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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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3篇)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案区规范化建设,确保办案区安全、高效、文明、廉洁地运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办案区,包括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留置室、提讯室等。

第三条办案区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保障人权,文明执法;(三)规范管理,安全高效;(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办案区主要用于以下工作:(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四)其他依法需要使用办案区的情形。

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五条办案区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一)使用办案区前,办案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时间、人数、用途等。

(二)监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一)监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通过的,监管部门应通知办案部门。

三、登记(一)办案部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填写《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使用时间、人员、用途等信息。

(二)监管部门对《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使用(一)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区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安全、文明、高效。

(二)办案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工作,确保办案区秩序井然。

五、结束(一)办案区使用结束后,办案部门应填写《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二)监管部门对《办案区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销毁。

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六条办案区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安全(一)办案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

(二)监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办案区安全。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身份核对,防止错押、错放。

办案区管理规定

办案区管理规定

办案区管理规定办案区管理规定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维护公正正义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以下是办案区管理规定的内容:一、办案区的划定1.办案区应设在安全、便利、保密的地点,有必要时可设置多个办案区。

2.办案区内应有相应的卫生、防火、通风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办案用具和工具。

二、办案区的使用1.办案区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工作人员需提前预约办案区的使用时间和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2.办案区的使用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或调整使用时间。

3.办案区内不得存放与办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吸烟、喧哗等影响办案秩序的行为。

4.对办案区内的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办案区的保密制度1.办案区内的办案材料、笔录、证物等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带出办案区。

2.进入办案区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工作证明,并进行身份核实。

3.工作人员离开办案区时应关闭门窗,保障办案区的安全。

四、办案区的协作管理1.办案区的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单位保持信息畅通,共同合作,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2.办案区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协调各方合作,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办案区的纪律要求1.进入办案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案区的纪律要求,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2.严禁携带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办案区。

3.严禁泄露办案信息,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4.违反办案区纪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六、办案区的监督制度1.办案区的使用情况和办案工作的进展应定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2.适时对办案区进行评估、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以上是办案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办案区的使用、保密、协作、纪律等方面有着具体要求,旨在为办案工作提供一个规范和有序的环境,确保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一篇: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交警新城大队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促进规范化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大队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特制定本规定: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组成。

二、使用办案区的所在科、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科队在进入办案区工作前,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然后在门卫处领取钥匙,由民警将嫌疑人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四、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违法信息录入。

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调解室:办案人员依照《人民调解室制度》,按照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对责任双方进行调解。

4、辨认室: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主持辨认,按照《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规范》组织受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5、等候(醒酒)室:用于安置嫌疑人。

等候(醒酒)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于办案为原则,严禁嫌疑人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

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

各科队必须安排至少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协勤、辅警,负责看护嫌疑人,不得以辅警、协勤顶替,看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离职守。

嫌疑人员上厕所或外出必须有人跟随,不得让其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醒酒前民警必须对被醒酒人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保管,建立台帐,严格按照《醒酒室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

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是建设检察机关的实际需求,旨在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

设计标准涉及建筑布局、功能分区、空间规划、设备配备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有利于案件办理、工作效率提高的专业化办公场所。

首先,办案用房的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

办案用房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文书处理等工作,因此设计应具备合理的布局和空间规划,确保每个功能区域满足使用需求,减少工作中的不便和浪费。

办案用房的布局要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办理需求,例如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需要不同的办案空间和案卷存放要求。

其次,技术用房的设计应注重安全性和保密性。

技术用房主要用于电子取证、录音、录像、鉴定等技术工作,设计要求应符合专业标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数据的可靠保护。

同时,技术用房应设置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保证案件信息和技术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泄露和滥用。

此外,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的设计应注重人性化和舒适性。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长时间工作在办公环境中,设计要考虑到人体工学和人员流动的合理性,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舒适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应提供充足的自然光和通风条件,配置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办公家具和设备设施,同时要考虑到身体残障人士的特殊需求,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进行工作。

最后,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的设计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率,降低环境负荷。

同时,建筑布局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的设计标准需要从实用性、安全性、保密性、人性化、舒适性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为检察机关提供优质的办公环境和设施条件,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工作质量,服务于法治建设的需要。

