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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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学的海洋权益保护

海洋法学的海洋权益保护

海洋法学:海洋权益保护的探索与挑战海洋,作为地球上最神秘而富饶的领域,一直以来都是人类探索和开发的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海洋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海洋权益保护这一主题,深入探讨海洋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全球海洋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与范围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领域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空间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安全保障等。

海洋权益的范围广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海洋权益的理解和主张也存在差异,这为国际海洋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二、海洋权益保护的挑战与应对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紧迫。

同时,随着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已成为当前海洋权益保护的重要任务。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

首先,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监测和管理海洋环境与资源;其次,各国应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研发环保技术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的技术;最后,各国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法在海洋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在国际法领域,国际海洋法制度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框架。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相关条约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利益,通过协商、谈判和合作解决争端和分歧。

国际社会应积极推动全球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制定和实施,以加强对海洋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四、未来展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对海洋认识的深入,未来海洋权益保护的挑战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更加环保和高效的资源开发技术,以实现可持续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冲击。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学科,旨在协调各国之间的海洋权益分配和合作。

领海争端则是指各国在划定领海范围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的纷争。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海洋法在解决领海争端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合理利用、区域合作、公平与公正、生态平衡等。

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领海和领土的主权享有合法权力,同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合理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应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区域合作原则要求相关国家通过沟通与协商解决海洋争端,并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公平与公正原则主张各国在资源分配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应按照公平原则来行事。

生态平衡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

二、国际海洋法框架国际海洋法的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补充法律文书。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国际海洋事务的国际法条约,被誉为海洋宪章。

它确立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规定了海岸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和范围,以及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领海争端解决方式1. 双边协商双边协商是解决领海争端的首选方式。

各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友好对话,以争端解决为目标,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定,以争端的合法性、历史背景、地理因素等为考量,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2. 第三方调解若双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常见的国际调解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等。

这些机构通过独立、公正的方式,对争端进行调查、判决,并提供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3. 国际组织介入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组织等可以在领海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通过调查、监督、调解等手段,推动各国达成共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1、什么是海洋权益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

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

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

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

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

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

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

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

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显然,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还有极强的实践性, 中国政府捍卫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

2、中国的领海由北往南,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具的国家,海岸线长达 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

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海。

国际海洋法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保障

国际海洋法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保障

国际海洋法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保障海洋资源作为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可避免,海洋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如非法捕捞、海洋污染等。

为了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国际海洋法,为海洋资源和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和执行的法律准则。

该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海自由原则、领海主权原则、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益,维护了海洋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二、国际海洋法的海洋资源保护1. 渔业资源保护国际海洋法通过规定渔业的管理和资源保护,来实现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建立合理的捕捞限制和管理机制,禁止非法捕捞、过度捕捞等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衍和生长。

此外,国际合作也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通过共同科研、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 矿产资源保护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油气、金属矿产等。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国际海洋法规定了海洋矿产的探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规则。

各国在海洋矿产开发中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三、国际海洋法的海洋环境保护1.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国际海洋法通过规定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分配,加强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各国在海洋污染防治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限制废弃物的排放、减少海洋油污染、加强核辐射防护等。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国通过共同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水酸化等全球性问题上加强合作。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及分析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及分析
南沙群岛不但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而且拥有大量的石油资源。因此,许多周边国家都垂涎三尺,均想分一杯羹。现在,南沙群岛形势十分危急。除了中国大陆和台湾有驻军外,越南竟然占领29个岛屿、菲律宾占领8个,马来西亚占领5个。除此之外印尼和文莱也宣称对于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他们都想通过实际占领而达到合法化,进而进一步变为他们的合法领土。
一、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着作发表的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
因此中国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天经地义;“睦邻之道无它,首在自强”,中国要维护海洋权益,必须加快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科技水平和军事现代化的突破,加快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步伐。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 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我国的海洋政策如何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的海洋政策如何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的海洋政策如何维护海洋权益我国作为一个拥有近14,000公里海岸线和广阔海域的国家,海洋对于我们的国家发展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海洋政策,以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一、加强海洋法治建设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家,我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海洋法治建设,以国际法为依据,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制定,推动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批准。

同时,我国加强对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建设海洋强国为了维护海洋权益,我国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

这一目标包括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提升海洋监测和保障能力等。

通过建设海洋强国,我国将能够更好地掌握和利用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实现。

三、加强海洋安全保障海洋安全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加强海洋安全保障,坚决打击非法捕捞、洋地区的犯罪活动和恐怖主义等,维护海洋秩序。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海盗活动和毒品走私等非法行为,为国际海洋安全稳定作出贡献。

