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分析(1)
大学生贷款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型贷款方式迅速崛起。
然而,校园贷市场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通过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大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深入剖析一起典型的校园贷法律纠纷,以期为广大大学生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某高校大三学生,因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和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导致生活费用紧张。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甲通过一款名为“校园贷”的APP办理了一笔2000元的贷款。
随后,甲又以分期还款的方式陆续办理了多笔贷款,累计债务高达5万元。
由于甲无力偿还,贷款公司采取暴力催收手段,对甲及其家人进行骚扰、恐吓。
甲在承受巨大压力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贷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退还全部贷款。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甲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贷款合同、还款记录、暴力催收录音等相关证据,证明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与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贷款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采取暴力催收手段,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贷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退还甲全部贷款,并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后,贷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贷款公司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退还了甲全部贷款。
四、案例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甲在办理校园贷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贷款公司的资质和合同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以下是校园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高利贷:部分校园贷公司以高利率发放贷款,使借款人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困境。
(2)暴力催收:一些校园贷公司采取暴力催收手段,侵犯借款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3)信息泄露:部分校园贷公司泄露借款人个人信息,导致借款人遭受骚扰、诈骗等风险。
2. 大学生如何防范校园贷风险(1)提高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借贷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针对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金融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金融借贷中,借款人享有获得贷款的权利,贷款人享有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同时,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借贷合同关系。
金融借贷案件的核心是借贷合同,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
借贷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明确的合同条款。
3.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借贷市场的监管关系。
金融借贷市场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金融借贷市场的法律法规,对金融借贷活动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1)借贷合同是否合法。
借贷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若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借贷合同是否自愿签订。
借贷合同应当基于自愿原则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若借贷合同违背自愿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借贷合同条款的履行问题(1)贷款发放问题。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若未按时发放贷款,可能构成违约。
(2)贷款利率问题。
贷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贷款利率过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贷款逾期问题。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若逾期还款,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3. 借贷合同解除问题(1)合同解除条件。
借贷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
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未按时发放贷款等。
(2)合同解除程序。
借贷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协商一致等。
大学校园贷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然而,随之而来的校园贷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大学生校园贷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因急需用钱,通过一款名为“校园贷”的APP借款。
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小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高额利息、高额手续费和担保等不合理条款。
借款后,小李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贷款金额不断滚雪球,最终欠下巨额债务。
二、案件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1)高利贷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约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利息。
”本案中,校园贷平台收取的高额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属于高利贷,违反了法律规定。
(2)担保条款不合理。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校园贷平台要求小李提供担保,但担保条款过于苛刻,超出小李的还款能力。
(3)侵犯消费者权益。
校园贷平台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告知小李相关风险,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法律责任(1)校园贷平台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校园贷平台的部分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校园贷平台存在违法行为,但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规范校园贷市场。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个人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高利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以高利息为条件向另一方提供借款,另一方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由于高利贷具有高利率、高风险、高隐蔽性等特点,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高利贷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0%。
甲考虑到乙的信誉,同意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未能按时还款,甲多次催收无果。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甲与乙约定的年利率为30%,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该借款合同中的高利部分不予保护。
2.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但高利率部分无效。
因此,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3. 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借款合同的有效部分,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
4. 利息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应支付借款本金及有效利率部分的利息。
在本案中,有效利率部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2%。
因此,乙应支付借款本金及12%的利息。
四、法律建议1. 借款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对待借款行为,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
如何分析校园高利贷案例?

