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领海争端
中国东海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东海争端近年来,中日东海问题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争端,时时泛起波澜,威胁着两国间的关系。
中日两国世代为邻,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国的双边关系一直阴晴不定,而现今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为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变数。
2004年起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突然发难,指责中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常的海洋资源勘探,侵犯了日本的海洋权益。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有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鉴于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两国各自的国家主权,而且牵涉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的正确选择。
截至目前,中日之间已举行了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把东海作为"合作之海"的方针,明确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也就各自共同开发的方案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尽管两国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双方仍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的进程。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立场(一)东海的地理情况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坡。
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在水深120到200米处。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
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分析理解

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分析理解摘要:中日东海问题一直是两国政府和民众争论的焦点,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海域的划分。
我国一贯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自然延伸”来解决两国领海争端,而日方坚持主张“中间线”原则划分。
这样的分歧与两国的利益关系密不可分,初期双方虽达成过“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共识。
但随着资源需求的不断提高,日方不断挑起事端,试图取得对自方最有利的领海划分,其做法无疑是有悖国际法准则的,因而我们只要树立当代海洋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就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东海之争;中日关系;海洋权益中日两国自甲午时期就在海洋权益上存在矛盾,其原因多由于日本国土狭小,陆上资源匮乏,石油、煤炭、天然气储量都极少,其中仅石油一项就有99.7%需要依赖进口才能够满足国民需求。
因而日本也比其它国家更早、更有系统地开始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把海洋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点。
在这样的形势下,日本与邻近国家如我国和朝鲜(即现在的韩国及朝鲜)发生的海权争端问题就时时发生。
本文就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和未来中日两国关系作分析。
(一)日本对海洋开发的重视程度及行动举措在分析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之前,首先列举一下日本对海洋问题的看法和方针。
如之前所述,日本众多资源都依赖海洋,是一个没有海洋就不能长足发展的国家。
早在1974年日本教授西村朝日太郎就在《海洋民族学》一书中总结了日本的海洋文化观,提出海洋对日本发展的重要性。
在此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一些海洋理论促使日本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并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在2001年的日本内阁会议中,海洋开发就被列入了优先开拓的项目,“海洋国家”成为日本政府内政外交的重要指针。
日本还积极筹建了“西太平洋海岛诸国家会议”,把周边各国都囊括其中。
同时还在2000年的“太平洋••岛国首脑会议”上提出“太平洋新天地外交”的方针。
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了日本对于海洋扩展的急迫心里和重视程度,从而与领近国家的海洋权力争端也不可避免的增多。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中国邻海争端

领海岛屿争端:1.与日本的领海岛屿争端。
钓鱼岛,琉球群岛,冲之鸟1978年4月至6月,中日之间出现了两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个是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占领问题,另一个是日本对琉球群岛的拥有权问题。
钓鱼岛是台湾省附属岛屿,位于东海大陆架边缘,早在15世纪就已归中国管辖,早在明朝永乐年间就有了“钓鱼屿”的记载,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诏将钓鱼岛赏给当时的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地。
而日方却强词夺理,声称钓鱼岛是位于冲绳岛西南的小岛屿。
根据当年归还冲绳协定而属于日本,是日本固有领土。
日本一些人所谓在1895年已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的说法,实际上是日本在甲午战争后将其窃取的。
日本在1945年投降后,按波茨坦公告,钓鱼岛与台湾已一并归还中国,理所当然是中国领土。
1996年7月14日,日本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加速钓鱼岛等岛屿的日本国土化。
东京都内的一个政治团体在钓鱼岛上设置了灯塔。
钓鱼岛虽然不大,但周围石油储量30-70亿吨,年捕鱼量15万吨。
日本争夺钓鱼岛目的就是通过侵占岛屿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多占中国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获得15万吨以上的渔业资源,攫取中国东海海底油气资源的一半多。
妄图在军事上实现"千海里防卫"的设想。
据此,将其防卫范围由冲绳向西推远300多公里,对中国沿海地区实施舰、机抵近侦察和监视。
而且还可以削弱台湾回归祖国后台湾海峡军事功能的发挥,大大不利于我东南沿海的安全,同时也会对我跨出第一岛链的未来海上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公元1429年,中山王尚巴志统一琉球,定都首里城,是为“琉球王国“的开始。
历代琉球国王都向中国朝贡,尤其新王即位,必定要求中国派遣使臣到来为新王举行“册封“仪式。
1875年,日本大军开入琉球,禁止琉球进贡中国和受大清册封,废除中国年号,改为明治年号。
虽然大清软弱无能至此,但在琉球主权问题上始终坚持为中国所有,没有让步。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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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
“最早发现论”:中国有利。但是按国际法,“最早 发现” 只拥有“不完全主权”。 先占:中日都没有充分理由。(获得无主之地、正式宣示
主权、有效控制。) “时效”:中国有利。(获得他国领土、在无争议情况下 长期和平有效管理。)
“大陆架论”:钓鱼岛在中国大陆架上。但是中国其 他一些有争议的领土在别国的大陆架上。 “根据国际公约”:《开罗宣言》和《波坦茨公告》 说明归还的只是台湾、澎湖列岛,并没有明确指出包 括钓鱼岛。
根据国际法,国家领土的变更有7种方式:先占、 时效、添附、割让、征服、全民公投、恢复领土 主权。这些方式中,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存在争 议。
日本拿出的“有利证据”
3. 日本的渐进政策
保持低调,拒不归还 日本民间(右翼团 体)登岛 海上保安厅驱逐中国船只 实 际控制 公开占有。
日本三大领土争端,武力霸占钓鱼岛企图 最明显
4. 美国暗中支持日本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 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 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 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 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 ··· 事项。” 1996年9月,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 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2010年9月的闽晋渔事件中,美国政府的首次表态是呼吁中日透过 对话,和平解决争端。然而,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兼发言人克 劳利重申,美日同盟是亚洲安全与稳定的基石,《美日安保条约》 第5条明载,条约适用于日本行政下的领域,因此也适用于尖阁群 岛。这个表态充分说明,在中日钓鱼岛冲突上,美国坚定地站在 盟友日本一边。
中国为什么不去国际法院?
