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划界第一案与中国利益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海洋权益保护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海洋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沿海国之一,海岸线总长度达18000公里,岛岸线也有10000多公里,经诸多居战略地位的海峡出海,直接通达世界上最大的水域——太平洋,并可由其连通世界各大洋及各大洲的沿海国。
我国利用海洋与世界各国进行广泛交往的历史十分悠久,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一直为世人所称颂。
在当代,随着国力的日益强盛,我国在海洋贸易、海洋交通、海洋资源开发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国与邻国海域相连相接,彼此为通行、捕鱼、开发资源等海洋权益而发生的纷争也为数不少,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军事测量船为侦察我国军情更是数度侵入我国相关海域,引发了彼此间激烈的对峙和冲突。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和辨别有关事件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达到维护我国正当海洋权益之目的。
正是为此,本文试图对三则比较典型的事件作出评析,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通行问题上引发的争议(一)事件由来本世纪初以来,中日间就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的通行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2004年,日本媒体声称,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靠近日本的南西诸岛到小笠原诸岛的太平洋水域进行“违法”海洋调查。
当年,日本外务省次官就中国船舶“擅自”进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表示遗憾。
日本方面曾就中国海军舰船频繁出没于日本近海表示质疑,认为这已经对日本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曾就中国潜艇穿越日本津清海峡事件提出抗议,认为中国潜艇在通行时未按国际法规则“浮出水面”,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010年4月,日本媒体再次就中国海军舰队穿越冲绳附近海域进入公海之事提出抗议。
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对“中国海军舰载直升机异常接近日本海上自卫队护卫舰”向中国外长杨洁篪表示了关注,并希望中方予以充分重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政治因素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西方国家为了将中国海军限制在它们构筑的所谓“第一岛链”之内,势必要在通行权上与中国展开一番较量。
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长期以来,在国际海洋划界中一直存在着“公平原则”与“等距离/特殊情况”之间的分歧。
系统考察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公平原则”是法律原则,而“等距离/特殊情况”、“中间线”以及“成比例”等都只能被称为规则或者划界方法,采取这些规则进行划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对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较为有利。
中国也一贯主张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适用具体规则来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划界问题,无论采取哪种规则都不应导致划界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
[关键词]海洋划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公平原则;习惯国际法盛红生(1960-),男,博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浙江杭州310018)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海洋的沿海国不止一个,其中存在沿海国之间相向或者相邻的地理位置关系,因此海洋划界问题的出现就有着必然性。
在国际法中,海洋划界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在某些条件下就存在引起武装冲突的潜在风险,成为威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近20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海洋法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达20余件,而这其中大多数又都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
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也受理了一些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
主权国家之间更多地选择通过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无疑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对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国际海洋划界争端都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如果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对有关各方依法利用海洋和维持国际海洋的正常秩序,都存在巨大的、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威胁。
海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后一片未被完全开发的领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承载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深入,海洋权益的争夺日益激烈,海洋法律案件频发。
本文将围绕海洋法律案件,探讨海洋权益的边界与挑战。
二、海洋法律案件概述海洋法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海洋领土争端:各国对海洋领土的主权要求,如南海诸岛、北极地区等。
2. 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涉及油气、渔业、矿产资源等领域的权益分配。
3. 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引发的海洋法律案件。
4. 海洋权益保护与合作:海洋权益保护与合作过程中,涉及国际法、双边或多边协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三、海洋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 南海诸岛争端南海诸岛争端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海洋法律案件。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上存在分歧。
以下以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上的法律诉讼为例进行分析。
2016年,菲律宾就南海诸岛主权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
我国坚决反对这一做法,认为仲裁结果损害了我国的主权权益。
