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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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最新版)目录一、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内容三、主险种类四、附加险种类五、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六、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七、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正文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是一款为广大车主提供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它不仅包括了基本的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全车盗抢保险,还涵盖了多种附加险,为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的组成、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方面。

在这些条款中,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种类共有四种,分别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这四种主险分别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和车辆被盗抢等常见的保险事故。

除了主险之外,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还提供了多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等。

这些附加险为车主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可以满足车主的不同需求。

在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改装或使用不当等。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段,通常为一年。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由车主在购买保险时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那么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03-14)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03-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汽车保险 三责险及附加

汽车保险 三责险及附加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
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 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
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条款。(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 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 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组成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 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保费厘定)
第六章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及其附加保险
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 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
一、涵义
1、定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 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特征
(1)强制性 ①立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②驾驶人必须投保,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2)保障的广泛性
①商业三责险的大部分免除事项取消:酒驾、被保险人家人伤亡

5汽车保险附加险

5汽车保险附加险
2)施救措施与保护措施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 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 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防止 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
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
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 偿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 2.第三者及其损失 3.赔偿的依据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 (1)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或轮胎单独损坏。 (2)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3)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4)玻璃单独破碎。 (5)汽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 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 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保监会批复条款编号:A16G02F01100803)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以下称“本附加保险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合同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保险合同,并增加支付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说明
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车辆类型 保费计算方法
国产车 车损险保费上浮10%-30%
进口车 车损险保费上浮15%-60%。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介绍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介绍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介绍-----------------------作者:-----------------------日期:更多资料请访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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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中,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保险公
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要,提供其他附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
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1. 第三者责任险:在机动车辆事故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
赔偿。

2. 盗抢险:对机动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全车破碎险:对机动车辆因破碎、碰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乘坐车辆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责任进行赔偿。

5. 不计免赔险: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计算免赔额,全额赔付损失。

6. 发动机涉水损坏险:对机动车辆发动机涉水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7. 自燃损失险:对机动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 强险续保险:在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
要求继续提供保险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险条款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人
需要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用的附加险条款。

另外,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或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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