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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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001)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002)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010)第Ⅳ部分群岛国 (014)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017)第Ⅵ部分大陆架 (025)第Ⅶ部分公海 (028)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037)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037)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038)第Ⅺ部分“区域” (039)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065)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078)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085)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089)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096)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096)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102)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03)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05)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122)附件Ⅴ调解 (130)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33)附件Ⅶ仲裁 (142)附件Ⅷ特别仲裁 (145)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147)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1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公约
一、定义
国际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1982年12
月10日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总共包含了320多项协议,其中
涉及领海范围、沿海权和其他海洋权利等内容。

二、范围
国际海洋法公约定义了海洋权属、海洋正当使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管理和环境保
护等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膜拜天捍地者,是推动全球海洋
的开发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1、领海范围:公约要求在各国的领海内,拥有主权管辖权,且只有在领海内的航行
权和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且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定义了新的12海里毗连海岸线为国家
实现领海:12海浪,24海里毗连海岸线领先沙洲,24海里滩外管辖权,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

2、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拥有防卫区、贡品区、渔业禁海区、渔业管理区、特殊
行政区、划定海洋特别的贡品等概念,以解决沿海国与跨国贸易、跨国捕捞等相关权利问题,维护沿海国拥有的经济权利。

三、实施
有鉴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全世界各国政府广泛地运用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认可和全面实施此公约的各项规定。

因此,本公约及其各项规定是成为全球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海洋合理
利用,维护国际海洋稳定,推动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文件,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就受到
联合国会员国广泛推崇和奉行的国际条约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名词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名词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名词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份由全球各国共同制定、旨在维护全球海洋及其资源,保障各国海洋利益和海洋环境的国际条约。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份公约,以下是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海洋公约行动计划:海洋公约行动计划是“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可持续发展”行动框架的一部分,旨在帮助各国政府在海洋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能力,以及可持续海洋经济和环境的开发能力。

行动计划包括五个重点领域:海洋法律、渔业、海洋环境、营商环境和海洋科学技术。

2. 公海: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洋区域,也就是国际公共领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飞越和进行科研活动等。

3. 独占经济区:独占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管辖区域,包括近海和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对其独占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包括石油、天然气、鱼类、矿物和其他生物资源。

4. 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至海洋底部,水深不超过200米的平坦海底地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是被沿岸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有权管理和利用其自然资源。

5. 延续审议过程:延续审议过程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一种方法,用于解决涉及公海、大陆架和独占经济区争端的问题。

各方协商和出席会议,积极沟通和磋商,努力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上述重要名词的解释,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能够更好地理解各国之间在海洋事务上的管理和合作关系。

我们希望各国能够遵照约定,尊重国际法、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保护,共同推动全球持续和平和发展。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94年3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领土和海洋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为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开发海洋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共包括17个部分,约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出发点,确保全球海洋的和平与安全。

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重要的方面:1. 海洋权益的确立和边界划定:《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各国海洋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时,公约还约定了通过协商解决边界争端的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

2.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提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原则和措施,包括限制污染物排放、禁止有害物质倾倒和控制捕捞活动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评估的要求,以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

3. 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为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加强合作,并保障科学家的研究自由和对科研成果的分享。

这有助于推进海洋科学进步,增加对海洋生物、地质和气候等方面的了解。

4. 海底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益分享原则,鼓励国际合作和有关方面的公平分配。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共同分享海洋资源的开发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的重要意义《公约》作为全球海洋事务的基本规则和最高指导文件,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海洋环境:《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行动,限制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不良行为,维护了全球海洋生态平衡,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2. 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公约》的边界划定和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海洋领土争端,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一份由联合国于1982年签署、目前已经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全球海洋事务及利益分配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框架,同时也确立了各国在共同利益下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UNCLOS公约分为17个部分,其中涵盖了海洋领土、海岸线、航行自由、港口安全、渔业资源、海洋科研、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共同利益、争端解决等领域。

