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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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概论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以及欧洲联盟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议。

欧盟法一般包括有关欧洲联盟的建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力范围等内容。

它是以欧洲联盟的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并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来确立和修改。

欧盟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欧洲联盟的目标、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规定成员国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欧盟法具有优先效力,意味着它在成员国法律中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成员国将欧盟法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内立法时要遵守欧盟法规的规定。

欧盟法往往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产生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法来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欧盟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欧洲联盟的领域和内部市场的规定、国际贸易和竞争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政策的规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总之,欧盟法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共同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欧洲联盟的一体化和合作,保护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一、立法机关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局部立法权。

二、欧盟法构成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含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标准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开展成为国内法标准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含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含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全部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含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依据根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法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公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局部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全部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到达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局部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爱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开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局部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X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X。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作者:孙煜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0期一、概述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要求其国内法院依据欧盟法的管理规定保护其权利。

在直接效力原则适用之下,欧盟内无处不受到欧盟及其欧盟法的调控。

因此,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研究欧盟对成员国内部行政管理上的涉足程度和影响的关键切入点,研究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核心。

1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产生及扩张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2正式确立,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效力在1976年Defrenne案3中得到扩大。

(一)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产生的原因在Van Gend en Loos案中,申请人荷兰Van Gend en Loos公司因从德国进口化学物质而被该国相关职权部门征收了进口税,该公司认为政府征收进口税的行为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条“禁止对在成员国之间流动的货物征收关税或者有同等效果的费用”,最终欧洲法院支持了Van Gend en Loos公司对条约的引用。

欧洲法院在本案中树立了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直接效力原则:第一,“同时考虑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精神,总体结构,以及用词是非常重要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共同市场,本案解释条约第25条与这个目标是一致的;第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序言不仅提到政府而且提到人民”,欧盟法不仅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还要规制成员国家和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本案荷兰公司作为条约适用主体具有正当性;第三,“欧盟法有意赋予公民权利。

这种权利已成为成员国公民法律遗产的一部分,其不仅仅源自条约文本中明确授予的权利也因为条约明确地对公民个人,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 Van Gend en Loos公司有权直接援引第25条的权利。

(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扩张的进程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效力在Leonesio案、Grad案中进一步扩大。

欧洲一体化的特点和性质

欧洲一体化的特点和性质

欧洲一体化的特点和性质1.经济一体化:2.政治一体化:欧洲一体化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治合作的加强。

通过建立欧洲联盟(EU)等机构和体系,欧洲国家在政治领域实现了一定的一体化。

欧盟成员国通过共同制定政策和决策,形成一种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合作体制。

欧盟还设有共同的议会、委员会和法院等机构,以确保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决策的执行。

政治一体化的目标是通过共同制定和推动政策来解决共同问题,并增强欧洲在国际事务中的声音和影响力。

3.法律一体化:法律一体化是欧洲一体化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盟通过制定共同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行为和交往。

欧盟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了一个整体,并与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相互关联。

欧洲联盟法具有优先效力原则,即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为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一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增强了成员国在法律领域的共同性。

4.和平与稳定:欧洲一体化有助于维护欧洲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在二战后,欧洲国家意识到通过合作和联盟来避免再次爆发战争的重要性。

欧洲一体化可以减少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并为解决争端提供了平台和机制。

通过共同的政策、法律和合作项目,欧洲国家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武力冲突。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和谐的欧洲地区。

5.多元文化认同:欧洲一体化也体现了多元文化认同和共存。

欧洲是一个多种族、多文化的地区,拥有众多不同背景和语言的国家。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成员国需相互尊重和理解彼此的文化差异,并通过合作和交流来促进文化交流和多元文化的平衡发展。

欧洲联盟也鼓励跨国的文化项目和交流,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文化互动和共享。

总体而言,欧洲一体化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进程,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

它不仅是为了促进经济繁荣和国家发展,也为了维护和平、稳定以及文化的多元与共存。

但同时,欧洲一体化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例如成员国的利益分歧、民族主义等。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律体系摘要: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实践。

欧盟法作为超国家法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自成一体法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趋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仍未对欧盟法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原因与欧盟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

因此,所有描述似乎都不能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本文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如何成为自成一体法。

一、欧盟的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机制1、主体地位。

欧盟除了具备一般国际组织必须的独立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外,在国际事务中欧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现象--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

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言人;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八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

2、治理结构。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平衡的混合体制。

欧盟层面表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这四个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权和欧洲法院的司法权都体现了”超国家”性,但欧盟立法权主要在代表成员国利益协调的理事会,仍未完全达到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法律体制,主要仍表现为成员国对欧盟的权力让渡。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洲共同体(欧盟)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欧洲共同体(欧盟)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欧洲共同体(欧盟)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欧洲共同体(欧盟)是一个由欧洲成员国自愿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目的是通过合作推进经济和社会进步。

欧盟法是指欧盟制定的法规和指令,旨在解决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

欧盟法的法律地位十分特殊,因为它不仅在欧盟层面适用,而且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

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问题是欧盟法律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对于欧盟法的实施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调整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欧盟法的本质和成员国对欧盟法的态度,为欧盟法的实施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内的直接适用问题,并分析其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研究将重点分析以下内容:1.欧盟法直接适用的概念和范围。

分析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范围、限制和条件等问题。

2.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

分析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包括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等。

3.欧盟法直接适用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欧盟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威性,以及欧盟法直接适用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调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包括欧盟法相关的法规、指令、条约、报告以及成员国相关的法规、判例等。

案例分析主要以欧洲法院相关判例为基础,分析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的直接适用问题。

