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认证法规e4
欧盟整车认证介绍

n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 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 《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 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e1 德国
e8 捷克
e20 波兰
e 3 2 拉脱维亚
e2 法国
e9 西班牙 e21 葡萄牙 e 3 6 立陶宛
e3 意大利 e11 英国
e23 希腊
e C Y 塞浦路斯
e4 荷兰
e12 奥地利 e2 4 爱尔兰 e M T 马耳他
e5 瑞典
e13 卢森堡 e2 6 斯洛文尼 亚
n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 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 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 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 盟。
n 目前,欧盟共有成员国25个,包括了欧洲的绝大多数国 家,成为欧洲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e6 比利时 e17 芬兰
e27 斯洛伐克
e7 匈牙利 e18 丹麦
e29 爱沙尼亚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n 指令由欧盟委员会下属的工作组提出制订或修改指令 的建议,经欧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所有成员国 必须采用并强制执行。
((GGRRRRFF))
噪噪声声 ((GGRRBB))
动动力力及及排排放放 ((GGRRPPEE))
欧洲车辆产品认证简介
n ECE法规编号举例: ECE
欧盟认证法规e4

欧盟认证法规e4摘要:1.欧盟认证法规e4 的概述2.欧盟认证法规e4 的具体内容3.欧盟认证法规e4 的实施与影响正文:【概述】欧盟认证法规e4,全称为欧盟车辆认证法规e4,是欧盟为了规范车辆安全和环保性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对欧盟成员国的车辆生产商和进口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车辆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具体内容】欧盟认证法规e4 涵盖了车辆的安全、环保、噪音、燃油经济性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安全性:车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需要满足一系列安全标准,例如:防撞性能、刹车性能、灯光性能等。
2.车辆环保性:车辆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符合排放标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e4 法规对车辆的尾气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等都有严格的限制。
3.噪音控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控制噪音,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e4 法规对车辆的噪音限值有明确规定。
4.燃油经济性:车辆需要具备良好的燃油经济性,降低能源消耗。
e4 法规对车辆的燃油消耗量有严格的限值。
【实施与影响】欧盟认证法规e4 自实施以来,对欧盟成员国的车辆生产商和进口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法规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性能,以满足高标准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另一方面,法规也推动了欧盟车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同时,e4 法规的实施还提高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可以依据法规对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等进行判断,有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更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车辆。
总之,欧盟认证法规e4 对于规范车辆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E-mark国家认证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为您提供专业认证服务:欧洲认证:环保RoHS/WEEE CE认证(EMC&LVD) GS认证全球互认体系CB 德国VDE 北欧四国Nordic (Nemko. Semko, Fimko, Demko )认证车载E/e Mark认证等;美洲认证:美国UL FCC FDA ETL 加拿大CSA等;澳洲认证:澳洲C-Tick 澳洲SAA等;亚洲认证:日本PSE 新加坡PSB 日本VCCI 韩国Kmark中国认证:中国3C强制认证中国CQC自愿性认证中国ROHS认证;•E/e mark认证之一:欧盟E/e mark认证简介•E/e mark认证之二:E/e mark适用产品之范围•E/e mark认证之三:E/e mark认证的流程欧盟E/e mark认证简介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e-mark 标志:e-Mark 标志分为两中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长方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视/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动工具等等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
浅论非自动电子衡器如何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

