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合集下载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一、前言欧式建筑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精细的工艺而备受世人瞩目。

为了保证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一套规范的施工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进行详细探讨。

二、施工组织管理1. 工程计划与进度安排欧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工期,并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确保施工进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工程施工队伍管理施工队伍的组建和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应选用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工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施工要求和操作技巧。

3. 施工材料采购与管理在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应选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并确保进行严格的材料采购与管理。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材料验收制度和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检测和处理不合格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三、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到位和有效性。

2. 安全技术措施在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搭建安全防护设施等,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方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熟悉应急处理流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四、质量管理1. 施工工艺与技术要求欧式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的工艺与技术要求,采用符合标准和规范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2. 质量检测与验收施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与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测和监控,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3. 质量整改与保修如果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对整改后的质量进行再次检测和验收。

欧盟prrc定义

欧盟prrc定义

欧盟PRRC定义欧盟PRRC(Proposed Regulation on Reuse and Recycling of Concrete)是欧盟提出的一项关于混凝土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法规提案。

该提案旨在促进欧盟范围内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资源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提高混凝土的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

一、背景介绍在欧盟,混凝土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它在建筑、道路、桥梁、水坝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混凝土的制造和使用对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采石场、水泥厂和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

同时,混凝土的废弃物往往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填埋,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欧盟提出了PRRC法规提案,以促进混凝土的再利用和再循环。

该提案的目标是减少混凝土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方案设计PRRC法规提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和范围:该提案明确了“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定义,并规定了法规适用的范围。

再利用是指将废混凝土经过处理后作为建筑材料或其他用途的过程,而再循环是指将废混凝土破碎、分拣、处理后作为生产新混凝土的原材料的过程。

2. 再利用和再循环计划:成员国需要制定和实施国家再利用和再循环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包括废混凝土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3. 标签和标识:废混凝土产品应进行标签和标识,以明确其类型、来源和处理方式等信息。

同时,对于再利用和再循环的产品,也应有相应的标识。

4. 监管和执法:成员国应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对废混凝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并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5. 研究和发展:鼓励成员国开展废混凝土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以提高废混凝土的利用率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实施计划为了确保PRRC法规提案的实施效果,欧盟提出了以下实施计划:1.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欧盟将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标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法规的顺利实施。

欧盟cpr法规

欧盟cpr法规

欧盟cpr法规
欧盟CPR法规,即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简称CPR法规),是欧盟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新法规,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

欧盟CPR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对其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并加贴CE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表明产品符合相关欧盟指令和法规的要求。

欧盟CPR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建筑产品的安全、健康和环保性能,同时确保在欧盟内部市场上自由流通。

该法规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总的来说,欧盟CPR法规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统一、透明和严格的框架,以确保建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为消除欧洲统一市场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根据其协议第95条,决定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实施一个联合行动计划——编制一套适用于欧洲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标准,简称欧洲标准(Eurocodes)。

为使该标准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欧共体委员会(EEC)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达成协议,并通过一系列委托令,将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出版权转交给CEN,由CEN/TC250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来具体组织实施。

1992年欧共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联盟(EU)后,这个联合行动计划得以积极实施。

至今,经过欧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这套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已逐步形成包括10卷60分册的完整配套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成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套区域性国际标准。

首卷《结构设计基础》(Euro code 0)主要规定了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原则和要求,阐明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分析系数方法设计和校核结构可靠性的规则,相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EN1990与EN1991—1999相结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各类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还包括土工设计、结构防火设计、抗震设计以及施工状况和临时结构的设计,也可用于对现存结构的评价和对结构变更用途的评估以及结构修复或构件替换的设计等。

目前,其他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BSEN)已陆续发布,并已在各成员国取得应用地位。

随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完善和应用,CEN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在2010年3月全面实施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附件。

二、法国标准(NF)法国标准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草案标准(ENR)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4种。

