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国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粮食连年丰收,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还不牢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业生产用地矛盾不断凸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任务仍然艰巨。
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聚焦主要品种和优势产区,实行精准化管理,现就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统称“两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科学划定。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和重要农产品自给保障水平,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水稻、小麦、玉米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蔗、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和标准

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和标准2017的种粮补贴一直都是农民们最为关注的,国家也是有制定者惠民的政策,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和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应遵循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发放方式为直接现金发放或发放于农民“一卡通”或“一折通” 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中。
良种补贴,指国家为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种子,对生产中使用优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给予的补贴。
农户到良种补贴定点销售部门购种,可持身份证及种子定点销售部门开具的专用凭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其补贴。
农资综合补贴,指政府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柴油、种子、农机)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制度。
通过农资综合直补及各种补贴,来保证农民种粮收益的相对稳定,补贴资金通常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
2015年,根据形势发展,我国在粮食补贴方面做了政策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三项农业补贴政策的“三合一”工作,即把原来的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财政部、农业部要求各省市区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调整安排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试点资金和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刚颁布不久的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这段原文:27.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重点补主产区、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绿色生态。
深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
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调整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盘活粮食风险基金。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粮棉油糖和饲草料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2017年国家补贴的农业项目都有哪些

2017年国家补贴的农业项目都有哪些现在已经是2017年下半年了,国家推出了对于下半年的农业补贴政策在各地落实了,那都有哪些补贴的项目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国家补贴的农业项目都有哪些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国家补贴的农业项目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植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种植机械)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9)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项目补贴额度:800-1500万元申报时间:2月;10)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补贴额度:120万元 ;11)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每亩补助1100元申报时间:3月;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申报时间:6月;1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申报时间:8月;1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15)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补贴额度:100-300万元申报时间:7月;16)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7)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1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申报时间:3月2017年国家农业补贴的政策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2017年江西种田大户补贴政策新规定

2017年江西种田大户补贴政策新规定农民朋友请注意,江西省的种田大户补贴有哪些相关政策出台。
申请种田补贴有哪些条件。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江西种田大户补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江西种田大户补贴政策取消现金直补,改为项目支持自2013年开始,江西省调整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取消对种粮大户每亩16元的现金直接补贴,改为通过项目支持种粮大户发展。
新的补贴政策意在通过对流转耕地开展基础设施改造,缓解种粮大户贷款难等难题,以提升农户的生产经营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规模、经营水平,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根据《江西省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种粮大户补贴对象为实际耕种水田300亩(含)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和实际耕种水田在1000亩(含)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对种粮大户的补贴主要分金融支持、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
金融支持包括财政担保、信贷融资和贴息;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包括早稻集中育秧、绿肥种植、晒场、稻谷烘干设施四项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
市农业和粮食局农业科科长阳振华表示,以前那种给种粮大户每亩16元的现金补贴像是“撒胡椒面”,实际作用很有限。
现在实行的这种补贴政策在支持粮食生产、激励粮农扩大种植规模上作用更为明显,贴息贷款、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等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上的实际难题。
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经营水平能获得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对于符合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资格条件的种粮大户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有了政策支持,种粮大户更愿意也更加有底气把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经营水平。
按照实施办法,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包括:种粮大户开展早稻集中育秧可以获得补贴,补贴标准为插抛秧500元/亩,机插秧2500元/亩;对种植紫云英、肥田萝卜等绿肥作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亩;种粮大户新建晒场可以获得补贴,补贴标准为60元/平方米;对种粮大户购买稻谷烘干设施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4500元/吨。
实施方案: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粮食生产技术的进步,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近年来,我国农业面临着粮食生产能力不足、农民收入增长有限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在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验补贴,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2.原则:科学、公平、有效、可持续。
第二章政策措施一、规模经营认定标准1.认定单位:以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为单位进行认定。
2.认定标准:粮食种植,土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如50亩以上)。
二、补贴政策1.生产补贴:按照种植面积和作物类型给予一定的生产补贴,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
