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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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洋事务谈判案例分析

中日海洋事务谈判案例分析

中日海洋事务谈判案例分析东海问题是中日之间的一个分歧点,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矛盾点,一个是钓鱼岛问题,还有一个是东海划界的问题。

那么从中国的角度来讲的话,我们是希望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方式来划界,但是日本是顽固坚持所谓东海中间线的划界方式,实际上跟我们之间的立场相去甚远,而且中日之间已经进行了十几轮的谈判,但是在这些问题的话是很难达成基本的共识。

其实要明白一点,中日之间在海洋问题上的分歧,它不仅仅是一个事务性的事情,它恰恰是中日两国关系以及中美关系,包括美日关系三角关系里面的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在里面。

这里面说白了就是美国在从中起一些不太好的作用。

日本新外相林芳正,一直是希望和中日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善,他担任过中日议员联盟会长。

如今,他辞掉了会长。

在日本尤其是在现实状态下,日本的自民党内部这种所谓友华派现在可以说是越来越少,林芳正也不例外,个人很难在整个日本的政坛里面有更多友华的表示,因为从日本对外的关系来看,它永远都是把日美关系作为轴心,也就是所有国家的关系要建立在日美关系基础之上的话,这样的中日关系还能好吗。

作为美国,在中日之间总希望设置矛盾,这个矛盾就体现在钓鱼岛问题。

美国现在在钓鱼岛问题上在不断设置新的障碍,包括钓鱼岛,之前美国人说是不持立场,但是现在美国在很多场合的话,都是把钓鱼岛纳入到美国的安保条约之内,这样就是为了拉住日本成为自己一个铁杆的盟国。

包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其实美国也是站在日本的立场来对中国进行制约,并不是说美国认为钓鱼岛也好,包括东海也好,应该按照日本的方式来划,而是因为日本和美国之间是同盟的关系,美国必须要站在日本的角度,这就是美国现在在外交立场上对日本采取这种强力的支持,那么日本必然会在谈判的过程中采取强硬的手段来对中国说一些狠话。

东海大陆架问题与中日关系探析的开题报告

东海大陆架问题与中日关系探析的开题报告

东海大陆架问题与中日关系探析的开题报告题目:东海大陆架问题与中日关系探析研究背景:东海是中日两个大国共同拥有的海域,其中的大陆架问题一直是中日两国关系的敏感问题之一。

随着能源和资源的日益紧缺,东海大陆架的分界问题愈加成为中日两国争夺的核心之一。

如何合理分配东海大陆架的资源,让两国得到公平的利益分配,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研究意义:研究东海大陆架问题是对未来中日关系发展的认识,对两国进一步合作的探索,对维护地区稳定的促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研究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的合作方式和发展趋势,有助于促进两国间领土争端的解决,呈现出一种更为良好更为稳定的发展格局。

研究目标和内容:本项目旨在探讨东海大陆架问题与中日关系的关联性和发展趋势,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内容:1. 东海大陆架划界及其争端的起因和历史演变。

2. 中日两国的主张和政策,及其对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影响。

3.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上的合作方式和进展。

4. 东海大陆架问题对中日关系的影响和对策。

5. 对未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合作和发展展望。

研究方法及调研途径:本项目采用文献分析法,既包括主要外交文献的分析,也包括国际国内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综述,结合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和分析东海大陆架问题和中日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研究成果和创新点:本项目研究成果将对以下几方面作出贡献:1. 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提出更为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方案。

2. 对中日两国相关政策和主张的深入分析,对当前地区国际安全形势有指导意义。

3. 对未来中日关系发展进行前瞻性探讨,为世界有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之详细解析(附图)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之详细解析(附图)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之详细解析(附图)最近一段时间,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石油开采的主权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对立。

上到政府首脑、阁僚议员,下到草民百姓、知识精英,各抒己见,纷纷表达了严重的关注。

可惜在俺看来,双方情绪化的议论都太多了些,事实真相每每被掩藏到幕后去……所以俺不自量力,先来把事情前前后后的相关知识点列举出来,让有缘看到俺这点雕虫小技的朋友,也有机会总揽全局地重新审视一下此争执的核心。

1)事情起因: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引发了日方的恐惧。

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70年代开始。

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

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

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

2)日方的主张:两国平分东海资源,当然油气资源也不例外。

如何“平分”呢?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按理来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EEZ)”(海洋法第五部分)以及“大陆架”(海洋法第六部分)的相关条款,就该可以划分东海了;但问题是,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可以达到200海里;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EEZ肯定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