它不仅对各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也反映了全球海洋事务发展的趋势和未来挑战。

UNCLOS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海洋领土、海岸线和内水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拥有的海洋领土和海岸线,以及内水和领海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各国还可以在其领海内制定针对海洋资源的相关规定。

2.航行自由UNCLOS宣布了国际航行自由的原则。

即各国在海洋上享有无阻碍的航行自由权,包括海上通道、海峡等。

但各国需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法律。

3.港口安全公约规定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上交通,国家必须确保其港口和海岸保持安全。

港口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便确保来往的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4.渔业资源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中有关渔业资源管理的原则。

各国应遵守捕鱼、放鱼、保育和管理的原则,以保护海产资源持续开发利用。

5.海洋科研UNCLOS规定各国在海洋科研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行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展开海洋科研活动,但要注意不损害海洋环境和其他国家权益。

6.海底资源开发和保护公约对海底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石油、天然气、矿物等资源的探测和开采等相关问题。

7.海洋环境保护UNCLOS规定各国需要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原则。

各国应减少海洋污染,消除违规倾倒,保护海洋生态,并协作应对全球变暖等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百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百零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百零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百零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百零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百零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百零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百零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百零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百一十条登临权第一百一十一条紧追权第一百一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百二十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一百二十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用语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二十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百二十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百三十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百三十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用语第一百三十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百三十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百四十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百四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百四十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百四十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百四十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百四十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百四十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百五十一条生产政策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百五十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定期审查第一百五十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百五十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百六十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百六十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百六十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百六十六条秘书处第一百六十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百六十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百七十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百七十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百七十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律地位第一百七十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百八十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百八十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百八十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百八十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百八十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百九十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百九十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一般义务第一百九十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百九十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百九十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百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百零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百零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百零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百零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百零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百零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百零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百一十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百二十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百二十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百二十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百三十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百三十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百三十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百三十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百四十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百四十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四十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百四十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百四十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百四十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百四十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百五十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百五十二条默示同意第二百五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百五十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百五十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百五十九条法律地位第二百六十条安全地带第二百六十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百六十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百六十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百六十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百六十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百六十八条基本目标第二百六十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七十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百七十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百七十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百七十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百八十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百八十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百八十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四条调解第二百八十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百八十八条管辖权第二百八十九条专家第二百九十条临时措施第二百九十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百九十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百九十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百九十四条初步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百九十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百九十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百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百零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百零二条泄露资料第三百零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百零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百零五条签字第三百零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百零七条加入第三百零八条生效第三百零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百一十条声明和说明第三百一十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百一十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百一十七条退出第三百一十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条保管者第三百二十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关于海洋的管理1、每一个海洋的共同责任——各国应采取行动,确保海洋安全、可持续发展与保护权和义务,以及保护和修复海洋的生态系统和多样性。

2、海洋的权利和义务——健全的法律制度应应用于领海、毗连水域以及内陆海洋,包括适用法律、监管和强制措施,确保实施国际法,保护环境以及涉及管辖权问题,控制并以和谐的方式解决活动中的纠纷问题。

3、海洋资源的利用——各国应采取行动,确保海洋中的各种物质和信息资源能够安全、可持续和负责任地利用和管理。

4、海洋空间的开发——各国应共同确保海洋空间的开发和使用遵循国际公平和可持续原则,有利于保护海洋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二、关于海洋政策5、海洋政策的制定——各国应通过制定海洋政策来普遍确保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与安全,确保所有形式的海洋服务、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实践都是举足轻重的管理。

6、海洋活动的规范——各国应确保仅采取能够可持续发展、和平共处和友好共融的形式来管理各种海洋活动,建立国际协调机制,解决活动中的纠纷问题。

7、海洋环境的保护–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保护、控制和减缓海洋污染,以及在国际法中阐明所有重大环境问题的责任。

8、海洋研究——为了确保人们能够理解海洋里面的特征,各国应始终鼓励维护、实施和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规定下的有效的科学研究。