经过审理,仲裁法庭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裁决书,宣布菲律宾的主张部分成立。
然而,这一裁决并未得到我国政府的认可,我国政府一直坚持“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的和平稳定应由所有南海沿岸国共同维护。
2. 油气资源开发与利用纠纷油气资源开发与利用纠纷是海洋法律案件中的重要一环。
以下以墨西哥湾油气资源开发纠纷为例进行分析。
2010年,墨西哥湾发生深水地平线漏油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美国政府对英国石油公司(BP)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美国法院判决英国石油公司赔偿180亿美元。
这一案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法律责任的关注。
3. 海洋环境保护案件海洋环境保护案件主要涉及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
国际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例评析是研究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途径。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可以揭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其背景、争议焦点、裁决结果以及影响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适用与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的诉讼。
该案主要涉及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争议焦点包括:菲律宾声称的中国“九段线”是否合法、菲律宾与中国在黄岩岛的主权争议、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海洋划界问题上的权益争议等。
三、争议焦点1. “九段线”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侵犯了其领土和海洋权益,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相关规定。
中国则认为“九段线”是基于历史和地理事实形成的,具有合法性。
2. 黄岩岛主权争议:菲律宾主张黄岩岛属于其领土,而中国则认为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3. 南海海洋划界问题:菲律宾要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与中国进行南海海洋划界。
四、裁决结果2016年7月12日,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作出裁决,认定“九段线”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判定黄岩岛属于菲律宾领土。
然而,裁决并未解决南海海洋划界问题。
五、评析1. 国际法适用问题:南海仲裁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然而,裁决结果也暴露出国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九段线”的合法性,裁决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但该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导致裁决结果存在争议。
2. 政治因素影响: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且在裁决过程中,菲律宾政府受到美国等外部势力的支持。
这表明政治因素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具有重要影响。
3.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表明,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局限性。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海洋法律体系案例的分享,探讨海洋法律体系在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在海洋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展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南海仲裁案2016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就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等问题作出裁决。
我国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该案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规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权益。
在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首先,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仲裁庭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裁决,强调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其次,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建设,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案例二:中国渔船在外国领海作业纠纷案2017年,我国一艘渔船在韩国济州岛附近海域作业时,被韩国海警扣押。
韩国海警认为该渔船侵犯其领海,要求我国渔船停止作业。
我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要求释放我国渔船和船员。
在此次事件中,我国政府充分发挥了海洋法律体系的作用。
首先,我国政府强调我国渔船在作业过程中遵守了国际法和韩国国内法。
其次,我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法律,要求韩国政府尊重我国渔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我国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2018年,我国某企业未经批准,在海洋保护区附近倾倒垃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我国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我国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这是我国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标志着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不断完善。
“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的问题、技巧与影响

④ 关于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混合争端案件的研究,可参见张华: 《论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载 《中国法学》 2016年第 5期,第 72—91页;宋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 “混合争议” 管 辖权问题研究》,载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 2期,第 3—15页。
② ITLOS,CaseNo18,TheM/V“Louisa”Case(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vKingdom ofSpain),Judgmentof28May 2013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仲裁案。