补贴标准根据作物的产量和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浮动。
2.技术培训补贴:对参与规模经营的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3.电子商务补贴:鼓励农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农产品销售,给予一定的电子商务运营补贴。
4.农业保险补贴: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按照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实施机制1.责任主体:区农业部门负责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
2.申请和认定: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向区农业部门申请认定规模经营补贴资格。
区农业部门根据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3.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区农业部门负责发放补贴款项。
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土地面积证明、农产品销售凭证等,以便核实补贴资格和发放补贴款项。
第三章保障措施一、宣传和培训1.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的认知和参与度。
2.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升农户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技术支持1.设立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供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2017年农民种地补贴标准是什么
2017年农民种地补贴标准是什么2017年一度发放“直补”的时间到了,今年的补贴是多少,什么时候发放?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农民种地补贴标准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农民种地补贴标准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这项补贴从去年开始有的,由之前的三项补贴合并。
种植粮食作物都有的。
以黑龙江省为例:补贴标准:2016年全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
补贴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对于流转土地的,凡是双方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或协议执行;没有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二、规模化经营补贴这项补贴是补给种植大户的,种植面积要达到一定要求。
以山东省为例:补贴标准:种植面积须在50亩(含50亩)以上。
其中,50亩(含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
补贴对象: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
主要粮食作物指小麦、水稻。
其中种植小麦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使用乡镇统一标准的合同。
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在作物受到自然灾害时候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以山东为例,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水稻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水稻保险保费30元/亩,保险金额650元/亩,费率4.62%。
农业保费国家给予补贴是有最低规定的,所以农民朋友一定要记得,农业保险还是都要入,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
四、水稻深加工补贴对于从事水稻深加工的企业,国家给予补贴,这个补贴不是全国都有的,部分地区会有。
黑龙江省为例,2015年对于收购水稻的企业,符合标准的,2015年12月底前运回企业自用加工销售完毕的政策性水稻,可享受200元/吨的政策性补贴;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自行收购水稻,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加工销售完毕的,可享受50元/吨的政策性补贴。
2017年粮食补贴标准_2017年粮食补贴标准是什么
2017年粮食补贴标准_2017年粮食补贴标准是什么2017年来粮食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目前已经进入第二季度了,农业补贴也已经到了核算下发阶段了。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粮食补贴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粮食补贴标准1、粮食补贴的下发时间国家对粮食补贴也是十分重视,由于粮食补贴跟农民所在地域种植的农作物有关,故时间上会有所差异。
一般,华中在3到5月份,华东地区在6月份。
据农民朋友反映,云南省部分地区,已经发放完成!暂时还没领到的农民也不要着急,国家规定各个地方,最晚于6月30日前将农业补贴发放到位。
把土地流转给了别人,粮食补贴还能领吗?2、粮食补贴的对象粮食补贴的对象是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包括草地和蔬菜地)。
有些农民比较关心土地流转给了别人,粮食补贴还能领吗?当然可以!国家政策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权属于谁,粮食补贴就归谁。
即便是土地已经流转出去,粮食补贴钱还是你的。
把土地流转给了别人,粮食补贴还能领吗?3、粮食补贴的发放方式和补贴标准粮食补贴的发放方式一般以现金和“一卡通”两种方式发放给农民,具体的地区有差异,发放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2017年粮食补贴的金额为小麦每亩地补贴110元,青贮苜蓿每亩地补贴70元,玉米每亩地补贴105元。
其他农作物每亩地100元!最后说一下,根据省份不同、地域不同、文件不同,2017年粮食补贴有的多、有的少,甚至有的地方没有补贴!2017年粮食补贴最新消息早在去年年底,中央财政就明确指出将“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作为补贴金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因此农民支持保护补贴方式将会一分为二:【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啦!种粮补贴怎么补?】其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清算后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其二:适度规模经营补贴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
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每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对于粮食种植户来说无异于风向标,到底种啥好,市场起伏太大,还是要看国家政策。
国家对于粮食补贴发布哪些新的政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户。
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使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按规定程序购买农业机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各省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要实行敞开补贴。
3、玉米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补贴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兑付给玉米生产者。
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鼓励各省(自治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粮食收购政策发布一、最低收购价涉及4个品种:①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8元/斤(三等);②早汕稻最低收购价为1.3元/斤(三等);③中晚汕稻最低收购价为1.36元/斤(三等);④粳稻最低收购价为1.5元/斤(三等)。
附:2017年粮食最低收购价实行省份和参与企业实行省份:包括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湖北、安微六省在内的小麦主产区;早稻主产区,即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西五省。
2017年国家农业补贴政策
2017年国家农业补贴政策作者: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7年第02期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6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改变土地用途、达不到耕地质量条件以及撂荒土地的不能获得补贴。
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需要将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将无法申请相关补贴。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标准: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77.63元/亩/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2 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方式:购机,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申请:凭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区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其中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标准:2015年年度中央财政已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6.45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已下拨首批209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于中央财政支出总体规模压缩,2017年安排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中央资金压减至186亿元,并已一次性下达给各省,较去年减少约51亿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着重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