截至1998年底,共有19500个NF标准。

欧洲法规介绍

欧洲法规介绍
a 3,2 mm a b/2
The requirements about the minimal value of radii of curvature do not apply to projections of less than 3,2 mm from the panel, provided that they are blunted and that the height of the projection is no more than half its width.
8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仪表板水平面线上部的前内部零件
Radii and projections
倒园半径和凸起
关于最小倒园曲率半径的 要求不适用于高出仪表 板表面3.2mm的凸起,但 规定他们必须是钝边的, 并且凸起高度应小于其 宽度的一半.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11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Note : h 3,2 mm is equivalent to L 45,5 mm 注意 : h 3,2 mm 与 L 45,5 mm是相当的.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10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和法规是欧盟用来规范产品安全和准入市场的法
律文件,而协调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符合CE要求而制定的技
术标准。

1. CE指令:CE指令是欧洲共同体对产品准入市场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的规范。

所有希望在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
CE指令的要求。

CE指令规定了各种产品类别的基本安全要求,并规定了特定程序和规范来确保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CE指令
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建筑产品等多个领域。

2. CE法规:CE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法规,其要求是强制性的。

CE法规通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CE法规可以对产品提出具体
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确保符合CE指令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例如,机械设备的CE法规规定了产品必须满足的机械安
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3.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制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支持CE指令和法
规的实施。

协调标准是指在特定领域制定的技术规范,旨在满足CE指令和法规的要求。

它们提供了产品符合CE指令要求
的方法和技术指南。

协调标准通常是可选的,但符合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更容易地证明其产品符合CE指令的要求。

企业
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类型和市场需求选择适用的协调标准。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为消除欧洲统一市场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根据其协议第95条,决定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实施一个联合行动计划——编制一套适用于欧洲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标准,简称欧洲标准(Eurocodes)。

为使该标准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欧共体委员会(EEC)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达成协议,并通过一系列委托令,将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出版权转交给CEN,由CEN/TC250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来具体组织实施。

1992年欧共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联盟(EU)后,这个联合行动计划得以积极实施。

至今,经过欧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这套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已逐步形成包括10卷60分册的完整配套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成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套区域性国际标准。

首卷《结构设计基础》(Euro code 0)主要规定了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原则和要求,阐明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分析系数方法设计和校核结构可靠性的规则,相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EN1990与EN1991—1999相结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各类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还包括土工设计、结构防火设计、抗震设计以及施工状况和临时结构的设计,也可用于对现存结构的评价和对结构变更用途的评估以及结构修复或构件替换的设计等。

目前,其他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BSEN)已陆续发布,并已在各成员国取得应用地位。

随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完善和应用,CEN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在2010年3月全面实施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附件。

二、法国标准(NF)法国标准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草案标准(ENR)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4种。

截至1998年底,共有19500个NF标准。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发表时间:2020-12-31T06:03:55.121Z 来源:《现代电信科技》2020年第13期作者:韩星[导读] 新法规在相关电线电缆产品的性能水平或等级、性能稳定性评估和验证等方面,给出了更明确、更严谨的要求,对电线电缆产品的防火安全、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07)摘要:本文就欧盟建筑产品法规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进行解读。

关键词:电线电缆;CPR;防火等级欧盟建筑产品法规REGULATION(EU)No 305/2011(CONSTRUCTION PRDDUCTS REGULATION,以下简称CPR)于2011年3月9日颁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电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被纳入法规涉及的建筑产品领域范围。

相较旧的欧盟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新法规在相关电线电缆产品的性能水平或等级、性能稳定性评估和验证等方面,给出了更明确、更严谨的要求,对电线电缆产品的防火安全、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1 防火分级的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CPR测试的主要标准依据为EN 50575-2014+A1-2016 Power,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cables - Cables for general applications in construction works subject to reaction to fire requirements和EN 13501-6-2018 Fire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and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6:Classification using data from reaction to fire tests on power,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cables。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1 引言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

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有别于单个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技术法规由欧盟执委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在各成员国强制实施。

技术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编制发布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2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在协调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始终处于快速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

迄今,在欧盟内部已形成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的,涵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法规体系。

