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洋法

合集下载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

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二、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什么是海洋法

什么是海洋法

什么是海洋法?
1958年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概括了国家在其近海水域可行使的权利和肩负的责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LOS)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在其海洋领域及周边海域的作用。

虽然美国认可了1958年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但是直到2013年底,它都没有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阐述了一个关于海洋、海底和底土,外加海洋环境及其资源保护的法律的框架。

它要求各个国家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控制海洋污染,并对各国可能声称拥有主权的海域建立管辖范围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2海里的领海界限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界限(国家对其沿海水域活动主张管辖权的做法可以追溯到17世纪,当时离岸3海里的领海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对其沿海活动控制的极限范围)。

美国认为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了国际惯例法,但是它不受协议本身约束。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第六章 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概述
1、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世界海洋的分布
2、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海洋是共有之物。 中世纪:瓜分海洋。 近 代:海洋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3、海洋法的编纂
(2)领海内的司法管辖
根据属地优越权,各国对本国 领海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有权管辖。 但实践中, 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 及本国的安全和利益考虑是否管辖。 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 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 干涉态度。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国家为了对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 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一国 内水。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有条约义务。
三、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1、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形成了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内水(internal waters)
1、领海基线(baseline) 陆地和内水同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 界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 线。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 包围的海域。 限制: 1、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 积和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2: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

海洋法
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
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
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
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特点:1)资源型;
2)排他性;
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
海洋法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范围
基线以内的海域
基线以外≤12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排他的主权;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概念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课件

海洋法课件

(2)聯合國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會議
1960年3月,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二次海洋 法會議,專門討論領海寬度問題。此次會議 由於各國在領海寬度和捕魚區界限問題上存 在重大分歧,沒有取得任何成果。實際上, 從聯合國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以來,各國 一直沒有就領海的寬度等問題達成共識。
但到此時,海洋已經形成了四分態勢——領 海、公海、大陸架和毗連區。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we have witnessed many efforts to codify and progressively develop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at the League of Nations, at the three UN Conferences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rough a variety of related special agreements and resolutions. The UN Conference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 still under negotiation, is a very current response to one law of the sea debate-the management of ocean fisheries. Today, we will generally focus on the 1982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of course, other developments will enter the discussion.

第六章海洋法

第六章海洋法

第六章海洋法第六章海洋法本章所涉法律及⽂件1、《⽇内⽡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第⼀次海洋法会议(⽇内⽡会议) 制定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3、《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4⽇4、《外国籍⾮军⽤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国务院1964年6⽉8⽇发布5、《中华⼈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1979年8⽉22⽇批准6、《中华⼈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7、《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8、《中华⼈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9、《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0、《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11、《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节概述⼀、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确定各种海域及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的内容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群岛国的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于国际航⾏的海峡。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群岛国的群岛⽔域。

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

③⽆管辖权的海域,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3、明确各国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海洋法的编纂(⼀)渊源:习惯和条约特点:海洋法的⼤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

编纂的也是对海洋活动的惯例和海战规则的公约。

(⼆)编纂1958年联合国第⼀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四个《⽇内⽡公约》初步编纂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部分国家加⼊第⼆节内⽔ internal waters《海洋法公约》第⼋条⼀、内⽔——⼀国领海基线向陆的⽔域,包括海湾,海峡,内陆海,江河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复习要点

海洋法复习要点

海洋法复习提纲:1.海洋的作用。

答:(1)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2)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如海水资源、海底石油、海底矿砂、锰结核);(3)海洋是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4)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解器;(5)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此外,海洋对人类还有其他作用,如开辟海上公园、旅游胜地以增加国民收入等。

2.海洋法的概念、特点。

答:概念——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

特点——国际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国家权益性3.海洋法的主要渊源,辅助渊源,国内法的渊源答: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通过。

5.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答:(1)便利国际交通原则;(2)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3)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

6.(1)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哪些行为是非无害的(ABCD)A.捕鱼活动B.在船上发射军事装置C.在船上接载本国飞机D.进行测量沿海国的海水活动(2)毗连区: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3)论述无害通过权。

答:无害通过权是指在群岛海道通过权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所有国家的均享有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时,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

这种停止仅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7.(1)判断①群岛国包括本身一个或多个沿海的大陆国家。

(A)②群岛国在群岛基线内在每个岛上的河口、海湾和港口处按照正常的基线所规划的一条封闭线内的水域也是群岛水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海洋法本章所涉法律及文件1、《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 制定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4、《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国务院1964年6月8日发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1979年8月22日批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确定各种海域及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内容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③无管辖权的海域,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3、明确各国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海洋法的编纂(一)渊源:习惯和条约特点:海洋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

编纂的也是对海洋活动的惯例和海战规则的公约。

(二)编纂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四个《日内瓦公约》初步编纂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第二节内水 internal waters《海洋法公约》第八条一、内水——一国领海基线向陆的水域,包括海湾,海峡,内陆海,江河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1.内海 inside sea——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2.地位——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因此,一切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水,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

否则,就构成对沿岸过领土主权的侵犯。

3.例外:不可抗力下的海难或避难;无害通过权。

4.领海基线 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点,也是一国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正常基线法(normal baseline)直线基线法(straight baseline)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一)港口:指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

