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的语言使用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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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的ENS详细介绍

关于欧盟的ENS详细介绍

关于欧盟的ENS详细介绍什么是ENS?ENS(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是“入境摘要报关单”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

自2011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前往或途径欧盟港口的所有货运强制执行“舱单提前申报”的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以下附上了欧盟成员国名单)。

不提交ENS有什么风险?如果未能遵守此规则,最严重时可能导致停止装卸货物,以及货流和供应链的中断。

另外,欧盟国家当地海关当局将会向负责提交货物申报单的承运人和其他方强制征收罚款或其他罚金。

如何提交ENS(入境摘要报关单)?针对所有进入欧盟的货物,公司必须向集装箱船挂靠的欧盟国家首个停靠港提交入境摘要报关单(ENS),而且必须在起运港装载前24小时之前提交.什么货物需提交ENS?所有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所有中转的货物(无论最终目的地是否属欧盟境内);所有过境的货物(如通过拖车、火车运到欧盟以外的国家);船上未卸货物(如货物到乌克兰,船舶在希腊停靠但不卸货)。

总之,只要船先挂靠欧盟港口的所有目的港都必须申报ENS.提交ENS必须申报的数据有哪些?提交ENS所需的信息将与现有的提单确认件信息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ENS对地址、货物描述及任何所提供的号码的精确度要求更高。

以下需特别注意:1.Shipper发货人(如有EORI号,请提供):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城市及邮编。

2.Consignee收货人 (如有EORI号,请提供):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城市及邮编。

3.Notify通知人(“TO ORDER”提货单则必须提供通知人信息;如有EORI号,请提供):需有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城市及邮编。

注:EORI是英文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缩写,该号码是欧盟国家内凡是有经济活动,尤其是有进出口生意的企业必备的一个登记号。

欧洲联盟语言状况及语言政策

欧洲联盟语言状况及语言政策
另外还有一个联合口译服务部门,为欧洲议会之外的其他欧盟机构提供口译服务, 它雇有全职口译近 500 人,外聘口译 1400 人。每个工作日约有 750 名口译人员在岗, 他们每天承担 50 个会议的口译任务,每个会议需要的口译员从 1 位到 33 位④不等。这 些翻译人员至少掌握两种欧盟语言,平均每人掌握的语言差不多 4 种。
54
18
7
1
0.44
希腊
54
36
4
5
0.10
保加利亚⑸
51
14
4
6
21
0.22
葡萄牙
47
22
16
3
0.01
波兰
46
21
3
16
28
0.03
爱尔兰
39
4
15
4
0.05
匈牙利
35
14
2
13
2
0.10
英国
34
3
11
6
0.33
注:(1)此栏中的数据指的是该国能操用各种外语的人口比例数之和。(2)本指数引自施正锋 编《语言政治与政策》,前卫出版社 1996 年版。语言多样性指数介于 0 和 1 之间,0 表示语言多样 性程度最低,1 表示语言多样性程度最高。(3)此数据为捷克和斯洛伐克没有分开之前的捷克斯洛 伐克国所具有的数据,分开后的两国指数应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的情况类似。(4)(5)是欧盟候选成员国。 资料来源:(1)Languages of Europe, 2006-03-04, http://europa.eu.int/ comm/education/policies/lang/

_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_在中国_研究现状与应用展望_邹申

_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_在中国_研究现状与应用展望_邹申

M a y 2015V o l.12 N o .3 (G e n e r a l S e r i a l N o .65)1 引言在欧洲,人们至少运用440 多种语言(付桂芳,2011)。

而欧盟是一个涵盖大部分欧洲大陆的地缘政治实体,历经多次扩张,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发展到现在的28个。

在这样一个多元语言和文化地区,成员国之间的语言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各语言的资质互认是欧盟通往全面一体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此,欧洲理事会于1991年召集欧洲内外语言教学专家和一线语言教师开始共同规划制订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历经10年,终于在2001年正式出版《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The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 o r L a n g u a g e s :L e a r n i n g ,Te a c h i n g ,Assessment ,以下简称CEFR)。

CEFR是欧洲理事会为其成员国在语言(包括欧洲各国语言)教学和评估领域提供的一套标准,旨在为欧洲语言教学的大纲设计、课程指南、测试评估和教材编写提供一个共同基础(Council of Europe,2001)。

