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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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新版)目录1.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2.我国的立场和参与情况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5.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遵守和实践正文1.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一次重要事件。

该公约为全球海洋事务提供了一套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对维护世界海洋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的立场和参与情况我国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并在 1996 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实施,将其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地区和平与繁荣的重要法律依据。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分为 17 部分,涵盖了海洋法的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海洋领土和海域划界、航行和飞越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合作等。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

首先,公约为我国维护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其次,公约为我国参与国际海洋合作、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后,公约对提高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

5.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遵守和实践我国一直致力于遵守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加强海洋执法、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框架海洋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成为全球治理海洋事务的基石。

本文将通过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探讨其如何维护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存在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其全面性、公正性和平衡性成为国际海洋法的基础。

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海洋空间的利用、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以及科学研究和教育等。

其中,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部分是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核心内容。

该部分规定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原则和指导原则。

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措施1. 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海洋资源的利用应基于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其维持和增加。

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通过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保证各国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共享资源,并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

2. 环境保护为保护海洋环境,公约确立了许多法律措施。

例如,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责任,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和废弃物,限制海洋捕捞活动,防止海洋污染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底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其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永久性破坏。

3. 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承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并就其保护采取了措施。

各国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制定控制捕捞和保护海洋物种的措施,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以保护特定海域的生物资源。

4. 污染防治为减少海洋污染,公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包括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建立有关污染控制的国际标准,确保海运和海上活动的安全以及建立灾害应对机制等。

这些措施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是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附属协议,为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本文将从协议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协议背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海洋利用,联合国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确立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分配与利用。

然而,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需要具体细化的措施和机制。

因此,联合国于1994年通过了海洋法公约的附属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

二、协议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护海洋环境协议强调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

特别是对于重大事故、应急情况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协议还呼吁各国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可持续海洋利用协议明确了可持续海洋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并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协议鼓励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海洋教育和培训。

同时,协议还强调了各国应加强海洋管理和海洋决策的协调与合作。

3. 制度建设协议规定了建立监测、评估和数据交换等制度,以保证合约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协议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此外,协议还强调各国应加强海洋法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环保意识。

三、协议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的出台和实施对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海洋利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措施,为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了法规框架和操作指南。

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许多海洋污染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环境损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和恢复。

简论在《公约》框架内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简论在《公约》框架内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简论在《公约》框架内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海权即海洋权益,是指主权国家按照相关法律在各海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力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海洋各海域应该享受的利益。

也就是说,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

近年来,国际海洋格局和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解决当前在海洋权益遭受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需要不断完善严重滞后的海洋法和加强自身海洋军事实力,以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具备通过海洋走向世界的桥梁意识,利用《公约》法律体系框架积极有效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具体来说,我国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一、以《公约》为参照,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解决划界领土争议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南海地区涉及的争端方最多,矛盾最复杂。

我国在这一地区之所以和邻国纷争不断,最主要原因是我国主张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而这种历史性权利形成于以《公约》为代表的海洋法出现之前,所以没有体现在《公约》中的沿海国权利体系中。

作为权宜之计,《公约》对这种历史性权利模糊化处理。

另一方面,周边国家纷纷利用《公约》中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相继对南海地区提出各种诉求。

可见,《公约》这种既不否认我国在该海域的权益,但又从理论上支持其他邻国权益主张的做法,必然会导致我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紧张,冲突激烈。

我国要推进划界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解决争议应以政治谈判为主。

事实上,对于南海问题,我国一直以来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并不是要将南海变成自己的内海或领海,也不完全排斥其他国家在此地区的既得利益。

而且从南海地区的海域特征来看,如果缺乏周边国家的合作与支持,我国只是在形式上占有那些孤立的岛屿,其经济价值也会大大下降,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更无从谈起。

因此,哪怕当前南海争端多么激烈,从长远的海洋权益考虑,我国必须以更加创新和灵活的方式与周边国家进行协商谈判,解决划界争议。

一旦划界谈判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续的共同开发才会成为可能,之前我国同东盟各国达成的多边协议才不会成为一纸空谈。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UNCLOS)是一项国际海洋法律文书,于1982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加入。

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包括320多个条款,涵盖了海洋领土划界、经济权益、航行自由、保护和保护环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公约核心内容:1.领土划界: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领域的划分和权益。

2.经济权益:公约确立了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将海域划分为领海以外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内国家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权利。

3.航行自由:公约维护了国际海域的航行自由原则,确保各国可以以合法和安全的方式自由通过、飞越和停靠其他国家领海和港口。

4.环境保护:公约倡导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意义和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石,为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约的缺陷和争议:尽管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划定领土边界、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公约的实施和落实的困难。

此外,一些非联合国成员国并未加入公约,这也增加了公约的执行难度。

总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了海洋事务中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对于维护海洋和平、保护环境、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维护海洋生态的法律框架

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维护海洋生态的法律框架

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维护海洋生态的法律框架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承载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资源。

然而,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海洋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

本文将探讨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如何构建了维护海洋生态的法律框架。

一、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框架旨在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污染和破坏海洋环境。

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通过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洋保护奠定了基础。

