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一)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
(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
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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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国际法视角浅析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论文内容论文摘要:面对日益升级的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本文试对争端的起由、划界过程中涉及的钓鱼岛问题、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我国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以及解决争端的方案选择等方面运用国际法理论做出简要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东海划界;钓鱼岛;中间线;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共同开发A Brief Analysis of the?International Law?between?Sino-Nippon East ChinaSea Demarcation DisputeAbstract:Facing to the escalating Sino-Nippon 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dispu tes, this?thesis is?trying to analysis those international problems,?which i nvolving the process of demarcation of the Diaoyu Islands issue, the Japanese side proposed the principle of the middle line, our stands the principle of f airness and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ptions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This thesis is?making a brief theoretical analysis.Keywords: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Diaoyu Islands; Middle Line; Equity Princ iples; Natural extension; Joint development2006年3月6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轮中日东海问题局长级会议又一次无果而终,包括此前相关的系列谈判,其实都是中日双方为调和紧张的两国关系所做的尝试性努力;那么,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缘何而来?为什么接连谈判均告失败?究竟又有哪些可行性方案可供选择?笔者试从国际法视角对以上问题做一点浅析,并提出些许建议。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又称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
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
我国以及日本就因东海大陆架问题纠葛不断,涉及国家利益的方面,双方都很难让步。
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对于日本以及韩国等不良行径予以斥责批评。
同时明确表示反对在不公平的条件下的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日本一贯坚持的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我国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但是日方避重就轻始终坚持对己方有利的但是又不切实际的观点,错误的主张中间线原则,该原则中日本忽视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的决定性因素,坚持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
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侵占中国大陆架。
此种方法忽视国际法中就大陆架的正确规定,日本始终坚持从本国利益出发试图侵犯中国主权,歪曲事实,违背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
从海洋法看中日东海之争

从海洋法看中日东海之争中国在其东海大陆架成功开采“春晓油气田”的消息,使全体中国人振奋,使部分日本人感到懊恼。
日本说它距离中线只有五公里,担心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要中国提供具体资料,还派遣特别调查船到该水域勘探,结果引起了中国的抗议。
中国不承认日本片面划定的海上中间线,日本也不接受中国的大陆架理论。
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根源还是海洋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海底资源的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国际海洋法也因此日趋复杂,不仅改变了地缘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也使人不得不更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的特殊权利人类已经历了四次分割海洋的历史。
过去是为了建立海上霸权、殖民帝国、扩展贸易,现在则是要分割可资利用的资源。
二战过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家,主张捍卫各自的海洋权益,包括捕鱼权和海底资源的开发权,因此出现形形色色的海洋资源争夺战。
为了整顿日益混乱的海洋秩序,联合国从1973年至1982年,召开持续了9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会议虽然确定了划分海洋的基本原则,但依然面对复杂的具体等问题。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是围绕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也逐步制定了有关公约。
通过《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确定了“群岛国”概念,使一大片公海成为这些国家的内水;确认了宽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概念,规定了其水面和海底资源的使用权;又重新定义了“大陆架”概念,并规定大陆架可扩展到350海里等等。
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
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以不超过200海里为原则。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理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的国际用途。
大陆架则是传统的、沿海国家视为其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

第27卷第1期Vol 127 No 11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 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08年1月Jan 12008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明廷权(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9)[摘 要]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是中日两国围绕能源安全在国际法领域展开的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夺和较量。
在东海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在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具备坚实的国际法文本依据、地理法律事实依据、国际司法判例依据。
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不过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并不具备国际法原则地位,因此,日本无权将中间线原则强加给中国。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 829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2008)01-0021206[收稿日期]2007-12-1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7CKS002(2007)2009))[作者简介]明廷权(1980-),男,湖北阳新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中日关系研究。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是指中日两国围绕能源安全在国际法领域展开的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夺和较量。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冲绳海槽的国际法地位等法律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使得该争端成为海洋边界问题中一个十分典型而又非常棘手的事例。
从国际法角度审视中日东海争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只有建立在正确辨析国际法依据和/善意履行国际条约0的基础上,中日东海争端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产生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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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国际海洋法产生的背景国际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从17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世界强国越来越多地借助海洋发展经济和巩固自己的列强地位,产生了大量与海洋相关的纷争。
伴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通过国际法的方式协调各国的海洋活动。
1609年,国际法鼻祖荷兰的雨果・格劳修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础。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相继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丰富了海洋法的内容。
