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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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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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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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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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70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的事项。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分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是出让权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权利或服务的一方。

3.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见。

一项合同通常起源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

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

一份合同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都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合同约定的行动。

6.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8. 立即生效立即生效是指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并且当事人需要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立即生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紧迫的情况,双方需要立即执行合同约定。

9. 永久有效永久有效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将一直有效。

永久有效的合同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例如合作伙伴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或推迟合同的履行责任。

以上是对合同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并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约束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2017.12.31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必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决定着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欠缺它,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6、合同的非必要条款: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的条款;二是并非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的条款。

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8、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指合同生效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两种。

9、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0、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追认权人是否追认的合同。

1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1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

14、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实施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5、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发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难以实现对待给付的危险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并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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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 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 2 3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 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 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1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11.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践合同,2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的保全,3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4 债权人的代位权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3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 4 债权人的代位权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后7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8 不安抗辩权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9 同时履行抗辩权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10 预期违约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期到11 实际违约来之前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侵害对象期待的债权现实的债权表现形式明示毁约、默示毁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所谓格式条款,12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 条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13 提存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14 债权人的撤销权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15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6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 条规(合同法第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17 要约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 简易支付19 提示支付20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合同合同法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约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承诺适格承诺迟延承诺撤回缔约过失责任拍卖拍定强制缔约附合缔约主给付义务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撤销权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解除权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赔偿损失全部违约部分违约过错责任原则预期违约违约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律责任竞合法律管辖竞合合同解释买卖合同标的物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易货交易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捐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租赁合同转租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简答题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5.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6.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7.要约的构成要件。

8.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9.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0.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11.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有哪些类型?1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17.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18.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21.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构成要件。

2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24.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25.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26.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

27.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28.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9.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30.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31.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34.简述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5.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36.简述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37.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38.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特征?39.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

40.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41.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42.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三、论述题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3.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4.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5.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6.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8.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10.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11.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2.试述表见代理的特征。

13.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14.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15.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6.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7.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18.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9.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0.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2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22.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23.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一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 3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 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7 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 1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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