如何分析校园高利贷案例?高利贷虽能引发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但我国法律并未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而是属于民事司法调整的领域,“借贷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立案没有法律依据”。
高利贷,这三个字让很多家庭陷入困境,严重者还导致家破人亡。
随着网贷的快速发展,本该平静的校园也成为了他们占领的市场。
很多学生攀比心理严重,又没有经济来源,于是纷纷向中介机构借款,其中不少属于高利贷。
近年来,学生借高利贷无法还款导致辍学的案例也不少,那么如何分析校园高利贷案例?小编简单和大家聊一聊。
一、校园高利贷案例西安一高校大二女生小依通过网络贷款买化妆品,在短短一年里,为还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被债主逼债并散发恶意消息而不得不停学回家。
小依因借贷后遭恐吓、威逼,被迫停学,随父亲田先生回了海南。
华商报记者发现,与田先生事发后到公安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报警未获受理一样,连日来华商报接到的多起涉大学生贷款遭催债案件,警方均未就高利贷情节立案调查。
公安长安分局一名部门负责人谨慎地表示,田先生女儿的遭遇经华商报报道后,长安分局法制科曾就此专题研究过,发现太乙宫派出所当初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他说,高利贷虽能引发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但我国法律并未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而是属于民事司法调整的领域,“借贷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立案没有法律依据”。
他同时表示,贷款平台或机构的催债行为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涉嫌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可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也会在第一时间介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校园贷款平台手续费高昂在校园消费贷款发展一段时间后,“被冒名注册”、“风控审核漏洞”甚至是大学生负债自杀的事件,这种商业模式引来了质疑。
对此,在借款额度与期限上,各家平台的差别比较大,借款最低是100元,最高是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一般是1000-1万元之间;期限上最低是1个月。
而从分期付款购物平台产生的贷款略有不同,贷款额度除了有上限,还和该平台支持的产品品类有关系。
高利贷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
然而,高利贷现象也愈发严重,给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带来了诸多隐患。
本文将以“张三借款案”为例,对高利贷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张三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李四要求张三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手续费。
在张三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李四采取暴力手段逼债,导致张三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
三、法律解析(一)高利贷的定义及认定标准1. 定义:高利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2. 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范围的,为高利贷。
(二)张三借款案中的法律问题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贷?根据案情简介,李四要求张三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贷。
2. 李四是否应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李四采取暴力手段逼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李四采取暴力手段逼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贷,但构成违约,应当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
法律制裁校园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贷问题日益凸显。
校园贷以其便捷的申请流程和较低的门槛,吸引了大量大学生参与。
然而,校园贷往往伴随着高额的利息、暴力催收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制裁校园贷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化名)因急需资金购买电子产品,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了一笔校园贷。
由于小王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能仔细阅读条款,最终陷入了高利贷的泥潭。
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小王被暴力催收,甚至遭到了人身攻击。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校园贷的危害(1)高利贷:校园贷往往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导致学生陷入“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加重债务负担。
(2)暴力催收:部分校园贷平台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债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3)个人信息泄露:在申请校园贷过程中,学生需要提供大量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
2. 法律制裁校园贷的必要性(1)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法律制裁校园贷有助于保护学生免受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2)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打击校园贷有助于净化金融市场环境,防止不良贷款机构蔓延。
(3)提高金融素养:通过法律制裁校园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金融素养,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3. 案例中法律制裁的具体措施(1)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涉嫌违法的校园贷平台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法院判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并对违法放贷机构进行处罚。
(3)监管部门处罚: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校园贷平台进行处罚,暂停其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法律制裁校园贷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大学生法律生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校园借贷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大学生因校园借贷引发的纠纷案例频发,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业和生活,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借贷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年级学生小王,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通过一款名为“校园贷”的手机APP申请了5000元借款。
在借款过程中,小王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未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到期后,小王因无力偿还,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借款平台以高额利息、滞纳金等手段向小王施压,甚至威胁要公布其个人信息和借贷记录,导致小王身心俱疲。
(二)法律问题1.校园借贷合同是否有效?2.借款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3.小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4.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校园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在本案例中,小王与借款平台签订的借贷合同,虽然符合合同形式要件,但存在以下问题:1.借款平台未充分告知小王合同条款,涉嫌欺诈。
2.借款合同中的利率、逾期滞纳金等条款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校园借贷合同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
(二)借款平台的违规操作1.借款平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2.借款平台以高额利息、滞纳金等手段向小王施压,涉嫌违规操作。
(三)小王的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小王与借款平台签订了借贷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但由于借款合同存在一定问题,小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1.收集证据:小王应收集借款合同、还款记录、借款平台违规操作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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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前社会高利贷现象存在与对策
最近当人们打开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等传媒工具,有关因民间借款、高利贷而产生的各类新闻层出不穷,颇有全民放贷的味道。
笔者摘录了其中几条:
新华网新闻2011年9月28日透露:温州市再发生两起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跳楼的事件。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两位企业主均为当地鞋厂老板,欠债上亿;
