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成员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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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概述欧洲联盟(E ur op ean U ni on,简称E 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联盟的顺利运行,欧盟设立了一系列的运行条件。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欧盟的工作原则和运行机制。

第一章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1.第一部分:欧洲联盟宪法的制定和修改2.第二部分:欧盟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2.1欧盟基本法律的构成要素-2.2欧盟基本法律的修正程序-2.3欧盟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效力第二章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1.欧洲理事会的角色和职能2.欧洲理事会主席的选举和任期3.欧洲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欧洲议会的议员选举制度5.欧洲议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6.欧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官任命第三章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1.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原则-1.1欧盟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通-1.2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1.3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自由流动2.欧盟的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1欧盟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协调-2.2欧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协调-2.3欧盟成员国的经济结构政策协调3.欧盟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规定4.欧盟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关系第四章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1.欧盟的劳动力和社会保护政策-1.1欧洲劳工权益保护法-1.2欧洲社会福利制度2.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2.1欧盟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2.2欧盟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3.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护-3.1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3.2欧盟成员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保护第五章外交与安全政策1.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原则2.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外交协调机制3.欧盟对外援助政策和国际合作机制4.欧盟的联合国事务和国际安全事务参与5.欧盟对非洲、亚洲和拉美国家的政策第六章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1.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法规的执行2.欧盟成员国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3.欧盟委员会的违约调查和裁决程序结论本文对《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涵盖了欧盟的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含有机食品)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含有机食品)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对食品包装的要求(含有机食品)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

标签应包括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

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作任何规定的。

合理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范、正确、适宜地使用产品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关于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即: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地生产或进口,均须符合《药品法》、《化妆品法》、《包装法》、《标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所有化妆品的包装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成分、警告用语、包装内容物、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及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装、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和禁止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

关于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

欧盟针对肉类产品新标签的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包含脂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

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

最后,新规定中还将“机械割肉”排除在“肉”定义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

受到该新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等肉类食品及包装。

欧盟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横向的
•饮用水 •食品添加剂
•98/83 •指令89/107 & 95/2
•标签 •消费者信息
•指令2000/13 •104/2000 & 2065/2001
•食品卫生 •附件1: 初级产品,附件 II: 总体卫生要求
•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 •第 VIII部分: 水产品
•官方控制 •一致性的核查: 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动物福
•被 2074/2005, 2076/2005, 1662/2006, 1791/2006, 1243/2007修

•部分被2076/2005废止 •被776/2006, 1791/ 2006, •180/2008, 301/2008修改
•被882/2004, 2074/2005, 2076/2005, 1663/2006, 1791/2006修改
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会议,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 际问题 。 • 2、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最高决策机构,又部长理事会。 • 3、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联盟的 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 • 4、欧盟委员会(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
•REGULATION •EC No 853/2004
•REGULATION •EC No 854/2004
•REGULATION •EC No 882/2004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二、欧盟法规概括
•852/2004 •853/2004 •882/2004 •854/2004
•部分被 2074/2005废止

欧盟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与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与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与基本要求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其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在市场全球化的今天,产品的生产者要与欧洲大市场接轨,首先要在标准和要求上与之接轨。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并及时发布欧盟标准信息,生产企业对欧盟的协调标准、协调指令以及基本要求不仅要了解,而且应当根据要求对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得出相关产品是否假定符合的结论,以此来增强产品投放欧洲市场的信心。

一、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欧委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讯标准化组织(ETGSI)达成的指导原则而起草,并被欧委会所采用的欧盟标准。

根据欧共体第98/34/EC号指令所给定义,欧盟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为重复或继续适用而采纳的、非强制性适用的技术规范。

根据这些组织的内部规则,欧盟标准必须被转换为成员国标准。

这一转换意味着欧盟标准必须同时以成员国标准形式出现,并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消有可能与欧盟标准发生冲突的成员国标准。

1.协调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区别在于:(1)与法规的关系。

欧盟标准与欧盟法规没有任何关联,只是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一个标准而已;而协调标准却与具体的法规有密切关系,即一个协调标准必须与相关的基本要求相匹配;(2)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欧盟标准不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而协调标准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由成员国转换为成员国标准;(3)按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假定符合了指令的基本要求,而按照欧盟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这一假定符合。

