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有害物质技术法规
欧洲联盟ROHS标准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环保系列指令ROHS等

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 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 E M)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
个别成员国的特殊安排: 一些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新晋成员国以特殊国情为帽获得了延后1至2年落实指令的优惠过渡期安排。这些国家要求延后实现目标的原因包括: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人口密度低、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等。其中,获得延后24个月落实目标的国家:爱尔兰、希腊、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斯洛文尼亚获得延后12个月落实目标。
4.8
弹药
4.7
薄铅板
1.8
电缆覆盖物
1.4
金属铸件
1.1
焊料 (非电子)
0.7
电子焊料
0.5
其他
1.4
六种有害成分
有害物质危害、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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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1272/2008,通常称为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
它将现有的欧盟立法与联合国全球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保持一致化学品(GHS)。
CLP法规还要求有害物质的供应商(单独或混合物)在首次将该物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其分类和标签。
这通常称为C&L通知。
请注意,C &L通知不会有少量豁免。
CLP实施的关键日期物质2010年12月1日;混合物2015年6月1日;分类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反映了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类型和严重程度。
供应商需要通过收集可用数据并参考CLP法规中给出的化学分类标准来决定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类别。
这通常被称为自我分类。
例如,闪点在23到60摄氏度之间的液体将归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根据此分类,您可以轻松找到其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见下图)CLP监管。
目前,CLP的分类标准与UNGHSRev.5(第8届ATP)一致。
某些类别未被采用,如急性毒性类别5,易燃液体类别4。
CLP附件VI-强制性分类清单CLP附件VI包括数千种有害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它是强制性的用于相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应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使用强制性分类时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项:对于某些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和STOT重复接触,附件中的分类应视为最低分类;对于某些条目(由参考文献****表示),由于数据不足,协调分类未包括物理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物理危险的正确分类;请仔细阅读每个条目的注释(即A,B,P,H),其中包含适用的统一分类条件;附件六中的强制性分类可从ECHA的分类和标签清单(C&L清单)中获得。
C&LInventory还包含从制造商和进口商处收到的通报和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信息。
如果您搜索乙醇(CAS64-17-5),将弹出以下屏幕截图,其中包含乙醇的统一分类:CLP标签示例CLP标签包含标准GHS标签元素以及补充危险信息(请参阅包装和标签上的特殊规则)。
欧盟ROHS指令详细解读

课程安排
1.ROHS和WEEE指令内容介绍 2. 全球ROHS总览
3. ROHS六项限定物质含量及应用
4. ROHS常见超标及测试方法
什么是ROHS
•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 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 使用某些有害成 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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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能会在禁止名单中增加纳米银(nanosilver)和多壁式奈米碳管(multi-walled carbon nanotubes)。
全球ROHS总览-美国
• 美国加州ROHS CA SB 50(循环电子法案)
• 加州Senate Bill No.50“循环电子法案”25214.10章节
Toys, leisure & sports equipment 7、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
电子火车或者赛车、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图象游戏、用于自行 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 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热饮料自动分配机、冷热瓶或者罐头自动分配机、固体产品自动 分配机、钞票自动分配机、自动分配各种产品的所有器具
RoHS主旨内容--建议浓度上限
列出浓度上限建议如下: 均匀材质所含 Pb、Hg、Cr6+ 、PBB、PBDE 最高不超过 0.1%(1000ppm) 均匀材质所含镉( Cd ) 最高不超过0.01%(100ppm) – 备注: 「均匀材质」的定义:指一原料无法
再以机械方式拆解成其他单一均匀材质 – 「机械方式拆解」的定义:指松开螺丝、切 割、压碎、磨碎及研磨的过程
欧盟rohs2.0管控的10种有害物质

欧盟ROHS2.0(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指令是欧盟针对电子和电气设备的有害物质管控指令。
ROHS2.0指令发布于2011年,旨在限制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ROHS2.0管控的10种有害物质,以及其相关的管控要求和影响。
一、铅(Pb)铅是最常见的有害物质之一,其存在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铅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二、汞(Hg)汞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在大气中和水中都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巨大危害。
ROHS2.0指令要求电子产品中汞的含量也不得超过0.1。
三、镉(Cd)镉是另一种有毒金属元素,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
四、六价铬(Cr6+)六价铬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六价铬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五、多溴联苯醚(PBBs)多溴联苯醚是一类常见的阻燃剂,但其对环境和健康都有较大危害。
ROHS2.0指令要求电子产品中PBBs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六、多溴二苯醚(PBDEs)多溴二苯醚也是一种常见的阻燃剂,但其对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
ROHS2.0指令要求电子产品中PBDEs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七、聚氯乙烯(PVC)聚氯乙烯是一种常见的塑料原料,但其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有害物质。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PVC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八、双酚A(BPA)双酚A是一种常见的化学原料,但其存在会对人体内分泌系统造成危害。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BPA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九、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常见的增塑剂,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一定影响。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十、六价铬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是一类有毒物质,存在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rohs12项限制物质

