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海洋法
海洋法

3、公海的法律制度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 《公约》规定规则
– 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等距离(中间) 特殊情况规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相关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的海峡。
十、国际海底区域 area)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的共同继承财产( heritage of mankind)。(图片) )。(图片) )。
思考题: 思考题: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海关 财政 沿海国管辖区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第5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水
一、内
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司法国际法考点一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海洋法基础知识26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
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
的原则、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罗马——海洋被认为是“公有之物” 中世纪——对海洋提出领有权或主权主张(领水) 资本主义——海洋自由(公海) 1949年——美国:《大陆架公告》 1967年——马耳他:国际海底区域 1971年——肯尼亚:专属经济区 1982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大陆架的界限的情报,就应该由该沿海国交给大 陆架界限委员会
2004年7月7日,日本海洋物探
船队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
对,堂而皇之地开进东海,在其单
RAMFORM VICTORY
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附近海域 进行海底油气资源调查 。
日 物 探 船 队 作 业 母 船
RV拖带物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范围不同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 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每一国有权确定其 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一) 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 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美海军闯入前苏联领海案
1986年3月,美国海军2艘军舰突然闯入前苏联领海 内距其军港6海里处,苏海军措手不及,动用了各种电子 设备,结果全部被美舰截获。1988年2月12日,美国海军 3艘巡洋舰和驱逐舰借口“维护无害通过权”,又闯入前 苏联领海距塞瓦斯托尔军港7海里处。前苏联则以“侵犯 领海且有危险动作”为由,命令两艘护卫舰前往拦截。 苏舰先向美舰发出“我舰奉命撞击你舰”的信号,见美 舰无反应,便全速撞击上去,结果双方各有损伤。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海洋法含毗连区及领海

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公约第19条列举了12种非无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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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 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 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 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通过。 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
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 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 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 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 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 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便得到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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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4.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超过200海里,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 里, 或不应该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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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沿海国的义务包括: 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领海。 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科孚海峡案(1949): 阿尔巴尼亚承担告知外国船舶其领海内存在雷区的危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 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 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 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 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 调查活动。
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 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 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 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 人的行为。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 他合法用途的自由。
(二)大陆架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 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 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 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 于公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 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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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海洋法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及国际海峡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洋法的法律基础海洋利用和海洋法对象1.海洋上空。
航空、天文、气象利用2.海洋表面。
客货运输、交通和军事,且涉及到捕鱼、海底资源的开发。
3.水体。
生物资源;处理生活垃圾,作发电或其他水资源利用;军事意义,如潜水艇航行。
4.海床(sea-bed)。
矿物资源;铺缆管5.底土(subsoil) 。
原油与天然气。
海洋(公)法是为使国际社会成员有秩序和合理地利用海洋,并预防或者解决所发生的争端而规定的法律规则调整海洋法的根本原则是“陆地统治海洋”海洋法渊源与发展1982年海洋法公约与1958年日内瓦公约的关系:在同为二公约的缔约国之间,前者优于后者。
海洋法公约与《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第11部分的修改(而不涉及其余);这两者的规定应该作为单一文书来解释和运用。
第二节内海、领海、毗连区基线(baseline)低潮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内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在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公约》称之为内水。
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陆地领土相同。
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
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法律上的海湾(territorial bay) 。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不受此限制(渤海湾)。
历史性海湾:公开、有效行使主权外国默认港口外国船舶在港口国港口的出入、停泊、航行等必须遵守港口国法律。
港口国的管辖权。
国家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