a cgio fhicn r i) l eont no er ofm t ,俗称 R I1 r i t o y &r E指令 T I 或无 线 电设备 和 电讯 终端设备 指药的质量 ; 测定 医学 和药学 实验室 进行分 析 的质量 ; 测定为直接 出售给公众和预包装制 品的作为
计价 基础 的质量 。
● ● ● ●. ●.● :. ●O… …●S a d r ● ● ● ●●:. ● ● ● … ● ● t n a dRue ● ● ●. ●. ● ● ● ●0 0O . ● :. ●. :● ● ● ● ● : ● ● : ● ● ● ● 0e O● ・ ● l s鬟
3 0 92 / C (n nn a t ai w i igi- .2 0 /3 E o o- uo t eg n m c h n
su et ,俗称 N WI 令或非 自动衡 器指令 , tm n ) r s A 指
该指 令取 代 了原 9/8/E 034E C指 令 , 欧盟 为 了规 范 是 欧 盟各 成 员 国对非 自动 衡 器 的 管 理 ,使 欧 盟 各成 员 国关 于 非 自动衡 器 的法 规 协 调 一致 而 专 门 颁 布 的指 令 ,指 令对 产 品 的分 类 、适 用 范 围 、型式 试 验 、计 量 标 志 、准 确 度 等 级 、产 品功 能 、产 品制
实验室用电子设备 E C标准)从而达到符合 E C M M
指 令 的 要求 ,另 外 为 了防止 非 自动 衡 器对 公 用 电 网产 生 电磁 干 扰 ,对 于直 接 接 入 公 共 电 网 的非 自 动 电子 衡 器 也应 符 合 欧 盟 基 础 标 准 E 600 3 2 N 10 —— ( 波 电流 发 射 ),E 600 3 3 ( 谐 N 10 — — 电压 波 动 和 闪 烁 )的 限值 要求 。
欧盟医疗器械2017∕745 法规(MDR)(附录 XI 基于产品合规性验证的符合性评估 )

附录XI基于产品合规性验证的符合性评估1.基于产品合规性验证的符合性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器械符合已发布EC 型式检验证书中所说明的形式,并满足本法规中的适用规定要求。
2.如已根据附录X 颁发EC 型式检验证书,制造商可申请表第A 部分所述流程(生产质量保证),或本附录第B 部分所述流程(产品验证)。
3.通过豁免上述第1 节和第2 节,本附录所述程序加上附录II 和III 所述技术文件也可适用于IIa 类器械制造商。
第A 部分:生产质量保证4.制造商应确保实施批准的相关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第 6 节的规定进行最终验证,且接受第7 节所述的监管。
5.制造商应履行第4 节所规定的义务,并根据第19 条和附录IV 起草并保存符合性评估流程所涵盖器械型号的EU 符合性声明。
通过发布EC 符合性声明,制造商应确定并声明有关器械是否符合EC 型式检验证书中所说明的型式,以及是否满足本法规中的适用规定要求。
6.质量管理体系6.1制造商应向公告机构提出申请表,评估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表应当包括:- 附录IX 第2.1 节所列的所有要素;- 附录II 和III 所述批准型式的技术文件;- 附录X 第4 节所述EC 型式检验证书副本;若提出申请表后,EC 型式检验证书由同一公告机构颁发,则技术文件及其更新信息和所颁发证书的参考资料应包含在申请中。
6.2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应确保器械是否符合EC 型式检验证书中所说明的型式,以及是否满足本法规中的适用于各阶段器械的规定要求。
制造商为其质量管理体系而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规定,必须以系统和有序的方式记录在质量手册、书面政策和程序之中,例如质量程序、质量计划和质量记录。
该文件尤其应包括对附录IX 第2.2 节(a)、(b)、(d)和(e)所列所有要素的适当说明。
6.3附录IX 第2.3 节第一和第二段的规定适用。
若质量管理体系可确保器械符合EC 型式检验证书中所说明的形式,并满足本法规中的适用规定要求,则欧盟公告机构应出具欧盟质量保证证书。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欧洲的认证

精心整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欧洲的认证-欧盟车辆型式认证0首先,介绍一下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1.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技术法规(简称ECE法规)法规制定机构:UN/ECE/WP29(United Nations/Economic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欧洲时,必须通过欧盟车辆型式认证。
零部件要求:玻璃、安全带、外部灯、喇叭、轮胎、后视镜六类零部件出口英国时,必须通过e-mark认证。
整车要求:以下为检测项目1 Sound Levels噪声等级2 Emissions排放等级12 Interior fittings机动车辆内饰件(除车内后视镜、操纵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及其后部部件以外的乘客舱内部部件)13 Anti-theft and immobiliser防止盗用机动车辆的装置14 Protective steering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时转向机构的性能15 Seat strength机动车辆座椅及其固定点强度16 Exterior projections机动车辆外部突出物17 Speedometer and reverse gear机动车辆车速表和倒车装置18 Statutory plates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法定铭牌及其内容,以及名牌安装的位置和方法26 Front fog lamps机动车辆前雾灯及其所用的灯丝灯泡27 Towing hooks机动车辆牵引装置28 Rear fog lamps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雾灯29 Reversing lamps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倒车灯30 Parking lamps机动车辆驻车灯31 Seat belts (component)安全带部件认证Seat belt installation机动车辆安全带及其约束32 Forward vision机动车辆驾驶员视野33 Identification of controls机动车辆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别46 Tyres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47 Speed limiters扯动车辆限速装置或类似的车载限速系统48 Masses and dimensions non M1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尺寸和质量(M1类以外的车辆)49 External projections of cabsN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后挡板前的外部突出物50 Couplings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机械联接装置以及这些装置在车辆上的连接51 Flammability某类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52 Buses and coaches大客车和旅游客车。
欧洲排放认证

