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延伸原则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之辨
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与中间线原则

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与中间线原则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与中间线原则中日间的东海领海(领土)之争已存在多年,尤其是去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双方的争执成为两国关系紧张的一个热点。
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钓鱼岛归属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对于东海划界问题,双方主张不一。
中国主张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再加上一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特殊情况,找到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而日本则主张按“中间线”原则来划界。
联合国于1973年召开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
中国和日本现在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该公约规定,世界海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属于一国领土的领海、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和实行公海自由的公海三类水域。
领海的宽度不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海底也就是沿海国的大陆架,沿海国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
每个国家的大陆架延伸长短不一,为了避免一个国家的大陆架过于宽广,以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利益,公约将一国可以拥有的大陆架限定在350海里以内。
大陆架以外的海底为“国际海底区域”,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它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因为一些海域的宽度有限,在海岸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它们所主张的海域相互重迭的现象,从而产生海域划界争端。
所以《海洋法公约》也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守的规则分别作了规定。
《海洋法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在国际法和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就划界问题达成协议,使划界得到和平解决的结果。
东海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封闭海域。
东海海底则是一个中国大陆向外延伸、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一直延伸到离日本本土只有几十海里处的冲绳海槽。
这个海槽就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而中日两国都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各自的大陆架,所以在中日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相互重迭的问题。
中日东海化界

从海洋划界的原则论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发布时间:2008-8-26陈聪清1 东海争端背景中日东海海域的边界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但在联合国能源署公布那份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前,日本对于东海的海域划分相当得没有兴趣,对于中国在东海的一些举动也仅仅是默默观察。
而在联合国公布了这份调查报告后,日本对东海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浓厚兴趣。
因为该份报告称,东海,将是第二个波斯湾!这与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先生生前的预言如出一撤:“中国海上石油的远景在东海。
”而我国也早在1958年开始起就对东海海域进行了全面的地质调查。
东海位于东经130°~135°,北纬34.5°~35.5°,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包围的半封闭海域。
其北连黄海,东至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
南北长约1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域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左右,最大水深处有2719米。
东海海水透明度较大,能见到水下二三十米。
海域开阔,大陆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我国一半以上的岛屿分布在这里。
东海最让人眼红的当然是那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研究中心的东海问题专家哈里森相信,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利的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储量大概在5万亿立方米,至少是沙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气储量的1.5倍。
而这一大陆架的原油储量则大概为1000亿桶,要知道,沙特的原油储量只有2671亿桶,而美国的原油储量则只有220亿桶啊。
而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有两处,一个位于冲绳海沟,在中国大陆架延伸的最东端,拥有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另外一个则位于钓鱼岛附近,据哈里森分析,在它南边和西北边的海床里,蕴藏着大约945亿桶原油。
2中日两国划界主张2.1日本的划界主张日本认为,应当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同时宣称“中间线(等距离)规则”是海域划界的习惯法。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On the East China Sea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作者: 李洪涛;陈少宜
作者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版物刊名: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8-121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公平原则;解决方案
摘要:东海大陆架包含了中日两国大陆架主张的重叠区域。
对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的划界方法,国际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日本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而中国则主张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考虑自然延伸原则以实现公平原则。
依国际法,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概念的基础,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自然延伸原则相冲突,应依自然延伸原则,因而中方的立场应得到支持。
中日双方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东海大陆架争端。
大陆架的划分

通过国际法庭解决中日之争的利弊分析
一、问题:既然法理在握,为什么中国对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议 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日本是否有意于此? 二、回答:1.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随机性,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 和判断力。欧洲国家对这种方式比较认可,这与其文化传统有 关。2.在现阶段,“东海案”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就会 在维护利益的轨道上失控。中日之间存在的敌对情绪,使通过 仲裁庭解决问题也不现实。3.在国际法院这种方式中,缺少中 方的同意,日方无权借国际司法途径挑起事端,因为双方必须 协议在先,才能接受管辖裁决。 返回
1958年以来形成的 国际海洋划界习惯法及其划界程序
一、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 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 划界程序:有关情况—划界结果—比例检验; 二、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的区别: 1、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先划定临时等距离 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导致调整该线的情形; 2、两者的区别:是否承认等距离线的表面公平性及其作为 划界出发点的地位。 三、国际性法庭的实践:强调相向/相邻两种海岸关系的区 别,并将其与等距离线的公平性结合起来。
国际性法庭裁判的演变
一、自1984年开始,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向海岸的划界案件时逐 步放弃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转而采取等距离/ 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 二、2001年以前.除了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适用的 法律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先划定临时等距离线,然后 考虑是否存在导致调整该线的情形”这一划界程序都发生于 相向海岸的划界案件中. 三、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分和领土问题案的特点:1.国 际法院第一次在适用习惯法的相邻海岸的划界中采取等距离/ 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2.在决定了界线的路径后没有使用 比例检验或其他方法来证明划界结果的公平性.
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

