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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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2部跨境人民币相关法规清单

32部跨境人民币相关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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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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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银发[2010]217号 无文号(附件法规也 无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商务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 监管函[2009]255号 国税函[2010]303号 国税函[2009]470号 汇综发[2009]9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商务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7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1]37号 商办财函[2010]1439 号 汇发[2011]50号 银发[2009]212号 银发[2010]186号 银发[2010]79号 银发[2011]145号 银发[2011]255号 银发[2011]321号 银发[2012]23号 汇综发[2011]38号 银发[2013]168号 银发[2012]183号 银总部发[2014]22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人民银行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 通知 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 局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上海 总部
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 改办外资[2012]1023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2011-12-16 22:15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现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阶段试点工作。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统一规范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

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统计,截至2009年年末,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09笔,金额为35.8亿元。

2010年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业务持续大幅增长。

第一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83.5亿元,为2009年下半年结算量的5倍多。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3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19.4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8.6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81.3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19.5亿元。

2010年第二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86.6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5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6.0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65.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563.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76.8亿元。

自2010年6月扩大试点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大幅增长。

2010年第三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264.8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9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970.8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77.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570.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222.6亿元;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493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191.4亿元。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研究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研究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研究姚兴素【摘要】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跨境人民币的使用日益广泛,本外币替代效应明显,跨境人民币相对外汇而言,无论从政策规定上还是具体的监管方式方法上都相对较宽松,本外币的分离监管影响了跨境资金监管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本文通过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政策以及监管系统的差异分析,剖析本外币"割裂而重复"的监管问题,从顶层政策修订上、监测系统以及主体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的政策建议.【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6页(P50-55)【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外汇;跨境人民币;一体化【作者】姚兴素【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近几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已在多个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本外币替代效益明显,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较大影响[1],尤其是2015年“811汇改”后,我国短期跨境资金异常波动明显,因此,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需求也日益迫切。

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简介货币国际化,通俗来讲就是一个国家发行的货币可以跨出国门,在其他国家进行使用,公认已实现国际化的货币包括美元、欧元和日元等。

货币国际化是一国综合国力的象征,可显著增加在全球事务中的话语权,可以促进一国的投资与贸易发展,且可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人民币国际化从贸易到投资,从金融市场交易到资本市场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见附表1)。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跨境人民币的使用日益广泛,2016年,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量4.12万亿元,占货物进出口额(24.33万亿元)的17%;跨境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量1.11万亿元,占服务进出口额(5.25万亿元)的21%;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2.46万亿元,同比增长6%。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一、单选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_____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____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_____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年2月 B .2009年7月 C .2009年9月 D .2009年10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8、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 ),融资期限不得超过( ) 答:AA. 上年末余额的1%;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判断)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判断)

2012年金融生态知识大赛试题三、判断题(201题)1.人民币纸币水印的观察方式是迎光透视。

(对)2.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纸币背面主景图案分别为,人民大会堂、布达拉宫、桂林山水、长江三峡、泰山、西湖。

(对)3.人民币中,第一次将白水印作为公众防伪措施公布的是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20元纸币。

(错)4.金融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于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于相应纪律处分。

(对)5.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在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1处,长度超过15毫米的不宜流通。

(错)6. 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色泽为金黄色,直径为20.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铜合金。

币外缘为间断丝齿,共有6个丝齿段,每个丝齿段由8个齿距相等的丝齿。

(对)7.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幅长155毫米、宽77毫米。

(对)8.《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仿造的货币。

(错)9.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对)10.我国目前流通的金属硬币共有1元、5角、1角、5分、1分五种面额。

(错)11.第五套人民币各面额纸币正面行名下方胶印底纹处,在特定波长的紫外灯下可以看到该券别面额数字,该图案采用了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可供机读。

(对)12.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假币持有人的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对)13.第五套人民币纸币的背面,只有1999年版20元、1元没有使用雕刻凹版印刷。

(对)14. 第五套人民币各券别纸币冠字号码均采用两位冠字,八位号码。

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100、50元纸币均为横竖双号码,横号码均为黑色,竖号码分为蓝色和红色。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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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

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

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

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

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
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四条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的自然人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有效监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八条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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