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
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补贴,以及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统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20%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除去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以外,剩余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上年度50亩(耕地面积)及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面积情况,核算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并切块下拨。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一)补贴对象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及以上,并经乡镇登记、县级审核、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及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在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含申报补贴当年)以上的。
3.推广应用了当年农业部门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五、补贴内容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水稻插秧机必须为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执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额度的补贴标准。
其他工厂化育秧设备,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仅指设备购买费用,不含设计、验收、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
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农机购机补贴再享受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农机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
3.申报要求: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
2.补贴标准:按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予以补贴。
补贴的粮食烘干机必须为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
3. 申报要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含)~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购置补贴不超过100吨。
已享受2013~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和2016年本项目补贴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限额申报补贴。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
(三)植保机械购置补贴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植保无人机、18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植保无人机以额定载药量为依据,实行限额补贴,5L(含)~10 L每台补贴不超过24000元,10L(含)~15 L每台补贴不超过34000元。
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应满足下列要求:⑴产品企业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⑵必须提供与产品品目相一致的定型证明文件和农业部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⑶产品技术参数及安全性能符合DB36/T930-2016《农业植保无人机》中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⑷每组电池续航时间应保证喷完植保机额定载药量,并返航降落。
⑸有远程飞行管控系统和可监管控制手段(实行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和购买者身份信息统一登记制度)。
对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后,再享受本项目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
喷杆式喷雾机必须为纳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执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额度的补贴标准。
3.申报要求: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四)有机大米品牌补贴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亩(含)~500亩的基地,补贴5万元;连片500亩(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10万元;连片1000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15万元。
3.申报要求: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⑴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200亩以上。
⑵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
(五)再生稻基地创建补贴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再生稻基地创建,并自营再生稻(稻米)品牌或为其他再生稻(稻米)品牌订单生产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认定的基地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要求:⑴在传统一季稻区建有自主经营的再生稻大米生产基地,其他“双改单”地区发展再生稻不予补贴。
⑵前季与再生季全部采用机械收割。
⑶加工的再生稻大米产品须统一品牌销售,可以是自营品牌或为其他品牌订单生产。
⑷统一销售品牌须经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注册或认证。
⑸重点补助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经营主体。
六、补贴申报(一)申报及立项程序1.自主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要求,自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农场)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
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
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双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农场)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
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
对核查中发现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
3.上报备案: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附件1)。
2.有效证明资料。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耕地流转租赁合同。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
上述材料提交原件的仅供查验。
(三)申报时限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七、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验收申请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向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农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1.验收申请。
2.设备购置有关材料。
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设备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上须注明设备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者为合作社或服务组织的,注明合作社(服务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或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具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设备(粮食烘干机除外),还应视需要提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一卡通”存折或法人账户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以查验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
3.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
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提供有效的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有机大米品牌,以及有机大米基地大小的证明材料和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