此外,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也可以被欧委会接受作为协调标准。

欧盟标准和协调文件的区别主要是成员国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不同。

协调文件必须在国家级执行,至少也要公布文件的名称和代号,并将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撤消。

当然,在特定条件下,协调文件被作为协调标准而适用时,允许在国家标准间出现不同。

但是,一些私人公司或团体采用的技术规格,或者从欧洲标准化组织得到的其他文件,不是协调标准。

欧盟边境管理制度

欧盟边境管理制度

欧盟边境管理制度一、欧盟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欧盟边境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共同制定和实施。

欧洲联盟边境管理局(European Border and Coast Guard Agency)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边境管理工作,支持和加强成员国的边境保护能力。

欧盟边境管理的基本法律文件主要包括《欧洲合同》、《申根协议》和《移民和庇护法规》等。

其中,欧洲合同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基本法律构架,规定了欧盟对外事务的基本原则和机构设置。

申根协议是欧盟内部的自由旅行协议,成员国之间可以实现无边界的自由流动,但也需要协调边境管理和安全防控措施。

移民和庇护法规则是欧盟成员国对外界移民和难民的接纳政策和法律规范,规定了难民的申请和接纳程序,以及各成员国在移民问题上的协调和合作机制等。

二、欧盟边境管理的安全保障欧盟边境管理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欧盟边境管理局和成员国的国家边境警察等机构实施。

欧洲联盟边境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欧盟内部边境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包括监控边境线、加强边境巡逻和安全检查等。

成员国的国家边境警察是欧盟边境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实施国家边境的守卫和管控工作,防止非法移民和犯罪分子进入欧盟地区。

欧盟边境管理的安全保障还涉及信息交换和情报共享等方面,成员国之间需要加强边境安全信息的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边境安全形势的挑战。

三、欧盟边境管理的移民政策欧盟边境管理的移民政策主要包括难民申请和庇护政策、非法移民的遣返和边境控制等。

欧盟成员国需要根据欧盟的移民法规和国际法的规定,对难民的申请和庇护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移民和人口走私的打击,保障欧盟边境的安全和稳定。

欧盟还要加强与非洲、中东等地区的移民合作,通过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等措施,减少非法移民的增长,并鼓励合法移民和人才的流动。

四、欧盟边境管理的挑战与展望欧盟边境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主要包括边境安全的威胁、移民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国犯罪的防控等。

美国、欧盟、日本对儿童服装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

美国、欧盟、日本对儿童服装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

附件:美国、欧盟、日本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一、美国(一)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安全的要求ASTM F1816-97(2004)(《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及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绳带的要求:1、尺码为2T-12的儿童上衣的风帽和脖颈区域应无绳带;2、尺码为2T-16的儿童上衣腰部和底边的绳带应:1)绳带的尺寸与腰部和底边的绳带通道尺寸之差不大于3英寸(75毫米);2)绳带的末端无绳扣、绳结和其它附件;3)如绳带是一根连续不断的带状物,应打结(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指出,对连续不断的绳带应在绳中间与服装缝在一起)。

(二)对儿童服装上小部件安全的要求美国标准16 CFR Part 1500---危险物品管理和实施规定提出了模拟使用和误用玩具及其它儿童物品的测试方法,其中规定了玩具和其它儿童用品上小部件安全消费的要求。

如服装上一些易被儿童吞咽的小部件须经过咬诊法(Bite test)测试;服装中的金属线或金属饰品须经过挠曲试验(Flexure test)测试;服装上易被儿童用手或牙齿抓下来的突出部件须经过扭力试验(Torque test)和拉伸试验(Tension test)测试。

二、欧盟及成员国(一)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安全的要求欧盟制定标准EN 14682-2007,标准规定了14岁以下儿童服装上的束带或绳索,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绳索(cord)、链带(chain)、条带(ribbon)、细绳(string)、狭条(tape)和塑料绳索,其安全消费的要求如下:1、总体要求:1)束带、功能性绳索、打结腰带或装饰腰带的自由末端不能有立体装饰或结纽,应防止结纽磨损后掉下碎屑,可用热封或加固缝避免这种情况。

