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洋法
第七章 海洋法

海洋法的发展
• “海洋自由论”提出时期 • 16世纪西欧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殖民扩张→ 海洋制度发展。 • 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宣布葡萄牙管辖全 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西班牙管辖整 个太平洋和墨西哥湾。 • 荷兰航海业的兴起打破了葡、西的垄断,格劳 秀斯1609年发表《海洋自由论》:海洋不能成为 任何国家独占的对象。 •1618年英国学者赛尔登《闭海论》:英国君主 有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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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挪渔业案
• 挪威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 亚半岛西部,东邻瑞典, 东北与芬兰和俄罗斯接壤 ,南同丹麦隔海相望,西 濒挪威海。海岸线长2.1 万公里,多天然良港。 形 状如同一只往南游的蝌蚪, 长2600公里,尾巴最窄处 2公里宽。 • 挪威境内多山,高度大约 是海拔6500英尺。 • 挪威总人口400万。每平方 公里10人,是除了冰岛之外 ,世界上人口密度第二的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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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概述
•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
在各种海域中开展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区分各种不同的海域。海域种类:领海、内海、 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 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b. 确定各海域法律地位和制度。 c. 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d. 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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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面积约362,000,000平方公里 (140,000,000平方里),近地球表面积的71% , 因为海洋面积远远大于陆地面积,故有人将地球 称为“水球”。海洋中含有十三亿五千多万立方 千米的水,约占地球上总水量的97%。全球海洋一 般被分为数个大洋和面积较小的海。四个主要的 大洋为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北冰洋(有科 学家又加上第五大洋,即南极洲附近的海域), 大部分以陆地和海底地形线为界。
7第七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 (了解) 由岩石岛屿组成的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上 密切联系的实体就是群岛。按照《公约》第47条 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 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 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划定时必须遵守一些限制:第一,这种基线 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 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之间; 第二,这种基线长度不得超过100海里,但是围绕 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 长以125海里为限;第三,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 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五、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
这一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的所有的方面,由 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共320条,另有九个 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 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 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 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 让、争端的解决等。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低潮线,即 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公约第五条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 国官方承认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 实践中,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 情况。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下就 适用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就是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 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 条线。《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在海 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 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 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三、海洋法的历史简述
(三)、1493,西班牙和葡萄牙据罗马教皇 的諭旨,瓜分了大西洋,要求在他们控制 的海域内航行的外国商船必须得到许可。 造成沿海国对邻近海域享有所有权或主权 的思潮,提出沿岸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 续观点,并把这种海域称之为「领水」,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次出现领水概念。
国际法(7海洋法2010)

注意地质学上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的区别
第六节 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目的对大陆架有固有 的主权权利。但是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 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大陆架公约的“协议-等距离中间线 和特殊情况原则”和海洋法公约的“公 平原则”。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 海洋法
Law of the sea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基线 第三节 内水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八节 公海 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 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 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 制度。
冲之鸟岛 冲之鸟岛是专属经济区吗?
第八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 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它是 全人类的共同资源。 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 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 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 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内水
二、港口 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 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包括陆域(码 头、仓库、船坞)、和水域(航道)。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由 决定。
第七章 海洋法

3. 特殊海岸地理的基线
❒河口
❒ 海湾
❒ 海港工程 ❒ 低潮高地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郑和下西洋路线图
资源开发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2.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 1951年英挪渔业案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 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 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接基线法
❒ 限制
(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隔断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 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五、毗连区 (一)毗连区宽度:≤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 公海—EEZ ❒ 安全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海洋法07第七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1.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在领海之外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内对外政策,处理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主权权利: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资源所必要的一切权利。
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b.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性质a.不具有岛屿地位b.没有自己的领海c.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对设置人工岛屿等的要求a.可设置距其不超过500m宽的安全地带b.不得设在对国际航行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c.应公布, 维持永久性警告方法d.已弃置不用者,应予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
e.未完全撤除者,亦应公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①有权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②正常情况下,对专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应予同意。
③对提出的计划的要求:时间:至少6个月以前提出内容:☆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舶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主要船到达和离开日期,装备的设置和拆除日期;☆主持机构的名称及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④可拒绝同意的情况:a.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b.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c.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d.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况不正确;e.先前进行的研究对沿海国尚有未履行的义务。
⑤沿海国可参与研究,无须分担费用⑥沿海国有权要求提供科研资料、样品、成果、结论及其评价等。
⑦如科研活动不按提出的计划进行或不履行应尽义务,沿海国有权暂停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第七章:海洋法

