上。
1998年年底,注册会计师龙某在公司经理刘某的指示下,在上交的年度会计报表上,为逃避上缴,对将该鱼粉差价款150万元划回原单位。
财政厅认为:龙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未加拒绝,故处理如下:对龙某予以警告,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另案处罚。
【法律问题】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必须予以拒绝。
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为:(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
对上述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应予以如下处罚:(1)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本案中,作为注册会计师,龙某明知委托人刘某的财务会计处理有问题,理应加以拒绝,却仍按照刘某的授意制作会计报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 3 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案情摘要】1996年7月某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学研究所私分转包收入问题。
某财政局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某科学研究所系差额预算单位,现有职工174人。
1995年,该所转手承包某科研项目所得收入25万元。
同年11月,科研所以劳务费等名义全部私分给本所职工人均达1400元。
而未按规定将该收入纳入预算内。
财政局认为:该科研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一)将私分转包收入25万元全部追回上缴财政;(二)对某科学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三)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
【法律问题】定额单位转包收入如何处理,若违法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差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本案中,某科学研究所的转包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单位预算内,而该所擅自将这笔收入25万元全部分发给职工,属于私分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应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2.增值税法案例2. 1 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案情摘要】2000年7月,吉林省安图县国税局征收科在对某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销售额超过了200多万元,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却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未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于是,税务人员按其销售额与法定增值税率计算应补税款20多万元,并不予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该单位不理解,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问题】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是什幺?2.他们在计征增值税额方法上有什幺不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
具体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2)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额的方法是不同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行项税额后的余额。
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为:应纳税销售额×征收率。
本案中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但税务机关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违法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该单位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因此,该税务机关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2. 2 增值税的纳税税人—承包经营中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确定【案情摘要】某公司(甲方)与某人(乙方)在1999年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内容是把自己下属的一家商场承包给乙方经营。
合同在规定承包形式、经营范围、承包期限等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事宜的处理部分,具体为:“乙方守法经营,所需一切手续由甲方办理,各项有关的税务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缴纳。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商场的税收是半年核定一次。
1999年上半年甲方每月应纳各项税额为3600元,下半年为4000元。
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年承包费为18万元,每月为1 .5 万元,这样,1999年甲方每月可以获得7400元的收入。
到了2000年上半年,该商场的经营规模扩大了,税务机关根据该商场的经营情况核定上半年应纳各项税额为6500元,这样甲方上半年收入仅剩1000元。
甲方一看着急了,如果乙方生意越好,自己收入就会越少,最后可能还要倒贴。
于是要求乙方变更或终止合同,乙方坚决不同意,甲方不知如何解决。
【法律问题】1.应负担承包经营中的纳税责任?【法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另外,《合同法》第52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
据此可以看出,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纳税事宜是不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部分,对合同双方不能产生约束。
该案中纳税人应是乙方,甲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
案例2. 3 增值税的纳税人—联营中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案情摘要】1995年初,A与某市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
协议书上规定,甲方即机电公司负责提供经营手续,即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执照、票据、单位证明等,并由甲方负责纳税;乙方即A自己负责联系业务,自主经营、自行结算,自负盈亏,并建立相对健全的会计制度。
同时,每月向机电公司上缴管理费1万元,但纳税事宜与A无关。
协议签定后,A开始经营。
1997年初,该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分局在对A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A在1995年~1996年经营中,将部分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货款”帐户,两年未结转的销售收入达9万元。
税务人员认为A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该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
【法律问题】1.在联营中,谁是纳税人?2.该机电公司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证件、证明等是否合法?【法律分析】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该机电公司为A提供营业执照,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质是出租营业执照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
A从事具体经营,但其既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却通过签定合同得到发票的使用权。
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合同。
谁经营,谁纳税,是征税的基本原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该案中的真正经营者是A,不是机电公司,A应负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他与机电公司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