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中间线划界
中日东海化界

从海洋划界的原则论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发布时间:2008-8-26陈聪清1 东海争端背景中日东海海域的边界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但在联合国能源署公布那份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前,日本对于东海的海域划分相当得没有兴趣,对于中国在东海的一些举动也仅仅是默默观察。
而在联合国公布了这份调查报告后,日本对东海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浓厚兴趣。
因为该份报告称,东海,将是第二个波斯湾!这与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先生生前的预言如出一撤:“中国海上石油的远景在东海。
”而我国也早在1958年开始起就对东海海域进行了全面的地质调查。
东海位于东经130°~135°,北纬34.5°~35.5°,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包围的半封闭海域。
其北连黄海,东至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
南北长约1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域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左右,最大水深处有2719米。
东海海水透明度较大,能见到水下二三十米。
海域开阔,大陆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我国一半以上的岛屿分布在这里。
东海最让人眼红的当然是那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研究中心的东海问题专家哈里森相信,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利的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储量大概在5万亿立方米,至少是沙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气储量的1.5倍。
而这一大陆架的原油储量则大概为1000亿桶,要知道,沙特的原油储量只有2671亿桶,而美国的原油储量则只有220亿桶啊。
而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有两处,一个位于冲绳海沟,在中国大陆架延伸的最东端,拥有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另外一个则位于钓鱼岛附近,据哈里森分析,在它南边和西北边的海床里,蕴藏着大约945亿桶原油。
2中日两国划界主张2.1日本的划界主张日本认为,应当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同时宣称“中间线(等距离)规则”是海域划界的习惯法。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善意”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即按照条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去履行。
中日是“一衣带水”的近邻。
由于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初步估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提升和加剧了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争端。
双方不仅划界的主X不同,而且国际法依据也有着很大甚至原则性的区别。
到底谁的划界主X和根据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的真实含义和精神,需要认真辨证,以利于公平划界。
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的起因和争端各方的划界主X 大陆架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质学,后来形成地理和法律上的区分。
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包括大陆棚、大陆坡和大陆边三个组成部分。
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上的大陆架有联系,但又不同。
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是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大陆架公告》中最先提出来的。
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开始研究大陆架的法律问题。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确立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即法律上的大陆架终止在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属于大陆的一部分。
平均坡度约为1.7—2%,平均深度为60米,陆架边缘水深平均达130米,一般不超过200米。
在古代,人们由于无法测量海洋的深度,因而把海底看得很神秘。
20世纪20年代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回声测深仪的发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底的面貌逐渐有了比较深人的认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成为可能。
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军事价值,不可避免地成为海洋邻国之间划界争端及资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XX海峡与南海相通。
东海及南海问题

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 大陆坡 冲绳海槽 大陆架、大陆坡 冲绳海槽和 大陆架 大陆坡、冲绳海槽 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其中东海大陆架最大宽度为 琉球西侧岛坡 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
中日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主张
1、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立场和主张:中间线原则 、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立场和主张 中间线原则
中韩领海争端
韩国于1993年 至2000年间在 其上建立了平 台形状的“离 於岛综合海洋 科学基地”, 从事所谓“科 学研究”。资 料图:韩国在 苏岩岛上建立 的建筑
韩 国 在 苏 岩 岛 上 设 立 的 灯 塔 立 的 建 筑 设 上 岛 岩 苏 在 国 韩
韩国在我国苏岩岛设置的警告牌, 韩国在我国苏岩岛设置的警告牌, 禁止中国人进入
2003年8月19日,中 中 海油、中石油、英国壳 壳 海油、中石油 尤尼科四家公 牌和美国尤尼科 尤尼科 司,合作开发东海大陆 架“西湖凹陷 西湖凹陷”天然气。 西湖凹陷 2004年5月,日本媒 体开始大力炒作,中国 正向东海扩张 东海扩张,在中日 东海扩张 东海边界开采油气 开采油气,会 开采油气 霸占东海资源。 霸占东海资源
南海冲突现状
南海诸岛是南海中中国许多岛屿、 南海诸岛是南海中中国许多岛屿、 沙洲、 暗沙和浅滩的总称。 沙洲、礁、暗沙和浅滩的总称。它们 分布的范围很广,南北绵延1800公里, 1800公里 分布的范围很广,南北绵延1800公里, 东西分布约900多公里。共有岛、 900多公里 东西分布约900多公里。共有岛、礁、 200多个 多个。 沙、滩200多个。诸岛北起海岸附近的 北卫滩,西起万安滩,南至曾母暗沙, 北卫滩,西起万安滩,南至曾母暗沙, 东止黄岩岛、自北至南, 东止黄岩岛、自北至南,大致可以分 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其中南沙群岛则是中国南海诸岛 四大群岛中位置最南、岛礁最多、 四大群岛中位置最南、岛礁最多、散 布最广的一椭圆形珊瑚礁群。 布最广的一椭圆形珊瑚礁群。南沙群 岛位北纬3 40′至11°55′, 岛位北纬3°40′至11°55′,东经 109°33′至117°50′。北起雄南滩, 109°33′至117°50′。北起雄南滩, 南至曾母暗沙,东至海里马滩, 南至曾母暗沙,东至海里马滩,西到 万安滩,南北长500多海里, 500多海里 万安滩,南北长500多海里,东西宽 400多海里 水域面积约82万平方公里, 多海里, 82万平方公里 400多海里,水域面积约82万平方公里, 约占南中国海传统海域面积的五分之 二。
5中日东海之争

日本在东海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6
中日双方磋商东海问题
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 天凯在磋商中