在欧盟技术法规发展过程中,1985年较为关键。

该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简称《新方法决议》)。

《新方法决议》要求改变以往欧盟技术法规(条例、指令)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明确技术法规只规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由欧洲标准作规定。

根据《新方法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20多项新方法指令,其中包括1989年颁布的建设产品指令(CPD)和2002年颁布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

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逐步趋于一致,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加快欧盟技术法规的协调进程。

为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国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

在建筑技术法规方面,2010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2010/31/EU),取代原EPBD(2002/91/EC)。

2011年,欧盟颁布了建设产品条例(CPR),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取代实行多年的建设产品指令(CPD)。

比较而言,CPR的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市场经济运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遵从法规程序更加简化,减轻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在进入欧盟市场前,产品必须通过欧盟授权机构(该机构必须获得成员国政府的批准且向欧盟执委会通报)进行符合性认证。

认证通过后,制造商可以根据技术规范要求给产品贴上CE标志,表明其产品符合了指令要求。

CPR对建设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描述上更透明、严谨和精准。

(2)建筑能效指令(EPBD)建筑能效指令也是欧盟重要的技术法规文件,可见欧盟对节能环保的重视。

2010版-EPBD提出在综合当地条件、室外气候、室内环境要求和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促进欧盟范围内建筑能效的提高。

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综合能效计算的通用框架和建筑能源性能证书、检查报告的独立控制系统;2)规定新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翻新的建筑物、建筑单元、建筑构件应实现的最低能源绩效要求;3)提出增加“零能耗”建筑物数量的国家计划和建筑物、建筑单元的能源认证;4)要求定期检查建筑物内的供热及空调系统。

建筑是欧洲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

提高建筑能效将有助于欧盟整体实现到203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40%的目标。

此外,法规性文件还包括建议和意见、绿皮书和白皮书、通报、管理规定、技术评定文件等准强制性文件。

3.3欧盟建筑技术标准欧洲标准(EN)是世界上先进的区域性标准,由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基于透明、公开、一致原则制定。

越来越多的欧盟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EN与欧盟指令没有直接关系。

按照欧洲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假定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原则上自愿采用。

EN是欧洲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性比较强,体现了最佳实践和技术水平,代表了交易市场可以遵循的模式化规定和技术方案。

EN按内容区分,主要涉及术语、基本要求、试验、产品标准、安全规则、服务程序和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

欧洲标准包括协调标准(hEN)。

协调标准是由CEN、CENELEC及ETSI按照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而制定、被欧盟执委会采用的欧洲标准。

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可以贴上CE标识在欧洲大市场流通;凡是有悖于协调标准的成员国国家标准应立即撤消。

从这点讲,协调标准有它强制性的一面。

协调标准在确保欧盟建设产品条例的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欧盟还制定技术规程,是考虑到在有多种选择方案,还不能统一成为EN时让它并存。

这有利于技术的不断发展。

技术规程可能会成为EN。

此外,还有技术报告、导则等非规范性文件。

4技术法规制定战略和程序4.1技术法规制定战略欧盟在技术法规制定方面可谓精心策划,制定了从更佳法规进步到理性法规,并建立法规影响评估体系的战略计划。

(1)更佳法规战略“更佳法规”战略旨在简化完善现有法规,更加科学地设计新法规,强化对规定的尊重,提高其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在欧盟层面设计应用更佳的法规工具,简化法规,降低管理成本和影响评估负担;2)与成员国紧密合作,确保欧盟各国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落实更佳法规战略;3)与所有相关者/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进行建设性沟通。

(2)理性法规战略多年来,欧盟不断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改进社会环境的标准,更佳法规战略取得成绩。

为配合欧洲2020战略,实现理性、可持续性、包容性增长和创造就业,欧盟执委会认为必须将更佳法规战略升级为理性法规战略。

理性法规战略主要特点如下:1)在法规制修订全周期进行影响评估分析;2)欧盟机构继续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共担职责,确保所提出的议程能够积极落实;3)欧盟执委会尽最大努力向相关各方公开政策,延长征求意见期限,更多地倾听公众和相关方的声音。

