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兼析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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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两案”看我国海洋权益斗争面临的国际司法干预挑战

论从“两案”看我国海洋权益斗争面临的国际司法干预挑战

论从“两案”看我国海洋权益斗争面临的国际司法干预挑战20XX年3、4月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了裁决和咨询意见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以下简称查戈斯案)和次区域渔业委员会提交的专属经济区非法捕鱼的船旗国责任问题咨询意见案(以下简称咨询意见案)。

两起案件分别牵涉两大国际法前沿问题:领土、海洋混合型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困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权能问题。

针对这两大难题,国际仲裁庭和海洋法法庭的裁决反映出法官们对自身权力所持立场不尽相同。

立场冲突背后隐藏的是当前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权力自限与权力扩张的博弈。

这种权力扩张倾向已经开始侵蚀国家这一国际社会最主要行为体希望通过主权行为决定的事项,甚至于不知不觉中重塑着国际秩序。

司法干涉作为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平权国际社会结构形成挑战,应引起我国高度关注。

查戈斯案背后的国际司法干涉倾向查戈斯案始于20XX年。

它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毛里求斯将其与英国之间围绕查戈斯群岛的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了海洋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如何裁决,关乎英、毛两国的利益,关乎仲裁庭如何看待自身的权力界限,也预示着国际仲裁庭未来如何对待类似案件。

查戈斯群岛是英国在印度洋上的领地,位于印度洋中部,最早由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在15世纪发现,18世纪初被法国占领,1810年被英国占领。

1814年,该群岛被法国根据《维也纳和约》正式割让给英国,成为英属毛里求斯的一部分。

1965年,作为获得独立的附加条件,毛里求斯同意该群岛从英属毛里求斯的领土中分离出去成为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国则承诺毛里求斯仍可在该海域享有捕鱼权,当该群岛不再具备军事作用时,英国将向毛里求斯归还该群岛。

毛里求斯独立后,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催促英国归还该群岛,英国不仅置若罔闻,还驱逐了岛上原住民以建设军事基地。

20XX年4月,英国外交部宣布,在查戈斯群岛建立世界最大的海洋保护区,范围覆盖自该群岛向外200海里的全部海域,禁止商业捕鱼、深海采矿等行为。

试从麦氏金枪鱼案论国际海洋法中的临时措施_张海玲

试从麦氏金枪鱼案论国际海洋法中的临时措施_张海玲
一、麦氏金枪鱼案案情简述
新西兰 和澳大利 亚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就 与日 本 麦氏金枪鱼争端请求法庭 规定临 时措施。威 廉姆斯 律 师在代表澳大利亚的陈述 意见中 指出, 日本 单方面 实 验捕捞麦氏金枪鱼的行为, 违反了 5联合国 海洋法 公 约6 第 64 条 / 高度 洄 游鱼 种合 作 养 护0 和 第 116 至 119 条 / 公海生 物资 源的 养护 和管 理、合 作采 取养 护 措施0 的规定。如果法庭认可了 日本 的做 法, 将置 未 来的 公 海 资 源 包 括 麦 氏 金 枪 鱼 的 保 护 于 危 险 的 境 地。¹
另外, UNCLOS 第 282 条规定: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 解释或 适 用的 争 端 各方 的 缔 约各 国, 如已 通 过 一 般 性、区域性 或双边协议或 以其他方 式协议, 经争端 任 何一方请求 , 应将这 种争端提 交导致 有拘束 力裁判 的 程序, 该程 序应替代本部 分规定的 程序而 适用, 除 非 争端各方另有协议。122这一条 并不能 形成 对适用 UNCLOS 第十五 部分 的障碍, 因为, 只 有在其 他程 序可 以 作出 / 有拘束力的 裁判0 时 才可 以替 代 UNCLOS 第 十 五部分的程序, 如上所 分析, CCSBT 的 争端解 决条 款 第 16 条是一个循环的无休止的谈 判过程, 并不能导致 / 有拘束力的裁 判0 , 故不 可以替 代 UNCLOS 第 十五 部
由于本案涉及环境问 题, 而环 境问题最 大的特 点 就是未来情况的不确定 性, 所以, 法庭很难 就事实 作 出明确的判断。另外, 临时 措施在 本质上不 应涉及 案 件的实质问题, 所以, 法庭 规定临 时措施时 一般都 是 强调合作义务。事实上, 法 庭规定 履行合作 义务的 临 时措施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首先, 临时 措施 的 特性, 决定了法庭不应涉及实质 问题, 否 则会与将 来建立 仲 裁庭的权利相冲突; 其次, 由于案 件涉及海 洋环境 问 题以及科学结论的不确定 性, 法庭 无法对事 实有十 分 的把握; 再次, 在庭审中 当事国 作出了 保证, 既有 表 达合作的意向又有双方 的妥协, 对此须 予以肯定 , 提 供一个确认保证执行的渠道。132