其范围包括:深入海中的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海域,即港口所占的海水及其底层和出入港的航道;陆域,即码头、仓库、船坞和灯塔等。

1.军港2.商港3.国际港口制度:(1)国家开放港口应对各国船舶平等。

(2)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3)沿海国不应给予入港的外国船舶歧视待遇。

(4)允许遇险遇难的船舶入港、停泊并给予某些优惠待遇。

国内法制定相关进出港制度。

(5)航行制度,强行引航。

(二)内海湾 internal bay1、海湾——海洋深入陆地形成的明显水曲,且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为直径的半圆面积。

2、内海湾——湾口低潮标之间的距离小于24海里的海湾,被视为沿岸国的内水。

非内海湾——湾口距离大于24海里3、历史性海湾——地位同内海湾,不受24海里限制条件:(1)沿岸国主权行使的长期事实(2)得到了其他国家的默认如:加拿大的哈得逊湾、俄罗斯的大彼得湾、渤海湾(三)内海峡 internal strait1、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2、内海峡——即内海海峡,是指海峡两岸同属一个国家,视为沿岸国的内水领海海峡——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如我国琼州海峡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一)领海 territorial sea邻接一国领陆、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二)范围1、领海宽度: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2、领海基线3、外部界限(1)平行线法(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4、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领海划界领海重叠——等距离中间线例外:历史性所有权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专属于沿海国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5.紧追权6.中立权(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不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迅速不停的穿过沿海国领海。

2.要件(1)遵守沿海国的法律(2)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3)通过: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船舶的权利和义务(1)潜水艇浮出(2)特种船舶出示安全证明及特别防护措施(3)分道航行制(4)保护权4.船舶适用范围:商船(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1.刑事管辖权 T27(1)危害结果发生在沿海国领海(2)直接违反沿海国法律(3)国际合作:船长或船舶所属国外交人员请求2.民事管辖权 T28——违反无害通过制度3.军舰或其它享有国家豁免权的外国船舶(四)中国领海1.范围:12海里2.通过制度:军用船舶不得无害通过三、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有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1.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2.地位:1)不属于国家领土:无立法权2)沿海国的管制权:先行管制权——防止违法拦截追捕权——惩治违法3.中国毗连区外部界线为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宽度为12海里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海峡内海海峡——内水,完全的排他主权领海海峡——两岸属同一国家,适用领海无害通过两岸分属不同国家,沿海国协商非领海海峡——宽度大于24海里,按照海洋划界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航行制度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概念——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约限制的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推荐案例:科孚海峡案特点:1.两端连接的区域2.具有领海地位3.未受专约约束4.经常用于国际航行(二)航行制度——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1、过境通行制度 transit passage——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适用范围:《公约》T372、海峡中的无害通过适用范围沿海国的义务:不得停止第五节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一、概念1、群岛——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连,以致岛屿和水域以及自然地理在本质上构成一个政治、经济和地理实体或者历史上被看成是这种实体。

群岛有沿海或近海群岛、远洋群岛和群岛国三类。

2、群岛国——整个国家由一个或若干个群岛组成的国家,并包括其他岛屿。

3、群岛水域——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4、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基线从最外围的岛屿的若干点的连线为基线5、划线要求:(1)直线基线:水域面积与陆地面积之比应在9:1-1:1之间(2)基线长度< 100海里,允许基线总长度的3%为100~125海里(3)包括主要岛屿,其外形不能偏离岛屿的一般轮廓群岛国的领海从群岛基线量起6、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1)群岛国的领土(2)自成一类的海域:非内水,也非领海——不同的航行制度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1.无害通过:所有国家船舶2.群岛海道通过制(1)群岛国指定航道,外国飞机、船舶在群岛海道及其上空有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的航行和飞越权。

(2)群岛国未规定供外国船舶飞机通过的航道,他国有权按正常的国际航道行使通过权。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义务1.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专属性的管辖权3.其他:航行、飞越、铺设、临检、紧追(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受限制的公海自由权——所有外国享有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法律和规章。

(三)内陆国及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允许捕捞剩余渔业资源发达——发达专属经济区的地位——非领海非公海,保留了部分公海自由,但自由受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第七节大陆架一、概念地理概念:海岸向海下延伸直到大陆坡为止的海底区域法律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法律性质: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公告。

2.沿海国在大陆架上的主要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权利范围——200海里以内大陆架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纳费用或实物。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其上空的法律地位。

”(公约78(1)条)也就是说,如果是公海,仍是公海;如是专属经济区,仍是专属经济区;如是毗连区,仍是毗连区。

大陆架 VS 专属经济区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告,而是作为沿海国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有赖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如无宣告,它仍然是公海。

2.两者的宽度不同:专属经济区不得超过200海里,宽大陆架的国家可以扩大到200海里以外。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包括全部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在大陆架上的权利仅限于非生物的资源。

三、相邻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分划界原则:相邻、相向国家大陆架的划界应由两国之间协定予以决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国定界线外,划疆界应适用等距离线(中间线)予以确定。

协定-等距离线-特殊情况原则北海大陆架案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案第八节公海一、概念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法律地位:1.公海向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在公海中是自由和平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