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金[1]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
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
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
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一)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
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
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
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善意”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即按照条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去履行。
中日是“一衣带水”的近邻。
由于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初步估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提升和加剧了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争端。
双方不仅划界的主X不同,而且国际法依据也有着很大甚至原则性的区别。
到底谁的划界主X和根据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的真实含义和精神,需要认真辨证,以利于公平划界。
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的起因和争端各方的划界主X 大陆架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质学,后来形成地理和法律上的区分。
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包括大陆棚、大陆坡和大陆边三个组成部分。
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上的大陆架有联系,但又不同。
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是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大陆架公告》中最先提出来的。
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开始研究大陆架的法律问题。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确立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即法律上的大陆架终止在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属于大陆的一部分。
平均坡度约为1.7—2%,平均深度为60米,陆架边缘水深平均达130米,一般不超过200米。
在古代,人们由于无法测量海洋的深度,因而把海底看得很神秘。
20世纪20年代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回声测深仪的发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底的面貌逐渐有了比较深人的认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成为可能。
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军事价值,不可避免地成为海洋邻国之间划界争端及资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XX海峡与南海相通。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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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浅谈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一)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
(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
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
然而,该规则只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条约规则,而非习惯规则。
随后“公平原则”作为海洋划界习惯法规则首先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4),接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协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各方主张(一)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背景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海底有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
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
自联合国相关机构公布技术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5)以来,油气资源十分贫乏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
日本海上保安厅从1983年起就开始对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更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用6年时间,投入1000亿日元对其周围涉及65万平方公里的9个海域的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工作,以争取在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测量数据和证明材料的报告,以证明东海大陆架是日本陆地的自然延伸。
对日本以上种种行为,中国政府已多次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中国主权。
在2004年,中国在东海的“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方反应逐步升级,甚至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
(6)虽然春晓气田距离日方划定的“中间线”还有5公里,但是日方仍然抛出了所谓“吸管效应”问题,称中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会被吸过去。
对此,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日本问题专家梁云祥副教授反驳说,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他说,大陆架是西高东低,油作为液体,即使流动,也是从中国这边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
(7)至此,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
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
(8)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
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日本九州,南达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后盆地。
它平行琉球岛弧展布约1200 lm,东西宽约100——120 lim,海槽主体水深大于1000 m,最大水深约2719m.(9)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位于此,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
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
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10)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11)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
)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
(13)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三、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办法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参照国际法院的判例,结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及公法学家提出的学说进行分析:首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
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
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
(15)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其次,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
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
”(16)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
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
注释:(1)马呈元《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38页(2)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2期(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4)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5)杨金森,高之国《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32-33页,海洋出版社,1990 (6)参见《日本威胁开始开采东海资源》,《参考消息》2004年10月29日(7)《中日东海争端全景》,2005年07月25日15:23:32来源:国际先驱导报(8)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4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9)研究报告,冲绳海槽中部玄武岩的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研究,韩宗珠,于航,赵广涛,吕海燕(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66003)(10)中国外交部1977年6月13日声明,载《人民日报》1977年6月14日第1版(1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12)魏敏主编,《海洋法》172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1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5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14)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