该案涉及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菲律宾领土,而中国对其拥有主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附近海域的划界应基于“等距离原则”,即从海岸线到海岸线等距离划分,而中国主张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理状况进行划界。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政府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张缺乏历史依据,而中国则强调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三、仲裁法庭组成及程序1.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其中三位由争端双方各自提名,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法庭调查、口头辩论等环节。
四、仲裁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了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如下:1. 主权归属: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主张。
2. 海洋划界: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等距离原则”的主张,但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部分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3. 历史性权利: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五、争议解决及影响1. 争议解决:中国一直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反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在裁决发布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并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中国的立场。
2. 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裁决结果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决结果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争议。
六、总结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的重要案例,涉及南海诸岛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国际法上“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再审视:法理演进和实践挑战——兼评“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

2021年 1月 28日,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 (以下简称特别分庭) 对 “毛里求斯与马尔代 夫印度洋海洋划界案” (DisputeconcerningDelimitationoftheMaritimeBoundarybetweenMauritius andMaldivesintheIndianOcean) (以下简称 “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 的管辖权和可 受理性问题作出判决。① 特别分庭拒绝了马尔代夫提出的五项初步反对主张,认定对两国间的海 洋划界争端享有管辖权,并且毛里求斯的主张具有可受理性。② 另外,对于毛里求斯关于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第 74(3) 条和第 83(3) 条事项的诉求,特别分庭提出
后续案件中单纯依赖 “主题事项说” 决定 “货币黄金案原则” 是否适用的情形并不多,如 下一些案件对认识该原则提供参考。
在 1984年 “尼加拉瓜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 (MilitaryandParamilitary ActivitiesinandagainstNicaragua) 中,美国以共同行使集体自卫权为由,主张萨尔瓦多、哥斯达 黎加和洪都拉斯的法律利益构成争端的主题事项,因此适用 “货币黄金案原则”。④ 然而,法院 认为萨尔瓦多受影响的权利和利益仅能允许其申请介入程序参与诉讼,不能构成一项可受理性问 题,因此拒绝援引 “货币黄金案原则” 放弃行使管辖权。⑤ 在 1990年 “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 争端案” (Land,IslandandMaritimeFrontierDispute) 中,法院认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法院都 会决定丰塞卡湾是否存在共管水域 (condominiuminthewatersofthegulf) 或者沿岸国的共同体利 益 (communityofinterests)。⑥ 由于尼加拉瓜是沿岸国之一,法院认为,“这样的决定显然会影响 尼加拉瓜的法律利益;但即便如此,这种利益也不会像阿尔巴尼亚在 ‘货币黄金案’ 中的利益 那样,成为该决定的主题事项。”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62条的介入程序足以让尼加拉瓜充分表 达本国的利益,因此,不适用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 1998年 “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 边界案” (LandandMaritimeBoundarybetweenCameroonandNigeria) 中,法院指出,“喀麦隆和 尼日利亚之间从乍得湖至海上的划界请求,不会意味着喀麦隆、尼日利亚和乍得的陆上三接点 能够从喀麦隆和乍得的边界中移除”;“尼日利亚与乍得的边境事件仅涉及该两国,与喀麦隆无 关,也不涉及两国边界线的划定”;“作为第三方的乍得的法律利益不构成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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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一个 国家 的权利 海域 不 与其 他 国家重 合 。2 1 0 2年
3月 1 日, 4 国际海 洋法 法庭 在 德 国汉 堡 对第 1 案 6号
国际法学与域 外法学
国际海 洋 法 法庭 划 界 第 一 案 与 中 国利 益
薛 茹
摘 要 : 日国际海洋法 法庭就 孟 加拉 和 缅 甸之 间提 交 的领 海 、 近 专属 经济 区、0 2 0海 里 内外 大 陆
架的 划界 做 出了判 决 , 这是 该 法庭有 关 海洋划界 做 出的第 一起 判 决 。 中国法 官针 对 法庭 多数 意 见就
不可忽 视 , 陷于 纠纷 的国家 和 国际法教科 书 的作者 们 总是 引用 常设 法 庭 和 国际 法 院 的判 决 作 为具 有 权 威
要对 双 方提 出 的包 括 : 加 拉 主张 的双方 在 17 孟 94年
就领 海所达 成 的协议 , 以及从 基 线量起 2 0海里 内的 0
专属 经济 区和 大陆架 的划 界作 出结论 , 还要 处理 法庭 是否 能够对 20海 里外 大 陆架 的进行 划界 的分歧 。 0
否 实际上 已经 通 过签 订 1 7 9 4年 和 2 0 0 8年 协 议 备 忘 录, 以其他 默示 协议 的方 式划 定 了领 海边 界 。法庭 还
性 的论 据 。我 国是 《 约》 约 国 , 边海 域 面I 公 缔 周 临着 与相邻 和相 向国家 的划 界 问题 , 因此我们 有必 要关 注 国际海 洋法 法庭 的 司法 判例 , 国家利 益角度 分析 检 从
21 0 2年 7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l fYu n n Un v r i a E i o o ma n a i est L w d t n o y i
J l 2 1 uy, 0 2
Vo. 5 No 4 12 .