自2001年颁布推广以来,CEFR在欧洲不断推广和实践,其影响日益深远,已成为欧盟各国语言教学最有影响力的指导文件。

此外,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对CEFR进行研究和应用,并把CEFR作为外语学习、教学及评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等国。

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与国际接轨,深入研究CEFR,并将CEFR创新性地使用到中国的外语教学与评估事业是语言教育家和外语教师的使命。

笔者从CEFR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理念入手,通过厘清CEFR在中国的研究现状,旨在探索CEFR在中国的研究应用空间:(1)制订统一的中国英语学习者语言能力量表;(2)基于CEFR的外语测试研究与开发;(3)基于CEFR 的外语教学研究;(4)《国际汉语能力标准》的完善和对外汉语教材开发等。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新理念对汉语教学的启示与推动白乐桑张丽《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法文简称为CECRL,英文简称为CEFRL)(注:法文版:Cadre eur opéen commun de référence pour les langues: apprendre, enseigner, évaluer, Didier, Paris, 2001.英文版:Common European Fr 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是欧洲理事会组织其各成员国共同制定的关于语言教学、学习及评估的整体指导方针与行动纲领。

应当今社会人员流动密切频繁、国际沟通不断增加、各国语言教学日趋接轨的需要,“欧洲框架”(注:以下将《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简称为“欧洲框架”或“框架”。

)分别从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测试评估等方面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标准,是各国语言教学及学习领域的重要参考工具。

它于2001年正式出版发行,问世七年来,随着其在欧洲各国语言教育领域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影响日渐深远,被称作欧洲现代语言教育的“大革命”,也为世界语言教育揭开了新的篇章。

一欧洲框架简介1.1“欧洲框架”制定及推行的背景“欧洲框架”作为欧洲范围内的统一语言政策,其制定是以服从欧洲理事会(Conseildel' Europe/Council of Europe)(注:鉴于名称的相似及易混淆性,本文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官方网站给出以下欧洲几大机构的翻译形式:欧洲理事会(Conseil del'Europe/Council of Europe),欧盟理事会(Conseil européen/European Council),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européenne/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Parlement européen/European Parliament)。

欧盟成员国中标签的语言使用要求

欧盟成员国中标签的语言使用要求

Language Requirement for Labeling in the EU Member states 欧盟成员国中标签的语言使用要求EU Countries in Blue EFTA Countries in Red Instructions For Use (IFU)+LabelLanguage RequirementsNational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todirectivesAUSTRIA German NoneBELGIUM Dutch+German+French(All three must be used forPatient instructions)NoneBULGARIA EnglishBulgarian for self-test devicesOnly.NoneCROATIA(Pending EN State) Croatian Old regulationsCYPRUS Non-professional use devicesIn Greek.Professional UseDevices in Greek or English Packaging must show:Sterile devices LOTCustom made devices-MDDCustom made devices-AIMDDevices intended for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N GREEK CHARACTERS Amendment to accept English for these Exceptions in pendingCZECH REPUBLIC Czech NoneDENMARK Danish NoneESTONIA Estonian IVDD Regulation 54/1999 forProfessional users:Labels andAccompanying documentation must be inEstonian.IVDD Regulation 41/2000 forManufacturers and suppliers:OnlyInformation necessary for safe use ofthe device must be provided inEstonian.MDD:Estonian OnlyFINLAND Finnish+Swedish NoneFRANCE French May want to check technicaldocumentation/clinical trialinformation in FrenchGERMANY German NoneGREECE Greek NoneHUNGARY MDD+AIMD:HungarianIVDD Instructions For Use MUST bein HungarianICELAND Icelandic NoneIRELAND English NoneITALY Italian NoneLATVIA Latvian-For professional useEnglish or German is accepted(MDDand IVDD)LIECHTENSTEIN German NoneNoneLITHUANIA LithuanianAll product labels+instructionsFor UseLUXEMBOURG French NoneMACEDONIA (pending EUState)MALTA Maltese or English IVDD:Label+IUF can be provided inMaltese or English.NETHERLANDS Dutch MDD:Dutch language waiver possibleupon special application to DutchCompetent Authorities.IVDD:English language possible ifaccompanied by continuousverification process by manufacturer. NORWAY Norwegian NonePOLAND Polish IVDD+MDD:For devices used byprofessionals only and upon user’swritten consent,IFU can provided inlanguage other than Polish. PORTUGAL Portuguese NoneROMANIA Romanian MDD Labels may be in English IUF+CECertificates must be in Romanian by acertified translator.SERBIA(Pending EU State) SerbianSLOVAKIA SlovakSome Czech accepted.be sure toClarify first.SLOVENIA Slovenian Labels and IFU must be inSlovenian. Slovenian IFU forself-testing IVD devices is mandatoryProfessional medical staff devices IFUmay be in Slovenian or English.SPAIN Spanish Requires submittance of labeling testto Competent Authorities.Accident report may be filed English. SWEDEN Swedish NoneSWITZERLAND French,German,Italian NoneTURKEY(Pending EU State) Turkish Has adopted all EU Medical Directives.UNITED KINGDOM English Manufacturers name on label must bemore prominent than any other name.。