那又如何是好呢?日本方面提出了“重叠部分的EEZ,按照日中两国中线来划分,谁也不吃亏”的原则;如下图所示:最左面一条粉红色的线,就是站在日本角度所画的200海里EEZ边界线;深蓝色的线则是站在中国以及台湾立场上画出的200海里EEZ边界线;既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那就从中取平,得到了红色的线。

这就是日本主张的划分中日两国EEZ的“中间线”方案;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建成的平湖油气田明显在这条中间线中国一端;而这次导致日本方面抓狂的春晓油气田,也在这条线中国一端(距离中间线5km);这样的话,按理来说日本方面就没有资格说三道四的,因为中国方面的做法没有任何出界的地方。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形势与政策-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

形势与政策-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

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日本是中国的近邻,也是与中国关系较为紧密,交往历史悠久的国家。

在中国周边的国家中,无疑,中国与日本的交往时间最长,产生的矛盾,争斗,甚至战争的历史也最为久远,问题也是最多的。

目前为止,与我们接壤的国家(包括日本这些也中国领海接壤的国家)中,日本,无疑是最为强大,最有实力,也是最具备侵略思想的国家,它对我们造成的威胁也是最大的。

我认为,当前中国与世界的矛盾,或者说与西方世界的矛盾,最集中的体现在中日矛盾;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的长远安全局势影响最大,或者说威胁最大的,也是中日矛盾。

1.历史影响:中国与日本正式交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那时,中国的商船就已经到达了日本现在的硫球一带与当地的日本住民进行贸易。

当时的中国十分强大,正处于历史上的巅峰状态,日本受到了来自唐朝的巨大影响。

直到现在,我们从日本的茶道,书法,传统着装和礼节上也能够很明显的看出中国唐代文化的影子。

明代的时候,中国开始第一次于日本发生了武装冲突。

不过这个年代的日本还没有统一的政权。

据不可靠资料记载,当时的明朝政权曾经试图对日本的战国局面施加影响,甚至已经施加了影响,在某种程度讲,那时的中国由于受到来自日本流寇的骚扰,可能希望在日本建立一个依附于自己的傀儡政权(类似于当时的朝鲜高丽王朝),但似乎没有成功。

这个时候,中国对于日本,依然是占据绝对优势的。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率先进入了资本主义工业时代,并且跟随着西方列强开始对已经日薄西山的清朝进行大肆侵略。

这期间,中日的战争不断,民族矛盾由此凸显。

尤其是在二战期间,日本对中国的全面战争极大的加深了民族的矛盾。

即便是到今天,在中国,仇日的情绪依然植根于民众内心的深处。

二战日本的失败,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在中国的战局不利,而且日本在中国战场损失的兵员是最多的,达200万以上(不同资料有其他的记载,本人认为200万比较可信)。

这种由大量的鲜血积淀出的矛盾与仇恨,是很难消除的。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本文通过对中日东海之争的现状进行梳理,并以此分析其中的中美日关系,对中日之争进行深入探究。

最后,本文提出几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东海问题划界争端钓鱼岛问题中美日关系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是一衣带水的邻邦。

两国具有包括鉴真大师六次东渡日本、口本遣隋使和遣唐使频繁来华等在内的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

中口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通过海上通道实现的不在少数,东海成了双方路邻友好的纽带和见证。

但是,自甲午中日战争以来,中日关系急剧下滑,尤以二战以来中日矛盾更加激化。

直至今日,中日关于历史、边界、经济、军事等各种纠纷依旧频繁,如今的东海,中日之争狼烟四起,成了双方海洋权益争夺的战场和角力场。

东海恰似一滴水能折射出中日关系的好坏,反映出两国关系疏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双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

一、中日东海之争的表现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权益一旦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一部分,各国重视海洋的程度与日俱增,海洋权益争斗愈演愈烈。

中日在东海的海洋权益斗争也并不例外,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争斗由来已久,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正在向不利于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方向蔓延。

全面梳理中日东海之争的种种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划界争议,资源争夺,岛屿争端以及军事争斗。

一是划界争议。

中日东海至今尚未划界,主要是双方在划界主张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中方一贯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日方则提出以“中间线”平分东海的主张,而且强调要“一线两划归”。

日方认为大陆架制度已经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中日东海划界只要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即可,这样可以避免日方在划界上处于地理不利国地位的缺陷,不用在两国是否都拥有东海共同大陆架问题上纠缠不清了。

中方当然不接受、不承认日方提出的以所谓“中间线”划界的主张。

中日东海争端

中日东海争端

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比如,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

