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域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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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系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系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国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一、引言海洋,这片广袤而神秘的蓝色领域,蕴藏着无尽的资源和潜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海域使用权的定义与分类海域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

根据使用目的和方式的不同,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用海、盐业用海、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以及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使用条件以及管理要求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养殖用海的使用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不超过 15 年;而港口建设工程用海的使用期限则相对较长,可以达到 50 年。

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申请审批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经过层层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从而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详细的用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以证明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2、招标、拍卖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者竞争较为激烈的海域使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归属。

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其他方式例如,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与发证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是海域使用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人的名称、地址、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用海期限等。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或者抵押。

五、海域使用权的使用与管理1、海域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海域范围内进行使用活动,不得超越界限。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doc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doc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5-27执行日期:2004-5-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岸线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九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以及临时海域使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进行预先审查。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七条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项目;(二)跨海桥梁、海上平台等海洋人工构造物项目;(三)海沙开采项目;(四)海底电缆管道项目;(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六)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100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的养殖项目用海,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应当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应当由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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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
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定义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定义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定义一、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海洋是地球上最为丰富的资源之一,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旅游资源等。

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2. 海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海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任何不当的开发利用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危害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3. 海洋安全的重要性海洋是国家的重要安全空间,保障海洋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环境的稳定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可持续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以可持续性为基本原则,保障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稳定。

2. 综合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具有综合性,统筹考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多方面因素,达到综合平衡。

3. 公平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地提供海域使用权,维护广大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法治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保障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确保海域使用活动合法合规。

5. 预防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具有预防性,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干预和管理,防止损害海域资源和环境。

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础,按照国家海域规划和海洋空间规划,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制定合理的海域使用方案和发展规划。

2. 海域使用权划分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一定海域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划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进行划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主体。

3. 海域使用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是指国家根据海域使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海域使用活动的许可和管理。

海域使用许可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07海域使用管理

07海域使用管理

07海域使用管理第七章海域使用管理基本内涵:海域使用管理是海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它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海域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对海域的分配、使用、整治和保护等过程和行为为所进行的决策、组织、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一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一、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概念(一)海域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垂直方向上,它不仅仅指水面,还包括水面以下的水体、海床、和底土;第二,在水平方向上,海域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具有明确的界限范围。

讨论:我国法律上的海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域范围比较。

我国领土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即内海,和领海基线以外的12海里宽度范围内的水面、水体和海床和底土。

而内水则是指领海基线与海岸线之间的水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把整个领土范围内的海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便发挥它的整体功能。

滩涂、河口无疑都应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指的海域的范围,应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适用范围的海域。

(二)海域使用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定义的海域使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四个特征:一是使用的海域是特定的,即利用海域的任何一个部分,如水体、海床、底土均构成海域使用,如电缆管道虽然只占用底土,但也属于海域使用管理的一种类型。

二是固定使用海域,而非游动性使用,如航行、捕捞等则不属于海域使用。

三是持续使用海域,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

四是使用主体具有排他性,即只要某一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后,其他单位和个人则不能在此海域中从事与该活动相排斥的开发利用活动。

(三)海域使用管理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域使用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运用国家法定权力,为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展公益事业使用海域的行为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国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奖励科研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区划编制机关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编制原则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区划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区划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区划公布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规划与区划相符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申请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七条一般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国务院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公告海域使用权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保护合法使用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禁止私自测绘与变化报告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使用权变更与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条使用权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使用权争议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三十二条填海土地所有权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三条有偿使用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使用金缴纳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第三十五条使用金免缴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需批准的使用金减免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监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监查人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监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监查证件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执法配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的占用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法批准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阻挠合法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期满后未续期的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七条使用权终止不拆除原设施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不按期缴纳使用金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九条拒绝监查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处罚决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渎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临时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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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域使用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定义的海域使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四个特征: 一是使用的海域是特定的,即利用海域的任何一个部分,如水体、海床、底 土均构成海域使用,如电缆管道虽然只占用底土,但也属于海域使用管理的 一种类型。 二是固定使用海域,而非游动性使用,如航行、捕捞等则不属于海域使用。 三是持续使用海域,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
四、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制度
三、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一)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 所谓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海域属于国家所
有的基础上,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应当享有海域的收益权, 海域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支付一定海域使用金作为 使用海域资源的对价的制度。 (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海域使用金的概念、性质。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出让海域使用权 获得的权益。海域使用金的性质有别于收费。同时,海域 使用金的性质也不同于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 收的财政收入,海域使用金是国家凭借资产权利征收的财 政收入。
五是,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 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对军事用海、公益事业用海等特殊用海活动规定了相应的海域使 用金减缴或缓缴政策。
3.关于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问题。
各地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标准参照用海项目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缴纳;用 海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未颁布 标准的,暂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 缴纳。
2.关于海域使用金的收缴和减免。 一是,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是,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三是,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 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减免的可能) 四是,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 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三、海域使用管理有特定的使用范
围、对象和目的
“海域”是海域使用管理的特定范围, 海域使用管理的对象是海域空间资源的开 发利用活动,调整的是海域使用管理过程 中的物权法律关系,目的是维护国家海域 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秩序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节 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合理分配和再分配海域的职能。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再分配 海域,使海域开发利用的规模和程度与海洋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 应,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培育和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形成海域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 交易的市场环境。
(五)维护国家的海域收益权。 有助于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 现,而且有利于杜绝海域使用中的资源浪费和国家资源性资产的流失。
我国领土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即内海,和领海基线以外的12 海里宽度范围内的水面、水体和海床和底土。而内水则是指领海基线与海岸线之间的 水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 把整个领土范围内的海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规范与管理, 以便发挥它的整体功能。 滩涂、河口无疑都应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指的海域的范围,应属于《海 域使用管理法》适用范围的海域。
第七章 海域使用管理
基本内涵: 海域使用管理是海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 它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
海域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对海域的分配、使用、
整治和保护等过程和行为为所进行的决策、组织、
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一节(一)海域源自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概念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在垂直方向上,它不仅仅指水面,还包括水面以下的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二,在水平方向上,海域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具有明确的界限范围。 讨论:我国法律上的海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域范围比较。
二、海洋功能区划法律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就是依据海域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区 位、开发现状,并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将海 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区,为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 依据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规定:“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 洋开发规划,对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实施科学、综合的管理。”《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指定全国海 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开发利用 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海域使用管理法》 也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 划” 。 具体下章介绍。
四是使用主体具有排他性,即只要某一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后,其他单位和个 人则不能在此海域中从事与该活动相排斥的开发利用活动。
(三)海域使用管理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域使用管理:
是指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运用国家法定
权力,为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
一、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健全的海域使用 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的海域使用形成有序、有度、有偿的良好局面。 第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有 利于有效地调整各涉海行业之间的用海纠纷,避免海域使用秩序混乱,减少 各类用海行为之间的不良影响,从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保护海洋环境, 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规范 的管理秩序下,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或开展公益事业使用海域的行为实施行政管理 的活动。
二、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职能
具体包括; (一) 界定和保护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 。 (二)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海需要是各级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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