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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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法系判例:
1. 決定2001/7号案(2001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挪威与俄罗斯之间的争端,双方对勘探和开发北冰洋地区油气资源的权利产生分歧。

国际法院裁定,挪威在该地区享有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否认俄罗斯对该地区主权的主张。

2. 葛牌案(1947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法国和英国之间关于英吉利海峡地带划界的争端。

国际法院裁定,英吉利海峡是一条国际航道,应该保持开放和自由通行。

3. 安克拉奇克特案(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该案件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渔业资源管理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美国违反了《合适的管理措施公约》中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义务,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

4. 決定2016年号案(2016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挑战。

国际法院裁定,中国对南海部分区域主权主张的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并声明这些区域属于公海,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海洋法系中的一小部分,海洋法在国际关系和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洋法法庭16号案

国际海洋法法庭16号案

1.关于划界的方法
孟:角平分线 缅:等距离中间线 法院:等距离/相关因素
理由:选取哪种方法主要看其是否能产生公平的 结果;角平分线带有主观性;等距离/相关因素在划界 判例中使用最多。
最终结果:临时中间线——调整——成比例检验, 最终的划界线和孟加拉主张的角平分线一致。
法 庭 划 出 的 临 时 中 间 线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负责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 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法庭负责审理国家间关于海洋划界争端 (包括大陆架的划界),两个机构职责的行使互不妨害。
2.对“自然延伸”的解释
第76条 大陆架的定义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 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从判例中得出的结论:
1.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对确认相关因素的效力态度 谨慎,临时线的类型及其基点的选择是相当重要的;
2.相关海岸长度的差异以及岛屿的存在是调整临 时线时常会考虑的两个因素;
3.划界区域存在的地理要素具有主导地位,不但 决定划界临时线的选择,还决定调整临时线的其他 因素的相关性。
高法官意见:调整太过主观,215°方位 线从何而来、怎样得来缺少相应论证。事实 上,法庭在刻意回避承认这条方位线源自孟 加拉根据角平分线方法而主张的临时线。
案件概述
1.法院管辖权:2009年11月4日和12月12日两国分 别发表声明,根据《公约》287条第1款,同意法院的 管辖权。
2.适用的法律:《公约》及与《公约》不抵触的一 切国际法规则。(《公约》第293条)
3.本案解决的实体问题:
(1)领海的划界 a.两国于1974年的签署的会议纪要是否构成国际条约? b.缅甸是否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规则? c.关于圣.马丁岛的效力问题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内容摘要:本文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入手,解读海洋权益和其重要性。

本文首先阐述了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的内海和领海的法律地位及内海和领海的概念。

而后又说明了海洋公约的概念和海洋权益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最后又简要的分析了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洋权益法律地位海洋公约一.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公约》称为内水,依通常理解内海应为内水的一部分。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范围的海域为该国领海,领海的主权地位与领土同等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权益: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

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

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分析

“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分析

“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分析摘要:“历史性水域”制度作为一般国际法规则之例外,由国际习惯法调整,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亦享有例外性的规定,并拥有大量实践。

“历史性水域”无疑是国际法所承认的主张海洋权利的依据,但因其与现代海洋制度存在冲突,故无法获得具体规定。

本文试通过国际法相关内容分析“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内涵。

关键词:历史性水域;例外规定;习惯国际法;现代海洋法制度一、概念释义(一)“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水域”对“历史性水域”概念的解析,离不开对“历史性海湾”概念的解析。

尽管国际法尚未对“历史性水域”概念及其具体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历史性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却在许多重要国际条约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海岸属于一国,虽其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但因沿海国对该海湾长时期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对此表示同意或默认,而被视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也有一些国家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被视为是其领海的。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做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而在最后一款中,也都明确地将“历史性海湾”排除在公约一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也就是说,“历史性海湾”不适用有关公约中对于一般海湾的规定,并且应当依照与公约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领海的界限。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了一份题为《历史性海湾》的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个国家的“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应包括“历史性水域”。

所谓“历史性水域”,不是海湾,而是一个海洋区域。

它可以是群岛水域,也可以是群岛与大陆之间的水域,也还包括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域。

1962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年刊中登载了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的一份题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该文件积极阐述了“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水域”概念的关系。

