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化界

从海洋划界的原则论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发布时间:2008-8-26陈聪清1 东海争端背景中日东海海域的边界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但在联合国能源署公布那份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前,日本对于东海的海域划分相当得没有兴趣,对于中国在东海的一些举动也仅仅是默默观察。
而在联合国公布了这份调查报告后,日本对东海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浓厚兴趣。
因为该份报告称,东海,将是第二个波斯湾!这与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先生生前的预言如出一撤:“中国海上石油的远景在东海。
”而我国也早在1958年开始起就对东海海域进行了全面的地质调查。
东海位于东经130°~135°,北纬34.5°~35.5°,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包围的半封闭海域。
其北连黄海,东至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
南北长约1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域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左右,最大水深处有2719米。
东海海水透明度较大,能见到水下二三十米。
海域开阔,大陆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我国一半以上的岛屿分布在这里。
东海最让人眼红的当然是那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研究中心的东海问题专家哈里森相信,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利的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储量大概在5万亿立方米,至少是沙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气储量的1.5倍。
而这一大陆架的原油储量则大概为1000亿桶,要知道,沙特的原油储量只有2671亿桶,而美国的原油储量则只有220亿桶啊。
而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有两处,一个位于冲绳海沟,在中国大陆架延伸的最东端,拥有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另外一个则位于钓鱼岛附近,据哈里森分析,在它南边和西北边的海床里,蕴藏着大约945亿桶原油。
2中日两国划界主张2.1日本的划界主张日本认为,应当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同时宣称“中间线(等距离)规则”是海域划界的习惯法。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绪论东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与日本的最为紧张的导索线,把这两个本来就是感情不那么好的国家紧紧地诠在一起。
东海问题也跟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中日之争的东海以及争论焦点那么究竟中日东海之争中,所争取的东海究竟是什么呢?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日方说法: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中方立场: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山民侠风/改编近年来,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问题逐步升级、气氛紧张。
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方提出“冲绳海槽”划分,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未果。
2005年,**政府曾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中方立即指出:如果日本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试开采,将“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自此之后,中日双方,谈谈停停,始终没个结果,而中国只管开采油气,对日方的态度是:我开采无争议区的,你不能开采有争议区的,搞得日方如热锅蚂蚁,又是停止贷款,又是飞机驱赶、又是严正抗议,就是不敢开采。
为什么?理屈呀!一、中日东海划界的巨大分歧中日之间常说“一衣带水”,而这“一水”却纠结了太多恩怨。
扰资料显示,东海海域位于中国大陆和琉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
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靠海各国都有主张自海岸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然而,中日相隔这“一水之间”,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据外交部条法司的官员说:“中日各自要求200海里的海域管理权产生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
”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始于1996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它给各国扩大海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和日本先后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中国1996年生效。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两国海洋管辖的冲突,中日之间开始磋商,其中就涉及到划界问题。
然而,双方在划界主张上的分歧巨大,至2004年,双方十几次谈判的惟一成果,是达成在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东京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的“暂定措施领域”。
但是,东海划界问题依旧毫无进展。
据参加过划界谈判的外交部官员说:划界依据不一致是最大障碍,“中国主张公平原则来划定两国的海洋分界线,但日本要求‘中间线’。
”1982年,日本大使馆将一幅标有“中间线”的地图递交给中国,自此以后,“中间线原则”成为日方的一贯说法。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金永明[1]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
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张。
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
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一)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海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
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
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范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
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中日关于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主要分歧

中 日关于 东海海域划 界问题 的主要 分歧
吴 晓琦
( 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 ,天津 3 0 0 0 0 0 )
