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我国是传统的陆权国家,海洋意识淡薄,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海上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其中尤以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的权益争端为甚。
近年来,我国面临着政府声明不奏效、外交谈判谈不拢、军事打击打不得的尴尬局面。
我国在海洋空间上存在着巨大的利益。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广袤的“海洋国土”,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6900多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并对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首先,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我国所辖海域海洋生物物种繁多,仅鱼类就有3000多种。
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在南海我国传统海疆范围内已探明的石油储量高达420亿吨。
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以海洋产业为主体的海洋经济,可形成包括海岸带经济区、大陆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采矿区为一体的海洋经济区,并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其次,海洋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命脉。
我国有30多条远洋运输航线通达150多个国家地区的600多个港口,对外贸易的绝大部分和石油进口的90%依赖海上运输。
从中东由红海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经印度洋然后通过马六甲海峡到南中国海,是中国能源输入的主要通道。
海洋航道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但是如今我国的海洋权益受侵害严重,近些年来周边各国开始大肆的侵占我国岛礁,侵犯我国的领海主权。
我国岛礁被侵占的情形严重,领土主权受到持续性的损害。
其中尤其以东海的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的岛礁主权归属争议和管辖海域的矛盾为焦点,频繁引发渔业纠纷及海上冲突,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
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对被占岛礁的主权大有随着时间的拖延而丧失的危险。
作为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重要性在于其战略位置和军事、资源价值,对台湾问题的影响,所享有海域的管辖权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和效力。
控制在日本人手中的钓鱼岛,犹如插入我国腹地一把尖刀,对我国的海上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解决方案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解决方案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
如在郁志荣《浅谈对海洋权益》中的定义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在南海和我国的周边海域,有些国家已经非法在开发和开采利用那里的资源了,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及军事等一系列原因,或是综合考虑,一直还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动作。
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小国,更是猖獗异常。
透过日本、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所属海域大肆开发、旅游的表面景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核心还是为了攫取各种各样的利益。
而国家海洋权益是综合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三个方面,周边国家行动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这三种利益。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中国海洋权益及其维护

中国海洋权益及其维护【摘要】:“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地球财富和地球本身”。
全球化发轫于近代航海地理大发现,海权从一诞生就打上了全球化烙印。
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审视海权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深刻意义。
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海洋大国,有18000多公里海岸线,6500多个沿海岛屿,依照《联合国海洋公约》200多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中国拥有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域。
“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环境,已经历史地、客观地摆在我们面前。
【关键字】:海洋权益安全挑战政治经济一、我国海洋国土的基本情况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
海洋权益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是国家的领土向海洋延伸而形成的一些权利;海洋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我国是一个濒海大国:第一,我国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渤海是深入我国大陆的内海,其他三个是我国在太平洋中的边缘海;第二,我国海疆北起鸭绿江,南至曾母暗沙,东起钓鱼岛群岛,西至北仑河口;第三,我国拥有约1.8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和1.4万千米的岛屿海岸线;第四,我国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900多个;第五,我国拥有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3,其中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
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
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
海洋维系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
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
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
你认为中国在当今世界形势下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

你认为中国在当今世界形势下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可以享有12海里的领海权、24 海里的毗邻区、200 海里的经济专属区、200~350 海里的大陆架等合法权益。
那么,面对周边国家的种种活动,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措施才能维护我国海洋的合法权益呢?中国在海洋权益的保护上除了依靠历史证据外,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作好战略性长远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为了更好地防止周边国家侵害我海洋权益,保护我海洋资源,针对有关国家所采取的手段,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战略高度作好我国海洋、海军发展的规划。
具体包括:①制定海洋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
②进行海洋勘探,摸清海洋“家底”。
海洋蕴藏着巨大的资源,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具体到某个海域究竟有多少资源,地质构造如何,必须通过海洋勘探加以确定。
而在未来划定有争议的重叠大陆架上,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关规定,各相关国家必须在2009 年5 月之前向联合国提交相关海域的详尽资料,谁有这方面的详尽资料,谁就在法理上占据了主动。
③加紧海上开发,推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目前,一些与我国在海洋权益上有争议的国家不顾我国政府“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再提议,公然独自在南海有争议的地区大肆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更不能无动于衷。
石油属于战略性资源,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石油消费大国,应该未雨绸缪,建立长远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否则将陷于危险和被动的局面。
到2010 年,估计年进口石油达2亿吨。
如果我国能尽快地在相关海域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就可以减少进口,减轻风险。
2、建立高效协调机构目前中国涉及管理东海、南海有争议岛屿的部门不少,但缺乏一个协调组织机构。
维护海洋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管理或是各个部门各管一摊,力量太薄弱。
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海洋权益维护的工作,以结束目前所处的“五龙闹海”、各自为政的局面,使我国外交、海军、海监、海事、海警、渔政、科调、民间力量有机地协调起来,互为补充,平时作好预案,一旦有事便能快速反应。
保护海洋建议书

保护海洋建议书
尊敬的领导: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受到了严
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
利用,我们急需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海洋。
在此,我向您提出以
下建议:
1.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人们养成保
护海洋的良好习惯。
2. 严格控制海洋污染。
加强对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农业面源
污染的治理,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大对违法排放
行为的处罚力度。
3. 加强海洋资源管理。
制定健全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
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过度捕捞和滥捕滥猎。
4.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
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保护重要的海洋
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珊瑚礁、海草床、海洋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
5.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加强与邻近国家的合作,共同保护好共享的海洋资源。
希望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我们的蓝色地球。
谢谢!。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1、什么是海洋权益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
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
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
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
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
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
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
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
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显然,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还有极强的实践性, 中国政府捍卫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
2、中国的领海由北往南,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具的国家,海岸线长达 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
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海。
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及分析

一、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着作发表的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
因此中国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天经地义;“睦邻之道无它,首在自强”,中国要维护海洋权益,必须加快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科技水平和军事现代化的突破,加快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步伐。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 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我国的海洋政策如何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的海洋政策如何维护海洋权益我国作为一个拥有近14,000公里海岸线和广阔海域的国家,海洋对于我们的国家发展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海洋政策,以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一、加强海洋法治建设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家,我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海洋法治建设,以国际法为依据,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制定,推动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批准。
同时,我国加强对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建设海洋强国为了维护海洋权益,我国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
这一目标包括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提升海洋监测和保障能力等。
通过建设海洋强国,我国将能够更好地掌握和利用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实现。
三、加强海洋安全保障海洋安全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加强海洋安全保障,坚决打击非法捕捞、洋地区的犯罪活动和恐怖主义等,维护海洋秩序。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海盗活动和毒品走私等非法行为,为国际海洋安全稳定作出贡献。
四、推动国际合作我国推动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通过与周边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动海洋科研、资源开发和环保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机构和海洋合作框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和保护环境,以维护国际海洋法治和我国的海洋权益。
五、建立海洋权益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建立了海洋权益保护机制。
这一机制包括建立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海洋司法解释和裁决规则,设立海洋权益保护机构等。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我国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海洋政策是多方面的,包括加强海洋法治建设、建设海洋强国、加强海洋安全保障、推动国际合作和建立海洋权益保护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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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资源基地 能源基地 深海资源基地 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资源 世界交通运输要道 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 地球生命支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气候调节器 现代重大科学发现的摇篮 军事价值 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斗争的舞台
人类活动扩张对海洋的影响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海洋割据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新一轮“蓝色圈地”
海洋之于人类的生存意义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制度创新引发 海洋区域的重新划定
一、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制度
(一)大陆架制度
大陆架原是一个严格的地貌术语,广泛适用 于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 在地质学上,地壳非为大陆地壳和大洋地壳, 二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叫做大陆边或大 路边缘(continental margin) 大陆边一般又可以分为: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应该是单一界限。 “虽然 《公约》不要求有关方面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一 条共同线,但习惯做法是把二者划一条线”。 (3)海域划界争议应当提交国际法院。
2.中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 场
(1)海域划界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 – 自然延伸原则与等距离/中间线标准不处于平等地位,有着主次 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 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 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应当以冲绳海槽为界。 (2)与大陆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划界应当分别进行。 – 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海洋区域。 –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而独立的,不存在主次之分 – 划界工作也应该分别进行。 (3)海域划界争议应当与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 – 2006中国政府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 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 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 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 辖
2.中国的主张