崔天凯团长和日本外 务省亚太局局长薮中 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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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 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 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 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按照这一定 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 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 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 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 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 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 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由此可见,日本据以划分中间线的基准本身 都充满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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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单方面绘制的东海油田图
图片来源: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网站(国际在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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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海油气田分布图
图片来源 (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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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东海能源之争的导火索
“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 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 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 中心线约175海里,显然处于中国大陆架 范围内。它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 线”,也还有5公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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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的地位
开罗会议时,当罗斯福与蒋介石讨论琉球群岛时,蒋介石 曾明确表示,“中国不拥有琉球主权”,以表明中国没有 扩张野心,但并不表示琉球主权就属于日本。1972年5 月,美国向日本移交的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其实回避了 主权问题。且不说美国单方面的移交行为不符合《波茨坦 公告》的规定———移交应由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决定。事 实上,曾为宗主国的中国也从未在国际法上承认日本19 世纪末窃取琉球主权的合法性,当时不认为对琉球拥有主 权的清朝政府从未签署日本强占琉球的条约。
东海及南海问题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 多次否决日本石油公司申请,去 开发东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
2003年8月19日,中 海油、中石油、英国壳 牌和美国尤尼科四家公 司,合作开发东海大陆 架“西湖凹陷”天然气。
2004年5月,日本媒 体开始大力炒作,中国 正向东海扩张,在中日 东海边界开采油气,会 霸占东海资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东海西面是中国, 东面是日本的九州 和琉球群岛,北面 是韩国的济州岛和 黄海,南面与台湾 海峡与南海相通, 总面积约为75万平 方公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
1961年,埃默里、新野弘发 现,东海的钓鱼岛周边可能蕴藏 石油资源。
1968年,“埃默里报告”, 明确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 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石 油储藏地之一”。
中日东海问题新的进展
东海军是摩擦不断 中日东海大陆架谈判几无进展 针对东海大陆架问题中国该怎么办?
中韩领海争端
韩国于1993年 至2000年间在 其上建立了平 台形状的“离 於岛综合海洋 科学基地”, 从事所谓“科 学研究”。资 料图:韩国在 苏岩岛上建立 的建筑
韩
国
在
苏
岩
韩
岛
国
上
在
设
苏
立
岩
冲绳海槽南北长648海里,宽19-80海里,海槽 北浅南深,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 深达2700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 断大陆架的标准。
国际判例
• 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 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如果按中间线划分, 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 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最后 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 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
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定义和划界原则的分歧

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定义和划界原则的分歧周定瑛(南京大学历史系南京210093)摘要文章从海洋法和国家划界实践的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的缘由.介绍两国关于大陆架定义的差异以及各自所坚持的划界原则。
文章提出要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自然延伸原则和相关情况原则,协商谈判。
通过共同开发东海资源来解决当前东海大陆架争端。
关键词东海划界;大陆架;等距离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相关情况原则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临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黄海和韩国的济洲岛,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可以说是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海域。
东海南北长约550—750km,东西宽约260.520km。
总面积达75万km2,海底比较平缓,大陆架较宽,其大陆架中很大一部分是新生代以来长期下沉的浅海盆地,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石油资源极为丰富。
1967年,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和美国伍兹霍尔(WoodshaU)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Emily)在一份研究报告中就把东海描绘为“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据估计,东海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于东海大陆架凹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膣褶带、冲绳海槽凹陷带。
这些地区大多位于周边国家主张的大陆架的重叠区域,其油气资源虽然尚未大规模勘探和开发,却已引起了极其复杂的国际性争端。
尤其是我国东海岸与日本琉球西岸之间的距离不足四百海里,此地区的地质地理状况又比较特殊,中日之间大陆架划界问题非常复杂,而两国关于大陆架定义的差异以及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分歧更加深了这种复杂性。
