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海洋法

3、公海的法律制度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 《公约》规定规则
– 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等距离(中间) 特殊情况规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相关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的海峡。
十、国际海底区域 area)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的共同继承财产( heritage of mankind)。(图片) )。(图片) )。
思考题: 思考题: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海关 财政 沿海国管辖区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第5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水
一、内
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超全海洋法整理

何为海洋?广义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构成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的总和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海洋的国际法和国法的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性决议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的作用是什么?水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的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水与海的区别是什么?水包括了海,水另有河流和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和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和水曲的区别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谁的海湾。
17、海洋法

海湾bay
海湾是指海域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 曲的水域。 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一国陆地所环抱,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 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海湾示意图
海湾的法律地位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 历史性海湾 :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 区法》
1992年2月25日颁布。 1. 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国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 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 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与这些岛屿相邻的一带海域都是中国的领海。 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宽度为领海基线 以外12海里。 3.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中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军用 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批准; 4. 外国航空器只有经过该国与中国的协议或经过中国 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5、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
过境通行的例外
A.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 大陆形成,而且在该岛屿朝向海的一面有一条 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公海航道或专 属经济区航道,此时在该海峡只适用无害通过 制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意大利和西西里岛 之间的墨西拿海峡而提出的。 B. 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 领海之间,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C. 对于公海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即“如 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 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道”,则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于该海峡。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1958年举行, 通过了一些公约,但未能解决所有问题。 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举行,未 达成协议;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开 幕,历时9年,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法进行了全 面的编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下简称“海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洋法设定了中国对海洋权益的主张和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海洋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海洋法将中国的海洋领土划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规定了各个海域的界限和管理权。
同时,对于外国船舶的进入和通过中国海域以及外国在中国海洋领土的开展活动也做出了规定。
海洋法强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有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要求海洋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海洋法》确立了中国的海洋管理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

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要,海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
本文将从海洋法学的概念、特点、内容、应用等方面,探讨其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
一、海洋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以海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海洋法律的产生、发展、本质和规律,以及海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海洋法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综合性:海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到海洋学、环境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多学科交叉研究。
2.实践性:海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解决现实中的海洋法律问题,为国家和企业的海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3.国际性:海洋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海洋法也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海洋法学的研究需要考虑到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二、海洋法学的内容海洋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海洋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国内海洋法律制度,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海洋法律关系。
2.海洋环境保护法: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生态保护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等。
3.海洋资源权益法:包括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等。
4.涉海争议解决法:包括海上划界争议解决法、海上资源开发争议解决法等。
三、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日益重要,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
具体来说,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丰富了法学体系:传统的法学体系主要关注陆地上的法律问题,而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法学的发展丰富了法学体系的内容,使得法学更加全面和系统。
2.促进了国际合作:海洋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海洋法也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海洋法学的发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有利于解决国际间的海洋争端和矛盾。
3.推动了经济发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各国对海洋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海洋法