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流程

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流程

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流程作者:张正葛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检察机关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证人采取讯问和询问工作,多年前很多检察机关会选择办公室或宾馆进行,实践证明,为了不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必须要有一个独立的办案工作区,只有这样才能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案件的保密性、安全性等带来一定保障。

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科学使用办案工作区,充分发挥办案工作区的综合效能,对做好文明办案、民主办案、安全办案至关重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使用流程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院接受讯问或询问的专门场所,通过加强办案工作区的硬软件建设,不仅能有效防止各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1]。

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同时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必须规范化,必须有检察机关法警部门专门管理,对使用办案工作区必须要符合相应流程和手续。

一、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软硬件要达标(一)建立设备现代化、办案安全化、管理科学化、指挥系统化的“四化”高标准的办案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应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区建设工作,在建设办案工作区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方案将办案工作区建在办公大楼一楼或者独立区域,安装防盗门,设有安全通道,整个讯问室和询问室的墙壁需进行软包装,安装空调,所有房间的电源线、网线全部走暗线,电源插头安装在犯罪嫌疑人不能触摸的地方,有效地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2]。

采取使用双层吸音板材的方式进行隔音处理,为了方便办案,办案工作区应独立一定区域,不与其它办公地点混合,办案工作区内要设有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执勤室,物品管理室和卫生间等,形成一体化格局,并保证达到安全实用标准。

在办案工作区内装有监控录像设备,办案工作区各讯问室、询问室、楼道均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避免了监控的死角和盲区。

在办案工作区的执勤室因配有警械具,防止突发事件的处置;医务室应配有相应的药品和医用器具,设施齐全,保障安全。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

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

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讯问室。

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提高办案工作效率,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区是指用于办案活动的场所,包括办案室、提讯室、询问室、会议室等。

第三条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办案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办案区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办案区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办案区的使用第六条办案区的使用应按照案件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办案区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未经批准,禁止非法进入。

第八条申请使用办案区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办案区的使用应按照预定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取消,应提前通知管理部门。

第十条办案区的使用应遵守环境卫生规范,保持整洁干净,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办案区的使用应保护设施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尊重他人,禁止恶意诋毁、谩骂、打骂等行为。

第十三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禁止酗酒、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保密办案信息,禁止泄露、篡改、窃取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办案区的使用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在办案区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监督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办案区的巡查与检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查出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用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办案区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办案区使用管理人员应对需求单位和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办案区使用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设计标准1.引言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需要拥有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

本文将介绍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及技术用房的设计标准。

2.办案用房设计标准2.1办案用房功能分区设计办案用房应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进行分区设计,一般分为接待区、办公区、会议区、资料区、储藏区等。

接待区应设置舒适的接待室、等候区和办公登记处;办公区应根据人员数量合理划分工作区域;会议区应有多功能会议室和小型会议室;资料区应有专门的档案室和资料室;储藏区应有安全可靠的保险柜和文件室。

2.2办案用房的布局设计办案用房的布局应合理,建议采用开放式布局,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交流。

办公区和会议区应尽量靠近,方便人员的会商和讨论;会议室应能提供良好的隔音效果,保护会议内容的安全性;接待区应布置得温馨舒适,以提高服务质量;资料区和储藏区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地方,确保重要资料的安全。

2.3办案用房的环境设计办案用房的环境设计应注重人的舒适感。

要有明亮的灯光、充足的通风和合适的温湿度,同时要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为减少噪音的干扰,应采用隔音设计。

此外,应选用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的家具和设备,为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条件。

2.4安全设计办案用房的安全设计至关重要。

应有严密的安防系统,包括视频监控、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以确保办案过程的安全稳定。

房间的门窗应采用防盗、防火、防爆的设计,保护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同时,应设有合适的逃生通道和紧急避难设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3.技术用房设计标准3.1技术用房功能分区设计技术用房主要包括实验室、鉴定室、技术中心等。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分区,如化学实验区、生物实验区、物证实验区等。

鉴定室应分为鉴定区、检验区、样品区等。

技术中心应有仪器设备室、数据处理室等。

3.2技术用房的布局设计技术用房的布局应根据功能要求进行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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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

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

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讯问室。

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讯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二)询问室。

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

询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三)接待室。

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

接待室可以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备。

(四)执勤室。

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

配备常用警械具。

(五)待诊室。

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

(六)卫生间。

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

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八条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

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

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

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第十四条异地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使用当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遵守办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工作。

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并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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