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思考
未来展望:展望海洋资源的未来利用和发展趋势

随着人类对地球的侵占不断加剧,陆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已经接近极限。
与之相反的是,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广阔的空间之一,却被长期忽视、较少开发利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已经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同时,各国也在加大对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力度,以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海洋资源的未来利用和发展趋势。
一、海洋新能源的开发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能源需求的急剧攀升,目前的传统能源供应已经难以满足人类的需求。
而海洋新能源,如海洋风电、海洋光能、海洋热能等,由于其可再生、没有污染、无竞争等特征,已成为国际能源研究领域的热门之一,也是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方向之一。
据预测,到2050年,海洋新能源将占据全球能源消费的七分之一,成为未来国际能源市场的热门之一。
为此,各国相继开展海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强海洋新能源产业化的力度,将海洋新能源作为战略性产业来进行发展。
二、海洋药物的研究开发海洋具有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其中很多生物具有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活性成分,对人类有着不同程度的医学价值。
近年来,海洋药物的研究和开发已经成为全球医药领域研究的热门之一。
目前,海洋药物已经开始进入实用化的阶段,如鲨烷、多刺菌素等就已经被应用于临床治疗。
三、海洋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海底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如铜、铅、锌、金、银等岩矿资源,以及锰结壳、多金属硫化物、深海沥青等海洋矿产资源。
而且这些资源是具有稀缺性的,风险较高。
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矿产勘探技术的不断提高,深海矿产资源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各国也相继加大对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力度,以争取海底矿产资源的利用权。
四、海洋旅游和海洋文化海洋旅游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展现海洋文化和推动海洋保护的重要途径。
海洋旅游产业包括沿海旅游、海岛旅游、海上旅游等。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喜欢到海边旅游,尤其是一些有着美丽海岸线和百岛群岛的地区。
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

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2016-12-26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
作为传统的陆权国家,我国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海上形势日趋严峻:海上岛礁被占领、海域划界久拖不决、海洋资源被掠夺性开发。
因此,研究和探讨如何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如何加强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海上执法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一:美国在南海问题上频频对我发难,从国防部长盖茨到国务卿希拉里,我副总长马晓天和外交部长杨洁篪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
我们为他们在外交舞台上出色表现拍手叫好的同时,也在想,如果像战国时期的纵横家那样,靠三寸不烂之舌能把南海主权说回来,那就好了。
实际情况恐非如此,外交斡旋、玩外交辞令、打口水仗不能解决南海问题。
当然另一种极端情况,立马刺刀见红、你死我活也不见得是最佳策略。
诚然,这些文官武将口头上的争辩对下一步的行动是有利的,甚至可以说是外交斗争上的精彩乐章。
但是,冷静下来,现在真的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下我们的海上战略的时候了。
我认为,南海问题甚至我国整个海洋权益的解决最终还得海上实力说话。
一、南海海上权益斗争应该少说多做,加大对南海经济开发的力度,实实在在地提高我国的海上实力。
正如秉持马汉海权论的美国海军旗舰蓝岭号上的宣传册子说得那样,美国为什么要保持全球军事存在?因为美国国家利益全球存在。
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和国务卿希拉里的发言与他们一贯奉行的全球到达、全球存在是一致的。
目前与他们打口水仗既解决不了问题又会引起东盟南沙声索国的疑虑,加大中国威胁论喧嚣声。
既然目前口头上解决不了南沙问题,武力解决的时机又不成熟,那就还不如少说多做,长远规划我国的海上实力建设,才能为今后彻底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
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设计)授课学期:第3期课程名称:国际法授课教师:欧阳安论文题目: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专业:国际政治姓名:张展学号: 120090206102010年12月简析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所有的问题都互相关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作为一揽子交易来谈判的,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许多规定中,可以看到它们是妥协的结果。
为了获得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和最多数量国家的参加,这些调解和妥协,是一个普遍性的海洋公约能够制订出来所必需的。
《公约》受国际历史现状和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及其利益、矛盾所局限,是第三世界国家与海洋大国妥协的产物,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及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领域已取得许多实质性的进展,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典。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研究;国际法;领海;国际海洋秩序Abstract“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is a complex whole with the interconnectedness from all problems. It is used as a package deal to talks, it is also a transient result which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win the most consent from all members. That is just necessary a condition to draw up a general sea convention. But, accept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history status and benefits, conflict from all kinds of social politics,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s a transient result comes from third world countries and bid ocean countries, the parts of territorial waters, contiguous zon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 international waters , marine environment and science study in it have won substantive progress.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is the most comprehensive,systema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de.Keyword: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Study; International law; territorial waters ;International Sea order国际海洋秩序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国家间海洋关系的原则、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海洋权益结构。