首先,“历史性水域”概念的出现和发展根源于国家将其作为主张海洋权利依据的历史性事实大量存在,这种事实既存在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水域。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一、引言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海洋领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加剧,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并通过判例来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海洋法系判例,并对其影响进行评析。

二、重要判例案例1.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海洋争端案件之一。

菲律宾起诉中国,要求确认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地区并非中国领土,并要求中国停止在该地区的活动。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在南沙群岛拥有排他性经济区权益,但未对领土归属作出裁决。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

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该裁决,并强调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

菲律宾方面则认为该裁决为国际法的胜利,有助于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合作。

2.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涉及钓鱼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的主权争议。

2019年10月,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些日本公司要求扣押的韩国船只是合法的,并裁定赔偿韩国渔民损失。

这一判决引发了日本政府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日本方面认为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对于韩国法院的判决表示强烈不满。

双方围绕这一争端展开了多轮外交斗争,至今仍未解决。

三、判例影响评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当前海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力,仍然需要各方自愿接受和履行。

这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得到了明显体现,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坚持主权立场。

其次,一些国家借助法院的判决来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就是一个例子。

这种情况下,判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争端,导致地区稳定性下降。

最后,判例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与各国的实力和地位密切相关。

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坚持自身利益,并得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国际法院判例中的争端之界定 从“马绍尔群岛案”谈起

国际法院判例中的争端之界定  从“马绍尔群岛案”谈起

争端界定
争端界定
争端,通常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存在的分歧或矛盾。这种分歧或矛盾可能 涉及政治、经济、领土等多个方面。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主要涉及领土 和主权问题,即马绍尔群岛的归属问题。要界定一个争端,首先要明确争端的存 在形式和原因。争端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如领土争端、海洋权益争端等。而争 端的原因则可能涉及历史、文化、政治等多方面因素。
争端界定
争端界定
争端,通常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存在的分歧或矛盾。这种分歧或矛盾可能 涉及政治、经济、领土等多个方面。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主要涉及领土 和主权问题,即马绍尔群岛的归属问题。要界定一个争端,首先要明确争端的存 在形式和原因。争端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如领土争端、海洋权益争端等。而争 端的原因则可能涉及历史、文化、政治等多方面因素。
结论
结论
通过分析“马绍尔群岛案”的相关背景、争端界定、国际法院判例及法律规 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
首先,争端界定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明确争端的范围和原因有助于 当事国准确理解和解决争端。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的范围涉及领土和主 权问题,原因则是历史遗留问题。
结论
其次,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 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当事国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在“马 绍尔群岛案”中,国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历史文件作出判决,解决了争端。
谢谢观看
争端界定
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的存在形式是领土争端,原因则是马绍尔群岛 的历史和政治背景。该案涉及的领土包括南太平洋上的马绍尔群岛和密克罗尼西 亚联邦的关岛。这些岛屿在二战期间曾被日本占领,后在联合国托管下由美国管 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对该岛的主权存在争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论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作者凤寅一、学界对南海主权问题的法律研究对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的主张,学者们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一方面论证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权利的国际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驳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主权的无理要求。

我国已故著名海洋法学家赵理海先生在《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在研究南海问题分歧与争端的基础上,驳斥了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提出的“临近原则”。

作者指出南海诸岛疆域划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完全适用;(2)南海各岛礁能否都依据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者认为在公约中对岛礁的规定模糊,诸岛被侵占的事实使海洋划界较为棘手;(3)如何理解传统海域线的由来、涵义和性质,作者指出传统的海域线不仅界定了海域归属,而且界定了岛屿归属,在断续线内,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

①杨翠柏的《“发现”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主要依据国际法的“发现原则”,阐释了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权利的依据。

作者在研究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对有关“发现”的论述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引用大量的历史依据证明权威学说和各国实践对于中国“发现”南沙群岛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1)中国发现南沙群岛比西方国家的“发现”早1800-2000年,这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发现原则”;(2)中国对南沙诸岛命名、中国人到南沙群岛捕鱼及中国海军到南沙群岛巡航,都是中国对群岛行使主权的行为。

杨翠柏的另一篇文章《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通过对时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阐述,结合中国对南沙群岛管辖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曹鉴燎的《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中指出,历史性权利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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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权利的基础
1.今天我十分荣幸地受邀在这里就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作一次讲座,我将特别讨论国际法院在这一国际法领域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法院已经受理了总共14起该领域的案件,涉及东西欧、南北美洲(包括加勒比)、中东和非洲的海域。

