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署名权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 标识。 • 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 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 名
职务发明奖励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 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 报酬 《专利法》16条
甲公司是美国一家环保行业的领先公司,乙公司是其子公 司,主要负责大陆地区的项目实施。丙公司也是环保行业 的公司。丁某等曾在乙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之后到丙公司 工作。丁某等在入职丙公司后的1年内,作为发明人申请 了几项专利,丙公司为专利权人。
甲公司、乙公司遂对丙公司、丁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 张相关专利属于两原告的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判归两原告 共同所有。 在乙公司工作时,丁某等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维护,并 没有研发工作任务。 如何判?
本案中,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 案是被告丁某等在乙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故对两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归属 署名 奖励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造。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一般有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 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 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 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注意:本单位包括临时受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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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报酬的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 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 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 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职务发明 专利法

职务发明专利法
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单位任务的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中国的《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
如果一个发明创造是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那么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关等。
此外, 专利法》还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根据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创新并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职务发明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

我国职务创造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一、职务创造概述职务创造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局部,职务创造制度是基于创造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产生,以职务创造创造成果为调整对象,以创造人与所在单位在职务创造活动和职务创造成果转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内容的法律制度。
职务创造制度在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我国于1984年的《专利法》首次提出了“职务创造〞的概念,所谓职务创造创造是指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
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也进一步解释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创造创造。
为了进一步保护职务创造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创造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12日公布了《职务创造条例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日历经四年三稿的《职务创造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对职务创造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完善。
二、职务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单位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创造创造均属于职务创造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创造创造的归属规那么属于强制性规那么,不允许创造人与单位协议变更所有权。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我国对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向来是采取以权利人意思自治为原那么,笔者认为,如果单位〔尤其是私人企业〕愿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职务创造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创造人享有,通过合同对职务创造的归属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的安排,即约定将相应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创造人也未尝不可。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人有哪些权利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有哪些权利历史上⼈们利⽤科学的⽅法和⽅式,通过探索、研究、发现、信息传递交流,制作成为⼝语、书⾯信息、实物产品、科学技术理论,利⽤⾃然界存在的或者隐含的⼈类未知原理等,制作成为具备相当程度的科技含量⼈类智慧结晶产品。
⼀般地,我们将其称之为创造。
⽽所有的创造的开端,都是为了造福⼈类的科学技术活动。
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有哪些权利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按专利法规定,是指“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发明⼈或设计⼈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是利⽤了单位的资⾦、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经营企业的⼯作⼈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并获得的专利的权利可以在共同研究开发合同或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未约定的,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有哪些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为单位。
但职务发明创造⼈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1 职务发明⼈和设计⼈,有在专利⽂件中写明⾃⼰是发明⼈或者设计⼈的权利;2 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3 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了其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只要属于执⾏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利⽤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谁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谁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论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论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部分国家在职务发明领域崇尚对于雇主的优先保护,这些国家认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天然属于企业”,在实践当中将企业抽象为为法律上的“人”,认为其可以进行发明创造,企业发明创造的功能,通过职务发明人来完成,英国、法国即是持此种观点的典型国家,我国《专利法》也基本持此种观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之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
法国对于职务发明的立法态度存有过一定的转变。
法国在1791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受到当时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贯彻了“天赋人权”的立法思想,将人的地位进行了极大的提升,在其中规定“各种工业中的每一新发现或新发明均属其发明者的财产”,并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发明者的相关权益。
但是在后来的立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则被持续改变,尤其是后来通过1979年的《雇员发明条例》对于雇员和雇主的规制,将职务发明的归属逐渐转移到雇主,雇主天然地享有了雇员发明的主要权利。
在法国,虽然也规定了职务发明中对于雇员的保护,但其核心则是强调雇员基于对雇主资源的享用和雇佣合同关系的本质,由此而引出雇主对相关权利的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认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天然属于企业”的国家也以法律改变了职务发明“一贯属于企业”的现状,允许职工和企业进行谈判,允许企业放弃专利权,努力建立起了一定的配套制度。
对于发明人优先模式国家中,一般规定雇员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属发明人,但雇主可以继受所有权或享有独占或非独占的实施权。
如美国、日本专利法规定,雇员发明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可通过协议取得发明的所有权,或享有法定的实施权,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可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
美国的专利制度体系中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规范主要来自于联邦法院的判决之中。
在以发明人保护为核心的美国职务发明体系中,加入了对于受雇发明和一般雇佣关系的发明的区分,这种区分实质是是对于发明者在雇佣合同以外的范围内进行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归属的明确,这在实质上是对发明人更加额外的保护。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1.我国法律关于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有专门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是从职责履行和资源利用两个角度加以认定的。
以下兹分述之。
(1)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 条第1款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20号)第2 条第1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以下主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理解这种职务发明创造的关键是本职工作的范围究竟为何。
所谓本职工作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本职工作,但并非所有本职工作执行的结果都有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这里所说的本职工作是指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其他的工作不包括在内。
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内部职能分工越来越细。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职工只对本人所任岗位的职能承担责任,而不能对其他岗位职能也承担责任。
如果把职工一切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认为是本职工作,无疑扩大了职工的责任范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雇员)的本职工作虽然不是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但是经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者临时的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从而作出发明创造的,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是单位领导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的特定工作,如参加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研究、设计小组等。
其范围要严格加以限定,不能把一般的号召、要求、构想或提议看成是单位交付的任务,随意扩大单位交付任务的范围,否则在职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会受到影响。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1.职务发明的概念2.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1.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2.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3.职务发明的保护措施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2.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新意识3.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进1.现存问题与挑战2.制度改进的方向与建议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员工在工作中进行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 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是以单位为主,个人为辅。
这意味着,职务发明成果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成果。
同时,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制度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创新精神,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技术成果,从而推动科技进步。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满意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最后,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增强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综合实力。
然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奖励与报酬机制不完善,发明人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进:一是完善奖励与报酬制度,确保发明人得到应有的回报;二是加强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职务发明成果的商业化水平。
总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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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什么是职务发明?谁有权申请职务发明专利?谁有
权享有职务发明专利权?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职
务发明的认定以及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
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
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
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
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
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以
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
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
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
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
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
两类:
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
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
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
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
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
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
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
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
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
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
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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