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上
金融危机与法律应对

金融危机与法律应对一、引言金融危机是指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严重波动和系统性风险,导致金融系统崩溃和经济衰退的现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尤其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多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金融危机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并分析法律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应用及其效果。
二、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1. 科技进步和全球化带来的风险扩散2. 金融监管不力导致的市场失序3. 短期主义和投机导致的资产泡沫4.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善三、法律在金融危机中的应用1. 加强金融监管a)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监管政策b)提高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c)加强对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2. 保护消费者权益a)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防范金融欺诈行为b)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3. 指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a)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b)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监管四、法律在金融危机中面临的挑战1.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a)国际金融机构间的协调合作b)跨国监管的协调难题2. 制定与变革法律的问题a)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需要b)强化法律的廉政建设3. 法律执行和监督问题a)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监管b)建立完善的法律执行和司法监督机制五、结论金融危机与法律紧密相关,法律在金融危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金融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指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法律可以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并减少其对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然而,在金融危机中,法律仍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如国际合作与协调、法律的制定与变革、法律执行和监督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只有在有效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下,才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美国金融危机看国家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126
127ÁÉ×ã¶ÄÇòʼþ£º2004年爆发的辽宁足球队内部大范围的球员参与赌球的情况,导致辽宁足球队从球员到教练员的人事大地震。
而省体院副院长、辽足俱乐部副董事长周铁民的“强行”介入,更让“赌风”
横行的辽足上下人人自危.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和公安厅《关于做好2005年足球比赛有关工作的意见》
.
何家弘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证据实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何家弘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证据实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赌博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物证是赌具和赌资。
赌具和赌资对证明被告人是否有赌博行为以及犯罪的主观故意都有重要意义。
在对赌具和赌资进行认证时,应注意两点:审查赌具的来
源和审查赌资的确切数额.足球彩票:核爆进入倒计时.大都市(网络版)
.龚建平.(1960.7-2004.7.11)曾任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员.于2002年4月17日,因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正式批捕。
法院审理认为,其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龚建平不服,提起上诉。
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金融危机下的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基 不动产
,
郑 州 市相 关 部 门 已对 汪
恶 化 就 很 可 能 引 发 连 锁 的讨 债高潮 甚 至 影 响 到 社 会的 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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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方 因 为违 法 犯 罪而 被 追 究 法 律
。
远 思 是 否 涉嫌转 移 资 产 等违规 行 为 进
在 这 种情 形
责任 这 样两 败 俱 伤 的 严 重 后果
取 ,应 该放弃或者让步的要求就放弃 或者 作出让步 ,理性地化解纠纷 ,解
些企业受市场 、资金等方面 的
是合同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由
影响,也可能在卫生、安全生产、产品 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降低或者达不到
于金融危机所引起的市场 、价 格等的 巨大波动和变化 ,许多企业签订合 同
之 时 所 预 期 实 现 的 经 济 利 益 就 很 可 能 难 以 达 到 , 由此 会 引 发 比 较 多 的 违 约 现 象 。 更 有 一 些 企 业 ,如 果 在 金 融 危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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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 法律风 险
民 事 法 律 风 险 也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三个方面 :
一
件等情况 。这些情况的发生 ,都将 可
能 引发相应的法律方面的风险 。
一
无论作为债务人也好 ,还是作为债权 人也好 ,都应该推 己及人 、设身处地 地 为对 方考虑 ,能争取的利益尽量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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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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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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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 带给 众 多企 业 和 企 业 家 的 影
。
对和防范金融 危机下 的法律风 险
金融业合规性监管与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金融业合规性监管与法律风险防范方案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金融业的合规性监管和法律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合规性不仅是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基础,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
法律风险若得不到有效防范,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金融业合规性监管的重要性金融业作为经济的核心领域,其合规性监管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合规性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遵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严格的合规监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和积累过高风险,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再者,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确保金融机构如实披露信息,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防止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金融业合规性监管的主要内容1、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资本,以抵御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这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在面临不利市场条件时仍能维持正常运营,不致破产倒闭,从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2、风险管理监管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评估和控制。
监管部门会定期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有效。
3、业务活动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如存贷款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例如,限制高风险的贷款业务,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等。
4、内部控制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合规管理、风险评估等,以防范内部欺诈和操作失误。
三、金融业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1、合同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如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承销合同等过程中,可能因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合法或不完备而引发纠纷和损失。
2、监管法律风险违反金融监管法规,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金融危机时期的法律应对