三、关于海洋应用9、海洋经济——为了确保未来有效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各国应制定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政策,确保海洋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管理,并负责实施有利于发展的贸易和保护规定。

10、海洋安全——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各国应建立有效的海洋安全框架,以确保其高度的安全,使海洋环境保持可持续和安全,以促进世界多国友好共融。

11、海洋教育——各国都应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拥有海洋知识,提高对海洋安全和保护的素养,并建立海洋教育机制,促进人们对海洋政策和科学研究的理解和转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海洋法作为国家特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地理学、海洋学、国际关系、政治、海洋经济、海洋技术以及其他多种学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管理海洋行为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条款清晰,立足于保护海洋资源,依据《联合国宪章》与《环境规则》,记录了国际海洋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当认可和遵守国际海洋法、采用适当的技术和制度来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并通过国际法下的有效手段维护各国海洋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到多个内容,包括:海,联合国维护领海完整性的条款,对积极使用、调查和开发领海内的资源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洋域,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确定,在洋域的行为,提到了海洋调查、开发石油、天然气、矿产和其他资源的国家权利和责任;护卫权,国家在海洋中保护公民及物质财产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涉及海洋污染防止、控制和减少等,女性则要求国家及地区就此采取行动;海洋气候变化,主要涉及海洋的调查、科学和技术研究等;海洋经济,涉及资源的开发管理、海洋行业的促进及投资等;海洋技术,主要关注安全航行、区域的建设和维护;合作,各国应当在海洋行为中发挥作用,落实海洋行动计划,推进国际海洋合作,完善各种行动方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海洋行为的基础性文件,但实际上它并不能详尽地提供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正确地实施其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准确执行各项规定,做到让海洋受益而不受损,仍然是当今国际舞台上的热门话题。

继续讨论和探讨,推进各国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出的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海洋管理法律框架,有效地保护了海洋活动,确立了各国共认的海洋行为标准,有助于国际社会合作,推进了海洋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计划,将海洋资源、环境、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多种元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国际间的海洋合作,确保海洋活动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国际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总则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包括海洋自由原则、公平利用原则、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和权益。

领海是指从陆地基线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海域,主权国家对领海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主权国家对毗连区享有特殊权益。

第三部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和利益分配原则。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的一片海域,主权国家在该区域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

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到海洋底部的部分,主权国家对大陆架享有特殊权益。

第四部分:高海洋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高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高海洋是指位于领海之外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区域。

所有国家都有权在高海洋自由通航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五部分: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国际海洋法公约非常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

其中包括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等。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海洋环境问题。

第六部分: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国际海洋法公约鼓励各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科学研究成果和海洋技术,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部分:海洋资源的管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资源的管理原则和机制。

各国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八部分: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公约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海洋领域的争端和纠纷。

各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结:国际海洋法公约是维护海洋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约定

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约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上关于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它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公约包括了许多基本约定,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
1.领海,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12海里的领海,领海内
的国家有主权权利,其他国家需获得许可才能在其领海内行使某些
权利。

2.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在其领海外200海里
的专属经济区内开展资源开发和管理活动,包括渔业和能源开发等。

3.大陆架,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在其大陆架内开展资源开
发活动,大陆架指的是陆地延伸下去的地质结构。

4.国际海底区域,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属于世界各国共同
的遗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和监督。

5.航行自由,公约规定,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包括飞越、停靠和海底电缆铺设等活动。

6.海洋科学研究,公约规定,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海
洋科学研究,保护海洋环境。

7.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规定,各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包括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

总的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约定旨在平衡各国在
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责任,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
环境,维护国际海洋秩序。