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
东海海底有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地质科学考察表明,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据日方估计,大部分石油埋藏在东海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由于东海有大片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会出现部分重叠。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超过200海里,则可以扩展到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须经沿海国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及程序加以宣告才能确立;而后者基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固有的和排他性的权利。
这种权利无需沿海国通过国内法律程序或履行特定的法律行为加以宣告。
因此,5月31日下午,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就日本要求中止春晓气田开发和提供有关数据的问题回答说,与春晓气田有关的问题,中方主张应该根据有关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办事。
他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的规定,即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国有关气田包括春晓气田的开发完全是在中国近海,而且这些近海也是与日方无争议的,是行使自己主权权利的正常活动。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

青春岁月一、概述东海,国际上通称为东中国海,简称东海,中国四大海之一。
东海的北面和黄海接壤,以长江入海口的北面和韩国济州岛的连线为分界线,东北部的界线为韩国济州岛和日本长崎之间的连线,南面与南海毗邻,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毗邻太平洋。
其大体处于中国大陆和九州岛之间,而且其通过对马海峡与日本海相连。
面积约为70多万平方公里。
东中国海海底是中国大陆的延伸,与中国大陆的地势差不多,其高度自西向东逐渐降低,直至冲绳海槽(中琉界沟,水深约为2700多米)。
东中国海的海岸线曲折,分布着众多岛屿,并且其大面积的沉积盆地蕴含着丰富的油气资源。
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并不十分激烈,也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东海的自然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引起了有关方面专家的关注,来自美国的埃默里和日本的新野弘两位教授于六十年代初共同发表了关于东中国海海域有很大的可能性埋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的报告,极大的触动了日本方面的敏感神经。
日本是一个矿藏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其绝大部分的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依赖于进口。
假如它能将东中国海海域的矿产资源据为己有,其将摆脱资源匮乏的发展桎梏,而跃居资源大国的行列因此,近年来日本方面在东中国海大陆架划界纠纷上表现出强硬的态度,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愈演愈烈。
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1、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关于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国际上一直争论不休。
坚持“中间线”划界原则和支持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解决海域划界纠纷的中日双方在1978年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正面交锋,爆发激烈的争论。
在争论中,我国坚决支持运用“公平原则”解决海洋划界纠纷,反对将“中间线”方法确定为原则性的规定。
针对东中国海大陆架来说,我国一直坚持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为我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其理应为我国所有。
冲绳海槽具有特殊的地理环境,其东西两侧的地质地貌具有明显的差异,说明中日两国不属于一个大陆架。
冲绳海槽应为中日两国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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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延伸原则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之辨一、问题的提出东海宽150海里~360海里,总面积约30万平方海里,是一个有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半闭海。
①从专家预测,东海具有相当于阿拉伯地区的大油田之日起,东海的矛盾与冲突一直持续不断。
随着日本对东海油、气的探勘开发急于求成,接二连三地提出不同的方案,致使中、日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②在这一系列争端中,亟待解决的便是中国同日本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③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限。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但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足以终端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主张以中间线为界。
④其实,除了对于冲绳海槽是否构成两国领土自然延伸的中断存在争议外,更为基本的问题是,自然延伸原则在沿海国对大陆架进行主张时所起到的作用为何。
中日两国都签署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在1994年11月公约生效后各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因此公约对两国都具有约束力。
《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制度做出了如下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便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拓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⑤在《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权利制度的设定上,存在三种可能的主张。
一为坚持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权利制度的基础;二是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的距离基准等价,都是大陆架权利的基础;三是200海里的距离标准已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制度中的基础。
而《公约》第83条的大陆架划界制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⑥这其中,既没有提到自然延伸原则也没有规定所谓距离基准,而只是规定了所谓的公平原则,继而使得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更显得模糊。
在国际法研究中,依国际法制所实践产生的国际司法判决虽无法之拘束性,但仍然是重要法理或是习惯法的研究素材。
⑦因此,通过对司法或仲裁决定进行考察,可以明确国际法院对划界国家法发展的最新法律适用及解释。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关于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进行有效的梳理与分析,进而来检视目前自然延伸原则在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的应然地位。
二、自然延伸原则在国际海洋划界案中的实践发展①参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②张耀光:《中国海洋政策地理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③参阅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三版),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④高建军:“论冲绳海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载黄进主编:《武大国家法评论》(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⑤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王铁崖、田如萱编:《国家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5页。