如绳带末端不存在被夹住(钩住)的危险,则末端处可采取双重褶/折边或多重褶/折边;2)套索扣仅在没有自由末端的束带或装饰性绳索上使用;3)束带要缝合在服装上,至少在两出口点中间处要固定在服装上,如可用加固缝套结固定;4)固定在服装上的环绳/线圈收紧后,在服装上突出的周长不能超过7.5cm;环绳/线圈平放时,在服装上固定的两点间的突出长度不能超过7.5cm,如裤袢,见图(c);5)拉链滑锁上拉链头的长度不能超过7.5cm,拉链头也不能垂在服装底摆以下,拉链头包括其任何装饰,如裤脚口底摆下不允许有拉链头,见图 (d);6)绳带测量长度依据EN 14682:2007规定的方法测量。

欧盟安全要求有哪些

欧盟安全要求有哪些

欧盟安全要求有哪些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市场经济规则涵盖了欧盟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

为了确保欧洲市场的安全,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安全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会介绍欧盟安全要求的一些相关内容。

REACH法规REACH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缩写。

这是欧盟制定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规。

REACH法规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学制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REACH法规,欧盟希望能够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促进欧洲化学工业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在REACH法规中,欧盟对化学物质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严格的限制。

并且与欧盟法规相关的任何企业和供应商都必须遵守REACH法规的要求。

RoHS指令RoHS指令是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的缩写,是欧盟对电子电器设备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限制法规。