精选国家法考《国际法》靠墙复习题带答案知识点解析(共70套)第 (45)

精选国家法考《国际法》靠墙复习题带答案知识点解析(共70套)第 (45)

最新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

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A、核武器B、生物武器C、毒气化学类武器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已经被国际法明确禁止的武器有:极度残酷的武器,例如达姆弹;毒气;生化武器;杀伤人员的地雷。

故BCD项错误。

核武器虽然具有滥杀滥伤的性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故A项正确。

2.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 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2节>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依照《海洋法公约》,各国在公海上行使紧追权时应遵守下列规则:①紧追的主体必须是军用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或飞机,但军用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不能成为被紧追的对象,本题题干本身满足这个条件;②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紧追,但个案中能否实施紧追权取决于在相应的海域有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对外国船舶在领海的走私活动,沿海国有管辖权,当然也就有权从领海对违法船舶实施紧追,B项错误;③紧追只有在被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C项错误;④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本题中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紧3.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海洋法庭应该废除。

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国际海洋法律事务的机构,然而,我认为国际海洋法庭应该被废除。

首先,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海洋争端问题。

例如,南海争端长期存在,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南海局势依然紧张。

其次,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增加了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各国为了争夺海洋资源而争端不断,国际海洋法庭并没有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

最后,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常常受到强权国家的干预,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废除国际海洋法庭可以减少国际政治的复杂性,避免不公正的裁决,从而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反方观点,国际海洋法庭不应该废除。

国际海洋法庭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机构,其存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可以有效化解海洋争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避免了因争端而引发的冲突。

例如,国际海洋法庭曾经成功解决了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渔业争端,为各国提供了公正的裁决。

其次,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可以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全球海洋生态平衡。

最后,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秩序,防止强权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霸权主义。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对于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至关重要,不应该被废除。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孟德斯鸠。

“国际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经典案例,国际海洋法庭曾经成功解决了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渔业争端,为各国提供了公正的裁决,化解了潜在的冲突。

海事海商法诉讼问题分析

海事海商法诉讼问题分析

海事海商法诉讼问题分析海事海商法是指涉及航运、船舶和海上贸易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在海事海商活动中,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解决这些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

本文将对海事海商法诉讼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管辖权问题在海事海商法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首要问题。

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往往需要确定合适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以下原则来确定管辖权:1. 船舶所在国主权原则:根据船舶注册国家的法律,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 合同所属国原则:如果合同中明确选择了适用法律、法院管辖的国家,则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3. 争议地所属国原则:如果争议发生的地区具有明确管辖法院,则该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证据保全问题在涉及航运、船舶和海上贸易等领域的纠纷中,保全证据至关重要。

由于海事海商活动的特殊性,往往需要采取特殊的证据保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1. 扣押船舶或货物:当涉案船舶或货物可能因行为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可以申请扣押船舶或货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2. 船上保全:在船舶航行期间,当存在一定损害的可能时,可以要求对船舶及其设备、文件等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毁损;3. 监视令:当怀疑对方当事人可能销毁或隐藏相关证据时,可以申请监视令,监控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三、船舶碰撞责任问题在海事海商法诉讼中,船舶碰撞可能导致的损害是常见的纠纷之一。

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规,船舶碰撞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独立责任:当一方的过错导致碰撞时,该方独立承担全责;2. 共同责任:当两方均存在过错时,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3. 船舶失控责任:当船舶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失控,无法控制碰撞时,责任应由造成船舶失控的当事人承担。