3 重型发动机排放认证
3 重型发动机排放认证
3.4 重型发动机的其它认证 (1)烟度认证 ECE R24 (气体发动机不适用) 72/306/EEC(废止) (2)净功率认证 ECE R85 80/1269/EEC(废止) (3)电磁兼容EMC认证 ECE R10(适用于电控发动机) (4)CNG特定部件认证 ECE R110(适用于CNG气体发动机)
(b)乘法DF 带后处理 (4)耐久试验的时间
5 NRMM认证
(5)耐久试验方法
欧洲排放认证
倪成茂
Hangzhou ORD Certific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Co., Ltd.
杭州沃德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 概述
CE认证
认证类别:MD、EMC、RoHS等32类。 认证机构:AVT,TNO,IG,SGS,ITS,… 认证依据:EEC/EC/EU 适用范围:欧盟28个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协会 EFTA
2005/55/EC (GB17691) EC 595/2009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582/2011 Reference Fuel A —— 300ppm, B1&B2 —— 10ppm 国III 350ppm, 国IV 50ppm,国V 10ppm
3 重型发动机排放认证
2 E/e-mark认证
2.2 E-mark认证适用范围 联合国经济委员会UN-ECE成员国(56个)
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 (E4)、瑞典(E5)、比利时 (E6)、 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南斯拉夫 (E10)、英国 (E11)、 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 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 爱尔兰 (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 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 (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 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 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 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 马耳他(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
轮胎e4法规

轮胎e4法规
E4是欧洲市场的轮胎安全认证标识,由7位数字组成,表示该轮胎符合ECER30或R54的要求。
这个标识通常出现在轮胎的侧面,用以表示该轮胎符合欧盟标准,可以出口到欧盟并在欧盟市场销售。
除了E4标识外,轮胎上还会出现其他字母和数字,例如Treadwear、Traction和Temperature等三个以T为开头的字母,以及第一个数字表示轮胎的胎面宽度,第二个数字表示轮胎的厚度,R表示它是子午线轮胎,字母R后面的数字指的是该轮胎可以装配的轮毂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轮胎使用说明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认证法规e4
摘要:
1.欧盟认证法规E4 的概述
2.E4 法规的认证范围和要求
3.E4 法规的认证流程
4.E4 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5.我国企业如何应对E4 法规的挑战
正文:
一、欧盟认证法规E4 的概述
欧盟认证法规E4,全称为欧盟电磁兼容(EMC)指令2014/30/EU,是欧盟为了规范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电磁敏感性以及无线电干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确保电子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可接受的电磁干扰,同时也保障了电子产品本身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E4 法规的认证范围和要求
E4 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工业设备、信息技术设备、通讯设备等。
根据E4 法规,电子产品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电磁辐射:电子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以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干扰。
2.电磁敏感性:电子产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抗干扰能力,确保在外部电磁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3.无线电干扰:电子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对无线电通讯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三、E4 法规的认证流程
E4 法规的认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制造商声明:制造商需要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进行自我声明,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文档。
2.认证机构测试:认证机构对制造商提交的产品进行电磁兼容性测试,确保产品符合E4 法规的要求。
3.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测试合格后,认证机构会颁发电磁兼容性认证证书,允许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四、E4 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国,我国众多企业出口欧盟市场需要遵循
E4 法规。
E4 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企业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来满足E4 法规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和改进。
2.提高了企业的技术门槛:E4 法规对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
3.加强了企业的质量意识:E4 法规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五、我国企业如何应对E4 法规的挑战
面对E4 法规的挑战,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加强电磁兼容性方面的技术研究,提高产品的技
术水平,满足E4 法规的要求。
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提高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3.寻求专业认证机构的帮助:委托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测试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E4 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