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

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二.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1.自然延伸原则(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自然延伸在大陆架概念中的重要地位在首次真正提出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就已经有所体现。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

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

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

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

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第一,自然延伸揭示了大陆架概念的本质特征。

第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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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东海问题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绪论东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与日本的最为紧张的导索线,把这两个本来就是感情不那么好的国家紧紧地诠在一起。

东海问题也跟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中日之争的东海以及争论焦点那么究竟中日东海之争中,所争取的东海究竟是什么呢?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日方说法: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中方立场: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国际惯例: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

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

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

在日本看来,中国在东海的无数次海洋勘测、以及油井建设是“先斩后奏”的行为,在两国中间线的附近建设大规模的气田群只是时间问题。

答应合作岂不是对“既成事实”的毫无条件的“妥协”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权利主张与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

当有关方的权利主张发生冲撞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 00海里的距离。

”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⑰]《公约》提出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概念,为地理有力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

但是,在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

这是因为《公约》第76条第1款前半部分首先明确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后半部分中的200海里距离,是考虑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

而第4款和第5款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两种方法,也是从自然延伸原则出发,宽大陆架沿海国根据其地理和地质特征选择其最大限度的大陆架界限。

至于第3款和第6款有关深洋洋脊和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更是从地质构造上来区分是否构成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

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

行使这一权利,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

”[⑱]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草案)第76条第1款第一部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

国际仲裁庭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的第一个大陆架案例——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时把自然延伸标准和距离标准都说成是“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基本因素”,并指出“在200海里以内的,作为大陆架而提出权利主张的任何海床区域,其权利只能依据提出权利主张的国家从其海岸量起的距离来决定,而这些区域的地质的或地貌的特征是完全无关紧要的。

”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延伸作为主要标准的有力证据。

因为国际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还同时指出,“尽管由于法律和实践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必须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距离所决定。

”这一论断是以有关当事方海岸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那么,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显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

从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质、地貌等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

据地质学家考察,冲绳海槽由北北东向南南西倾斜,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

海槽北浅南深,最大水深达2719米。

就是说,冲绳海槽天然地构成了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分界线[23]。

因此,中国在东海海域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只有到冲绳海槽,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

换句话说,中国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只有采用“自然延伸”标准才符合国际法原则。

如果采用距离标准,则势必将东海大陆架分割成“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这与大陆架定义的精神完全不符,从而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而从日本方面来看,尽管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规定了“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线以内的海底及底土”。

但是,如前所述,200海里距离应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

日本的大陆架法只援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其有利的部分,即撇开了“自然延伸”这个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仅强调距离标准。

日本以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制定国内法律,反过来又以国内立法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了其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

2.从划界原则上,“中间线”方法缺乏法理依据,公平原则才符合国际法精神。

国家间的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通过协议或由第三方解决,而不能仅仅依据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尚未划界,日本在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间线”只是其单方面的主张,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日本在其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规定,日本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即“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

很明显,日本是参考了19 58年《大陆架公约》的划界规定。

但是,该《大陆架公约》提出的“中间线”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且并非是唯一的划界方法,它特别强调了必须与协商决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国际法院在1969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等距离标准并非是大陆架划界的绝对原则,即便是在《大陆架公约》中也是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优先考虑特殊情况之外的一个特例,除条约当事国外,在其后的国家实践及有关协定中并没有成为统一的依据,在国际习惯法上并不成熟。

换句话说,等距离标准并不是国际习惯法,《大陆架公约》生效后并没有广泛付诸于各国实践;不考虑争端地区的特殊情况,机械地运用等距离标准,划界就会出现不自然,也不能达到公平结果。

”也就是说,等距离中间线是用以公平解决划界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较其他方法有特权地位的方法。

如果运用“中间线”方法能够取得公平结果,那么,这种方法是可以适用的,而如果达不到公平结果,则要采取其他方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这段文字尽管并没指明具体的划界原则,但却明确指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公平解决争议。

国际法院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指出,“可以适用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院进一步阐述了公平原则的含义,指出,“原则总是从属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平性质必须根据其取得公平结果的实用性而予以评价。

‘公平原则’一词不能被抽象地加以解释,它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

”[25]这表明,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阐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而日本不与中国协商,擅自以“等距离”方法在地图上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

中日在东海海域的地理地形地质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日本不能使用“等距离标准”划定“中间线”的重要“特殊情况”。

东海西侧是中国长达3200多公里的连续海岸线,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的琉球群岛,50个小岛中的岛间距离远者达1 00海里以上,海岸线总长度约1235公里,其中吐噶喇群岛、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先岛群岛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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