四、货物运输纠纷问题海事海商法诉讼中常见的纠纷之一是货物运输纠纷。

涉及货物运输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货物的包装与标记:在货物装载前,需要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标明相关信息,以避免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争议;2.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应明确约定运输方式、费用、装载和卸货地点等重要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进行相关责任的划分;3. 保险责任: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需要对保险责任进行核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索赔。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目录1. 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1.3 文献综述 (4)2. 国际海洋法庭简介 (6)2.1 国际海洋法庭的历史和发展 (7)2.2 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结构 (8)2.3 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8)3. 海底争端的性质与类型 (10)3.1 海底资源的法律属性 (12)3.2 海底争端的主要类型 (13)3.3 海底争端的历史案例分析 (14)4.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 (15)4.1 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17)4.2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限制 (18)4.3 管辖权的突破和创新发展 (19)5. 中国在国际海洋法庭的参与和应对 (20)5.1 中国对国际海洋法庭的立场和态度 (22)5.2 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海底争端案例 (23)5.3 中国在海底争端中面临的挑战 (24)5.4 中国应对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策略和措施 (26)6. 案例研究 (27)6.1 争议案例概述 (29)6.2 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和分析 (30)6.3 中方的立场和应对 (31)6.4 案例分析对中国应对的启示 (32)7. 结论与建议 (34)7.1 研究总结 (35)7.2 对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启示 (36)7.3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37)1. 内容简述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海洋法庭(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其限制与可能的突破,并分析中国在此领域的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概述了国际海洋法庭的基本职能和海底争端的现状,随后深入分析了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范围及其限制,包括其对不同类型争端的管辖权限制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可能的突破途径,如国际法律文书的制定、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等。

针对中国在海底争端中的立场和应对措施,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策略,以期为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提供参考。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及其对的启示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及其对的启示

成立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海洋事务 的迅速发展,涉及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 开发、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等问题日益突出, 需要专门的国际司法机构予以规范和解决; 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与实施, 该公约对海洋事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对于
某些具体案件的解决缺乏相应的机制。
受理案件范围
ITF受理案件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 类
有关海洋事务的其他争端,如海洋划界 、航道通行等。
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案件,如油污 处理、倾倒废弃物等;
有关海洋权益保护的案件,如领土主权 、专属经济区、渔业管辖权等;
有关海洋资源开发的案件,如海洋科学 研究、海底矿产开发等;
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
• ITF的组织结构包括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和渔业专家组三个部分。 • 法庭是ITF的主要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海底争端分庭主
案例一:渔业案
总结词
渔业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涉及渔业纠纷的案件,该案中临时措施的应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 途径。
详细描述
在渔业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渔业资源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为了防止争议扩大,国际海洋法法庭采取了临时措 施,要求双方当事人暂停捕捞活动,等待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这一临时措施有效地避免了渔业资源的进一步消 耗,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时间来寻求和解或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临时措施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与挑战
临时措施在实践中对于缓解紧 张局势、避免局势恶化以及防
止争端扩大具有积极作用。
临时措施常常涉及紧急情况下 的快速决策和行动,因此对于 决策者的判断和应变能力有较
高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临时措施的实 施可能需要与其他国际组织或 国家进行协调,以确保其符合 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doc

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doc

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引言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海洋法法庭)是解决因《公约》解释或适用争端的主要司法机关之一。

截止到2009年12月15日,代写硕士论文海洋法法庭已受理了15起案件〔1〕。

其中,临时措施方面的案件4起〔2〕,这些案件是:“塞加”号案(圣文森特与格林纳达诉几内亚)(No. 2)(TheM /V“SAIGA”(No.2) Case,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Guinea);南方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日本)(No. 3)(1999年)(Southern Bluefin Tuna Cases, Ne);关于新加坡在柔佛海峡内及其周围开垦土地案(马来西亚诉新加坡)(2003年)(Case con-cerning LandReclamation by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Straits of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以下简称开垦土地案)。

对此,海洋法法庭前庭长纳尔逊法官在报告中指出:“海洋法法庭的存在有利于和平解决争端”,“海洋法法庭确立的判例已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联合国大会也“强调海洋法法庭在《公约》和《协定》解释或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权威性”。

〔5〕海洋法法庭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üdiger. W iniarski)法官和巴达维(BadawiPacha)法官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所提出的反对意见,顾维钧(英文名WellingtonKoo)法官、喀拉艾斯塔(Klaestad)法官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法官在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中所提出的反对意见。

〔17〕不过,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一般以自己对案件具有初步管辖权为条件,而不以自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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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3期 21 00年 6月
研 究生 法学
Gr du t w v e CUPL a ae La Re iw.
Vo . 5 No U 1 2 .I
Jn 2 1 u .0 O
国 际海 洋 法 法庭 在 临 时措 施 案 件 中所 遇 到 的 主 要 问题
兼 析 国际 法 院的 临 时措 施
[] 《 4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次缔约 国会议 的报告 》 20 (0 5年 6月 1 6日至 2 日) 第 l 。 4 , 7段 [] 《 5 国际海底信 息》 第 2 (0 4年 1 , 0期 2 0 2月) 第 8页。 ,
年 6月 1 日至 2 日) 1 6 4 第 6段 。
[ ] 在 主要 涉及 实体 问题 的“ 2 塞加” 号案 ( o 2 ( h V“ A G N . ) T eM/ S IA”( 0 )C s,S i i et n eGea Ⅳ .2 ae an Vn n a t r — t c d h n dns .G i a i un )中也 涉及 临时措施 的问题 , eF e 并且 国际海洋法法庭 已于 19 9 8年 3月 1 1日指 示 了临时措施 。从 这个意义 看, 国际海 洋法法庭 涉及 临时措施案件为 5个。 [ ] 需说 明的是 , 3 登记号为 3的 南方金枪鱼案和登记号为 4的南方金枪 鱼案 , 于争端方 的 同意 , 基 国际海 洋法法
马伟 阳
[ 摘