对海洋科学发展趋势的认识

对海洋科学发展趋势的认识
海洋科学的发展趋势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多领域合作:随着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海洋科学将越来越需要与其他学科领域进行跨界合作,如地球科学、生物学、化学等,以共同解决海洋问题。
2. 深海探索和开发:近年来,对深海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关注度不断增加。
未来的海洋科学将更加关注深海的探索和开发,包括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深海生物的研究等。
3. 气候变化研究:海洋在全球气候系统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深远影响。
未来的海洋科学将更加重视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及其反馈机制的研究。
4. 海洋污染和环境保护:随着全球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未来海洋科学将更加关注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传输和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措施和策略。
5. 海洋技术创新: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进步,海洋科学的研究手段和技术手段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如无人机、遥感技术、遗传学等的应用将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深化和扩展。
6. 海洋教育和科普:随着公众对海洋的关注度不断增加,未来海洋科学将更加注重科普和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海洋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总之,未来海洋科学的发展将更加注重跨学科合作、深海探索、气候变化研究、海洋污染与环境保护、海洋技术创新以及海洋教育和科普工作。
这些趋势的发展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与演变

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与演变发布时间:2010-7-13信息来源:经济师摘要:“强于世界者必盛于海洋,衰于世界者必先败于海洋。
”纵观世界各强国,无一不是以海立国,以海兴国。
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史。
实质上都是海洋的掠夺史和海上霸权的争夺史。
文章通过对世界主要海洋强国的演变及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的深刻剖析,总结了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历程及其海洋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所采取的措施和保障体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海洋孕育了地球生命也孕育着整个人类文明。
作为战略性资源,海洋既是世界贸易的重要通道,又是解决当今全球人口剧增、资源匮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严重挑战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诸多矛盾的重要途径。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不仅是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
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活动都离不开海洋,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必然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海洋。
“海洋强国”是指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发达、海洋科技综合水平先进、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突出、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大、海洋事务综合调控管理规范、海洋生态环境健康、沿海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达、海洋军事实力和海洋外交事务处理能力强大的临海国家。
国家海洋战略是国家用于筹划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管理。
海洋安全和保卫的指导方针,是涉及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外交、海洋军事、海洋法律、海洋技术诸方面的最高策略,是正确处理陆地与海洋、经济与军事、近期与长远的海洋发展原则。
一、海洋强国的海权论思想2500年前的古希腊海洋学者狄米斯托克利和古罗马的西塞罗都提出了“谁能控制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的思想。
公元前5世纪。
雅典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伯里克利提出雅典的根本战略是发展海军,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海域确立支配地位。
16世纪英国的罗利爵士,19世纪近代美国海军理论奠基人马汉等人,都普遍把争夺海洋、控制海洋与控制贸易、控制整个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024版海洋领土与边界划定的法律原则

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以及各国在海洋领土与边界
划定方面的实践。这拓展思考: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内立法与执法
各国应加强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海洋的和平、安全与 可持续发展。
各国应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确保本国海洋领土与边界的安全和稳定。
边界划定作用
海洋领土边界划定有助于明确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稳定。同时,边界划定也为各国开展海上 合作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有助于促进各国在海洋领域的交流与 合作。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海洋领土与边界划定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为沿海国家提供了基 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而国内法则根据国际法规定制定了具体的海洋法律制度和政策。
提升科技水平与能力
推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完善
各国应提升在海洋领域的科技水平与能力, 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为维 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各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完善, 为解决海洋领土与边界争端提供更加全面、 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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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争议地区或资 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 国际仲裁等方式进行调整。
历史性所有权和第三方利益考虑
历史性所有权
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尊重各国在历史时期形成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避免对历史所有权进行不当的侵犯。
第三方利益考虑
在划定海洋边界时,还应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如邻国、国际组织等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划定的边界不会对 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
05
争议解决途径与未来发展 趋势
海洋权益维护的现状策略及展望思考

公众的环保意识。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为维护海洋权益提 供法律保障。
加强海洋治理能力建设
提高海洋治理能力,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 保护的监管。