四、推动国际合作我国推动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通过与周边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动海洋科研、资源开发和环保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机构和海洋合作框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和保护环境,以维护国际海洋法治和我国的海洋权益。

五、建立海洋权益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建立了海洋权益保护机制。

这一机制包括建立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海洋司法解释和裁决规则,设立海洋权益保护机构等。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我国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海洋政策是多方面的,包括加强海洋法治建设、建设海洋强国、加强海洋安全保障、推动国际合作和建立海洋权益保护机制等。

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性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

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

海洋维系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

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

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意识淡薄的国家对海洋权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无法在别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把事情想好办妥,尤其是按照国际海洋法游戏规则打擦边球,为子孙后代多争取海洋权益。

另外,由于意识淡薄,也不可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产生强烈的激情和冲动,即使有,争夺海洋权益的力度和强度都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境界。

没有系统正确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认识到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的重要性,没有战略和政策支撑的海洋事业发展往往会迷失方向。

海洋管理体制久议不决,海洋管理机构改革方案难以出台,摇摆不定,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现代意义上海洋管理理论的支撑。

国家海洋管理如果走一步看一步,就会落后、矛盾、低效。

总之海洋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巨大、不可形容的重要性~从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来看,有两个特点是相当突出的:一是国家海洋主权的问题没有解决,二是海洋资源被掠夺的情况比较严重。

在中国海洋主权中,战略意义最重大、牵制中国大陆力量最多的是台湾问题。

除此之外,从北到南,中国与8个海上邻国都有主权争议。

这些主权争议中有不少是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开始闹起来的。

当时,联合国牵头搞了一次从黄海到南海的科考活动,参加活动的一位美国科学家对东海和南海丰富的自然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惊叹不已,惊呼这一海域为“第二个海湾”。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海洋发展的基础。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制下,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首先,加强海洋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应完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我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同时,加强对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和理解,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确保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加强海洋监测和保护技术能力建设。

加大对海洋科研的投入,提高海洋观测、测量、监测、预警和预测能力,及时获取和掌握海洋权益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同时,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确保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强化海洋安全意识,加强海洋边界的管控和防护,增强我国海洋管辖区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提高对非法渔业、偷砂、偷盗海洋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保障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

积极构建海洋灾害应对和救援体系,完善海上救助、油污处理等应急机制,保障我国海洋安全。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和外交努力。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与协商,加强与周边国家和重要海洋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同时,在国际舆论中宣传我国的海洋权益,积极发表我国在海洋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海洋法公约及相关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对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支持和认同。

此外,我国还应加强与联合国海洋法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联合国海洋事务局的支持和帮助,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决策和规则制定,确保我国海洋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展。

综上所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制下,我国可以通过加强海洋法律制度建设、海洋监测和保护技术能力建设、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合作和外交努力等对策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我国海洋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形势下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我国是传统的陆权国家,海洋意识淡薄,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海上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其中尤以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的权益争端为甚。

近年来,我国面临着政府声明不奏效、外交谈判谈不拢、军事打击打不得的尴尬局面。

本文分析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提出新形势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海洋权益形势面临的严峻挑战(一)海上岛礁被侵占,领土主权难以实现我国岛礁被侵占的情形严重,领土主权受到持续性的损害。

其中尤其以东海的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的岛礁主权归属争议和管辖海域的矛盾为焦点,频繁引发渔业纠纷及海上冲突,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

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对被占岛礁的主权大有随着时间的拖延而丧失的危险。

作为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重要性在于其战略位置和军事、资源价值,对台湾问题的影响,所享有海域的管辖权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和效力。

控制在日本人手中的钓鱼岛,犹如插入我国腹地一把尖刀,对我国的海上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2010年以来中日间围绕钓鱼岛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等一度使两国关系跌入低谷,也使日本加紧了对钓鱼岛从“实际控制”上升到“法理控制”的脚步,对钓鱼岛最终的归属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2012年以来,日本政府与极右翼分子公然挑衅我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包括1月3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的4位议员的强行登岛;3月2日日本内阁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公开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归入日本39个无人岛之列;4月16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发起的自导自演的“购岛”闹剧,使国际舆论更加聚焦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形势及走向。

南海的岛礁归属争端以南沙群岛最为严峻和复杂。

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等国不仅侵占和分割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海域,还大规模开采其中的资源,在南沙群岛形成了6国7方的对峙局面。