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议与展望
建议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同时,应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 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展望
展望未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将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 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 有力保障。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此次危机中,各国政府采取了多项紧急法律措施来维护金融 稳定。例如,美国政府通过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设立 专门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监管;欧洲各国也相继出台 类似法案,加强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
亚洲金融危机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受影响的国家如韩国、泰国等迅 速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法律措施,包括实施外汇管制、加强资 本流动监管等,以遏制资本外流和恢复市场信心。
02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
金融市场基本法律框架
01
0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3
金融法
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
证券法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相 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 发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 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 险。
跨境金融市场稳定与救助的法律问题
跨境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救助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涉及法律制度的衔接、监管标准 的统一等问题。
投资者保护与赔偿法律问题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 度
金融危机中,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侵害,需 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参与权、求偿权等。
金融危机的共性及其防范机制

金融危机的共性及其防范机制金融危机是全球经济发展中一种常见的现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金融体系的复杂化,金融危机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
本文将从金融危机的共性以及如何防范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一、金融危机的共性金融危机不同的形态和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在各种形态的金融危机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预防。
1、金融体系过于脆弱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等,使金融市场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
去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各国经济体面临严峻挑战,许多企业无法承受压力,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这些问题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变得脆弱。
2、资本市场的趋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深,资本市场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将资金投向全球性的资本市场,形成了趋同性。
如果发生一国经济危机,其他国家的市场也会受到影响。
例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不仅影响了美国本土,也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
3、金融监管的不足金融监管和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稳定金融市场的关键。
如果金融监管不严格,各种金融机构和企业会借此机会进行各种违法活动,最终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
例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因为监管不力而成为了导致危机加剧的因素之一。
二、金融危机的防范机制1、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
各国应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审查和限制金融机构的各种违法活动,并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特别是在风险通道和法律监管方面,应该不断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
2、加强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这些管理和控制机制应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监测和风险承受等各方面。
金融机构和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防范各种潜在风险。
3、建立合理的金融保险体系金融保险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风险,提高其风险承受能力,是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之一。
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

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引言金融危机是指市场上出现严重的金融问题,导致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
历史上多次发生的金融危机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包括改善金融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稳定货币政策、加强风险管理等。
1. 改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基础。
在金融监管方面,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具体的措施包括:•严格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金融机构出现风险。
•提高监管标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实力和稳定性。
•增加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公开透明地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
2. 提高市场透明度市场透明度是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基础。
要提高市场透明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和其他金融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投资风险。
•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完善市场机制:通过改革金融市场机制,提高市场的公正性和竞争性,防止垄断行为和市场乱象。
3. 稳定货币政策稳定的货币政策对于防范金融危机至关重要。
稳定货币政策的措施包括:•控制通胀:实施适度的货币紧缩政策,控制通胀水平,避免通胀加剧导致经济不稳定。
•稳定汇率: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避免大幅波动对国内经济产生冲击。
•支持实体经济:通过降低利率、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4. 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
加强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等方面,提前识别和化解潜在风险。
2024年不要让劳动合同法成金融危机牺牲品

不要让劳动合同法成金融危机牺牲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飞速扩张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
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各种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的近在眼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更加关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对社会的伤害。
金融危机给财富创造者和投资者带来了损失,也直接影响了广大社会的经济收入来源。
金融危机的影响面很广,除了直接的经济影响之外,对人们的心理和人际关系也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因此,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发展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但是,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劳动合同法也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面对毁灭性的金融危机,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
这些措施往往包括裁员、放弃部分权益、调整工资和福利等。
而这些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好的法律保障,避免金融危机对劳动者的侵害。
虽然金融危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不同,但它们都需要合理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应该采取积极的财务和管理策略,规避金融风险。
同时,对劳动者的失业、权益损失等问题,也应该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该加强自身的技能、经验等方面的锻炼和提升,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的合法维权等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金融危机的防范和应对也需要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措施。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
另外,对于金融危机中的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强监管和保护。
总之,金融危机对于企业、劳动者和国家都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并积极采取措施来防范和应对。
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制定更好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劳动合同法成为金融危机牺牲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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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上摘要: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
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
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
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
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
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
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
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如果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
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
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
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
(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
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
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
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
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
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们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幕”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
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
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
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
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
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
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
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
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
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
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
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
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
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
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
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
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
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
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
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有序运行。
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