摘要 : 根 据 中日两国的国 内立法和 两国政府所发表的声明,可以看出双方关于东海划界问题 的分歧 主要 集中在 三个方面,笔者在本文 中将对其进行逐一的分析
经 济区,为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以外并邻 接领海 的区域 ,从测 算领海 宽度 的基 线量起 延 至 2 0 0海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的大陆架 ,为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以外依 本 国陆地 领土 的全部 自然延伸 , 扩展到大陆边缘海底 区域 的海床 和底土 ;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 大陆边缘 的距离不足 2 0 0 海里 , 则扩展 至2 0 0 海里 。 ”由此可 以看 出 :首先 ,我 国对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与 《 联合 国海洋法公 约 》的规定是完全一致 的 。符合 国际规约 ; 其次 , 我 国既考虑专属经济 区划界 , 更强调 大陆架的划界。
冲绳海槽 在 划界 中的地位 和作用 是 中 日 东海大陆架划界 问题中的第二个大分歧 。 日本主 张 冲绳 海槽 只是 中 日大陆架 之 间的 天然 凹陷,应参照挪威海槽适用 ,不具有 划 界效力 , 不 能构成 中 日 东海大陆架 的 自 然 分 界 。我国则主张以国际法规定为准则 , 依 照 中国的相关法律 ,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应该 直延伸至 冲绳海槽 , 以冲绳海槽 的中心线 为中 日 大陆架之界线。 方面 ,根据我国科学勘探测明 ,中国 东海大陆架 与琉球群岛岛架在地质构造 、地 质年代 以及地貌等方面存在着 明显 的差异 : 1 . 地质构造方 面 ,冲绳海槽 以西 的东海大 陆 架是稳定性大陆地壳 , 主要是由中国大 陆输 送 的物质形成 的,在地质构造和成因、沉积 物属性 、 古地理特征以及地貌性质上与 中国 大 陆都是连为一体的 , 是 中国大陆 自 然延伸 的一部分 ;冲绳海槽 以东则为琉球岛弧 , 地 壳运 动活跃 ,地震频繁 。2 . 地质年代方面 , 无论 是 中 国大 陆还是 冲绳海槽 以西 的大陆 架 区, 都是古大 陆时就 已经形成的 , 而琉球 岛弧则是经板块冲撞和火 山活动才形成的 , 地质年代相对晚了很多。而冲绳海槽本身 的 地貌是以构造型为主 , 堆积沉积为辅 , 是一 种独特的地貌单元 , 是大陆地壳 向海洋地壳 过渡 的构造带 ,由此可见 ,冲绳海槽西坡坡 角是东海大陆架的终点 , 而其东坡坡角则是 琉球群岛岛架的终 点,也就是说 ,中国与 日 本之间根本就不存 在所谓 的 “ 共大陆架 ”问 题 ,无 论从 地质构 造还是 从地质 年代来 分 析 ,我国对东海大陆架都享有不可剥夺 、无 可争辩的主权权利 。 另一 方面 , 从 国际司法实践和 司法判例 来看, 冲绳海槽作 是中 日 海域划界分歧上不 可 避免、必须要考虑的 自然地貌 因素 。从国 际判例可 以看 出 ,“ 如果在划界 区域 内 ,在 地 质、地貌上存在一种足 以割断相关国家之 间海床 和底 土地质 的连续性的、显著 的、持 久 的断裂或 间断构造 , 如 海沟、海槽 或凹陷 等, 以至于将划界 区域分别构成了属于两个 国家 的两个不 同的大陆架 , 或者两个不 同的 自然延伸的界限时 , 则在划界时必须遵循此 断裂所显示 出的界限。 ” 综上 ,冲绳海槽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从 形成原因上 , 都是 中国大陆架与 日 本所属 的 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 是对我 国东海大陆架 自然延伸的地理切断 , 是中日 东海 划界 中同 时具有地 理意义 和法 律意义 的一个可以使双方公平划界 的的重要 因素 。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当前,在中国海,我国和周边一些国家存在争端。
黄海的主要问题是中朝、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东海的主要问题有钓鱼岛主权、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南海的主要问题包括岛礁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以及历史性捕鱼权等问题。
随着我国管辖海域范围的扩大,使海域划界的潜在矛盾表面化,岛屿主权和资源争端更加尖锐复杂。
我国海域内的争端复杂性不仅在于涉及的有关国家多,而且每个具体区域的分歧内容也不同。
有的是岛屿主权问题,有的是海岸线划分依据问题,有的是领海距离问题,有的是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问题,有些地区是双边纷争,有些区域则是多边纷争,希望通过一揽子计划解决该地区的分界问题是不可能的。
我们在海洋外交上应坚持邓小平同志早就讲过的方针,暂时搁置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力量搞好国内工作,同时在政治上多交朋友,在经济上多开辟新市场。
对有争议的领土问题,应有态度,但不宜激化矛盾。
要分清敌、我、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纵横捭阖,化解矛盾,不感情用事,以免行为过激,提前激化矛盾,引起众多周边国家群起而攻击,使我们陷入被动。
解决复杂矛盾不能用简单的方法,而必须将中国海洋问题纳入整个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形势下,实施正确的海洋政治、外交战略。
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性的东西,抓住利益关系这条主线,坚持以维护中华民族的战略利益为最高宗旨。
在寻求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方式时,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依据和平解决争端它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将自愿与强制的解决方式结合。
2自愿的方式:双方自愿解决争端有以下两种方式(1)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例如我国与越南通过谈判最终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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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本文对大陆架的相关问题的讨论采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的定义。
大陆架对沿海国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也就是说沿海国可自己开发其大陆架资源也可受权和管理他国或他人在自己的大陆架开发的权利。
二、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我国与日本是海岸相向的国家。
关于这类大陆架的划界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不过有两种主张已成为各国共识即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和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在海洋法制定时包括中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主张应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通过协议划定大陆架,适时可以采用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但要顾及各种特殊情况。
另一种是包括日本在内的30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主张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为唯一的合理原则。
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要求在划界中不仅必须采取公平的划界方法而且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根据地质学中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统一体的自然事实因,它指明了“大陆架”的地质渊源和它与沿海国大陆领土的内在联系。