欧洲联盟的多官方语言制度

欧洲联盟的多官方语言制度

学术专论欧洲联盟的多官方语言制度谢军瑞 内容提要:欧盟实行的多官方语言制度由欧盟的基础条约所确立,它在尊重各成员国的文化特征、保障各成员国人民作为联盟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对于欧盟机构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压力。

对这一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将从根本上动摇欧盟的法律制度及民主政治基础。

欧盟推出的语言政策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多官方语言制度 问题 改革 语言政策 分类号 D781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9789(2001)012 0074278 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作为该组织的官方语言有11种之多;这种多语言现象在国际组织中极其少见。

我们知道,联合国只有6种官方语言,而很多国际组织往往只有一种(如英语)或两种(如英、法语)工作语言。

欧盟的这种多官方语言制度在尊重各成员国的文化特征、保障各成员国人民运用自己的语言参与欧洲建设及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等方面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它同样为欧盟机构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尤其是在东扩步伐加快的今天,人们对于这种制度能够持续多久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质疑。

本文拟就欧盟多官方语言制度的法律依据、该制度给欧盟机构的运行带来的困难,以及欧盟是否有可能对其语言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等问题作分析探讨。

欧盟多官方语言制度的法律依据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创始人早在共同体构思阶段,就已考虑到了未来共同体机构的语言问题;鉴于语言问题的棘手性与敏感性,他们不仅设计将这一问题交由作为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的部长理事会解决,而且规定部长理事会应根据全体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

这样,在1957年3月25日通过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都规定:“共同体机构的语言制度,由理事会在不妨碍欧洲法院议事规则所含规定的情况下,以全体一致议决确定。

”①而且在共同体条约的历次修正中,该条款始终未有改动。

依据上述条款,部长理事会于1958年4月15日通过第1/58号条例②,表示:除非有例外情况,成员国语言即为共同体的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

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

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1(ICH成立的背景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

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

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

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

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对我国外语教育的启示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对我国外语教育的启示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对我国外语教育的启示作者:张凤王飞[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各阶段英语能力标准现状以及《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参照欧盟成员国的一些成功案例,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提出了《共参框架》对我国中小学外语教育、高校外语教育的启示,实现一条龙式的学生英语能力衔接。

一、引言在英语能力标准制定方面,我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现行的英语能力标准主要是基于从小学到大学各个阶段教学需要制定的教学大纲。

主要有:国家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简称《标准》),2007年颁布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简称《要求》),以及《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2000)(简称《大纲》)。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简称《共参框架》)是欧洲理事会制定的关于语言学习、教学及评估的纲领性文献,对我国制订统一的英语能力标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英语能力标准的现状1.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标准》从小学三年级至高中毕业整体设计英语课程,将英语课程的目标按能力水平设计为九个级别,级别的设定与年级有一定的联系,又不完全等同于各个年级。

一级为小学_一、四年级的教学参考目标;二级为小学五、六年级的参考目标;l一、四、五级为初中阶段的参考目标;六、七、八级为高中阶段的参考目标;九级为外国语学校和其他学校外语特长学生的参考目标。

《标准》规定:二级、五级和八级分别为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的基本要求。

2.《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要求》是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需要,教育部高教司组织专家在2004年实验稿的基础上经过3年的试点于2007年正式出版推广。

培养目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英语语言知识、英语综合应用技能特别是听说技能、英语学习策略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要求》反映了最新的教育理念和语言学研究成果,素质教育、通识教育、跨文化交际能力、人文主义思想、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计算机辅助教学、自主学习、学习策略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都在其中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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