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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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

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

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我之前有个朋友,那家伙,戴着个厚厚的眼镜,头发乱得像鸟窝,整天就捣鼓那些发明创造的事儿。

他在一个大公司上班,那公司的大楼啊,又高又大,进去就感觉自己像只小蚂蚁。

有一回,他觉得自己弄出了个特了不起的发明。

可这时候就涉及到职务发明的判定了。

首先呢,他这个发明啊,是在他工作的那个岗位上弄出来的。

他每天就在那个小格子间里,周围堆满了文件和各种奇奇怪怪的模型,灯光有时候还一闪一闪的,就这么个环境下搞出来的。

这就有点像职务发明的一个影子,跟他的工作岗位是脱不开关系的。

我就问他:“你这发明跟公司给你的任务有没有关系呢?”他挠挠头,眼睛珠子转了好几圈,说:“我这发明呢,虽然是我自己想出来的,但也是在完成公司任务的过程中得到的灵感。

”你看,这就是个关键的地方。

如果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那这发明很大可能就是职务发明。

还有啊,他使用了公司的资源。

啥资源呢?比如说公司的那些仪器设备,那些个大机器,看着就特别唬人,还有公司的资料啊啥的。

他说他查了公司好多内部的资料才把这个发明完善起来的。

我就又跟他讲:“你这用了公司的东西,那这个发明啊,更像是职务发明喽。

”他皱着眉头,那眉毛就像两条毛毛虫在打架,很不情愿地说:“可这也有我自己的心血啊。

”不过呢,这判定条件还得综合着看。

要是他在业余时间,没用公司的资源,也和公司任务没半毛钱关系弄出来的发明,那就不能算是职务发明了。

就像我另一个朋友,他在自己家的小破屋子里,晚上灯光昏昏暗暗的,就靠着自己那点小智慧,搞出了个小发明。

这就完全是他自己的,和职务啥的没关系。

这职务发明的判定啊,就像一团乱麻,得一点点地理清楚。

我那在大公司的朋友,到最后也只能认了,他那个发明就是职务发明。

他虽然有点不甘心,但是也知道这是有规定的事儿。

我看着他那垂头丧气的样子,就像只斗败了的公鸡,心里也觉得这事儿有点复杂又有点无奈呢。

这判定条件啊,就是这么个情况,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后的结果。

谈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谈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 明创造 。职务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申请被批准后 , 该 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 明创造 , 申请 专利 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 ; 申请被批准后 ,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
权人。
由此可见 , 职务发 明和非职务发 明有 明确的划分 界限 , 片面强调集体或 者个 人利益均会得 出错误 的评 判结果 。
出现的各种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1 关于专利权属 的模糊认识
现实生活中, 职务发 明和非 职务发 明这两个词语 对 于多数科技工作者而言并不陌生 , 但是 , 由于未能准 确将之加以区分而引出的问题却经常可以见到。有的 单位片面扩大职务发明的范围, 为所有单位职工完 认 成的发明创造所有权均属于单位 , 从而剥夺了非职务 发明人 的专利申请权和专 利权 , 严重影响科技人员的 创新积极性 ; 有的发 明人将本职工作 中完成的发明创 造 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 仅仅强调个人付出, 不考虑单 位利益 , 造成知识产权外流 , 甚至带来难 以弥补的经济
4 职 务发 明 制度 实 施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和
建议
41 缺乏对于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 . 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 权 , 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 但 在实施中, 企事业单位往 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 而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 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
损失。统计数据显示 , 0 2 4年全 国各地地方法院共受 0 理知识产权纠纷 15 件 , 4 5 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和侵 权 的占 七八成, 可见, 权属纠纷已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 矛盾聚集点。因此 , 必须从思想深处 明确专利权 属的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第四节 职务发明

第四节  职务发明
•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不 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 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 注意:少量的,没有起到主要作用的不属 于。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声雁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九牧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销售 五金龙头、卫生陶瓷、整体淋浴等系列产品。林声雁自1999 年7月23日至2009年11月27日期间,担任九牧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林声雁之弟林孝发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产品研发、制造环节的总体运营。
九牧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 九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 • 1、确认专利号为ZL200530004869.5, • 名称为“面盆水龙头出水嘴(2218-036)”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九牧公司所有; • 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声雁负担。
•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专利是九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设计人员执 行本单位任务,完全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理由有二:其一,相关部门承担着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企划和设计职责, 设计人员接受九牧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由公司支付薪酬,根据公司的管 理规定和领导指令,相互配合地完成了产品的企划和设计,他们都是执行 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行为。 • 其二,涉案专利的参与人员均为九牧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 司为他们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他们设计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 料、参考资料等均为九牧公司所有。该发明创造的产生全部利用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

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

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作者:马希良来源:《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06年第11期一、现有的专利制度缺陷造成了诸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目前,现有的《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界限的规定,既有职务发明创造涵盖范围过宽的问题,也有难以区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困难。

因而,造成了诸多专利权属纠纷。

1.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却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

照现有《专利法》的规定,有些职务发明者,将本属于职务发明的创造成果,却以个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岳父母的名义,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给日后的专利权属纠纷留下了隐患。

2.单位同意将职务发明创造让渡于职务发明者个人,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

我国不少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多是承担国家和地方以及本单位的一些大中型科研开发项目,可能看不上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与之相关的较小发明创造。

而当研发人员提出,或者要求对这些较小发明创造进行鉴定和申请专利时,单位既不同意组织鉴定,又不愿意出资申请专利,而让研发人员自己去申请个人非职务专利。

当这些较小发明创造专利产生出较大经济效益时,单位却又说这是职务专利,和专利权人发生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3.有人虽然使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却不一定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现有《专利法》规定,凡是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产生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但是,如果研发人员给单位缴纳了使用费,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上述规定,显然太过笼统。

如果有人仅仅使用了部分技术资料,是否也要算作是职务发明创造呢?工人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却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生产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做出一些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虽然不是什么重大发明,但却非常实用。

如果将这些创新成果,也算作是职务发明创造,显然也是不利于动员广大工人群众投身自主创新的伟大事业中来的。

4.退休员工的发明创造,也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多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三个基本概念

职务发明的三个基本概念

职务发明的三个基本概念明确职务发明的概念,必须明确"本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这三个概念的具体界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根据细则的解释,所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

只要是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是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可见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本单位而并无矛盾。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以并非说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做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

即使是在业余时间做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

3、"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这条规定也涉及了"物质技术条件"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自己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创造的职务发明。

中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具体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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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特别要指出的是,“本职工作”不仅仅局限于职工个人的任务范围,而要扩大到职工所在单位的业务(主业)范围;另外,即使职工作出的不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主业)范围的发明创造而取得的非职务发明,油田公司也享有有限的优先受让权。

需要说明的还有,职工的“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非正式的离(辞)职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

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有哪些?
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利益和专利权的审批,也是专利权授予后判定侵权的依据,对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文件管理人员还要做认真修改,请申请人留下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与您联系,征询意见。

需要申请人填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有:(1)权利要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附图、(4)说明书摘要、(5)说明书摘要附图、(6)中国专利申请表六项内容,其中(1)、(2)、(3)、(6)极为重要,请申请人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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