目前只有两个案件仍在法院的案件综合列单上,一个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另一个在秘鲁和智利之间。

这里我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由海洋划界争端的当事方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的裁决对这一领域法律的发展同样作出了重要贡献。

2.本讲座的主要目的是给予大学生和有兴趣的大众以法律的基本知识。

我将试图勾画出国际法院目前在划分各国争议海域时的方法。

在分析法院的判例时,我将主要以卡塔尔和巴林问的海洋划界争端案为例。

法院于2001年3月就本案作出判决。

虽然这不是法院最近的海洋划界判决,但该案涉及包括了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处理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争端时可能需要处理的绝大部分问题。

而且,法院在该案中采纳的海洋划界线更能反映出法院目前有关划界的标准方法。

3.然而,对于你们当中那些并不十分熟悉海洋划界法律的人而言,或许我首先简要介绍一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及其范围,继以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历史,是适当的。

毕业论文
一、《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
4.《公约》规定了四种海域,即:
——领海,邻接沿海国领土(包括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为群岛水域)的一带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海。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最远扩展至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可在其中行使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所必要的管制。

《公约》没有规定毗连区划界,因此我在本讲座中也不再讨论该区域。

——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最远可扩展到35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350海里或超过该距离的话;或者扩展到20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没有扩展到该距离的话。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事实从一开始就存在的,根本不需要对有关区域提出主张。

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应提交给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由其加以审查。

然而,迄今法院的判例都只限于最远200海里的划界主张。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一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关于经济性开发和勘探该区,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

作文/zuowen/ 5.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使用,除了深洋洋
底及其底土的资源——对它们的开发应由《公约》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

6.虽然许多海洋区域都仅仅属于一个国家的海域,但是还有许多的海域各国在其中的权利是重叠的,如果不以单纯的距离标准作决定的话。

正是在此类情况下,各国需要就海洋划界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它们经常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

二、海洋划界法律简史
7.可以说,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58年之前为第一阶段,当时调整划分海洋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未被编纂。

习惯国际法仅承认沿海国对紧邻其海岸(一般到3海里的距离)的水域,即领海的主权。

一些国家还出于防止和惩治违犯其海关、移民、财政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目的主张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或毗连区)。

那时并不存在有关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内行使主权的一般权利的习惯法。

1958年至1982年是第二阶段,此时海洋划界的法律由1958年日内瓦公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调整。

在这一阶段,12海里宽度的领海以及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逐渐被各国承认。

1982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本讲座将要关注的阶段,此时《公约》的缔结在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之外增加了第四个各国有权行使主权权利的海域——专属经济区。

简历大全/html/jianli/
8.在海洋划界法律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划界方法之间的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

根据“等距离线”方法,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必须沿着“每一点均与[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

另一种方法试图修正基于等距离划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特别是在相邻,而非相向海岸的情况下),建议划界只基于公平原则或产生公平结果。

习惯国际法和《公约》所采用的,以及法院所适用的方法,可以说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

三、国际法院和海洋划界
9.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所采取的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步骤:
——识别相关海岸和基线;
——查明是否存在任何相关海域划界的先前的协定;
——(需要时)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领海;
——适用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10.法院在任何海洋划界操作中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划界时要考虑的相关海岸。

然而,法院的判例法清楚无误地证实,“陆地统治海洋”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它意味着海洋的权利源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

这样,许多海洋划界案件要求法院,作为初步步骤,裁决对有争议的岛屿或陆地领土的某些沿海区域的主权问题。

按照《公约》第121条第2款——它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岛屿,无论其面积,享有与其他陆地领土同样的地位,并因此产生同样的海洋权
利。

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有关海瓦尔群岛、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吉塔特杰拉达和大陆领土的祖巴拉沿海地区的主权存在争议,我将不详细讨论法院判决的这一方面,因为它与领土主权的法律,而非海洋划界的法律相关。

我只需要指出,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主要依据该地区的历史,特别是卡塔尔和巴林在它们1971年完全独立之前都曾是英国的被保护国的事实,以及英国对该地区领土边界的解释——得到某些条约草案、往来通信和官方决定的证明。

法院裁决,对祖巴拉地区和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而对海总结大全/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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