一般都是小国诉诸国际法院。 难以控制结果。 法理上底气不足。 国际法院缺乏执行力和权威性。1986年国际法 庭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 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遭到美国的拒绝。 1962年国际法庭裁定柬泰边境的柏威夏归属柬 埔寨,但泰国人民不接受。此后两国一直有争 端。
为什么日本政府试图打破钓鱼岛 问题的现状?
国内政治需要:正在争夺党首与首相职位的菅 直人需要展示强硬以便凝聚民意支持。 嫉妒中国:中国的GDP超过日本,挤掉了日本 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位置,造成了日本民间普 遍的危机感、失落感,以及对中国的嫉妒。 加强美日同盟:配合美国在东亚对中国施压的 态势,突出中国威胁,减轻在驻日美军基地搬 迁问题上的民意压力,为美国在东亚的军事部 署扫清障碍。
闽晋渔事件Leabharlann 重要性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保持一个默契——不管是中 国的渔船,还是中国的“保钓”船,一旦出现在钓鱼 岛海域,日本都予以驱离,然后中国政府会履行惯例 般地提出交涉,双方随即又相安无事。 “闽晋渔事件”几乎颠覆了以往的互动模式,引发了 一场比较严重的外交冲突,使得从冰冻期回暖不到四 年的中日关系出现了最严重的摩擦。在中国总理温家 宝发出了最高层的谴责和警告之后,日本终于做出让 步,给这次外交事件暂时画上了句号。
闽晋渔事件
“闽晋渔5179号” 渔船隶属福建省晋江市深泸 镇璧山社区。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海域与 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艇相撞,日本政府以涉嫌 “妨害公务罪”对41岁的中国渔船男性船长实 施逮捕。13日,日本释放14名船员回国;14 日,冲绳县地方检察厅以“保留处分”形式放 还船长詹其雄。25日詹返抵福州,外交部部长 助理胡正跃、福建省副省长洪捷序到机场迎接。
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中国:坚持冲绳海槽中心线。认为(1)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一直 延伸至冲绳海槽;(2)冲绳海槽中心线即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天然 分界线;(3)不能钓鱼岛群岛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点。 日本:坚持东海中间线。认为(1)中日两国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上, 属于共架国,因此大陆架的划分应以中间线为准。(2)冲绳海槽 不是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的自然分界,冲绳海槽只是东海 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琉球海沟才是东海大陆架的终点。(3) 对钓鱼岛群岛拥有主权,应以钓鱼岛群岛为中日大陆架划界的基 点,与中国平分大陆架。
2006年3月28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全福小学老师给学生讲 解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2010年9月13日两岸四地保钓团体齐聚北台湾野柳,打 算搭乘渔船前往钓鱼岛海域宣示捍卫主权,并抗议日方 扣押大陆渔船和船长
台湾的政策
两岸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有相似的立场。1971年4月台湾“外交部” 曾发表声明,批评美国政府将钓鱼岛“归还”日本,并重申钓鱼 列岛的主权,不承认美日《归还冲绳协定》有关把钓鱼列岛划入 “归还区域”。陈水扁期间,台湾多个政党“立委”一再要求台 当局宣示保护钓鱼岛的决心,国亲两党多位“立委”甚至表示支 持“出兵”保卫钓鱼岛。 两岸有共同的“保钓”传统。马英九是一名坚定的“保钓人士”, 曾参与组织“617保钓大游行”。留学哈佛时的博士论文《怒海油 争:东海海床划界及外人投资之法律问题》在当时是台湾地区首 部全面研究钓鱼岛问题的学术论文。1986年马英九出版《从新海 洋法论钓鱼岛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一书,引述大量国际司法判 例及国际条约,论证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法理依据。2002年9月, 针对李登辉声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说法,马英九在接受台 湾电台节目采访时公开予以反驳。
二、东海划界问题
东海海底大部分属于大陆架浅海,平均水深70 米,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把东海大陆架与琉 球群岛分开,最大水深位2719米,把东海大陆 架与琉球群岛分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 东海海域具有丰富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目前 共有14个渔场,有中日韩三国渔民在那里作业。 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这一区域 成为各国觊觎的 “宝地”。
2. 中国的政策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稳定现状,维护中日关系 大局。 坚持中日双边谈判,拒绝第三方调解、仲裁,拒 绝诉诸国际法院。