网易新闻2011年11月8日透露:曾是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秦淮支行的信贷员蔡磊,圈走客户何某2000多万元巨款,不知所踪。
据记者从权威渠道证实,蔡磊是一名隐匿于银行体系内的高利贷操盘手,初步调查显示,其涉及金额达到了以亿计的规模;
搜狐财经2011年11月10日透露:建设银行丹阳市丹金分理处行长圈走当地一家大型企业(当地最大企业之一)1000万元资金出逃,目前这笔钱有血本无归的可能。
据知情人士称,此行长在建行工作期间,利用资源便利,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其他民间借贷等,与当地企业和民间借贷网络都很熟悉;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并且,温州市大约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
内蒙古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规模有2000亿元以上,且最高年利率普遍在60%以上;
被外界戏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中小企业众多,特别是地产企业,据当地不完全统计,该地资金需求量的激增导致高利贷民间融资占全县民间融资规模的85%以上,约20亿元;
常武地区知名老企业天香集团,因不堪重负,最近已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据悉,其中涉及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负债6500万元……
笔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目前常武地区高利贷短期融资利率月息达到60‰以上,也就是一百万一天要付2000元以上的利息,超短期借款(1-2天)甚至达到月息90‰的水平。
受高利趋使,一些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暗地向社会普通百姓吸收资金用于高利放贷,而一些经营较好又有闲散资金的企业老总索性直接做起了高利贷生意,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流入高利贷市场。
但是受到高利诱惑的善良的百姓们并不知道因为很少有经营者的利润可以覆盖如此之高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放贷者很少是专业的金融信贷人员,不能准确判别企业的风险点,无法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获得企业的负债信息,放贷类似于赌博心态,所以如此具大的收益后面埋伏着具大的风险,随时都有血本无归的可能。
就在前几天,笔者原单位的一位客户打电话给笔者,咨询一笔拆迁资金的投资方案,笔者综合考虑了目前市场上投资品种、该客户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配置一些贵金属类理财产品以及一些债券类和票据类理财产品,当客户得知年综合收益率在6%左右时,不屑一顾地回答收益太低,称还是借给那放水钱(高利贷)的,月息最少3分以上。
要知道该客户只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平时特别节约,这笔拆迁资金是她后半生的生活依靠,如果……笔者
实在不敢再往深里细想。
基于上述种种情况,笔者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就目前社会盛行的高利贷现象做出以下浅显分析。
一、国家的对经济和行业的调控政策让高利贷有了生存空间。
今年国家采取了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6次上调了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已达到21.5%,造成了银行信贷规模的大规模收缩,存量贷款普遍遭到压降,新增贷款难上加难。
同时由于国家采取了规范房地产价格的相关政策,致使与之相关联的相关产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直接表现为货款回笼难度加大,资金短缺形成恶性循环,原本不景气的企业就如雪上加霜,企业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首先选择小贷公司借款,但是由于小贷公司盘子有限,高利贷市场便由此得到生存空间。
二、银行的超高要求和繁琐的贷款手续让高利贷有了生存的空间。
每个银行的贷款操作流程都是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贷款通则》为依据,所以大同小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个企业或者个人想通过银行贷款,一是一般得有熟人引荐,这样银行可以通过介绍人了解到拟借款人的初步情况,便于风险控制;二是在银行必须有开户和一定数量的存款,因为银行其实是把贷款做为吸收存款的一种手段,如果是成长型企业正是资金缺乏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满足银行的要求,所以基本没有机会取得贷款;三是一般需用房地产抵押,如果是信用担保贷款,必须是银行认定的优质客户,而且贷款利率会在基
准利率上做较大上浮;四是银行对借款者附加要求比较多,除了被要求购买贷款银行发售的相关理财产品、银保产品,而且部分贷款只能以银票形式下发,如需现金还须办理贴现,增加了融资成本,最关键的是由于信贷规模收紧,许多银行根本没有贷款规模用于贴现,客户无法取得现金;五是审批环节繁琐,很多银行的分支机构没有授信审批权,必须报市分行、省分行甚至总行审批,每道审批都需要耗费一定的工作日,授信从申请到结束,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对于需要急用的客户来讲,贷款无法及时到位造成错过商机,失去信誉的后果。
三、合法中利贷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让高利贷有了生存的空间。
据了解,目前常武地区共有22家经江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贷款规模目前已超过100亿,月息控制在20‰以内,这在普通人看来已经很难承受的贷款利率,在社会上却还是被当成紧俏商品,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因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办相关政策制约,严禁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向公司股东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向银行融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并规定融资的银行不得超过两家,也就是说如果一家注册资金为3亿元的贷款公司,在资本金全部到位后,充其量规模也只有6亿元,其余的规模就只能依靠利息收入。
同时由于小额公司向普通银行融资的利率和普通企业向银行融资利率相同,没有任何优惠,并要向融资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致使融资成本过高,在几乎无利可图的前提下再去冒放贷风险,显而易见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愿意采取该种扩大规模的方式。
而向政策性银行融资虽然可享受较低的贷款
利率,但是想要取得授信非常困难,且额度较小,造成小额公司无法将规模扩大。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在无法得到小额贷款公司的中利贷资金时,只能被迫接受社会高利贷。
高利贷的存在对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首先是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借贷人为了解一时之急借了高利贷,从其内心来说其实是非常不愿意的,而且对于自身的还贷能力并不会做很理智的评估,饮鸩止渴,常常发生不能按时还款现象,而且一些借贷人所借高利贷用于象赌博之类的非法用途,本身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而放贷者催贷最常用的就是暴力收贷手段,极易造成纠纷,酿出惨剧;其次加重了借款企业负担。
高利贷月利率均在60‰以上,极少有企业能依靠经营覆盖这么高的财务成本,经营者原本就比较困难,由于紧急困难选择高利贷,高利的负担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生存造成严重威胁;再者容易形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
目前人们很难区分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编造诸如转贷过桥、周转资金都理由,以高利息做诱惑,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者挥霍,或者携款外逃,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引发诈骗犯罪。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社会高利贷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制管理,完善法制体系,严厉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对民间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打击活动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高利贷”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人民银行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
行职能,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及时发现“高利贷”苗头和信息,并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时取缔,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积极引导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增加合法放贷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国家也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只要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条件便可以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且从政策上放宽合法放贷公司从金融机构中取得的融资规模。
如果客户能从小贷公司借到中利贷的资金,一定不会借高利贷,这样高利贷就市场挤压出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抑制高利借贷的自觉性。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渠道向社会宣传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举案说法,教育群众增加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