钓鱼岛最先由中国发现和命名,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从地理上讲,钓鱼岛位于东海大陆架边缘,临近中国大 陆和台湾,附属于台湾。” 从条约关系上看,钓鱼岛列屿是由于中国在甲午战争中 战败而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的,而日本于1945 年向盟国投降时,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 中有关归还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的条款。 《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则是“美国政府 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 的对日单独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由于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 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在东海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 力
– 对内把当事国内部的利益集团对各自领导层的压力排 除出争端的解决过程 – 外避免争端当事国通过极端的自助行为先,司法独立 – 其次,程序公正
国际法院三大基本原则——当事方有关案件的所有诉讼权利 完全平等、法院无偏私的依据法院规约和规则断案、在做出 任何决定之前要充分的获得信息和了解当事国的立场
三、外交方法解决中日东海争 端的尝试
2008年6月18日 《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 第一部分“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中强调了“中日 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 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指出,双 方本着互惠原则,经过联合勘探,在指定区块中选择 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并为尽早实现在 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第三部分“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 田开发的谅解”中特别说明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 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 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如何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以中日东海争端为例
涉及的问题
―蓝色圈地”的背后是什么? 公平原则意味着中日要平分东海吗? 钓鱼岛是谁的? 敢问路在何方:政治途径还是司法途径?
引子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海洋是人类的未来
海洋之于人类:
– 水资源和原材料基地:
地球表面70.78%;地球水体98%
1.日本的主张
钓鱼岛是无主地,任何国家均未确定钓鱼岛列屿的所有权, 一直到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决定将这些岛屿并入冲绳 县之时因此日本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了钓鱼岛所有权 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马关条约》中所涉及岛屿不包括 钓鱼岛,这些岛屿不属于日本战后应归还的领土。 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 该条约第2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3条置 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日本保留岛屿的剩余主权),所以 根据1972年《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了对这些岛屿 的“完全”主权。 自1895年以来,日本已经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行使 权利,应获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并使用它们作为东海大陆 架的划界基点
第四,可执行性。《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1款
五、中国的理性选择
法律方式
– 仲裁 – 司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
法律方式对日本更为有利?
–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国际法院关于海洋大陆架 划界的判决,较为偏重于支持自然延伸原则的划界, 但是自从90年代以后,国际法院对于海洋大陆架划界 纷争的判决则更偏重于支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通 过国际法院的诉讼解决争端对中国不利。”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立 场与主张
东海东西宽约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 里,总面积约为30万平方海里 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 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 委员会”赞助之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 (K. O. Emery)为首的中、美、日、韩四国的 12位地质学家,在东海与黄海进行了6周的地 球物理勘测,勘测报告《东海和黄海的地质 构造和水文特征》于1969年出版。
B.其他国家的权利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不同且相互联系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 划界
1. UNCLOS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EEZ的界限, 应在ICJ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 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单一海洋边界(Single maritime boundary)? 3.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
四、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司法 路径:趋势与优势
(一)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已经成为一 种趋势
– 第一,大量的国际司法机构不断涌现 – 第二,主要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受案率大增, 新增的国际司法机构在管辖权等方面的强 制性在增强
(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中日 东海争端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高效率。 第二,低成本。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自 成 一 类 的 海 域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保全
剖面图
平面图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属于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 域 不属于国家领土
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固有权利、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 – (1)开发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海床 和底土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大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 的生物,包括与防止或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 的专属权利 –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的专属权 – (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此种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大陆架的划界
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 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UNCLOS的折中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 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 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日本主张 中间线,提供油气资料 停止开发 中间线两侧共同开发
中国立场:
自然延伸,无争议区 共同开发
中间线东侧共同开发
(一)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
1.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 场
(1)海域划界应当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 “等距离标准建立后与自然延伸原则一起构成了大陆架权利 的基础;” “两者完全平等”。 – “在从基线量起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已经同化了大陆架, 而不理会海床上任何不规则的底层;”“自然延伸理论仅应 用于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 – 中日间东海大陆架为共架 –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首先采用等距离原则,尔后作适当 调整
(二)钓鱼岛列屿争端
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 构上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钓鱼岛列 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 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 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 方公里。 争端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