该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与海洋自由利用的平衡,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责任。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以保护国家海洋环境。

以中国为例,中国海洋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为中国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律规定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海洋保护的法律框架。

二、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内容1. 海洋资源的管理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要求对海洋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包括制定合理的渔业管理政策,限制捕捞数量和方式,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对于海底矿产资源等非可再生资源,也要建立合理的开发利用制度,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

2. 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着重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减少海洋污染。

这包括对工业废水、农业农残、河口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管,限制油轮和船只的废弃物排放,禁止废弃船舶的非法拆解等。

同时,加强海岸线的保护,保护珊瑚礁和其他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对其进行了保护。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濒危物种,保护海洋保护区的物种多样性。

同时,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4. 国际合作与执法海洋保护法律与政策也强调国际合作与执法。

各国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界污染和非法渔业等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发展与界限施余兵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二、《公约》“海洋宪章”地位的确立三、《公约》作为“海洋法律框架”的宪章地位四、《公约》作为“活的条约”的理论与实践五、《公约》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六、结语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海洋宪章”,构成规制所有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通过演化解释等方式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适用于该条约缔约时未出现的新问题,甚至将条约条款进行明显不同于文义的新解释,已经成为近年来国际裁判实践的一种趋势。

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具有其必然性,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共识。

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海洋问题,该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因此,如何确定该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界限”尤为重要。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宪章 演化解释 界限一、问题的提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开放签署,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作为海洋领域最重要的一部国际条约,《公约》的通过是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11个会期、15次会议,才达成的重大成果。

其包括17个部分、320个条款、9个附件,以及2个执行协定,被国际社会广泛称为“海洋宪章”(ConstitutionfortheOceans)。

经过40年的发展,《公约》在“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度、国际渔业法律制度、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然而,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和人类利用海洋的能力的增强,《公约》在实施中也遇到了诸如气候变化、海洋环境安全、沿海国管辖权扩大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CreepingJurisdiction)等方面的挑战。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海洋法公约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法律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94年3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领土和海洋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为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开发海洋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共包括17个部分,约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维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出发点,确保全球海洋的和平与安全。

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重要的方面:1. 海洋权益的确立和边界划定:《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各国海洋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时,公约还约定了通过协商解决边界争端的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

2.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提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原则和措施,包括限制污染物排放、禁止有害物质倾倒和控制捕捞活动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评估的要求,以确保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

3. 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为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加强合作,并保障科学家的研究自由和对科研成果的分享。

这有助于推进海洋科学进步,增加对海洋生物、地质和气候等方面的了解。

4. 海底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益分享原则,鼓励国际合作和有关方面的公平分配。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共同分享海洋资源的开发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的重要意义《公约》作为全球海洋事务的基本规则和最高指导文件,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海洋环境:《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行动,限制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不良行为,维护了全球海洋生态平衡,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2. 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公约》的边界划定和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海洋领土争端,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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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架构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作者:颜海燕来源:《水运管理》2009年第07期【摘要】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优点及不足,分析该公约的内容框架设计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使联合国体系机构可参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和对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工作;有助于促进各国海洋活动的合规性和该公约规定的具体化;对于海洋法发展具有特殊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海洋法发展。

【关键词】海洋划界;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0引言直至20世纪50年代,海洋法的渊源基本上为习惯国际法。

1958年第1次联合国海洋会议诞生4个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1]但这4个公约未能解决海洋法中一些十分重要的问题,基本上只反映海洋大国的利益,因此制订新海洋法公约的呼声一直存在。

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谈判,最终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1《公约》主要内容和优点《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其试图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为海洋建立法律秩序,并且其在实际上也起到这样的作用。

《公约》除序言和附件外,分为17个部分,包括320条条款。

《公约》在第2至8部分以及第11部分,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将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并确定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

其中,国家行使主权的完全管辖海域包括海洋内水、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国家行使部分权利的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行使特殊权利的海域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为国际海底区域。

[2]《公约》第12至14部分为人类在海洋的某些特定行为设定规则,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

《公约》第15部分则规定了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公约》通过缜密且具有逻辑性的安排使人类在海洋的各种活动均有章可循,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

例如,通过建立200 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完善大陆架制度极大地扩展沿海国国家管辖范围,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回应群岛国和内陆国的特殊利益诉求,而将国际海底区域确立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建立国际海底制度,则是考虑了全人类的利益。

2《公约》的不足由于《公约》是折衷妥协、协商一致的产物,有些规定不甚完善,甚至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

2.1对国际海洋划界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公约》生效后,世界各主要沿海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方式提出各种管辖区域的权利主张,相邻和相向国家因权利主张导致海域的重叠现象增多。

《公约》含有20多条有关海洋界限划定的条款,但是,对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权利界限的规定并不清晰,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也不够明确,而且不管采用何种划界原则、标准和方法,都须经相关国家协商一致。

各国实际国情和战略利益的差异以及各国对于《公约》划界规定理解的分歧,致使协议的达成十分困难。

《公约》生效后,海洋划界纠纷频繁出现,仅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就有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印度尼西亚诉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案,马来西亚、新加坡关于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和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海洋划界案等案子。