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05
结论
对当前海洋权益维护工作的总结
海洋权益维护的挑战
当前,海洋权益维护面临诸多挑战,如海洋 污染、过度捕捞、海盗活动等。这些挑战严 重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和人类对海洋资源的 利用。
强化国际合作与建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总结词
面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建立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详细描述
加强国际间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海洋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科研、环保和资源开发等活动,促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
03
坚持国际法原则
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应遵 循国际法原则,尊重他国 主权和利益,通过和平方 式解决争端。
加强国际合作
在海洋权益维护过程中, 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共同维护海洋秩序和资 源开发利益。
提高海洋意识
加强国民的海洋意识教育 ,提高对海洋权益的认识 和维护意识。
对未来海洋权益维护的启示与借鉴
04
具体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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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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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南海争端涉及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 等,在南海地区存在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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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法解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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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思考[摘要]:当前中国面临着困难而又复杂的海洋划界问题。
岛屿主权争端与各种不同的划界主张导致周边各国之间关系紧张。
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是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不同性质的边界一并同时划出一条“单一海洋边界”。
这样的边界划定技术是依据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方法划出当事国边界的,这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一起产生,两者划出无前后之分。
中国的划界原则应当顺应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并与国际接轨。
[关键字]:海洋划界,东海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国际海洋划界的传统方法(一)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沿海国大陆架的宽度即以其海岸向海洋大陆坡自然延伸的宽度为准。
自然延伸原则表明的是大陆架与陆地、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同国家领土主权的自然和法律联系……其概念源于作为大陆架制度之法律基础的‘陆地控制海洋’原则: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法律上的专属权,是由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海底的延伸或继续,以及陆地领土主权向海的自然扩展。
”(二)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没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
中间线又称等距离线,后者是指在两个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
从几何学上说,中间线也是一条等距离线。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普遍承认的适用于海洋划界的国家法基本原则,任何其他的划界原则或方法,只有在符合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被广泛采用。
“……公平并不要求对非沿海国也分给一块大陆架或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平等’对待,而是强调在划界时不仅要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程序,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目标……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因大陆架划界争议而相互协定,或协定不成而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判时,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划界的各种因素和相关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采用适当的化解方法,以获得公平的结果,实现公平的目的。
”二、国际海洋划界传统方法的发展(一)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被逐渐削弱1945年9月28日美国发布了《杜鲁门公告》。
公告指出:“由于把大陆架可以认为是沿海国家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
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
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事实。
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首次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自然延伸的概念。
“……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肯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同时,提出了自然延伸原则的效力不是绝对的,是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加以限制的见解。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把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的依据与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划界的原则相区别,认为后者在划界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法院指出:“本法院无法接受利比亚的论点,即‘只要决定了一国的自然延伸,划界就成为按照自然条件来进行的一件简单的事情’。
如果设想在所有案件中或在大多数案件中可能恰当地确立某一国的自然延伸,在涉及到另一国的自然延伸时,即到此为止,不再延伸。
这种设想将是错误的。
”因此,法院考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得出结论是,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性是有限的。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在大陆架问题上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
它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同时又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该定义前半部分规定的是自然延伸概念的大陆架,后半部分规定的是距离规则概念的大陆架。
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法院一方面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200海里距离原则作为大陆架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却断然否定自然延伸包括海洋地质和地貌情况在大陆架划界中可以起任何作用。
“专家们认为,自然延伸理论生于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首次判决,卒于1985年6月3日利比亚/马耳他划界案例判决,寿命不足16年的时间。
