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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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司法局 (2006) 673号文件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司法局 (2006) 673号文件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1000万元以上 2%-1%二、代理刑事案件(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1、侦查阶段2000元-8000元2、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3、审判阶段5000元-30000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

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渝办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律师代理费标准

律师代理费标准

律师代理费标准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代理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所收取的报酬。

律师代理费的标准是由律师行业协会或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制定的,一般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和按比例计费等方式。

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受到法律和行业规范的约束,不能随意制定。

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首先,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即律师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符合,不能过高或过低。

其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应当公平,即不应当因委托人的身份、财产状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歧视性地制定费用标准。

最后,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应当透明,即律师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按小时计费是律师代理费的一种常见方式。

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其为委托人提供的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一般适用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小时计费的优点是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律师所提供的服务量,但缺点是律师工作效率的高低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会直接影响费用的高低。

按案件计费是律师代理费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按案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所代理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收取固定的费用,一般适用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事务。

按案件计费的优点是能够让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时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将要支付的费用,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而导致费用不够合理。

按比例计费是律师代理费的又一种常见方式。

按比例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所代理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适用于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法律事务。

按比例计费的优点是能够让律师和委托人在处理案件时利益一致,但缺点是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结果而导致费用过高或过低。

总的来说,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代理案件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加强对律师代理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代理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位仲裁员: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本会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和统一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一、仲裁庭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律师履行了主要代理职责;(二)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金额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三)造成纠纷的原因系对方当事人的过错。

二、仲裁庭对当事人主张正当权利所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予以支持:(一)一般仲裁案件,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具体为: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6000元;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5%;争议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4%;争议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争议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二)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外仲裁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标准的1至3倍计算;(三)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计算。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一、政府指导价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民事/行政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 4%-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 3%-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2023年律师代理合同

2023年律师代理合同

2023年律师代理合同2023年律师代理合同1(甲方)因一案,现委托重庆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

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

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重庆市××律师事务所住所:住所:电话:电话:66565666年月日2023年律师代理合同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接待咨询、代理案件和处理投诉问题时,我经常碰到混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朋友。

混淆的原因是这些朋友对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所难免,我都花了不少时间找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特撰此文,帮朋友们梳理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一、法律工作者
1、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工作者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

2、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比表
三、我的主张和声明
1、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建议修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删除第55条第1款第3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该文字表述容易带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产生受到歧视的感受——原则上来说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禁止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和意义的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及行业外人民群众认识、了解基层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正面接纳和接受基层法律服务。

3、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建构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体系,适时将基层法律服务功能吸收纳入中国律师体系,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体系接轨国际的竞争力。

四、维权提醒
无论是律师服务,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当事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当理性,可以通过查找学习本文中列举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在发现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市属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树立律师“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律师行业六条禁令”(见附件,以下简称“六条禁令”)。

现就贯彻落实“六条禁令”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制定“六条禁令”是我市强化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市律师工作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重大举措,对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六条禁令”的具体贯彻意见,迅速及时地将“六条禁令”传达到每一位律师。

全市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六条禁令”精神,在执业中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严格纪律,强化查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是律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基,“六条禁令”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必须以铁的纪律来保证执行。

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执行“六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六条禁令”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吊销执业证书的,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律师违反“六条禁令”的,还应依照党纪条规予以纪律处分。

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执行“六条禁令”的教育引导,对违反“六条禁令”的律师,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施行,切实把“六条禁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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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
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

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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