一、中日两国大陆架定义的差异国际上最早对大陆架作出定义的是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其第1款规定“‘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之关键——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许硕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州大学学报 2007年10月第24卷第4期 5-7页一、中日东海争端概况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南北长约550至750公里,东西宽约260至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
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面积大约有54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本身的面积大约有21万平方公里,合计约为75万平方公里。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1968年10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ECAFE)新成立的“联合勘探亚洲近海海域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简称:CCOP)”赞助之下,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K.O.Emery)为首的美、日、韩等国的12位地质学家,在黄海与东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测验。
测验报告称“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此后,东海以其惊人的油气储备被称为“第二个中东”。
丰富的油气资源可谓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尤其是在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归属问题互不相让,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
2004年5月,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200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授权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中日争议海域油气田的试开采权,中日之间东海争端激化。
在这场划界争端战中,我国主张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坚持“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
从法学角度看日本海划界问题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公平解决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习惯法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方法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从法学角度看中 日东海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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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
代表立场:等距离中间线划界
我支持的是日本主张的等距离划界。理由如下:
中日双方都签署了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因此有关海洋划界问题应适用
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
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
平解决。”虽然公约的有关划界条款“有意识地尽量避免含有实质性内容”,但应以此为
指导,即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
有关国家的协议来划定。公平原则不但已为各国实践所承认,而且在海洋划界案中广泛
地为国际司法机构所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国际基本准
则。公平原则本身并不是作为一项具体手段来使用,而是作为一种“精神”在无形地发
挥着指导作用,并确保划界产生公平的结果,或者达到公平的目的。中方主张的“自然
延伸原则”将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如果确实如中方主张划界,那
么中国拥有的东海部分就从陆地领土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而日本大概只会剩下二三十
海里的样子,东海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东中国海,中国几乎把东海全占光,这显然是违背
公平原则的。
最早将“自然延伸原则”和大陆架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的是1945年《杜鲁门公告》。
1982年国际法院第一次具体从事划界操作的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就开始强调大陆架的
法律概念与其地质概念之间的差别了,认为“法律概念虽然是从自然现象中推衍出来的,
但却有自己的发展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
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受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影响,该款同时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这一发
展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基础从之前唯一的自然延伸原则变为如今的自然延伸加距
离标准。就划界而言,距离标准的出现使得那些以前由于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断而不需要
划界的大陆架区域如今也出现权力的重叠了,即由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所引发的权利重
叠。实际上,国际法院在其审理的所有海洋划界案件中,从来没有认为某个案件的地质
或地貌特征无可置疑的指出了两个分离的自然延伸界限。1982年国际法院承认自然延伸
原则只能“在广义上确定沿海国权力的范围,当确定一国和其邻国权力间的确定界限时,
它本身可能是不够的,甚至是不恰当的”。因此,“对实现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
虑,不应放在同一层面上”。
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单一海洋划界中倾向于将等距离用作划界的出发点:1993年在
相向海洋划界的“扬马延”案中没有首先考察案件的有关情况就决定从画一条临时中间
线来开始划界过程,然后再考虑那些可能要求调整或移动中间线的因素以便获得公平结
果;2001年划分“卡塔尔诉巴林”案的北部海域界线是再次决定应当“首先画一条临时
等距离线,然后再考虑是否存在导致该线调整的情况”;2002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
陆地与海洋划界案”是国际法院判决的第七例海洋划界案件,与先前的海洋划界案件相
比,本案最引人之处在于国际法院第一次肯定了等距离原则在单一海洋划界中出发点的
地位,第一次采用等距离为最终界线,也是第一例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判决的海洋划界案
件,这些做法大大增强了海洋划界习惯法的确定性,而且,联想到1969年当国际法院
审理第一起海洋划界案——北海大陆架案时11票对6票的判决结果,本案国际法院第
一次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就海洋划界争端作出判决的事实说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海洋
划界已日趋成熟。并且,本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其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认
为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密切相关”的观点,强调“公平原则/有
关情况规则与适用于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十分类似,包含两个步骤:首先
画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要求调整或移动该线的原因以取得‘公平结果’”。
这意味着在适用习惯法的所有单一海洋划界中都应以等距离用作划界的出发点,然后再
考虑是否存在要求调整或移动该线的原因以便获得公平结果。
综上所述,日方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有其合理之处。至少中日之间可以等距
离中间线为出发点,首先画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要求调整或移动该线的原
因以取得“公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