⑥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王铁崖、田如萱编:《国家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8页。
⑦国际法学基本上系大陆法系之解释与适用法学方法,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范,国际法院判例仅拘束本案和系争当事国,当然,判决意旨或已达习惯法而有约束性,为该案例所呈现的判决要旨为不得拘束后来之类似案件,从而判例仅具有“法理”的参考性质。
(一)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并没有明确地规定自然延伸原则,只是用了“邻接海岸”一词,表现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事实和法律制度。
而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则进一步阐述了1958年公约自然延伸的意义,其内容基本上整理如下:①自然延伸反映了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本质,即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②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唯一依据,亦即一个国家若要对一定的海底区域提出主权要求,则必须基于该区域是其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如果不是这种延伸,这种要求将会是不合法的;③作为前一原则的逻辑结果,划界就应该达到每一个当事国都仅可能得到构成其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一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①在本案之后,特别在50年代至70年代,自然延伸原则被认为是沿海国提出主权要求的权利基础,更被奉为知道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圭臬,一度造成了国际法学界提出“自然延伸原则是公正客观标准”的结论。
②不过,自然延伸原则也因过度凸显与沿海国没入海中属于自己统一地质的大陆架,被批评为过分崇尚自然决定的作用将太过失控,其适用性应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二)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75年英法两国同意提交仲裁法庭,请求依照适用于两个之间的国际法规则,划定两国在英吉利海峡,及向西至大西洋1000公尺等深线的大陆架界线。
法庭贯彻了上述自然延伸原则,据此否决了法国主张的大西洋去划界方法,认定划界几乎脱离与大西洋区域实际相连接的海岸,这样做难以与大陆架是一国领土没入海下之自然延伸的根本原则相符合。
③在本案中,仲裁法院试图进一步决定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所提出的“相关因素”(relevant factors)所扮演的角色,首先就是要降低自然延伸原则的角色。
它指出,自然延伸原则不应该被忽略,但也不应被视为绝对的原则。
适用此一原则是,应同时考量其他法律与衡平上的相关因素。
④法庭提出自然延伸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加以限制的判决意旨,旨,其系因为在本案中有远离英国本土的海峡群岛的存在而予以特别考量,并因而影响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实际作用。
法庭认定,由于海峡群岛接近法国本土,如果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将使得法国大陆架的面积大为减少,“构成一个会引发不公平的情形”⑤,为了了维系相向的两国在英吉利海峡大致相当的海岸线适当的平衡,决定在划界时不考量海峡群岛的效力。
(三)1985年突尼斯与马耳他大陆架案在本案中,利比亚主张,由于相向的两国大陆架间存在裂谷,界线似个别独立分明,大陆架应自然区隔而以裂谷为界以符合自然延伸原则,但是国际法院拒绝了利比亚的主张,认为国际法的发展,已经使国家大陆架可以以其海岸延伸至少200海里,此一宽度不需要论及地理和地质要素的功能,划界的标准不可以根据地理意义上的自由延伸原则论断,而分属两国各方大陆架均不得超出离岸200海里。
⑥由此可知,国际法院舍去了自然延伸原则,而依①详情可参见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Denmark;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The Netherlands), Judgment of 20 February 1969, I. C. J. Reports 1969。
②陈荔彤:《国际海洋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8页。
③详情可参见Arbitration between UK and Franc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dated 30 June 1977 and 14 March 1978。
④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167页。
⑤详情可参见Arbitration between UK and Franc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dated 30 June 1977 and 14 March 1978。
⑥详情可参见Continental Shelf Case (Libya Arab Jamahirija v. Malta), Judgment of 3 January 1985, I. C. J. Reports 1985。
据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四)小结为体现出绝对自然延伸原则的非完全公平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立法时便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
在对第76条的处理上,虽然仍然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但是同时又对自然延伸原则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即“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拓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该条赋予了沿海国一种区别于自然延伸原则之外的获得大陆架权利的法律依据,并正式宣布了传统自然延伸原则受到了修正。
根据对以上相关判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含义的理解发生了质变与量变,在处理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不再依据传统的自然延伸作为单一原则,以自然延伸原则作为超越公平原则来考量划界关系并不适当,而该原则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客观标准”的准则,在多重因素纠葛的划界实践中有似乎太过短视狭隘。
①这样,国际法院对自然延伸原则的态度就从1969年将其作为大陆架的惟一权利基础,到1977年作为大陆架的主要权利基础,转变为1985年的由距离标准代替自然延伸成为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权利基础。
②三、自然延伸原则在中日划界争端中的适用(一)自然延伸原则为中国主张大陆架的权利基础虽然国际法院对于自然延伸原则的态度很明显,但是就中日目前的争端而已,其所呈现出的具体情况又与上述的案例存在着相当的不同。
因此,在本案中,有必要先探讨其所出现的关键区别之处,以理解该情势对于自然延伸原则的适用将产生何种影响。
在国际法院发表上述观点的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中,争端双方海岸之间的最大距离只有183海里,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依据自然延伸而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
然而,在中日划界争端中,海岸间的距离最宽可达360海里,当中国拥有了超过200海里宽的大陆边时,其对全部大陆架的权利基础便分成了两部分,在200海里范围以内的权利基础为距离标准,而对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其权利基础便仍然应该是自然延伸原则。
这种区分的实践,来自于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在该案中,法院为适用马耳他所提出之“距离标准”,也进行了限制的设定,即这一标准并不超越“自然延伸”的原则,只是构成“自然延伸”在距岸200海里以内的定义而已。
③也就是说,在超越200海里以外之处,“自然延伸”仍然是一个包含了其他地理或地文考量在内的观念。
国际法院虽然通过判例,有意识地削弱了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当沿海国具有超过200海里宽的大陆边时,以往的判例在解释上仍然无法否定自然延伸原则可以作为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进行主张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