这些国家从宣示主权,到抢占岛礁、瓜分海域、掠夺资源,再到法律支撑、设立行政机构、军事保障、甚至借助外力,以达到其占领--占有--经营的目的。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漫谈之一:领海到哪里?每天到河里来潜水,饮水好多瓢,不贡献点什么,觉得对不起人,尽管知道此处水深怪多,吐个泡泡凶多吉少,也要奋不顾身一把。

在下干了十年的海洋工作,看了“你克我服”先生的东海石油问题,觉得有话可说,此地多持平之论,也是个说话的好环境,悖谬之处,敬请诸兄指正。

首先说个段子。

有人知道我们的领海是怎么回事么?有朋友说了,那有何难?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邻区+176海里专属经济区嘛,总共加起来也就是200海里。

那么,我们的领海是从那里起算向外推12海里的呢?也就是说,领海基线在那里?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我国采用12海里领海。

一石激起“三”层浪,因为声明语焉不详,印尼,美国等国家都纷纷来打听,你们的领海到底到哪里啊?这可不是小事,事涉主权,如果你宣布的范围与他们的冲突,对方自然要提抗议;事情也涉及商业,人家的货轮如果遇难或者被抢,也知道该找谁帮忙救助。

可是我们中国就是不吭声,不肯发表必须附上的海图。

现在回想起来,也真是苦了周总理为首的外交系统,要是那时候就宣布了海图,跟印尼、菲、马、越、日、韩的关系改善肯定是平添难度了,不发表声明又不行,所以搞了一出有头无尾的戏。

中国不透底,周边国家也就搁置了这件事,反正你还没宣布边界嘛,等宣布了再抗议也来得及。

只有美国搁置不了,天天来打听,心里急啊。

它是海洋大国,又天天在这边晃,又怕莫名其妙发生冲突,通过好多渠道来打听过,其中包括波兰渠道,中国就是不告诉他。

12海里领海云云,本来就是对付你的嘛,你急,正好。

说起来有钱人就是有办法,美国人不像我们有五千年与人斗的智慧,可他们是科学大国啊,别的不会,做试验有的是经费,准备停当,这就做开了试验……从那年开始,你去看看《人民日报》,隔几天就有一篇声明:“美国悍然入侵我国领海,强烈抗议……”美国也很滑稽,照例是一篇回复:“你没公布你的领海边界,我是误入。

”你来我往,双方都很有耐心,用了几年的时间,美国海空军共计入侵我国领海领空500余次(一说是900余次),此后就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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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1971年10月,新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仅对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叙述,对很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讨。

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观点和主张,既是对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和推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海洋法实践的总结说明。

中国政府的举措代表着发展中国家扩大海洋论文联盟权益的诉求,对《公约》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年和1960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

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

1958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涅)。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
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

1973年3月20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

”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

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

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其所属的岛屿。

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

中国代表亦对该文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各国在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地理特点和维护本国安全的需要,也应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这是确定领海宽度问题的根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同一区域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国家利益的共同性,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

至于在国际上是否需要规定一个领海的最大限度,这应该由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

1974年7月2日,海洋法会议全体会议进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

中国代表的主张对于会议在领海宽度这个难题上最终达成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文网关于领海通航问题也成为与会各国争论的焦点。

海洋大国为了使其军舰取得更大自由,竭力主张包括商船和军舰的一切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另一些国家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反对海洋大国的观点,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同意。

中国和其他20多个发展中国家一再提出联合提案,建议增加有关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或予以通知的规定。

但是,这些建议未被接受。

最后,《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使用模糊语言的做法:“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公约》的上述规定容易引起分歧并由此产生国际争端。

在签署和批准1982年《公约》时,20个国家就领海无害通过问题发表声明。

其中一些国家要
求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通知,另一些则要求事先批准,中国属于后者。

中国在1996年批准《公约》时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
二、中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的立场和主张
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争论。

在会议中,协调组主席经过与各国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同意,被列入海洋法公约草案,后成为《公约》条款。

中国代表自始至终都积极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

论文网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必须具有对整个经济区的专属管辖权和多项专属权利,否则专属经济区就会有名无实。

中国代表在会议上多次发言,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1972年7月21日,陈志方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捕鱼问题”发言指出:“沿海国家根据本国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完全有权利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的经济区,以便保护其渔业资源。

”其他国家到沿海国邻近海域捕鱼时,“应在沿海国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过有关国家间的谈判,求得合理的解决”。

1973年4月5日,庄焰发言指出:发展中国家为了“捍卫本国的民族经济利益,要求合理
地划定专属经济区,这是完全正当的”。

关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中国代表指出沿海国家是否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也是一个带有原则性争论的问题。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集中阐述了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具体建议:(1)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

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2)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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