rohs12项限制物质摘要:1.RoHS 简介2.RoHS 12 项限制物质的具体内容3.RoHS 对电子产业的影响4.RoHS 在全球的实施情况5.我国对RoHS 的响应与措施正文:RoHS 是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的缩写,中文意为“限制有害物质”。
它是一项由欧盟制定的环保法规,旨在减少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RoHS 于2003 年1 月27 日正式发布,2006 年7 月1 日起在欧盟成员国实施。
RoHS 12 项限制物质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这些物质在电子产品中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铅和镉是重金属,对人体神经系统和肾脏等器官具有毒性;六价铬具有致癌性;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是阻燃剂,长期接触可能引起生殖系统损害和内分泌干扰。
RoHS 对电子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促使电子产品制造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无铅焊接、环保材料等替代技术,以降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
此外,RoHS 还推动了绿色供应链的发展,使得供应商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上更加注重环保性能。
RoHS 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欧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
例如,我国于2007 年3 月1 日起实施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提出了限制要求。
此外,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制定了类似法规,限制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我国在RoHS 方面的响应与措施包括: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电子产业的监管;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提高环保意识;鼓励研发新型环保材料和技术,以替代有害物质。
欧盟ROHS指令2002_95_ec(中文)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最新欧盟环保法规、标准介绍

有机 管 理体 系。 这种 模 式 ,在 环境 保护 和 市场 品质
3 5亿美元。由此 ,密切关注欧盟市场新动向,充 20 分 了解欧盟备类环保、安全法规的重大变更 ,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义。
监督方面,非常值得我国相关部门思考和借鉴。 欧盟方面 ,继 2 1 年 5 日推 出 《 期与食 0 1 月1 预
7 82 0/ M录I模组A 6/0 8E C I 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 了
相 关评 估 ,并 且必 须给 最 终产 品 贴上 加贴 C 标识 。 E 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及 欧 盟 符 合 性 申 明需 至 少 保 留 1 O
年。在指令的附录V中给 出了符合性申明的模板。 I
有害物质的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的2 1/5E 号指 0 16/ U 令。习惯上称之为 “ o S 新R H ”指令。原2 0/5 C 0291 E 指令及附件V 部分列 出的修订法案 自21 年1 第A I I 03 月
3 日起废止 。
不仅 如此 ,欧盟 近年 来还 对R A H E C 法规 ( 学 化
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版R l 指令 即 《 oS 欧盟议会和欧 盟理事会关于在 电子电气设备 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 物质的2 1/5E 指令 》。由于修订过程 中各方分 0 16/ U
歧较 大 ,因此 这 项本 来 意 欲在 2 0年 就 出台 的修 订 09
R H ̄ 令 ,全称 为Te Rsr to fte ue oS h eti ino h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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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印 量与 化 21. 0 刷质 标准 0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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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Chemical Products and Biotechnical Organnisms Regulation 1998:941)
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如衣服、内衣裤和床上用品中,禁止使用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和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PBDE)或八溴二苯醚(OctaBDE)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mg/kg
挪威
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 of certain Chemicals in Textiles)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mg/kg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对五氯苯酚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挪威
挪威环境部提交相关议案
(生效期待定)
在产品的单个均质部件中,
限值为<0.0005%(重量比),或<5ppm
阻燃整理剂
德国
《德国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他日用消费品法》(LFBG-2005)
对于纺织品,禁止使用多溴联苯(PBB)、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对于所有物品,五溴二苯醚(PentaBDE)和八溴二苯醚(OctaBDE)的最大限量为总质量的0.1%
英国
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_ The Controls on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7 No.1596
对五氯苯酚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瑞典
重金属
丹麦
镍
有关含镍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限制法令(环境和能源部2000年1月14日第24号)
欧盟成员国有害物质技术法规(2011年9月更新)
(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各欧盟成员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害物质
国家
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五氯苯酚(PCP)及其他含氯酚含量
德国
化学品法(Chemikalien Verbotsverordnung )
甲醛
法国
官方公报
(97/0141/F)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 mg/kg
英国
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 mg/kg;
释放甲醛:1000 mg/kg。
芬兰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Degree on Maximum Amout of Formaldehyde in Certain Textiles)(210/1998)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含量超过0.01%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用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处理过的织物中,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0.5 mg/kg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5 mg/kg
荷兰
有关五氯苯酚的商品法案条例(Act on PCP,18.02.94)
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奥地利
有关五氯苯酚的法规(Verbot on PCP BGBL.Nr .58/1991)
最终产品中五氯苯酚和五氯苯酚盐类及其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瑞士
物质法令(stoffverordnung anhang 3.1 PCP und TeCP)
PCP和TeCP的限定值为:10 mg/kg,且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与材料。
芳香胺(偶氮)染料
德国
Ordinance on Bans and Restrictions on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nd Products pursuant to the Chemicals Act of 13.06.2003, last amended 8.03.2007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 mg/kg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奥地利
BGBl,Nr194/1990
甲醛含量超过1500 mg/kg时,需要标注
荷兰
/kg)的商品进出口。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mg/kg
德国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款
LMBG B 82.02-1 Untersuchungen von Bedarfsgegenständen; Bestimmung der Formaldehydabgabe aus textilen Bedarfsgegenständen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瑞士
日用品法规(GebrV)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极限值为30 mg/kg
有机锡化合物
瑞典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对有关有机锡的监控同欧盟指令
德国
德国化学品限定法规
危险物质法规
禁止任何含有有机锡化合物防污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禁止有机锡化合物浸入到重型工业纺织品(包括纱线)以及用于消费产品的整理;三丁基锡化合物在重型工业纺织品和消费产品中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1 mg/kg (以锡的含量计)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荷兰
偶氮染料法令(Warenwetregeling Azo-kleurstoffen)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奥地利
偶氮染料法令Azoverordnung(Azo OrdinanceBGBlⅡNr.241/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