根据大量的研究资料表明,过去20多年期间在提交的海洋划界案例判决中它一直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它虽然在北海大陆架案例中首先被承认,并且出现在《公约》76条第1款中,但是它表明,在例如利比亚/突尼斯案例、利比亚/马耳他案例和缅因湾案例中,它作为与海洋边界划定的有关因素一直被拒绝。
在圣比·埃尔/密克隆案例中仲裁法庭指出,大陆架是由加拿大和法国两国陆地领土所产生的,因此它不是一国与另一个相向的国家的‘自然延伸’。
”(二)公平原则仍然是指导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虽然有关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公平原则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长期的国际私法与仲裁实践已经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地位”公平原则在《杜鲁门公告》中首次被宣布作为美国与其邻国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一项原则。
国际法院认为,《杜鲁门公告》包含了两个概念,即通过相互协议划界和按照公平原则划界,这两个概念构成其后划界问题上的“整个历史的基础”。
1969年,国际法院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将公平原则作为与自然延伸原则密切相连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并对其含义作了深刻的评议。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北海大陆架案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国际仲裁法庭认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公平划界的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习惯法规则。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
该案的判决与北海大陆架案保持了一致,国际法院适用了北海大陆架案所提出的原则和参考了英法案的公平调整方法,适用公平原则解决了两个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划界争端。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由于“公平原则”集团的坚持努力,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但是也强调要使划界“得到公平解决”。
英国学者S.H.阿明指出:“根据习惯国际法,公平原则是指导划界过程中所适用的各种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准则,这是值得普遍承认的。
”(三)中间线/等距离原则未成为一般国际法原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准则,《大陆架公约》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
无论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定,还是从国际司法判例的实践来看,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均不能成为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
首先,国际性公约并没有为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取得“原则”地位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确有“等距离原则”的字样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因其本身内容和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使其法律约束力大大降低。
因为该条文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地理专家委员会就领海划界问题所提出的“等距离线划界”为蓝本起草的,通过时几乎未作任何改动。
实际上,领海制度与大陆架制度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因此把适用于解决领海划界问题的“等距离原则”类推扩大至解决大陆架划界是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它不能构成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其次,国际司法判例的划界实践也没有将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1969年2月,国际法院以11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西德没有义务接受丹麦、荷兰两国提出的应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的提法,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定了“等距离原则”的合法性。
在已缔结的70个左右的国家间划界协定中,既有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确定大陆架边界的,也有相当数量的划界协定是采用其他方法解决的,即便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的,也并非是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1982年《海洋法公约》后国际海洋划界的新趋势1982年《海洋法公约》之后的大陆架划界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越来越显示出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相融合的趋势。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拉美各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兴起了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并且最终落实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项新海洋法律制度的产生使得国际海域划界复杂化:之前只是简单的海底海床划界,而现在同时必须考虑上覆水域的界线及权利主张,这样当事国之间在同一争议海域就会出现两条边界。
因此出于方便行使管辖权和避免争端的考虑,各国逐渐倾向于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共同划一条单一边界,1982年后的国家实践及司法仲裁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1984年国际法院分庭审理第一起单一划界案开始,除了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海洋划界案,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其审理的全部案件中都作出了划分单一边界的决定。
如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2001年卡塔尔/巴林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案、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边界案等。
从已有的采用单一线划分大陆架和上覆水域的案例来看,尽管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用单一线划分海洋边界”的倾向十分明显,但同时也肯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海洋区域。
为了使海洋划界得到公平解决,他们并不反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采用不同的界限。
而在大量的国家实践中,由于采用单一线划分海洋边界存在着有利于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养护,有利于国家管辖权的行使,不至于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等诸多优点,因此得到多数国家的赞同。
但是也应该看到,虽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适用公平原则划界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因此采用单一线不一定会产生公平的结果。
国家实践已表明,大陆架边界并不总是作为专属经济区边界,根据需要,它们可以是两条不同的界线。
综上,虽然采用单一线划分海洋边界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多,但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
划界当事国可以选择分别确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线,甚至划两条不同的边界或采用其他变通方法。
四、关于我国在东海海域划界的一些思考(一)海洋划界准则应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公平原则有着很大的不确切性,它包括的因素是无限的。
判断海洋边界案例划定是否公平,必须考虑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