要 ] 国际 海洋 法法庭 是 解 决 因《 合 国海 洋 法公 约》 联 解释 或 适 用争 端 的 主要 司法 机 关之

临时措施 是 国 际海洋法 法庭 的一 项非 常重要 制 度 。 自国际 海 洋法 法庭 成 立 以 来 , 已受理 了 1 其 5
起 案件 , 中 , 时措 施 方面 的案件 4起 。本 文主要 分析 国际海 洋 法法庭 在 临 时措施 案件 中所 遇 到 的 其 临

Jp n( ; 氧燃料 工 厂案 ( 尔 兰诉联 合王 国) 20 aa )3 混 爱 (0 1年 ) eMO ln ae I l nt ( XPa t s ,ra .U id C en d e
Kndm)关 于新 加坡在 柔佛 海峡 内及其 周 围 开垦 土 地 案 ( i o ; g 马来 西 亚 诉 新加 坡 ) 2 0 (0 3年 ) C ecn ( a o— s crigLn elm tnb i aoei adaon e t i oo, l s .Snaoe ( e n a Rc ai ySn pr n n rudt r to hr Maa i n d a o g h S asfJ y a口 i pr) 以下简 g
称开垦土地案 ) 。对此 , 海洋法法庭前庭长纳尔逊法官在报告 中指出 :海洋法法庭 的存在有利于和平 “ 解决争端” “ ,海洋法法庭确立的判例 已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联合国大会也“ ” ] 强调海洋 法法庭在《 公约》 协定》 和《 解释或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权威性”[] 0 海洋法法庭庭长 吕迪格 ・ 5 沃尔 夫 鲁姆 ( ti r l m) Ri g f d e Wor 法官在 纪念 海洋 法法庭 成 立 十周 年 的声 明 中明 确指 出 ,所 有 这 些 [ a “ 临时 措 施方面的] 案件都是解决海洋环境 的保护 ,“ ” 这些案件能够使 [ 海洋法] 法庭对 国际环境法 的发展做
主 要 问题 。 [ 关键 词 ] 国际海 来自法 法庭 临 时措 施
国际法 院


引 言
按照 18 9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 公约》 的规定 , ) 国际海洋法法庭 ( 以下简称海洋法 法庭 ) 是解决因《 公约》 解释或适用争端的主要司法机关之一 。截止到 20 09年 1 月 1 2 5日, 海洋法法 庭已受理了 1 起案伴 1 。其中 , 5 ] 临时措施方面的案件 4 2 , 赳 ] 这些案件是 : 塞加 ” “ 号案 ( 圣文森特 与格林 纳达 诉几 内亚 ) N . ) TeM/ S IA”( o )Cs,S i i et n eGeai s ( o2 (h V“AG N .2 ae an Vn n dt rndn . t c a h e
G i a ; 方金 枪鱼 案 ( 西兰 诉 日本 ) N . ) 19 un )南 e 新 ( o3 (99年 ) Suhr lfnTn ae, e el d (ote Bu ua C s N wZaa n e i s n

Jp n ; 方金 枪鱼 案 ( 大利 亚诉 日本 ) N . ) 19 aa ) 南 澳 ( o 4 ( 9 9年 ) S uhr le nT n ae, ut l ( otenBu ua C s A s ai i f s r a
+ 马伟 阳, 中国政 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国际公 法专业 20 0 9级博 士研 究生( 00 8 。 10 8 ) [ ] P oedns n ug et 1 rc ig dJd m ns—L tfC ss ht :/ w .d sogs r 一 n h l 最后访 问时间 :0 9—1 e a i ae, t / w w io.r t t e . t ( so p / a2 m 20 2— 3) 1 。也见《 国际海底信 息》, 2 (0 4年 1 第 0期 20 2月) 第 8页;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次缔约 国会议 的报告》 20 , 《 (05
庭 对这 两个案件 合并审理并指示 了一个命令 , 面的 引用均 来 自 下 这一个命令 , Su e l f ua ae ( e e- 即 ot r Bui T n ss N wZa hn e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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