这些约定为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上的合
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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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的权利
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大陆架原则 中间线原则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日中双方拥有距 • 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权利依据 • 。由于位于东海两侧的日中两国的领海基线之间相距不到 400海里,因此双方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存在 • 相互重叠部分,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 • • • • • • • • • • 1894年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将钓鱼岛 与台湾一起割让给日本。 1943年、1944年和1945年,《开罗宣言》和 《波斯坦公告》,中美英三国决定日本要无条件 的偿还所占领土。台湾归还中国,当时钓鱼岛被 美国用作一个靶岛,1951年,在中国政府和 台湾国民党当局均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美日签 订了“旧金山和约”,美国私自将琉球和冲绳交 给日本托管,对于这一“和约”,我国政府宣布 不予承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
• “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 • • • •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 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 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 让等等。
批判性分析《海洋法公约》 ——以钓鱼岛问题为例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 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明朝初,杨载发现钓鱼岛列岛;1582 年,明朝将钓鱼岛归入中国版图,隶属福 建。 • 日本政府的所谓历史依据 日本政府的所谓“钓鱼岛历史上是日 本的固有领土”论点的主要根据即是1895 年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编入日本冲绳县的 明治政府内阁决议。
海洋法公约的展望
• • • • 由于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 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 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 公约。
• 在现代国际秩序重建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综合实力的变化 • ,多极化格局的深化,国际的公约,法规定会在此过程中 • 不断完善。
在领海可行使的权利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在毗连区可以行使的权力
1.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 行使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并严惩外国船 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有关这些事项 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2.还可以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 管制。
海洋法公约的缺陷
• 1.没有对“岛屿”、“岩礁”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折 线基线法划分领海造成诸多分歧。 • 2.仅仅列举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可 能穷尽所有活动。 • 3.《公约》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划界原则的规 定,十分笼统、含糊。 • 4.制定者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利益被忽视。
大陆架原则
•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陆地的一部 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 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 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 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 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 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 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这就是大陆架划界 原则。
海洋法公约的建设性作用

• • • • • •
1982年通过的,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国际条约。它包括世 界海洋上的一切活动,从而确定了研究利用世界海 洋空间及其资源问题上的国际法律秩序基础。因 此,公约可以成为保证世界海洋上的和平与安全,为 发展所有国家间富有成果的合作创造良好条件的 重要文件。
1990年
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灯塔,再次引发保钓风潮。
1992年
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后,日本提出了“ 抗议”,我外交部重申: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新设置了灯塔。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 海峡两岸都强烈抗议。
1996年 7月14 日
• 钓鱼岛只是个小岛,为什么两国要费这么 大的劲争夺钓鱼岛?
海洋法公约的宗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序言阐明,该公约的宗旨是 “在 • 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 • 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 发 • 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 1、首次规定了12海里的最大领海宽度; 2、明确了治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 主权权利 • 3.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任何归家对其开发须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 • •
• • • • • 钓鱼岛列屿及其周围海域具有的巨大经济资源。 《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批准生效, 200 海里专属经 济区制度的确立,以钓鱼岛为基础, 划分东海大陆 架,多约2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并可以进而 获取东海油气资源的一半!
领海基线的划分
• • • • •
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 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 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 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 领海线。
• 中间线原则
• 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 只有360海里,日方借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概念 以及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的规定,认为两国在 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分界线时, 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就便是日方 所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成法背景
占地球71%面积的海洋不仅是一座天然的水资源宝库,更是多种矿 物、渔业、原油、生物资源、新能源等重要地区,自古希腊时代,就开 始有占领海洋、争取制海权的行为意识出现。 18世纪初,英国打败西班牙,取得海上霸权,倾向于将海洋分为领 海和公海,近代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初露端倪。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传统“公海自由航原则不敷使用。 “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 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 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 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国美国首先由杜鲁 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 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 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 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 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专属经济区可以行使的权力
1 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 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 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 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 2有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 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 4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 权恩来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 再解决。当时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 中日签署和平友好条约。邓小平副总理表示,钓鱼岛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 国政府明确宣布,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留待子孙后代解决。
1978年
1979年
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直升飞机场,海峡两岸都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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