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海洋概况介绍(二)海洋法的概念:确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三)海洋法的特点1、海洋法是调整海洋上国际关系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2、海洋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3、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相联系4、海洋法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部分,也是最新的分支之二、海洋法律地位的演变(一)古罗马时期用“共有物”来界定海洋的法律地位,认为从海岸到海水的最高潮线都是罗马市民的共同使用对象(二)中世纪时期的海洋分割论,把海洋视为无主地,支持先占的观点(三)资本主义初期1、荷兰格老秀斯于1609年提出《海洋自由论》2、英国塞尔顿于1635年提出《锁海论》3、19世纪确立承认沿海国领海主权和公海自由的海洋法律秩序,并最终规定在1958年《公海公约中》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专属经济区、专属渔区、大陆架、200海里海洋权利等新概念的提出5、1970年联合国大会采纳了马耳他大使于1967年提出的提案,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的原则宣言》,首次提出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四)现代国际法上海洋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的范围;公海是人类的共有物,各国可以共同使用,但不得占有;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只能由国际机构管理,为全人类的利益而使用三、海洋法的编纂(一)海洋法的渊源(二)《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公约》的出台过程2、对《海洋法公约》的评价四、海域的划分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作为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因其法律地位不同,海洋可以分为内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共计八大海域一、概述(一)定义: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它构成沿海国领水的一部分(二)法律地位1、一切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沿海国内水航行2、遇险船舶可以进入一国内水,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3、外国船舶若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港口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一国内水5、沿海国对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6、《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内水法律地位的特殊情况二、港口(一)定义: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包括一般海港和军港1、港口的范围2、港口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二)港口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可以指定某些港口允许外国船舶进入,但具体的入港权问题需经国家之间的友好、通商或航海条约具体界定2、沿海国有权对外国船舶的入港问题设立规章制度3、沿海国有权以维护安全和秩序为由封闭即使已指定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4、我国对港口的具体规定三、海湾一)定义: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以水曲曲口距离为直径画半圆,若该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这个水曲即成为海湾二)海湾的法律地位1、海湾的法律地位首先取决于湾口的宽度,根据国际习惯,湾口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者,可视为沿海国领湾范围2、《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者,该湾可视为沿海国内湾,法律地位同内水;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者,封闭线在湾内,除两岸的领海范围外,其余部分应为其他海域(2)采用直线基线的海湾(3)历史性海湾(4)“海湾分段情形”(5)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四、海峡(一)定义:连接两个(两面)海洋的狭窄水道称海峡(二)法律地位1、若海峡两岸属于同一国家,峡宽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者,为该国领峡,法律地位同内水;若峡宽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者,超出部分为其他海域2、若海峡两岸分属不同国家,峡宽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的总和者,此海峡在划界、使用、通航等方面的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解决;若峡宽超过两国领海宽度的总和者,未超出的海峡部分在划界、使用、通航等方面的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解决,超出部分为公海3、若海峡连接两面公海且用于国际航行者,《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海洋法公约》将其界定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应允许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外国航空器的“过境通行”第三节领海一、领海制度的历史沿革二、领海的定义(一)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界定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二)1983年《海洋法公约》的界定领海是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三、领海的法律地位(一)概述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但应允许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注:199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享有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三)其他国家的权利——无害通过1 、无害通过权的含义:即非沿海国的船舶有权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自由通过该国的领海(1)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从内水驶出;进入内水的航行——继续不停、迅速前进(2)无害: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海洋法公约》第19条列举的12种非无害情形)2、无害通过权原本只适用于外国商船,是否可适用于军舰?3、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1条之规定,沿海国可就相关事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规章4、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5、沿海国不应故意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因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1946年科孚海峡案)6、沿海国一般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7、相关补充规定四、领海的宽度及界限(一)领海的范围:从海岸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二)关于领海宽度的不同主张(《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三)领海宽度的测算1、基线: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1)正常基线(2)直线基线——划定规则2、领海的外部界限:即一条其上每一点于基线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方法有:(1)平行线法(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3、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划分——除非另有协议或存在特殊历史情况,一般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第四节毗连区一、毗连区制度的历史背景二、毗连区的概念和范围(一)定义:毗连区是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可以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尤其是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二)范围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三、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一)毗连区是领海以外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只有执行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二)为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法者行使紧追权(三)与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对比四、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毗连区界限划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第五节专属经济一、概述(一)含义:专属经济区是依据《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它是在领海以外而邻接于领海,范围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一带海域(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历史沿革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第56——58条之规定(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对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有主权权利;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在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三、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一)专属经济区的内界为领海的外界,外界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地方(二)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分——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规定,应由相关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公平划定第六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一)地理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边、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大陆架是指海岸深入海洋直到急剧下沉的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浅海底区域,它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二)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的概念界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述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三)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概念界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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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程教学大纲(2009版)