2.2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剩余权利”[3]关于进入专属经济区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问题、海洋与外空的关系、海洋的军事用途问题和南极洲海域的地位等在《公约》中并未涉及,这为部分海洋霸权国家利用《公约》剩余权利问题进行海洋扩张、侵害他国海洋权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留下隐患。

2001年4月1日,美军电子侦察机在中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上空对中国进行军事侦察活动,并违反安全飞行规则,与执行跟踪、监视的中国军用飞机相撞。

美国之所以敢有这种行为,与《公约》对海洋军事用途未作明确规定有关。

加拿大与美国、欧盟与加拿大、挪威与冰岛、日本与俄罗斯、法国与西班牙等国之间的渔业纠纷,则与捕鱼剩余权利相关。

[4]2.3不利于对水下遗产的保护《公约》第5至6部分规定沿海国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等。

如果沿海国愿意,可以找到主权权利或管辖权被干预的理由,不需要与他国协商就径行禁止或授权开发水下遗产。

《公约》第303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的相关规定,被有些学者批评为可能导致对国家管辖海域以外水下文化遗产的破坏。

意大利米兰比可卡大学的教授 SCOVAZZI认为,该条款关于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优先适用的规定,无异于是对水下文化遗产掠夺的公开邀请。

此外,在《公约》通过后的近27年中,在海洋法领域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和现象。

《公约》自身如何完善,海洋法的发展如何与《公约》的目的、宗旨及框架相适应、相协调,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3《公约》的制度设计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值得庆幸的是,《公约》通过后,国际社会秉承《公约》倡导的完善海洋法编纂和逐渐发展的理念,灵活运用《公约》中某些制度安排,修正《公约》的不足,使海洋法得到有效发展,能成功应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

3.1使联合国体系机构可参与对《公约》的完善和对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工作《公约》并未特别授权某些特定机构承担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也没有特别的缔约国大会制度①承担这方面的职责,因此,联合国体系机构凭借其独特的地位和强大的影响力,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联合国大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对《公约》进行审议和发展的直接推动力,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0月12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和1995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都是通过磋商,最终在联大会议上获得通过的。

1999年,联大通过第54/33号决议,设立“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每年围绕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大提交的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讨论所有涉及海洋和海洋法的问题,该磋商进程进一步强化联大审议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效果。

并且,联大广泛的会员国基础有助于规范习惯海洋法。

[1]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通过国际立法行为,对《公约》中未涉及的“剩余权利”部分进行规范,促进海洋法发展。

例如,IMO在保障海事安全、维护海上航行自由、保护具有战略重要性和意义的航道,尤其是增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安全、安保和环保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制定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以及修订这些文书的2005年议定书,对于制止海上恐怖活动、保证船舶和大陆架固定平台的安全、加强与此有关的国际合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IMO还制定一系列防止和制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新文件,以保护海洋环境,其中包括《关于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该公约已于2008年9月生效)、2004 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2006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和2007年《关于清除沉船的内罗毕国际公约》等。

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一系列规范渔业行为的文件,包括1995年《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2001年《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国际行动计划》和2005 年《打击非法、无管制和未报告捕捞活动的港口国措施示范计划》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于2001年11月通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附则向各缔约方、其国民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阐述打捞法与管理、保存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科学原则之间的关系,弥补《公约》关于水下遗产保护的缺陷。

[5]3.2有助于促进各国海洋活动的合规性和《公约》规定的具体化《公约》以及《关于执行〈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确立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并为此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执行《公约》的活动,充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推进先驱投资者登记制度,打击和削弱《公约》体制外行为和活动的违法性。

国际海底管理局还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通过《“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及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对公约“区域”内新资源探矿和勘探制度进行细化。

[6]《公约》重大成果之一是创设200以外的大陆架制度(即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并建立了审议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是审议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

沿海国只有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出建议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为推进以外大陆架界限的实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内部行为守则》和《审议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划界案的工作方式》等文件,从而为国际社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提供基础和保障。

北京时间2009年5月13日14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9年给《公约》缔约国所设10年之限到期,全球共有48个国家提交划界案,还有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提交“初步信息”。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将对各国海洋权限的最终确定和世界地图的最后调整发挥重要影响。

3.3对海洋法的发展具有特殊作用《公约》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7]首先明确争端各方有权选择《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列的包括交换意见、调解等所有和平解决海洋法争端的方法。

如果前述和平方法无法解决争端,争端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性程序。

但是,对于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争端及涉及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等交由《公约》附件5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解决。

①此外,对于《公约》中划界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被排除在《公约》强制管辖权之外。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障争端当事方在选择争端解决方法和处理一些较为敏感的争端类型时具有自主性,又强调争端当事方在自由选择失败后接受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程序的强制性,有助于消除各方顾虑,将尽可能多的海洋争端在《公约》框架内解决,丰富解决海洋争端的实践。

根据《公约》设计,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据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据附件8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分别享有对相关海洋争端的管辖权,均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判。

[8]这几个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处理海洋争端各有特色,不仅可以迅速、成功地解决成员国之间的海洋争端,巩固《公约》所倡导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与解释《公约》的相关规则,统一各国海洋实践,对促进海洋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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