四、预期研究结果1.明确欧盟法直接适用的概念和范围,探究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范围、限制和条件等问题。

2.深入剖析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分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直接适用的形式和机制等。

3.分析欧盟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欧盟法直接适用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调整。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欧盟法的本质和成员国对欧盟法的态度,为欧盟法的实施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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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发展到现阶段,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欧盟与其27个成员国及其内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要具体明确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须说明欧盟法在其各成员国国内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性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
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性,是指一定的欧盟法所具有的、可为任何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针对国家、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即该法律的有效条款不需要经过成员国的再立法程序或进一步制定补充措施就能直接为成员国或其公民所援引,其国内法院也必须直接适用。

欧盟法中的基础性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在成员国直接实施的欧盟法律条款对成员国应尽义务的范围要有清楚、准确的限定,并且明确地规定出该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欧盟法的有关条款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且在成员国实施之时,也不附加任何条件或者存在保留条款。

第三,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的欧盟的法律规定内容自身已经很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欧盟机构或成员国为其实施或生效做出其他行为。

(二)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性
由于欧盟法在其成员国直接适用,必然会产生欧盟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各个成员国在加入欧盟之前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国内法体系,各成员国虽然各自承担根据欧盟法相应调整其国内法的义务,但是各成员国尚未调整的国内法部分,以及加入欧盟之后国内新的或修改的立法,也会与欧盟法之间产生冲突。

在实践中,当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欧盟法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律的效力,这就是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原则。

欧盟法的优
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先地位及其直接适用原则,是以其成员国将本国在国内法中特别是在宪法中确认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欧盟部分转移(或称让渡)并且限制主权作为法律基础。

综上,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构成了欧盟法体系的两大支柱,从而使欧盟法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因素,加快了欧洲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成员国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
欧盟法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即一个是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另一个是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欧盟成员国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实质上是两大法系的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其中大陆法系的法律对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其影响力远远超过英美法系的影响。

1、大陆法系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
欧共体成立的几个共同体条约、加入共同体条约、预算条约,以及后来的《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这些主要的渊源,以及欧共体主要机构制定和发布的条例(法规)、指令、决定等这些派生的法律渊源,都充分体现出大陆法系法律对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的直接的、绝对的影响。

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的指令时,也很重视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形成的共同原则。

“不同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特别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对统一市场及其实现具有根本意义。

因此,欧洲法院的法官认为探询各成员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法律比较是欧洲法院的常备工具。


2、英美法系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
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共体之后,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的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十分明显,而同时英国法律与欧共体法律之间也必然产生许多矛盾,这种矛盾是两大法系法律在同一个融合体中的冲突的反映。

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两种传统方面,而两者的矛盾主要有欧共体法律的优先地位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英国法院是否接受‘司法审查’原则的矛盾、法律解释问题上的矛盾
行政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班刘玲20090301020148
等。

在这三大矛盾中,只有法律解释矛盾才是涉及两大法系之间的一个差别,即英国法院对制定法的解释强调法律规则条文的“明显含义”,体现一种形式推理风格,而大陆法系法院,包括欧洲法院的法国、德国等国法官,却倾向于“目的论”的解释方式,体现一种实质推理风格。

(二)欧盟法对其成员国法律的影响
欧盟法是在以法国、德国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律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法律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并逐渐发展的。

反过来,欧盟法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又对两大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具有很大影响。

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国家的政策日趋“欧共体化”,许多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源于欧共体。

欧共体在20世纪80-90年代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等所谓“二级法”,它们虽然没有涵盖所有重要领域,因而不能代替成员国国内法,但是却使各个成员国的国内相应法律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

欧盟可以在协调各成员国法律的过程中实施自己的法律政策观念,并且借此影响各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指令和对其转化的义务有时候成为成员国的立法机关进一步改革其国内法的契机。

欧盟成员国在依据欧盟的指令制定其国内法律规范时,必须依据指令的词句和目的进行解释。

这项由欧洲法院创立并且在判例中得到巩固的符合指令的解释原则,要求每个成员国要对为转化指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尽量作出与指令的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以实现其目的。

此外,欧盟立法从各成员国传统中借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融合在欧盟法规范中,又通过欧洲法院的审判实践重返各个成员国国内立法。

欧盟法直接影响到其成员国的立法或成为成员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条约之间的关系
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各个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协定。

1、欧盟签订的国际条约对其成员国的效力
欧共体成立的基础条约中明确规定,欧共体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为依据。

欧共体严格地依据签订和批准程序与欧共体之外的
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国际条约,其效力次于欧共体基础条约,而高于一般的欧共体派生法。

该国际条约成为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并且在各成员国国内实施。

2、欧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欧盟法的关系
在有利于实现欧共体基础条约所确立的目标或者是不违反欧共体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条件下,成员国之间可以依据各自国家的情况签订条约或协定,但是成员国不能因此拒绝对欧共体承担的义务。

欧共体的基础条约和其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可以同步存在和执行。

如果这些条约之间发生冲突,欧共体成员国就有义务避免或减少由此导致的后果,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基础条约和欧共体的利益。

否则,该成员国不得继续执行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与欧共体利益相抵触的条款,以至不得执行该条约的全部。

自欧共体成立后,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不得与欧共体基础条约及其利益相抵触。

否则,欧共体可以以违反其法律和侵犯其利益为由起诉该成员国。

在此应当明确,欧共体不能否认成员国与第三国或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地位,它不能直接撤销该条约或协定,而只能通过欧洲法院的裁决确定有关成员国是否侵犯了欧共体的利益,如果确实,则由欧洲法院通过判决命令该成员国修正或者终止该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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