领海基线的划法 领海与毗邻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的地位及国际海底区域
基 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 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 就称为基线, •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 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 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 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国 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 同的权利。由于基线决定着内 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 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系都 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 • • • • •
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 和底土.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 (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 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研究的专属权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国防保卫权。
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台湾海峡
• 台湾海峡北界宽约172
千米,南界宽约370千 米。因此,台湾海峡 虽不是我国内海,但 是,海峡之间,除了 我领海和毗连区以外 的水域,是我国的专 属经济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过境通行权:不论船舶或
飞机都可以自由通过,适 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 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 航行的海峡 不适用的情况——只能适 用无害通过权 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 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 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 的行道
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
而临界领海,自领海基线 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 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 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 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 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 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 家开放。
整理的各种海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7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166《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68《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28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3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第七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

三、海湾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 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2、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
1946年11月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 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国际法不允许外 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这破 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第三节 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位于 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 内水是一国领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
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港口
• 海洋法上的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
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 货的海域。包括陆域(如码头、仓库、船坞) 和水域(如航道)两部分。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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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世界上有 116个海峡为领海海峡,这种海峡的宽
度不足24海里,完全处于沿海国的领海之内,其水
域为沿岸一国或数国所拥有,其中 有30多个海峡经
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
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
二、海峡通行制度
(一)特殊公约制度 (如蒙特勒公约)
(二)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的 海峡等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 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
历史性海湾 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 24海 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内水的海 湾。
(三)内海峡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 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 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 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 该事件进行管辖
第二节
内海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地位
(一)概念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二)法律地位 :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内
海
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
(一)港口 (开放与不开放) 注意港口国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二)海湾 (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海洋) 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
1、航行和飞越自由;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的自 由。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 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 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海洋从事航 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共有之物 中 世 纪:瓜分海洋 近 代:公海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三、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形成了四个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有 160多个缔约 方。
2、民事管辖权: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本身在沿 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 担了义务或者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 何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人的行为。
3、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豁免
三、毗连区
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国家为了对海关、财政、 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毗连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 基线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区济经属专
内 领毗
`
连
海
12海
里
海区
200海里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述
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
屿之间的狭窄水道。从这一水道的法律地位而言,
海峡可以分为 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
全世界有几千个海峡,在领海宽度为 12海里的情况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力
(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 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仅 仅限于船舶(适用商船,军舰?),不包括飞机。
2、无害通过的理解
(1)通过
(2)无害
(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不得在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 行有关罪行的调查活动。
(2004年司法考试卷一第 69题)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概述 (一)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
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二)领海的范围 1、领海的宽度 领海的宽度,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海里。
2、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法 (3)混合基线法
(2)直线基线法
3、领海的外部界线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
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 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水体、海床及其底 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 领海,也不同于公海。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陆面积1:1~?9:1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一)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二)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岛国
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航道内的通过权,即群 岛海道通过权。
按照海洋法的规定,通过海道和空中航 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的时候不得偏离这种 划定线25海里以外。实际上,海道和空中航 道就是一条宽50海里的海上和空中的通道。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 外部界线:( 1)平行线法;
(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 直线基线时,以 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 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 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 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 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 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大多数用于国际航行的 重要海峡都属于这种),适用 过境通行制 。 过境通行制:所有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 地过境通行的权利。
第五节 群岛水域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二)法律地位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具有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