RoHS指令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设备必须遵守的限制要求。

这些限制的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

RoHS指令对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电子电器设备均适用。

对供应商和生产企业而言,RoHS指令是一个严格的法规要求,因为他们需要确保在他们生产的产品中没有限制物质的成分。

CE标志CE标志是Conformité Européenne(欧洲合格标志)的缩写。

CE标志是欧盟内部的自我认证机制,表明产品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要求。

CE标志是欧盟的一种标志,表示产品已经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要求。

CE标志的出现将使得欧盟市场上的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和健康要求。

对于企业和供应商来说,获取CE认证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产品的必要条件之一。

欧盟

欧盟

货币掉期交易----以希腊为例
具体做法:希腊发行一笔100亿美元(或日元和瑞士法郎)的十至十五年期国债,分批上市。这笔国 债由高盛投资银行负责将希腊提供的美元兑换成欧元。到这笔债务到期时,将仍然由高盛将其换回 美元。如果兑换时按市场汇率计算的话,就没有文章可做了。 分析:高盛实际上借贷给希腊10亿欧元。但这笔钱却不会出现在希腊当时的公共负债率的统计数据 里,因为它要十至十五年以后才归还。这样,希腊有了这笔现金收入,使国家预算赤字从账面上看 仅为GDP的1.5%。而事实上2004年欧盟统计局重新计算后发现,希腊赤字实际上高达3.7%,超出 了标准。最近透露出来的消息表明,当时希腊真正的预算赤字占到其GDP的5.2%。远远超过规定的 3%以下。 后果:赤字率提升,希腊主权信用评级由“A-”降为“BBB+”,前景展望为负面,股市下挫。目 前该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已高达12%,远远超过欧元区设定的3%上限;希腊公共债务余额占 GDP的比重则高达110%。 解决方法:欧盟的援助 根本方法: 希腊自身经济发展
欧盟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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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9月 英国首相温斯顿· 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 1949年 欧洲委员会成为第一个泛欧组织。 1950年5月9日 法国外交部长罗伯特· 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 1951年4月18日 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以及西德签署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 约》(又称《巴黎条约》) 1952年 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1957年3月25日 六国外长在罗马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 1958年1月1日生效。 1958年 正式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958年1月1日 欧洲投资银行(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1959年正式开业。 1965年4月8日 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 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1973年 丹麦、英国、爱尔兰加入欧洲共同体。其中法国试图限制超国家权力,并拒绝英国成为会员国, 使得紧张情势逐渐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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箍筋: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附在裤脚口、 紧贴在脚下或鞋子下通过的狭带。 绳索扣 :附在绳带上的木质、塑料、金属 或其他材质的扣环。 绳圈 : 用绳索或狭条的面料弯曲成的绳 圈, 长度可以是固定的, 也可以是可调的, 一般两端都被固定在服装上。
箍筋 拉链拉片:是拉头的一个组件,它可设计 成各种几何形状与拉头体连接或通过中 间件与拉头体连接,实现拉链开合。 拉链拉头 : 使链牙啮合和分开的滑动部 件,主要由拉头主体和拉片组成。 可调节搭袢 : 调节服装开口的宽度不小 于 20mm 的狭条面料,如裤脚口和袖克夫。
图 F.2
将绳带加固缝在服装上
图 F.4 服装底摆处的拉链头
图 F.5 带有装饰性绳索的肩带
图 F.6 颈部系带式服装
饰,如蝴蝶结,不能有长度超过 75mm 的 自由末端; 任何环绳/线圈的周长不能超过 75mm; 2、大龄儿童服装(7-14 岁) 2.1 抽绳不应有自由末端。当服装自然展 开至最大尺寸且平放时,不应有外露的 绳圈;当服装自然展开至最小尺寸,即 服装目标合适尺寸时,外露的绳圈周长 不应超过 150mm(参见图 F.7) 。 2.2 功能性绳索和可调节搭襻的长度不能 超过 75mm,且功能性绳带不能使用松紧 绳,肩带、颈部系带除外; 2.3 装饰性绳索(包括绳索末端的配件)每 端伸出长度均不能超过 75mm,且上述绳 带均不能使用松紧绳等弹性绳索; 2.4 肩带上装饰性绳索自由末端不超过 140mm , 固 定 环 绳 / 线 圈 的 周 长 不 超 过 75mm。 (参见图 F.5) 。 2.5 颈部系带式服装在颈部区域不应有 自由末端(参见图 F.6) 。 腰部区域 1、当服装自然展开至最大尺寸且平放时, 束带拉绳的任一端伸出绳索通道的最大 长度不应超过 140mm;当服装自然收到需 要腰围时,伸出长度不应超过 280mm(参 见图 F.8) 。 无自由末端的抽绳在收紧到需 要腰围是,绳带周长不超过 280mm。 2、功能性或装饰性绳索和可调节褡袢的 长度不能超过 140mm,包括装饰性绳索上 任何装饰的长度; 3、对于 0-7 岁(身高 134cm 以下)儿童, 背部打结的腰带或装饰腰带,当符合以下 要求时可接受:松开腰带,从系着点至腰 带末端长度不超过 360mm 且腰带在未系着 时不超出服装底摆(参见图 F.9) 。
揿钮
魔术贴
钮扣
松紧绳
2、尺码为 2T-16 的儿童上衣腰部和底边的绳带应: 1)绳带露出通道的部分长度不大于 3 英寸(75 毫 米) ; 2)绳带的末端应无绳扣、绳结和其它附件; 3)如绳带是连续不断的,则应将绳缝订在服装上, 以防绳带被拉出来。
3、可完全回复的Βιβλιοθήκη 紧带可豁免。欧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14 岁以下儿童服装(包括儿童戏服、滑雪服)上绳带的安全要求。 (1)如围嘴、尿布、安慰奶嘴夹等儿童用品; (2)鞋、靴及类似的鞋套; (3)手套、帽子、围巾; (4)衬衫或上衣上的领带; (5)单独的腰带、吊带裤; (6)宗教服饰、在节日穿的庆祝服饰; (7)在特定的时间段、并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穿着的专业体育用装,如橄榄球服、潜水服、舞蹈服,但是此类服装如作 为日常穿着则不受豁免; (8)戏剧演出时穿着的戏服; (9)某些限定时刻和受到监督下,在绘画、煮食时穿着的围裙 图解
出口美国、欧盟儿童服装上绳带技术法规(2012 年 11 月更新) 美
要求 ASTM F1816-97(2004) ( 《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 规范》 )及 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 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绳带的要求: 推荐采用以下方式:

图解
1、 尺码为 2T-12 的儿童风帽以及上衣与衣领或风帽 接缝处上、下一英寸区域范围内应无绳带;
抽绳:指任何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成的绳 子、链子、条带、细绳或织带,带或不带 装饰物,包括绳索扣、毛绒球、羽毛或珠 子等。抽绳穿过穿管、固定圈、气眼或类 似装置等,用于调节服装开口尺寸或某个 部位尺寸,或收紧服装本身。 备注 1:当收紧时,外露绳带会变长。 备注 2:抽绳不仅仅是具有两个头的一段 带子,在某些服装上可能是一个绳圈,可 以通过收紧装置收紧或放松。 束带(功能性绳索) 功能性绳索:指任何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 成的,有固定长度的,带或不带装饰物的 绳子、链子、条带、细绳或狭带,用于调 整开口尺寸,或调整服装局部尺寸,或收 紧服装本身。 装饰性绳索:任何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非 功能性的带有或没有饰物的绳子、链子、 条带、细绳或狭带,这些不是用来调整开 口尺寸或收紧服装本身,而是永久固定的 起装饰性作用的绳索。 松紧带:指含有橡筋或弹力纤维等类似的 装饰性绳索 材料,有很强的弹力,并能完全或基本恢 复原状的绳子。 肩带:将衣服前后身连接到一起,通过肩 部,用于贴身造型的功能性绳索。 颈部系带:系在颈部后面,固定服装顶部 贴在肩部和后背(如裙子、女吊颈衫、比 基尼)的功能性绳索。 打结腰带或装饰腰带: 系在服装腰部周围 宽度不少于 30mm 的纺织材料的束带、装 饰性或功能性的绳索、或布条。 肩带 颈部系带 打结腰带或装饰腰带
绳索扣
绳圈
服装区域划分 头部/颈部区域:身体从头的顶部到胸的 顶部的部分,两肩点之间的部分垂直到腋 窝(见图 A 区) 。 胸部和腰部区域: 身体从胸的顶部到人体 两腿分叉处(见图的 B 区) 。 臀部以下区域:人体两腿分叉处以下区域 (见图 C 区) 。 背部区域:身体和腿的后部区域(见图的 D 区) 。
二、基本要求 1、抽绳、功能性绳带和腰带的自由末端 不能有三维的装饰物或结,并需通过采用 热封、滚滚条等方法防止末端散开。如果 确认不会发生被夹住的危险,将绳尾对折 或折边也是允许的。 2、绳索扣只能用在无自由末端的抽绳上, 或在装饰性绳索上使用(参见图 F.1) 。 3、某些允许用抽绳的部位,抽绳应确保 固定牢,至少在两出口点中间处要加固 图 F.1 无自由末端的带有绳索扣的束带 缝。 (参见图 F.2) 4、服装上固定的袢带,若是露出服装外 的,周长不超过 75mm,平贴在服装上的 (例如腰带环) ,从两端固定点量起,长 度不超过 75mm。 (参见图 F.3) 5、拉链拉头上拉片的长度不应超过 75mm,拉片也不应垂在服装底摆以下, 包括连接在拉片上的其他任何装饰。 (参 见图 F.4) 图 F.3 袢带 三、分部位具体要求 头部/颈部区域 1、 低龄儿童 1.1 不应有任何抽绳,装饰性绳带和功能 性绳带。 1.2 可调节搭袢的长度不超过 75mm 是可 接受的; 1.3 固定在服装前后片、连续的材料或绳 索构成的肩带是允许使用的。肩带上装饰 性绳索不能有长度超过 75mm 的自由末 端,环绳/线圈的周长不能超过 75mm(参 见图 F.5) ; 1.4 颈部系带式服装在头部和颈部区域不 能有自由末端(参见图 F.6) ; 1.5 以缝纫或其它方式固定在服装上的装
不适用与以下产品
要求 参照 BS EN 14682:2007 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低龄儿童:从出生到 7 岁(到 6 岁 11 个 月为止) ,含身高≤134cm 的所有儿童。 大龄儿童: 7 岁到 14 岁 (到 13 年 11 个月 为止) ,含 134cm<身高≤182cm 的男孩和 134cm<身高≤176cm 的女孩的所有儿童。 儿童服装:指经过设计、生产到销售,适 用于 14 岁前儿童所穿的所有服装,包括 身高 182cm 以内的男孩和身高 176cm 以内 的女孩所穿的所有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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