第2 5卷
第 4期
文章编号 : N 3—14 / 2 1 )4—14— 6 C5 13 D(0 2 0 2 0
要 审查 , 方 的 行 为 是 否 已 经 构 成 了 禁 止 反 言 的 双
情况。
的法律是《 公约》 以及其他不 与之相抵触 的国际法规
作者 简介 : 薛茹 , 解放军西安政 治学院军事法学 系讲师( 西安 7 0 6 ) 中国政 法大学国际法 学院博士研 究生( 10 8 , 北京 10 8 ) 008 。 ① 《国际法院规约》 3 第 8条第 1 第4项。 款
同时 , 也在亚 洲制 造 了最 多 的海洋 划 界 纠 纷 , 几乎 没
则 。在法庭 管辖权 方 面 , 双方 的一 个 分歧 点 在 于 : 孟
加拉认 为法 庭对 位于孟 加拉 湾 的领海 、 专属 经济 区以 及 大 陆架 , 括 20海 里 外 大 陆架 的划 界 都 有 管 辖 包 0
② Macl .S a It t n a lom N hw, ne i a Lw,C m r g nvri rs, 0 8 10 maol a bi eU iesyPes 2 0 ,P 1 . d t
③
参见 国际海 洋法法庭关于第 1 6号案的判决 ,t : w w io o / l d i i sd cm n / a scs n一 6 1 C 6 Jdm n一4 0 — h p/ w . l . r f amn t / ou e t es / ae o 1/ 一 1 一u g et1 — 2 t / ts gi e /l o s e —
即孟加 拉 和缅甸 之间 的孟加拉 湾划 界案做 出了判决 , 这 是 国际海 洋法 法庭 关 于 海洋 划 界做 出判 决 的第 一 起 案件 , 涉及 孟加 拉 湾上 孟 加 拉 和缅 甸 之 间的领 海 、 专 属经 济 区和大 陆架界 限 的划 定 。在 国际法 中 , 司法 判例虽 然 只是确定 法律 原则 的辅 助 性 资料 , 不像 并 在普通 法 中一样具 有法 律拘束 力 , 其重 要意 义仍 然 但
划界方法、 岛屿效力和 自 然延伸原则提 出了个别意见。这起判决在等距 离 特殊情况规则的法律地 /
位、 自然延伸 原则 的解释 和单 一划界 的 法律 基础 方 面与 中 国的立场和 主 张存在 差异 。 关键 词 : 国际海 洋法法庭 ; 划界 ; 中国 ; 利益
19 年生效的《 94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 《 公约》 在确立 了一系列国家管辖水域法律制度 的 )
视 , 在相关 国际法规则 形成 过程 中发 出 中国声音 。 并
一
、
孟 加拉/ 缅甸 海洋 划界案 情概 况④
孟加拉和缅甸都是《 公约》 约国, 缔 双方都同意
将 海 洋 划 界 分 歧 提 交 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管 辖 , 于 并 20 09年 1 2月 1 4日提起 诉 讼 程序 。双 方 协议 可 适 用
( ) 于领海 划界 一 关
在两 国将海 洋划 界 案 提 交 至 国 际海 洋 法 法 庭 审
理之 前 , 17 从 9 4年至 2 1 0 0年 , 已经 就 相 关 内容 进行
了 1 回合 的双 边谈 判 。在 17 4个 94年 1 1月 2 日达 3 卡 的第二 回合谈 判 中 , 国谈 判 代 表签 署 了 “ 加 拉 两 孟 代表 团和缅甸代 表 团 就两 国海 洋 划 界 问题 的协 议 备 忘 录” 以下 简 称 17 ( 9 4年 协 议 备 忘 录 ) 。在 20 0 8年 谈判 中 , 国代 表又 签署 了 20 两 0 8年协 议备 忘 录。 为 了解决 领海划 界 问题 , 法庭首 先要 处理 双方 是
2 2. d 。 01 p f
14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际海洋法法庭划 界第 一案 与中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