领海(territorial sea)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不超过12海里(“炮程”说和3海里规则)领海的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制度“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领水或者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就是无害的”;“非无害行为”清单(第19条)外国潜水艇须露出水面航行并且展示其旗帜;其他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通知,豁免沿海国不能使单纯通过的外国船舶负担维护费用不得阻止或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防止非无害通过的行为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the Corfu Channel Case)国家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通常不应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
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权(the right of control),且其范围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目前只有约三分之一的沿海国,包括中国,宣布了毗连区第三节国际海峡与群岛水域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科孚海峡案”(the Corfu Channel Case)科孚海峡位于希腊和阿尔巴尼亚领海之间。
1946年5月,英国无视要求事先许可的阿尔巴尼亚国内法规,将军舰派到科孚海峡并主张国际海峡的通行权,阿尔巴尼亚则主张科孚海峡非为亚得里亚海与爱琴海之间的必要通道,而是主要用于地域海洋交通的替代性水道,绝非用作国际航路的海峡。
国际法院批驳了阿尔巴尼亚的主张,认为国际海峡的决定性标准是连接两个公海的地理特征以及作为国际运输的有用航道的事实,并宣称海洋通道是否只是偶尔使用或者实际交通量大小等是无关紧要的。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概念与制度适用于(在地理上)连接航行自由的两块海洋同时(在功能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与两岸是否同属一国领土无关。
(不同于无害通过)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潜水艇可潜入水中航行,而不必浮出水面;不可予以停止过境通行制度仅仅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海峡为目的,赋予船舶和飞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过境船舶、飞机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害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须遵守有关国际规章;过境船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先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应遵守沿岸国有关法律和规章。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水域-陆地面积的比例;基线长度的标准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第四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海里。
(188海里)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沿海国权利“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并可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其他国家”权利:航行自由,但这一自由受到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和对专属经济区内污染控制规章的限制;飞越的自由,但同样受限制于沿海国对诸如倾倒废物等事项的管辖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须符合有关使电缆和管道免遭破坏和损害的某些规定,以及就管道的路线取得沿海国同意的规定。
捕捞剩余资源其他国家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大陆架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不同于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的概念(《海洋法公约》第76 条)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
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 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 米等深线100 海里。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与EEZ比较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专属权是“固有”的,“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对大陆架上的生物资源,没有规定养护义务。
当然专属经济区的义务也必须适用于大陆架的生物资源。
但是,有些国家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有些只宣布捕鱼区。
专属经济区限于自基线起200海里,而大陆架则可能超过这一范围。
超出200海里部分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所得,沿海国应按一定比例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进行分配。
沿海国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设施、结构和人工岛屿管辖权规则基本相同。
但没有像专属经济区制度授予的那种对船舶污染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管制权。
大陆架划界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公约将划界问题留给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则处理。
为此,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北海大陆架案北海案:大陆架划界规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虽然大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它并没有形成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公平原则本案即为典型。
在海岸线凹入的德国,依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必然使其与丹麦、荷兰的大陆架分界线交叉,形成狭小的三角区,显失公平。
协商原则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各方有权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有义务尊重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应在公平基础上协商划界。
故1971年丹麦、荷兰、德国重新协商划定大陆架界线。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第五节公海(HIGH SEAS)“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非稀缺的,它是“非交易物”(res extra commercium)或“公有物”(res communis),而非“无主物”。
因此,公海是自由的,任何国家不能通过个别或集体的行为据为己有。
六项自由列举不应是穷尽的公海自由也应为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24个)所享有。
过境国应与内陆国谈判达成协议;过境国对过境运输不得征收关税和税金;内陆国享受的优惠不适用于一般最惠国待遇条款。
公海上的管辖1.船旗国管辖船舶的国籍和旗帜取决于登记,且不得更换旗帜“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允许任何船舶取得悬挂挂名旗帜的权利。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真正联系”关于公海上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公约:除船旗国当局外,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1927年PCIJ “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荷花号案”法国邮船荷花号和土耳其运煤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kourt) 于1926年8月2日,在公海上碰撞并导致后者沉没和人员伤亡,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后,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的值班负责官员被审判并定为犯有过失杀人罪。
判决认为,土耳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评述:这项判决“在国际海洋领域引发严重混乱”,船舶和人员在外国法院被诉“构成对国际航行的不可忍受的干涉”。
2.对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授权各国干预公海上违反国际法的船舶各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上遇到可疑船舶时,不论其国籍,都可登船检验其船舶文件和进行检查。
称为“临检权”或“登临权”(right of visit)。
滥用登临权,所属国应予赔偿。
干预的事项海盗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其他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船舶没有国籍;船舶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确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一国军用或公用船舶拥有对在其内水或领海内违反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习惯权利,即便逮捕最终发生在公海“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行使主体紧追的条件紧追的终止无正当理由的紧追紧追权并不包括故意击沉被追逐船舶的权力(the “I am alone”Case ,1935 ):“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塞加号”案1999)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区域”(the Area):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