1982年,在160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海洋法实现了重大的历史性突破,形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公约正式生效,有147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中国和日本都是签约国。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及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在性质上,它是世界各相关国家意志协调的产物,属于国际法范畴。
虽然这个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法律,但不是唯一的,其他有关海洋问题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判例等,都有其相应的地位和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制度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制度、海峡和群岛国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五大制度。
这些制度内容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各国在实践中不断补充、“诠释”和发展。
其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在近些年来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国家出于本国利益,赋予了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很多纷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中日东海划界争议就属于这一制度调解的问题。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
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据计算,在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情况下,大约1.3亿km2,即世界海洋总面积36%的海域将处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这部分海域提供了94%的世界总捕鱼量,蕴藏着87%已探明的世界海洋石油储量。
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
全世界大陆架总面积为2700万km2,亚洲东海岸有830万km2。
据估计,全世界的海底石油储量有1350亿t,发现的海洋油气田已有1600多个。
《联合国海洋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李春(暨南大学青岛266071)摘要长期以来,中国与日本在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存在着分歧。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归属原则,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划分原则。
本文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议缘由,阐述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并着重对两国的主张进行法理分析,以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前景。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东海;划界;争议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家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按照公约规定,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最大可达350海里的外大陆架。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依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了很多海洋划界争端,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1981年扬马延大陆架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1984年缅因湾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年加拿大-法国海域划界案等,较好地解决、处理或协调了国家或地区间的海域纷争。
二、国际海洋法的司法实践(一)大陆架划界的原则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大陆架划界方法:一是根据协定划界;二是无协定而存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特殊情况划界;三是无协定和特殊情况下,采用中间线划界。
在此基础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期会议提出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基本准则:一是划界须“以协议划定”;二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三是“公平解决”。
这一原则得到了缔约国的普遍接受。
(二)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
该案对随后整个海洋划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受该案判决的影响,即使在公约通过以后,仍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涉及前联邦德国、荷兰和丹麦的北海大陆架划分。
荷兰和丹麦坚持应适应等距离原则划定,前联邦德国则认为等距离线会导致不公平。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划界方法与划界一般原则作了区分,认为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否认《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中间线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院以《大陆架公约》第六条产生的历史为依据,指出国际法委员会在拟定该条款的过程中,并不是把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作为现行法或国际惯例而建议的。
国际法院认为:“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该判决的这一观点,后来被确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76条中。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之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
它对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原则和划界方法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仲裁法院首先认定英法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参加国,因此该公约适应本案。
其次,法院对该公约第六条所包含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进一步定义为:“在欠缺协议时,大陆架划界必须基于公平原则”。
法院指出:“混合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在事实上表现了一个一般规范,亦即当协议失败时,国家之间在同一大陆架上划定的界限应基于公平原则做成。
”该案说明,在海岸相对的沿海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不必适应等距离中间线方法。
特殊情况作为划分的重要考虑因素,说明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作为法律原则的确立。
(三)中间线与公平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上述国际判例,可以确认:“中间线”方法不是海洋划界的普遍原则,只是众多划界方法中的一个,“公平原则”才是普遍适应的划界原则。
相邻或相向国家的海洋划界,无论是否采用“中间线”方法,都必须符合“公平原则”。
三、中日东海划界争议中日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导致双方在海域权利主张上出现相互对立。
(一)中国的划界立场与主张针对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方法的争议,中国的主张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
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
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
即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
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对于东海划界争议,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
即: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二)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其海洋划界的原则立场是等距离“中间线”。
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
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
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对于东海划界争议,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
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
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
(三)两者立场的主要分歧点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
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
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
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四、中日立场主张的国际法比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
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都可在海洋法规范中找到根据,且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那么在这一争议中,谁的主张更为合理呢?(一)中国的权利主张更能体现国际法的价值理念,更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首先,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