这就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
可见,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主张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的国家认为,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疆界。
在长期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已经确立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地位。
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从来都没有上到真正的划界原则的高度,所谓的“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并不存在。
它不过是从属于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受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它的地位自然也无法与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相比,因此在各国领海划界中应该优先使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三、驳斥日本在大陆架划界中的观点首先,上文中已证明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那么,它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也应该起着主导作用。
任何其他划界原则与方法只有在符合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才能加以适用,从地理上看,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理所当然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东海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究竟延伸到哪里。
对此地质学家早有定论,即冲绳海槽。
它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中国拥有的大陆架理应从陆地领土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
其次,划界时“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取得公正与合理的划界结果的保证。
冲绳海槽的存在构成了东海大陆架具体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深度达2940米,而且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约350海里,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并且冲绳海槽的存在事实就证明了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槽可以作为它们之间的分界线,这些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完全符合此规定。
更是一种“特殊情况”,因而不能适用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再者,海槽的存在作为“特殊情况”是有先例的,在1972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大陆架划界中,深达3200米的帝汶海槽的存在,曾被当事双方看作最重要的“有关情况”。
在冲绳海槽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显然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从日本大陆架法与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大陆架法在后。
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要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制定或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不履行条约,一旦违背其义务,便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在日本,条约和国际习惯,都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日本以自己的国内立法曲解海洋法公约,起码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无权把本国规定的“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方法强加给中国。
最后,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更不能侵犯他国主权,否则这一协议不仅背离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同时也是无效的、非法的。
划界考虑第三国权益也是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时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在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上,中日两国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82年公约的规定。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必须通过所有当事国平等协商加以解决,决不能允许抛开有关当事国,不顾有关国家利益,片面签订划界协议。
但是,在我国与邻国的东海大陆架界线尚未划定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却于1974年1月背着中国政府片面签署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
该项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了大面积的大陆架,由日本和韩国双方共同投资,在该区域开发石油和天然气。
日本政府和韩国当局的行为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日本和韩国的行为实际上也违背了划分大陆架应当考虑第三国权益和主张的国际法准则。
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主张充分体现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协议划界,可以说是结合东海大陆架这一具体问题,对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所作的最好的诠释,充分体现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的真谛。
日本在不同中国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要求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划分东海大陆架,这是明显地无视当事国中国的权益和主张,是对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这一国际习惯的肆意践踏,更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因而该协定对第三国——中国没有任何拘束力。
四、结语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分歧,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和合作协商的精神来解决,任何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单方的挑衅行为只会损害日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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