(征求意见稿)
教务处编印
二〇〇九年六月
海洋法
Ocean law
课程编号:4361050
课程属性:专业任选课
学分: 2 学分
学时: 32 学时(讲课:32 学时,上机:学时,实验: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国际公法学
适用专业:海洋科学
教材:海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屈广清主编,2005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海洋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除了要求学生掌握海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及最新理论的前沿动态外,还要培养学生关注中国海洋法理论好相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第一章海洋法概述( 0.5 学时)
第一节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
第二节海洋法的概念
(1)掌握海洋法的概念、性质、特点;
(2)熟悉海洋的概念;
(3)理解海和洋的区别;
(4)了解海洋对人类的作用;
2、第二章海洋法的渊源(0.5学时)
第一节海洋法的渊源
第二节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1)掌握海洋法的主要渊源;
(2)熟悉公允及善良原则;
(3)理解海洋法渊源的含义及分类
(4)了解公允及善良原则的性质及实践;
3、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及编撰(1学时)
第一节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海洋法的编撰
(1)掌握海洋法编撰的含义;
(2)熟悉近代和现代海洋法时期的代表制度内容;
(3)理解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4)了解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编撰内容;
4、海洋法的基本原则(1学时)
第一节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掌握海洋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2)熟悉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点;
5、第五章内水(3学时)
第一节基线
第二节内水概述
第三节港口
第四节海湾
第五节海峡
第六节内海的其它组成部分
第七节我国的内水
(1)掌握海湾、海峡的法律地位;
(2)熟悉内水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3)理解基线的含义;
(4)了解基线的划定;
(5)初步了解港口制度;
6、第六章领海与毗连区(2学时)
第一节领海概述
第二节领海宽度及界限
第三节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第四节其它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第五节毗连区
第六节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1)掌握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2)熟悉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3)理解领海宽度的确定方法;
(4)了解无害通过权的含义;
(5)初步了解其它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7、第七章群岛国与群岛水域(1学时)
第一节群岛和群岛国概述
第二节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1)掌握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2)熟悉群岛水域;
(3)理解群岛水域的通行权;
(4)了解群岛基线的概念;
(5)初步了解群岛基线的划定方法;
8、第八章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学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
(1)掌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
(2)熟悉《海洋法公约》中海峡国境制度的基本内容;
9、第九章专属经济区(1学时)
第一节专属经济区概述
第二节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第四节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第五节专属经济法内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1)掌握专属经济区内其它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2)熟悉海洋法公约对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3)理解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法律性质;
(4)了解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毗连区的区别;
(5)初步了解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
10、第九章大陆架(2学时)
第一节大陆架概述
第二节大陆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第四节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我国的大陆架
(1)掌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2)熟悉大陆架的概念;
(3)理解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分的原则;
(4)了解大陆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5)初步了解中国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1、第十一章公海(2学时)
第一节公海概述
第二节公海自由原则
第三节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四节海盗行为
(1)掌握公海的概念及与领水的区别;
(2)熟悉公海自由原则的概念、理由及详细内容;
(3)理解公海上的管辖权的种类、行使方式及豁免;
(4)了解海盗行为的界定;
(5)初步了解中国如何应对海盗;
12、第十二章国际海底区域(3学时)
第一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
第二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开发制度
第四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管理机构
第五节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1)掌握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法律地位;
(2)熟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基本内容;
(3)理解国际海底的平行开发制度;
(4)了解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的内容与意义;
(5)初步了解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
13、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2学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节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实施
第四节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第五节中国与海洋环境保护
(1)掌握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熟悉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及地位;
(3)理解海洋环境污染管辖的概念及三个基本管辖原则的内容及适用;(4)了解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内容及其归责原则及补救方法;(5)初步了解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立场和现有立法;
14、第十四章海洋管理(3学时)
第一节海洋管理的提出
第二节海洋管理与海洋资源
第三节海洋管理体系
第四节海岸带管理
第五节海洋渔业管理
第六节海洋科研管理
第七节其它海洋管理
(1)掌握海洋管理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及内容;
(2)熟悉海洋科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3)理解海洋法公约与1995年执行协定的关系;
(4)了解海洋技术转让的内容;
15、第十五章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3学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
第三节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方法
(1)掌握海洋争端的内容;
(2)熟悉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
16、第十六章调解(1学时)
第一节调解的概念
第二节调解的程序
(1)掌握普通调解程序;
(2)熟悉强制调解程序;
17、第十七章仲裁(1学时)
第一节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仲裁的程序
第三节特别仲裁程序
(1)掌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提起、程序、适用范围;
(2)熟悉特别仲裁;
(3)理解海底争端的商业仲裁;
18、第十八章国际海洋法法庭(2学时)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产生
第二节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三节海底争端分庭
(1)掌握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2)熟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
(3)理解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产生;
(4)了解国际海洋法法庭适用的法律;
(5)初步了解海底争端分庭;
19、第十九章战时海洋法概述(2学时)
第一节战争法与海战法概述
第二节战时海洋法的渊源
第三节战时海洋法的发展与编撰
(1)掌握战争法的基本原则;
(2)理解海战习惯和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0、第二十章战时海洋法规则(1学时)
第一节战时海洋法规则概述
第二节战时海洋法中的中立
(1)理解战时海洋法规则;
(2)了解战时海洋法规则;
三、大纲说明
(1)作业和报告:作业:5 次,课程论文:0 篇;
(2)考核方式:课程论文
(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计算(4)是否使用多媒体:使用
(5)其他:
四、参考书目
1、海洋法,魏敏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
2、国际法学述评,周忠海等,法律出版社,2001;
等等。
制定人:冯寿波审定人:钮敏批准人:焦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