保钓运动
自1971年纽约华人兴起保钓运动以来,全球各 种形式的华人保钓组织兴起,高潮时达到200 余个。2003年12月在厦门召开全球华人保钓 论坛,成立“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负责协 调全球华人保钓行动。
2010年9月7日
闽晋渔5179号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
中国政府采取了激烈的措施
外交部采取了空前强烈的措施:暂停双边省部级以上交往,中止 双方有关增加航班、扩大中日航权事宜的接触,推迟中日煤炭综 合会议,推迟中日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由于中 日双方商谈大型的经济、文化交流项目基本上属于省部级,若被 中止,相当于中日政府间交流几乎全部停顿。在十几次外交辞令 的表达过程中,从开始的发言人级别的“严正交涉”,逐步上升 到外长级别的“强烈愤慨和抗议”,直到温家宝总理的谴责和警 告。应该说,在外交层面,中国展示了少有的强硬和决心,最终 赢得了这场“外交战争”——日本方面本来准备将詹其雄扣押至9 月29日,但在24日就宣布释放詹其雄,这无疑是认败服输、颜面 尽失之举。日本政府采取了一次冒险行动,事实证明,在钓鱼岛 问题上,日本新政府打破现状的冒险是莽撞的,不得不接受尴尬 的结局。
中日两国的领土主张
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固定表述):“钓鱼岛 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 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试图改变这一 事实的言行都是徒劳的。” 日本政府:“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 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 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 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 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同北方四岛和独岛争端相比,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进攻性政 策,武力解决的企图最明显。 战略层面,日本海洋扩张的重点方向是向西、向南,围堵中国走 向海洋。钓鱼岛地处第一岛链,西临台湾、北接东海,因此其在 日本安全战略中的地位要比北方四岛和独岛高。 外交层面,日本政府已从承认存在争议蜕变为否认存在争端,而 且屡屡破坏中日之间达成的谅解。从日方在争端中的策略运用看, 不单有“民间”势力挑衅,而且存在官民勾结的一面。 军事层面,日本兵力部署的重点已经完成向西、向南的调整,而 钓鱼岛正好处于其部署调整方向的汇合处。日本不但已把所谓 “岛礁防卫”正式列为自卫队的任务目标,而且在军事上实际控 制了钓鱼岛,并制定有该岛的防御作战计划,向钓鱼岛方向的兵 力集中规模也远多于北方四岛和独岛方向。
(1)政治策略变化
日本始终以“钓鱼岛为日本国民所有”为由,刻意避免在钓鱼岛 问题上与中国发生官方接触。2003年,日本政府宣布与声称拥有 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日元的 价格租下了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三个岛屿,租借合同 将长期维持下去。 2010年3月,日本政府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25个离岛登记为“国家 财产”。25个离岛将以作为日本宣称拥有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 “重要依据”和基点,对于日本新“海洋版图”的扩张其着重要 作用。将西南离岛“国有化”,是日本加速与中国争夺东海大陆 架海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实现 “离岛国有化”后,日本的钓鱼岛策略可能由“低调控制” 转向“公开占有”。
历史
明清两朝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93年10月,慈禧太后下诏将钓 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1884年日本吞并琉球 国,改为“冲绳县”,开始谋划占领钓鱼岛。1895年4月中日签 署《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1943年12月中美 英《开罗宣言》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 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 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中美英《波茨坦公告》 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71年6月日美签署冲绳协定,将 钓鱼岛切给冲绳县。结果引起70年代世界各地华人保钓运动浪潮。 至今日本实际管辖,中国政府从来没有采取登岛宣示主权行动 。 70年代中日建交关系好转后,日本立即抛开双方“搁置争议”的 协定,在岛上抢建灯塔。90年代日本又利用中日经贸发展的大环 境,通过海上保安厅暴力驱赶大陆及台湾作业渔民以及民间“保 钓”船只的方式,逐渐掌握了钓鱼岛水域的实际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