(3)影响评估体系(IA)IA是欧盟执委会提出的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环境潜在影响的一整套逻辑步骤,是政策决策者通过这样的评估,对出台政策可能造成正负面影响收集证据的过程,包括定性、定量和货币化评估分析。

IA对界定法律法规与市场的关系,为欧盟和成员国构建一个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框架,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衡量性,促使欧盟法律法规议案的提出、讨论、通过、执行和检查等方面更为规范、协调和有效,对促进竞争、经济增长、就业、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2 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欧盟执委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法规制定程序如下图:图1 欧盟法规制定程序5 建筑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管欧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非常重视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相结合来逐步完善欧盟统一市场,不断消除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提升欧洲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在剧烈竞争的国际大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欧盟主要在技术法规、组织机构、市场监管及技术手段上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法规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各成员国具体落实。

5.1技术法规欧盟技术法规是法律性文件,包括条例、指令、决定。

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无需转化为国内法。

而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将其转化成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国内法,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但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

技术标准原则上是自愿执行的,但被欧盟指令/条例/决定或成员国法规引用后的欧洲标准就成为法律性文件,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与原则上自愿执行的技术标准并存、相互配套,既可直接发挥法律的作用,加大强制性技术法规的实施力度,又可使非强制性技术标准不直接受法律约束,具有适应技术进步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5.2组织机构(1)欧盟执委会欧盟执委会在立法、执法工作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启动立法——欧盟执委会是落实欧盟一系列政策的主要推手,根据联盟的兴趣和利益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负责起草欧盟的法律法规;2)监管执法——欧盟执委会是欧盟法律法规的监护者,监督成员国对欧盟一级和二级法规的应用和实施(包括指令转换为成员国的国内法);调查违法侵权诉讼,必要时起诉到欧盟法院;参与调查自然法人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3)行政管理——欧盟执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又是行政机构:核实事实、批准或签发处罚等;4)推动建设——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成员国特别是新成员国的执法管理机构建设。

欧盟执委会下设38个总司,其中与编制建筑技术法规有关的是企业和工业总司、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运输和能源总司等。

(2)建设常务委员会建设常务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指定两名代表组成,并有来自企业和标准编写机构的观察员加入。

它可以应其主席或某成员国的要求,对任何由本指令的实施及实际应用所引起的问题进行审查。

欧盟执委会在作出相关决定前,也会咨询建设常务委员会。

根据2011年建设产品条例第64条规定,建设常务委员会除以上工作外,在避免各方利益冲突方面,尤其是在获得CE标识程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是欧洲标准的主要编制机构之一。

在实施和监管方面,CEN的主要工作是:1)通过CEN的各国家成员(即各国标准化机构)赋予欧洲标准国家标准的地位;2)及时废除任何与欧洲标准有矛盾的国家标准。

5.3市场监管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欧盟就市场监管从法律层面进行宏观管理,在监管原则、监管工作、纠正措施、保障条款程序、保护CE标志、信息交流系统、行政合作、建设许可、上诉、违法诉讼和处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欧盟执委会的监管年度报告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工具,报告中详细记录各成员国在各个领域中应用欧盟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概括而言,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条例(EC)765/2008,落实欧盟新法规框架,具体组织进行市场监管:(1)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监督所有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欧盟法规;(2)必要时采取行动:要求不合格产品整改直至合格;强推限制措施(将不安全产品赶出市场,甚至合法销毁);(3)在某些关键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对严重违反法规案例实施制裁。

5.4技术手段技术法规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如技术评定、合格评定、性能声明、CE标志和产品性能一致性评定及查证。

(1)技术评定产品技术评定根据建设产品条例的基本要求,主要针对没有被欧洲协调标准清单覆盖或没有完全覆盖的建设产品的性能进行技术评定。

若通过技术评定,制造商可在产品上加贴CE合格标志。

(2)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中的安全认证是强制性的,产品认证中的合格认证及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

(3)性能声明性能声明(DoP)是CPR的一个关键概念,使制造商有机会声明拟投放市场产品的基本特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